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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 (前206年220年)o 汉朝分为西汉和东汉。两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巩固和发展时期。o 汉代法制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朝法律制度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制的最终确立;o 汉朝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指导思想,并开创了“礼法结合”的封建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有风格。第一节 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虽“汉承秦制”,但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却与秦有很大不同。 汉朝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的重要变化。 一、汉初黄老无为、“宽省刑罚”的思想 以黄老“清静无为”思想为主,以儒、法为辅。 无为而治、与民休
2、息。 具体表现:1、轻徭薄赋 如,田租:十五税一(高祖) 三十年减免(文帝) 三十税一(景帝)2、约法省刑 如:(刘邦)颁布“约法三章” (惠帝)除挟书令 (高后)“除三族罪、妖言令” “复弛商贾之律” (文帝)“尽除收孥相坐律令” “除盗铸钱令” “除肉刑法”二、汉武帝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 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 法律指导思想的中心是“德主刑辅” 确立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1、 董仲舒: 春秋大一统主张 政治上:实行君主集权 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法律上:德主刑辅、礼法并用2、 “德主刑辅”思想提出的理论根据 阴阳学说,阳主阴辅的天道观 儒、法和阴阳
3、等学说的综合继承 * 汉宣帝: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3、影响 作为一种法律指导思想,它影响了汉武帝以后的刘姓王朝乃至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制实践。第二节 汉朝的法律形式 和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要更为规范和整齐。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一、律 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封建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律。 如:汉律六十篇 汉初: * 萧何九章律 9篇 (成文法典) * 叔孙通傍章 18篇 汉武帝: * 张汤越宫律 27篇 * 赵禹朝律 6篇(一)九章律 1、“约法三章” 刘邦(前206年入咸阳) 临时性法令 汉代立法的开端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4、抵罪” 汉书高帝纪2、九章律(亦称事律)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萧何(汉初)作 汉朝最主要的法典 主要内容: 盗、贼、囚、捕、杂、具、兴、厩、户 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 厩律: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管理之事 户律: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 地位: 汉律的核心和主干 汉律主要是指九章律 “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明史刑法志(二)傍章律(亦称汉仪) 叔孙通(汉初)作 关于维护朝廷、宗庙尊严及皇帝权 威等礼仪制度方面的法规(18篇) (建立西汉政权的主要是布衣:刘邦,萧何,曹参、韩信,英布,彭越,樊哙,周勃,陈平,张良等)(三)越宫律 张汤(汉武帝时)作 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法规(2
5、7篇)(四)朝律 赵禹(汉武帝时)作 有关朝贺皇帝的法规(6篇)二、令 皇帝发布的诏令,作为律的补充。 如养老令、狱令、功令 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武帝时,廷尉杜周:“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汉书杜周传* 汉简 两汉律令皆早失传 1983-1984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西汉前期墓葬里发现了大量竹简,其中部分所记为汉律,内有多种律名。 研究汉律比较完整的第一手资料。三、科 也称“事条”或“科条” 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 主要弥补律、令不足 如亡逃之科、投书弃市之科四、比 又称“决事比”, 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已经判决的同类
