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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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国民事诉诉讼调解解制度的的现状及及完善第荣荣海 陈陈坚一、民事诉诉讼调解解制度的的概念及及其源起起民事事诉讼调调解,是是指诉讼讼过程中中,在法法院审判判人员的的主持下下,双方方当事人人自愿协协商并达达成协议议,以解解决民事事争议的的活动和和结案方方式。我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9条规规定:“人民法法院审理理民事案案件,应应当根据据自愿和和合法的的原则进进行调解解;调解解不成的的,应当当及时判判决”。 第885条规规定:“人民法法院审理理民事案案件,根根据当事事人自愿愿的原则则,在事事实清楚楚的基础础上,分分清是非非,进行行调解。”“法法律根植植于文化化中,它它在一定定的文化化范围内内,对

2、特特定社会会在特定定的时间间和地点点提出的的特定要要求产生生反映”。传统统的调解解制度与与中国古古代的儒儒家思想想有着密密不可分分的联系系。儒家家思想以以重义轻轻利为价价值导向向,认为为“君子子喻于义义,小人人喻于利利”。由由此人们们更多地地选择调调解来解解决纠纷纷,从而而形成了了颇具特特色的解解纷机制制和解纷纷文化。儒家思思想蔑视视并摒弃弃人的权权利,但但是这种种“和为为贵”的的文化对对于调节节人与人人之间的的关系,促进社社会关系系的稳定定发展有有着不可可低估的的作用。在当今今社会,和合文文化在处处理国内内各种社社会关系系以及国国际关系系时仍扮扮演着重重要角色色。民事事调解制制度是我我国民事

3、事诉讼中中最具有有中国特特色的基基本原则则与制度度之一,它能够够及时、彻底地地解决民民事纠纷纷,修复复因诉讼讼而受损损的人际际关系,使诉讼讼成为令令原、被被告都满满意的双双赢官司司。不仅仅有利于于促进人人际和睦睦,社会会和谐,而且也也有利于于自愿执执行,因因而成为为目前我我国各地地法院运运用最多多的一种种处理民民事诉讼讼的结案案方式。二、民事诉诉讼调解解制度存存在的合合理性众所所周知,民事调调解制度度从我国国建国起起便开始始确立,是民事事司法制制度中特特有的、行之有有效的一一种解决决争议的的方法,在我国国的民事事司法活活动中扮扮演了极极其重要要的角色色,在缓缓解人民民内部矛矛盾、维维护社会会稳

4、定和和发展中中都起到到了举足足轻重的的作用,同时也也一直作作为人民民司法的的优良传传统和民民事审判判的成功功经验而而备受赞赞许。司司法实践践中,法法院审理理的民事事案件一一大部分分是以调调解方式式结案的的,是法法院普遍遍运用的的一种处处理民事事诉讼的的结案方方式,它它对于及及时化解解矛盾,维护社社会稳定定,促进进经济发发展都发发挥了巨巨大的作作用。然然而,伴伴随着中中国社会会法治现现代化进进程的不不断发展展,民事事调解制制度的一一些弊端端在其适适用过程程中也不不断显现现,例如如其职能能难以满满足不断断变化的的社会需需求,调调解中的的妥协让让步与制制度所追追求的平平等、权权利之间间的矛盾盾,以及

5、及调解程程序中带带有强烈烈职权主主义色彩彩的不可可取的部部分等。简单的的否定未未免草率率,法院院调解本本身蕴含含许多可可以被积积极利用用的功能能和价值值,不能能因为其其存在的的一些弊弊端而因因噎废食食。在社社会主义义市场经经济迅猛猛发展的的今天,在诉讼讼资源有有限的前前提下,我国的的民事权权益之争争日趋多多样化与与复杂化化,法院院调解在在当前中中国的司司法运行行模式中中占有非非常重要要的地位位。法官官主持双双方当事事人对纠纠纷的解解决达成成合意,从而使使不平衡衡的具体体法律关关系得到到矫正,其良好好的作用用能产生生巨大的的社会效效应,扮扮演着其其他诉讼讼方式无无可取代代的角色色。因此此,民事事

