2022年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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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法规目录1、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 . 12、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 .11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4、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治理指引 .21 .255、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治理的通知 .296、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治理暂行方法 .317、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违规关联担保有关风险的提示函 .348、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大事报告制度 .369、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章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3

2、91、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分类名称金融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 国家进展和改革效力状有效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财政部 / 商务部 / 中国况人民银行 / 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8 施行日期2022-03-08失效日-期(2022 年 3 月 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令 2022 第 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

3、保公司的监督治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商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保责任的行为;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商定的担本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方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治理本辖 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淌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就,建立市场 化运作的可连续审慎经营模式;应

4、当遵循诚恳守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的原就,并遵守合同的商定;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 不得利用客户供应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 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正竞争的原就,不得从事不正值竞 争;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治理;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名师归纳总结 -

5、 - - - - - -第 2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其次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 并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 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

6、备连续出资才能的股东;(三)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掌握和风险治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治理方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 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第十条 监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形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宅、注册资本和业 务范畴等事项;名

7、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三)章程草案;(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 料;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七)经营进展战略和规划;(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宅;(五)调整业务范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8、七)变更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 按规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批准;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显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 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凭批准文件准时向工商行政治理

9、部门申请注 销登记;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峻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 照债务清偿方案准时偿仍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安排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 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第三章 业务范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 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

10、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询问、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其次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供应再担保和 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

11、、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意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 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其次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吸取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 经营规章和风险掌握 其次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章、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名师归纳

12、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就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 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大事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治理;其次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和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体会的人员担任;其次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13、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就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次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依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其次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供应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供应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其次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其次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

14、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 20的其他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供应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当年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保赔偿预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预备金;担 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预备金的使用治理方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监管部门可以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

15、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预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治理,精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依据协商一样的原就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商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商定在担保期间可连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形进行核实;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爱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形、财务会计报告、 风险治理状况、 资本金构成及运用

16、情形、 担保业务总体情形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第五章 监督治理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 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连续监测,并于每年 6 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规定准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精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形;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慎监管的需要, 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分率要求;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

17、依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供应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 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进行必要的整改;要求就有关情形进行说明或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 险情形;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依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 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供应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关证件;2 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

18、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缺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涉及严峻违法、违规等重大大事时,应当立刻实行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准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准时报送监管部门;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大事的发觉、报告和处置制度, 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大事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准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大事;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进展和

19、监管情形,并于每年2 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进展情形和监管情 况;监管部门应当准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大事和处置情形;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 维权、服务等职责;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十七条 征信治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治理体 系

20、,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供应服务;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治理工作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畴的;(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大事和处置情形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 惩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赐予惩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惩罚规定的,由监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以赐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方

21、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 第五十条 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惩罚; 擅悠闲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 令改正,依法予以惩罚;第七章 附就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方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详细实施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 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方法,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融资性再担保机构治理方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实施

22、细就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五十三条 本方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当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达到本方法规定的要求; 详细规范整顿方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豫政办 202286 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省进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商务厅

23、、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 现转发给你们 , 请仔细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 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治理, 规范担保行为 , 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依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 银监会令 2022年第 3 号,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暂行方法;其次条 本暂行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商定 ,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商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名师

24、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本暂行方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内依法设立 ,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支机构;, 以及省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第三条 建立河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负责讨论制定并实施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和监管的政策和措施;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 办公室设在

2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部门, 详细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 承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治理, 并向省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各省辖市、县 市、区 政府是在其属地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风险为核心的连续动态监管;,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以防控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 流淌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就 , 建立市 场化运作的可连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 应当遵守诚恳 守信和公正竞争的原就 ,

26、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 不得损害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 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其次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不得利用客户供应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第六条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 应当依据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经省辖市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看法 准;, 报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由省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27、治理部 门申请注册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完成设立、变更或 注销登记手续后 30 日内 , 到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并报省监管部门;财政出资控股或 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的除外;, 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在本省辖区内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除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的条件外, 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 ,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0 万元人民币 ; 名称

28、冠以省辖市行政区划的 ,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 名称冠以县 市、区行政区划的 ,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 从事债券发行等担保业务的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0 万元人民币 ; 从事信用再担保业务的 ,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00 万元人民币; 二 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外, 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不得少于5 个,其中 1 个股东必需是企业法人 ; 主发起人 第一大股东 最大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 65%;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出资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 20%;单一发起人出资额不得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

29、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治理规范、信用良好、 实力雄厚 ,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 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 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8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净资产不低于 4000万元人民币 , 原就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6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肯定影响力: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 , 具有一 , 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 , 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

30、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 , 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 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托付资金入股; 四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具备符合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 遵纪守法 , 诚恳守信 , 具备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学问、工作体会和组织治理才能;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经营担保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0 万元人民币 , 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 , 最近两年每年担保 业务放大 3 倍以上 , 担保代偿率低于 3%,注入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总

31、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 50%,单个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最低不少于 二 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3000 万元人民币;, 应当征得省监管部门同意;拟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 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 , 报省监管部门审批;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 , 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 然后经拟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同意 , 报省监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暂行方法规定事项的, 应当按设立程序报省监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

32、,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 请变更登记;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终止;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显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凭批准文件准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应当同时缴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不予撤销将严峻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 , 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

33、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据债务清偿方案准时偿仍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 ,公司股东不得安排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才能的 , 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五 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后 , 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并在完成有关法定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 , 向省级监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经营规章和内部掌握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区域;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省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内 , 开展担保业务;未经批准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跨行政区域开展担保业务 , 暂不得

34、从事国 境 外担保业务;名称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畴内开展担保业务 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省辖市范畴内开展担保业务; 名称冠以省辖市级行政区划的融 ; 名称冠以县 市、区 级行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本县 市、区 范畴内开展担保业务;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畴;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 业务 : 1. 贷款担保;2. 票据承兑担保;3. 贸易融资担保;4. 项目融资担保;5. 信用证担保;6.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 二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 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 诉讼保全担保;名师归纳总结 - -

35、- - - - -第 15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 业务;3.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询问、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4.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5.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 1. 吸取存款;2. 发放贷款;3. 受托发放贷款;4. 受托投资;5.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掌握;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 对

36、单个被担保人供应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及其关联方供应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供应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30%; 二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 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预备金; 担保赔偿预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 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取的担保赔偿预备金 , 要存入银行专户 , 可以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 三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依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 , 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

37、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 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 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 20%的其他投资;除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子公司外 ,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机构出资入股; 五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供应融资性担保;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治理; 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和内审制度 , 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完善议事规章、决策程序 二 融

38、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就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 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大事应急机制 , 并制定严格规范 的业务操作程序 , 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治理; 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关资格的专业人才;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 四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就等要求 ,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 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四章 监督治理第十五条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 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大事报告和应急治理等;各级政府应当强化监管部门职能 ,

39、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 建立专业化、相对稳固的监管队伍 ,依据“ 非现场监管”为主的原就 , 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监管手段 , 确保履行监管职责;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 一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 管比例 , 每个月由监管银行部门供应报表;, 制定托管方法 , 设定托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4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信息治理系统 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理和风险状况进行连续实时监测; 三 建立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

40、料 ,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管, 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 并将评级结果及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应当合理使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 四 监管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形等实行年审、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要求供应材料;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监管制度; 一 监管部门依据监管需要 , 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 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掌握、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检查 , 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有效措施准时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 , 视情节赐予相应处理;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协作2,并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供应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 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二 监管部门依据监管需要 , 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供应专项资料 , 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要求就有关情形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 , 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形; 三 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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