6、案例处断。 相当于秦律中的“廷行事”。 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被广泛应用。第三节 汉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汉朝的刑事法律 汉朝的刑事法律有承袭秦制,也有变化和发展。(一)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1)阿党附益罪 * 阿党罪 “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 * 附益罪 中央朝臣和诸侯勾结。(李广) 构成以上罪行,以重刑处之。(2)酎金罪 惩罚诸侯在酎祭时贡金不合格之法 犯此罪,按酎金律削地或免爵(3)左官罪 惩处舍弃朝廷官职而奉事诸侯之罪 犯此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4)事国人过律罪 诸侯王超限额役使吏民 免为庶人(5)出界罪 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国界 免为庶人 2、危害皇权的罪名 (1)矫制矫诏罪
7、 篡改或诈称皇帝诏令之罪 “擅矫诏命,虽有功劳不加赏也”。 汉书冯奉世传 有两种情况: * 出于善意,即“矫制矫诏无害”,可减、免处罚; * 出于歹意,即“矫制有害”,处重刑。(2)废格诏令罪 搁置皇帝诏令,拒不执行或阻挠执行之罪。 汉律规定:“废格明诏,弃市。” 史记淮南王刘安列传(3)僭越罪 诸侯、臣下逾制使用服饰、乘舆、器物等 免为庶人 * 如:淮南王刘长逾制案(4)阑入、失阑罪 * 阑入罪无凭证擅自闯入宫中 * 失阑罪对阑入者未予阻拦或阻拦不力(5)诬罔 以虚假情况欺骗皇帝之罪 重者弃市,轻者劳役刑 * 如:司马迁案(6)腹非罪 不满于皇帝政令而非议于心之罪 * 如:汉武帝时大司农颜异
8、的腹诽案(7)犯跸罪 冲撞皇帝仪仗或不及时回避之罪。 * 如:“渭桥犯跸案” 汉书张释之传3、危害封建统治的罪名(1)大逆无道罪 图谋反叛朝廷, 即谋反之罪 严惩不赦(2)首匿罪 主谋藏匿包庇犯罪者之罪 首匿死罪,一般处死,有爵者可免爵赎死。(3)通行饮食罪 为贼盗提供情报、充当向导、供给饮食之罪。 处以大辟之刑(4)见知故纵 官吏知人犯法而不举劾,故意放纵罪犯之罪。 最重可处死刑(5)沈命罪 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未能全部捕获之罪 依沈命法处死 “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者皆处死。” 汉书咸宣传(二)刑名与刑罚 1、汉律中新出现的刑名与刑罚(1)殊死 斩刑(身首分离)
9、 (2)顾山刑 女徒不亲役,归家每月出钱三百雇人于山伐木(“女徒顾山”)2、文景时期的刑罚制度改革(1)汉文帝废除肉刑制 背景 * 肉刑破坏劳动力不利于长治久安 * 社会矛盾趋于缓和 * 直接起因: 公元前167年,太仓令淳于意之女缇萦上书。 内容 取消黥、劓、刖刑 黥刑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改革劳役刑(徒刑) 取消无期制 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 缺陷 扩大了死刑的范围(斩右趾改为弃市) 受笞刑而死者众多 * 班固: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汉书刑法志(2)汉景帝改革笞刑 减轻笞刑 前156年 前144年 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笞二百 劓刑: 笞三百笞二
10、百笞一百 制定垂令(垂有竹字头)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及施刑规则等 缺陷 法律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往往差距很大,封建酷吏仍然可用笞刑置人于死地。(3)文景刑制改革的意义 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保护了社会生产力; 使封建刑制摆脱了战国以来繁杂的状态,改革后的汉朝刑罚,除死刑外,主要是徒刑和笞刑,这就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4)注意 文景刑制改革,只是废除肉刑制度,但并没有彻底废除肉刑。肉刑伴随封建社会始终。 如汉景帝本人曾允许用斩右趾代替弃市,汉武帝更是滥用宫刑,两宋明清时曾广泛使用刺字之刑。(三)刑法原则 1、贵族官员有罪 “上请”原则 “上请 ”请示皇帝裁决
11、(1) 依据 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以及功劳大小等,以此决定减免其刑罚。(2) 汉代贵族犯罪在法律上享受特权,说明封建法律是公开不平等的。这一规定对后世封建法规影响很大。2、矜老恤幼的恤刑原则 老幼废疾者或妇女犯罪,在定罪处刑上给予优待。(1)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 (先后曾六次颁诏令,有所变化) 最低年龄:10岁或8岁、7岁以下 最高年龄:70或80岁以上(2)优待: 一般要减刑或免刑, 逮捕或服刑时不加刑具, 死罪上请廷尉,得免死。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以告发或作证。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论语子路 限定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