6、诉讼调调解制度度是符合合我国国国情的,其存在在的一些些弊端并并不能从从根本上上否定这这种制度度存在的的合理性性。三、目前我我国民事事诉讼调调解制度度的缺陷陷(一一) 主主体方面面首先先,法官官权力过过大。在在我国民民事诉讼讼中,调调解人员员一般都都具有双双重身份份及地位位上的优优势。主主持调解解的法官官同时具具有调解解与裁判判的双重重权力。在这种种职权或或者说心心理压力力之下,自愿性性调解就就常常演演变为在在法官主主持引导导下的强强制性调调解,以以至于调调解功能能过度膨膨胀,而而审判功功能相对对萎缩。至此,调解虽虽然只是是审判权权的一种种运行方方式,但但却严重重阻碍了了审判功功能的正正常发挥挥

7、;而审审判权作作用于调调解,也也会影响响当事人人形成自自由合意意,造成成当事人人对调解解的无视视,认为为最后还还是得“审判”说了算算。与此此同时,在民事事审判实实践中,许多法法官更愿愿意把更更多精力力放到规规劝当事事人进行行调解上上来。法法官偏爱爱调解的的原因不不言而喻喻:调解解比判决决更加符符合法官官的切身身利益。我国建建立了错错案追究究制度,大部分分地区的的案件承承办法官官的职务务升降、工资待待遇等都都与其错错案率直直接挂钩钩,导致致法官在在审理案案件的同同时也面面临着由由于错判判而产生生的风险险和压力力。为了了逃避这这种风险险,法官官在审理理案件可可能就漠漠视了调调解的“自愿”原则,会利

8、用用自己的的特殊身身份对当当事人进进行调解解劝说,尽量说说服当事事人接受受调解以以达成调调解协议议。某些些法官可可能利用用当事人人对法律律的无知知,对当当事人进进行诱导导甚至威威胁,只只有在不不得已时时才采取取判决方方式结案案。基于于法官这这种趋利利避害的的选择,容易导导致法官官漠视当当事人的的权利,强行调调解,久久调不决决,这样样就严重重损害了了当事人人的合法法权益。其次次,当事事人交流流不足。在调解解过程中中,双方方当事人人应全过过程参与与、同时时在场,即“面面对面”的调解解。当事事人可以以开诚布布公地把把自己的的想法和和意见说说出来,供对方方考虑。但有的的当事人人之间矛矛盾较大大,在一一

9、起会产产生对立立情绪,“吵架架”、“触角”等等,反而不不利于调调解。实实践中针针对这种种情况,法官有有时会分分别做当当事人的的工作,在其中中穿梭斡斡旋,而而双方当当事人并并不见面面。这种种“背靠靠背”的的办法在在实际工工作中起起了很大大的作用用,省去去了不少少麻烦,但在某某些程度度上也导导致了当当事人交交流不够够发生误误解,例例如很多多情况下下一方当当事人会会认为另另一方当当事人与与法官私私交甚密密,害怕怕法官做做出不利利于自己己的判决决等等。(二二) 程程序方面面首先先,调解解程序存存在启动动的随意意性的问问题。我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规规定,法法院调解解贯穿于于审判程程序的全全过程。也就是是说

10、,法法院调解解可以在在审判程程序的任任何一个个阶段进进行。但但这同时时也就意意味着调调解并没没有独立立的程序序,因此此,民事事诉讼调调解具有有非程序序化的倾倾向。法法律对调调解程序序的启动动和调解解权何时时使用并并没有明明确的规规定,案案件的承承办法官官与合议议庭认为为必要时时即可随随时组织织当事人人进行调调解。换换个说法法,不管管当事人人是否同同意,案案件办到到哪里,承办法法官的调调解工作作就可以以做到哪哪里。由由于强烈烈的职权权主义色色彩的渗渗入,法法官启动动调解程程序的随随意性较较大,造造成民事事诉讼调调解中过过于突出出法官的的中心地地位和主主导作用用,而诉诉讼双方方当事人人的诉讼讼权利

11、则则受到一一定压制制,当事事人自由由选择纠纠纷解决决方式的的诉讼权权利受到到侵害,同时也也为“强强制性调调解”、“恣意意性调解解”留下下广阔空空间,从从而失去去了法院院调解所所具有的的独特的的公正价价值。其其次,调调解协议议的生效效时间问问题有待待明确。调解协协议是在在双方当当事人合合意的基基础上达达成的,无论从从形式或或者是达达成的协协议内容容来看,其效力力都应是是经过人人民法院院确认的的、依法法成立的的合同。当事人人达成和和解合意意,协议议经法院院审查后后,记入入法庭笔笔录,由由双方当当事人签签名或盖盖章,承承办法官官和书记记员署名名并加盖盖人民法法院印章章后即可可生效。当事人人认为需需要

12、制作作调解书书的,由由法官制制作,并并不影响响原笔录录的效力力。调解解书是法法院确认认当事人人调解协协议内容容的法律律文书,只有调调解书才才能成为为执行的的根据。所以只只要是具具有给付付内容的的调解协协议都需需要制作作调解书书。20004年年11月月开始实实施的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关于人人民法院院民事调调解工作作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已已经规定定,简易易案件可可以经双双方当事事人一致致同意后后直接签签署调解解协议。调解协协议自双双方在协协议上签签字、捺捺印起生生效。但但这仅限限于简易易案件与与一些依依法不用用制作调调解书的的案件。即我国国民事事诉讼法法第990条第第1款规规定的:(1)调解和和好的离离

13、婚案件件;(22)调解解维持收收养关系系的案件件;(33)能够够及时履履行的案案件;(4)其其他不需需要制作作调解书书的案件件。既然然同样是是双方当当事人达达成合意意,为什什么简易易案件可可以签字字生效而而普通案案件不可可以呢?既然当当事人可可以合意意即时生生效,普普通案件件也就应应该直接接约定生生效条件件,即如如简易案案件一样样签字生生效。而而实践中中,调解解的生效效是以当当事人最最后签收收调解书书为要件件,只要要在签收收调解书书前一方方当事人人反悔,调解协协议就归归于失效效,之前前所做的的工作也也都白费费了。调调解在本本质上是是一种契契约,因因此调解解协议达达成后,契约生生效,就就没有理理

14、由反悔悔,否则则就应构构成违约约。所以以,普通通案件不不直接约约定生效效条件的的这种做做法也与与我国民民法通则则以及合合同法的的规定相相冲突。我国国民事事诉讼法法第990条第第2款又又规定,对于不不需要制制作调解解书的协协议,在在当事人人和有关关人员签签名或盖盖章后即即具有法法律效力力。但由由于该条条第1款款第(44)项规规定的是是“其他他不需要要制作调调解书的的案件”,并没没有明确确哪些是是不需要要制作调调解书的的案件,因此给给了法院院自由裁裁量的余余地。但但问题是是,如果果将“其其他不需需要制作作调解书书的案件件”扩展展过所有有案件的的话,则则必然会会架空我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中中关于调调解

15、书签签收才能能生效的的规定,因此只只有对现现行民民事诉讼讼法进进行修改改,才能能提高民民事诉讼讼调解的的实效性性。“其其他不需需要制作作调解书书的案件件”应该该限定在在小范围围内,仅仅指那些些事实十十分清楚楚,当事事人关系系十分明明确,争争议焦点点不涉及及国家和和社会重重要利益益的、社社会影响响较小的的案件。(三三) 案案件事实实方面在实实践中,查清事事实、分分清是非非原则的的问题。民事诉诉讼调解解是一种种建立在在当事人人双方合合意基础础上的较较为灵活活的解决决纠纷的的方式,并非一一定要查查清事实实,分清清是非。只要当当事人之之间的合合意既不不违反法法律的禁禁止性规规定,又又不侵犯犯第三人人的

16、合法法权益,就应该该允许该该调解协协议内容容有效。而查明明事实,分清是是非原则则的职权权主义色色彩过于于强烈,并且过过于绝对对。从另另一个角角度说,只有当当事人自自己才清清楚案件件的真实实情况,但出于于维护自自身利益益的目的的,当事事人往往往做出趋趋利避害害的选择择,这样样所“查查清”的的案件事事实与真真实情况况是有出出入的,因此也也会导致致裁判结结果某些些方面的的不公正正。真正正的案件件事实是是无法完完全重现现的。如如果一味味强调事事实清楚楚而进行行严格调调查,那那即是一一味浪费费人力物物力,忽忽略了调调解本身身具有的的省时、省力、灵活、高效的的价值,程序利利益就得得不到体体现。民民事诉讼讼