12、犯谋反、谋大逆罪除外) 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余亦不负刑事责任。4、 “先自告除其罪 ”原则 “自告 ”自首 (罪行未被发觉前自首) 参与 “群盗 ”能自首亦可免罪 一人犯数罪,只免 “自告 ”之罪,其余仍依律科刑。5、以 “法时 ”律令论罪原则 涉及法律时效问题 “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 (“法时 ” :犯罪之时) “以法时律令” :不溯既往。 * 例: 成帝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不迁罪其弃妻等。二、民事法律 *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指导思想: “三纲” 君为臣纲 夫为妻纲 父为子纲(一)婚姻制度 1、关于婚龄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13、 2、结婚程序 沿袭西周的“六礼” 。 3、离婚 承周的“七出”、“三不去”制度; 如是丈夫提出,妻子可将初嫁时财物带走。 不禁止寡妇改嫁。(二)家庭制度 “治国必先齐其家。”礼记大学 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拥有教令权和惩戒权,子女必须绝对服从。 * 如:衡山王刘赐长子刘爽告父案 子女必须按礼教规定为父母服丧,如居丧期间婚嫁或有性行为,治“居丧奸”罪。 妻子始终处于从属地位,“相夫教子”是其基本义务。(三)继承制度 1、爵位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 (1)诸子均分制 (2)已有遗嘱继承 ( “遗令” ) (3)女儿可变相继承(嫁妆)第四节 汉朝的司法制度一、汉朝的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
14、法机关 皇帝廷尉 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汉初:三公九卿制,丞相权力极大; *西汉中期后:尚书台地位逐步提高。 *后汉:三公变 “三司”,形同虚设 (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二)地方司法机关 * 汉初: 承秦郡县两级制,行政与司法合一。 * 武帝: 设立十三州部刺史,监察地方。 * 东汉末年: 州牧,形成州、郡、县三级制。二、汉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告劾” 告(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 劾(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起诉讼) 对告的限制: * 由县到郡,再到中央,严禁越级告诉,违者受刑事处罚。 * 严禁卑亲属告尊亲属,否则不孝罪。严禁诬告,诬告反坐。(二)审判 “鞠狱”和“断狱”审讯和
15、判决。 “五听”审讯基本方法 “传复”取得口供三日后,复审 “读鞠”宣判 “乞鞠”不服上诉,不超过三个月。 “奏谳”疑狱案件,逐级上报复审。 (汉创制)(三)录囚 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 有发现和平反冤狱,督办久拖未决案件,改善司法状况的作用。 起自西汉,东汉以后逐渐制度化,并一直延续到明清。三、春秋决狱 亦称“经义折狱”、“引经决狱”。 官吏在断狱判案时可抛开法律,直接引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尤其是其中的伦理道德原则,作为审判的依据和准绳。 倡导者是董仲舒。其历经魏晋南北朝,到隋唐退出历史舞台。 主要依据的是孔子春秋一书中的“微言
16、大义” 。 春秋决狱为儒家经典法律化开了先河。(一)主要原则 论(原)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例: 养父隐藏犯罪的儿子(匿奸)无罪 儿子殴打未抚养自己的生父不构成不孝之罪 儿子为救父亲而误伤父亲不构成不孝之罪。 (二)作用 * 减轻刑罚,有利于社会稳定 * 董仲舒春秋决狱232件,救活许多人 (三)弊端 1、破坏了法律严肃性; 2、造成司法随意性,法律成一纸空文。四、秋冬行刑 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为后世各朝所继承。规定死刑的执行应在秋冬之际,以顺应天时。 一般案件由县、郡(有执行死刑权)执行;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交司法机关执行。 思 考 题1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变化。2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3西汉中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4汉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点。5汉朝的录囚制度及其评价。6. 试评述“春秋决狱”现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