17、调解制制度相对对于判决决本身所所具有的的优势也也得不到到充分、有效的的体现。查清案案件事实实、正确确适用法法律判决决得出结结果的案案件审判判过程,与最后后往往是是当事人人妥协让让步结果果的调解解过程,总是存存在着或或多或少少的差别别。因此此特别是是在在双双方优劣劣势对比比不明显显的调解解案件中中,案件件的处理理结果不不必像审审判那样样受实体体法约束束 ,只只要得到到双方当当事人的的合意、达到双双方当事事人期望望的公平平即可。四、完善我我国民事事诉讼调调解制度度的措施施(一一) 确确立当事事人主义义的调解解模式,弱化法法官作用用完全全保障当当事人双双方享有有平等的的诉讼地地位。在在民事诉诉讼调解

18、解过程中中,调解解法官应应处于公公正、中中立和消消极的地地位,法法官仅可可拥有以以下职权权:提供供机会,提出建建议,提提供必要要帮助。在民事事诉讼双双方当事事人经合合意达成成协议后后,签署署该协议议承认其其效力。该协议议一经法法院法定定程序认认可即可可产生与与判决相相同的效效力。此此外,笔笔者认为为, 如如果调解解不成功功,参与与先前调调解过程程的法官官或者法法院工作作人员,不应该该再参与与此后该该案的审审理,这这样更能能体现公公平原则则。因为为先前的的调解过过程同时时也伴随随着案件件事实的的审查过过程,在在这一过过程中案案件并不不一定完完全查清清。调解解的承办办法官在在这个参参与过程程中,在

19、在他还没没有查明明事实的的前提下下已经与与当事人人有了一一定的接接触,可可能已经经影响了了他对案案件事实实的判断断,造成成先入为为主或者者偏见。如果继继续让其其参与案案件的审审理,特特别是在在调解不不成的时时候作出出判决,则无法法保证裁裁判的公公平、公公正,至至少在程程序上会会给人产产生不公公正的印印象。所所以,从从事案件件庭前调调解工作作的法官官不应该该再拥有有对该案案件的审审判权。对于于在现行行民事诉诉讼调解解制度中中扮演重重要角色色的“背背靠背”调解方方法,有有观点认认为,法法官单方方面做当当事人的的调解工工作,容容易“暗暗箱操作作”,有有“私下下会见当当事人之之嫌”,不足以以采纳。笔者

20、认认为,“背靠背背”调解解虽然存存在一定定弊端,但仍是是较为可可行的调调解方式式之一,在实践践中也有有许多成成功的范范例。“背靠背背”调解解并不应应该是每每案必用用的调解解方式,而是应应该根据据案情需需求和调调解需要要方才适适用。至至于人们们担心产产生司法法腐败问问题,可可采取某某些方式式来防范范。例如如在调解解过程中中应该配配备两名名或者两两名以上上审判人人员在场场,以禁禁止法_官单独独与一方方当事人人接触;无利害害关系的的第三人人在场见见证;对对调解过过程全程程跟踪记记录等等等。案件件的承办办法官应应该保持持消极、中立的的地位与与尊严,不能与与当事人人讨价还还价,或或是对当当事人哄哄骗甚至

21、至威胁利利诱,以以说服当当事人接接受不合合理的要要求;应应该根据据法律以以及公序序良俗,从双方方当事人人的利益益出发,站在当当事人的的角度,以理服服人,充充分发挥挥穿梭斡斡旋的作作用;应应该遵从从当事人人的自愿愿,不能能为提高高调解结结案率,强压案案件一方方或双方方当事人人,甚至至以判决决后果不不利相威威胁。与与此同时时,进行行调解的的法官在在具备娴娴熟法律律技能的的同时,必须具具有丰富富的社会会经验,只有这这样,才才能从实实际出发发,从社社会生活活出发,更好地地解决当当事人之之间的现现实矛盾盾。例如如,在调调解某些些离婚案案件时,承办法法官应该该由具有有相当社社会阅历历、经验验丰富的的中年法

22、法官进行行。较之之社会经经验较浅浅的年轻轻法官,中年法法官能更更好地理理解当事事人的意意愿,当当事人对对其也更更有信任任感,以以促进调调解的顺顺利进行行。(二二) 规规范调解解制度的的程序,明确法法院调解解制度的的适用范范围由于于我国法法律对法法院调解解程序的的启动没没有具体体的规定定,实践践中调解解程序启启动的随随意性很很大。笔笔者认为为,调解解程序的的启动除除了法律律有强制制规定的的之外,调解应应开始于于当事人人向法院院申请调调解,或或者是法法官综合合考虑后后认为条条件成熟熟时,建建议当事事人接受受调解,但这必必须建立立在当事事人自愿愿的基础础上,而而不是在在审判过过程中只只要承办办法官与

23、与合议庭庭认为必必要时,就可以以随时组组织当事事人调解解。可以以借鉴美美国法院院的经验验,结合合社会经经济发展展程度和和当地人人均收入入水平设设定一个个标准,如诉讼讼标的额额在10000元元以上的的,当事事人达成成共识之之后,就就可以自自由选择择调解或或判决的的方式;诉讼请请求价值值在10000元元以下的的,可以以直接由由调解结结案。在在此基础础上,如如果双方方当事人人均申请请法院调调解则无无可厚非非,如果果是一方方当事人人申请调调解,法法官应征征询对方方当事人人的意见见,只有有获得其其同意才才可以启启动调解解程序。另外,我国民事诉诉讼法只是原原则性地地规定了了“人民民法院审审理民事事案件,应

24、当根根据自愿愿和合法法的原则则进行调调解”,没有规规定哪些些案件不不能运用用调解,而审判判实践中中具体案案件千差差万别,有些案案件性质质决定了了其不应应当进行行调解。例如双双方当事事人矛盾盾激烈,无法心心平气和和面对面面协调。而且,法律规规定的应应当进行行调解的的案件范范围太过过狭窄,对于某某些案件件事实争争议不大大,或者者双方当当事人优优劣势不不明显,或者弱弱势群体体需要得得到帮助助的案件件,例如如涉及人人身权的的离婚、扶养、探视案案件,涉涉及劳动动者权利利保护的的案件,相邻关关系的案案件都应应当规定定必须进进行庭前前调解,这样可可以更好好地发挥挥调解的的优势,达到各各方面共共赢。同时时,改

25、革革调解协协议生效效及履行行方式,明确当当事人对对生效方方式及生生效时间间的选择择权。笔笔者建议议取消当当事人的的反悔权权。我国国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关于于适用简简易程序序受理民民事案件件的若干干规定规定,调解达达成协议议并经法法官审核核后,双双方当事事人同意意该调解解协议经经双方签签名或者者捺印生生效的,该调解解协议自自双方签签名或者者捺印起起即发生生法律效效力。双双方当事事人签名名或者捺捺印,形形成笔录录即生效效,与判判决有同同等效力力。笔者者认为,制作调调解书的的案件也也应改变变过去必必须要最最后一方方签收调调解书才才为生效效的做法法。最后后一方若若迟迟不不签收必必将导致致其他方方利益的的损

26、害,因此应应该规定定一定期期限,在在此期限限内没有有合理理理由不签签收调解解书的,即视为为默认调调解书有有效。此此外,在在调解协协议中设设置不履履行调解解协议的的加重履履行条款款,对于于不按时时履行调调解协议议的当事事人,规规定比依依法判决决更加严严重的后后果。有有学者认认为,可可以设置置如同一一般合同同中设定定的违约约条款。笔者认认为这个个方法较较为可行行,对于于不履行行或者不不完全履履行调解解协议的的一方,应该强强制其向向另一方方支付违违约金,赔偿相相应损失失;或者者之前所所有调解解费用由由不履行行或者不不完全履履行调解解协议的的一方承承担,迫迫使其自自觉自愿愿履行自自己的义义务。此此外,

27、刑刑法中规规定的“拒不履履行判决决、裁定定罪”的的范围应应该扩大大到调解解书,因因为调解解书与判判决书、裁定书书等一样样都属于于有强制制执行效效力的法法院文书书,其法法律效力力应该是是一致的的,不履履行义务务不应该该规定不不同的后后果,由由此调解解结果也也可以更更好地受受到刑事事法律的的保护。同时当当事人选选择调解解协议生生效方式式及生效效时间的的选择权权也应扩扩大,比比如可以以设置在在当事人人履行义义务时调调解协议议生效等等方式,以彻底底解决当当事人逃逃避履行行调解协协议规定定的义务务等形式式。(三三)确认认调解过过程中的的是否适适用事实实清楚、是非分分明原则则我国国民事事诉讼法法第885条

28、规规定:“人民法法院审理理民事案案件,根根据当事事人自愿愿的原则则,在事事实清楚楚的基础础上,分分清是非非,进行行调解。”笔者者认为,把“事事实清楚楚”、“分清是是非”作作为调解解的前提提其实并并不恰当当。众所所周知,查明事事实,分分清是非非是法院院判决的的基础,而不一一定是调调解的前前提。在在判决中中,法官官必须一一丝不苟苟的对待待事实问问题,凡凡判决中中认定的的事实,必须有有充分的的证据支支持。调调解则不不同,调调解制度度设立的的基础在在于“自自由”,包含着着尊重当当事人的的处分权权,尊重重当事人人的意思思自治等等含义。而且诉诉讼调解解的本质质就是在在于双方方当事人人的合意意。根据据处分原

29、原则,在在诉讼中中,双方方有权处处分自己己的民事事权利。在这个个基础上上,双方方当事人人通过协协商、对对话,就就实体权权利义务务关系达达成协议议,即可可解决纠纠纷。他他们自愿愿进行调调解并最最终接受受调解协协议,是是其权衡衡之后做做出的有有利于自自身利益益的结果果,虽然然有些时时候在表表面上看看,某一一方的利利益受到到了损害害,但双双方既然然达成合合意,就就应当推推定为事事实清楚楚、责任任明确。在这一一前提下下,法院院在对案案件事实实有基本本是非认认识且不不违反社社会公益益的基础础上,就就没有查查明事实实分清是是非的必必要。因因为“民民事诉讼讼调解所所解决的的合理性性,并非非来源于于用法律律而

30、形成成的解决决方案,而是来来源于当当事人双双方对调调解方案案的认同同”。法法院调解解的本质质特征在在于当事事人的自自由合意意,纠纷纷者提起起诉讼的的目标是是追求其其权益最最大化而而不是事事实清楚楚,分清清是非。当事人人选择调调解并达达成协议议完全是是他们自自己的选选择,只只要不侵侵犯国家家、公共共利益和和他人利利益,法法院就应应当予以以认可。如果片片面强调调查明事事实,分分清是非非,这些些案件就就不可能能用调解解解决。但这并并不意味味着法院院在调解解过程中中可以完完全抛弃弃对案件件事实的的调查,笔者认认为,在在当事人人有调解解愿望的的前提下下,在法法院就案案件有了了一个基基本是非非认识后后,就

31、可可以按照照法定程程序进行行调解。这样说说来,法法院调解解的精髓髓就是在在于当事事人自由由处分自自己的合合法权利利。如果果对每个个问题都都要“打打破沙锅锅问到底底”,一一定要分分出孰对对孰错、是非黑黑白,则则调解灵灵活、高高效的优优势得不不到充分分发挥,也容易易滋长当当事人的的对抗情情绪,不不利于调调解的达达成。综综上所述述,笔者者建议,对我国国民事诉诉讼法中中相关规规定进行行修改,建议改改成“在在不违反反法律法法规以及及社会公公益的前前提下,在基本本查明事事实、分分清是非非的基础础上,进进行调解解”。随着着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的的不断发发展以及及近年来来法制现现代化过过程中法法院民事事审判方

32、方式改革革的逐步步深化,现行的的法院调调解制度度正面临临着新的的社会条条件和思思想观念念的严峻峻挑战,在主体体、程序序等方面面都存在在着不少少缺陷。但是瑕瑕不掩瑜瑜, 我我们不能能 “因因噎废食食”,彻彻底否认认现行的的民事调调解制度度,应该该辩证地地对其批批判吸收收。为了了充分地地利用有有限的司司法资源源,更好好地实现现民事诉诉讼调解解制度的的法律价价值,维维护和促促进社会会稳定,我们应应当更加加重视法法院调解解在我国国解决纠纠纷的机机制中所所发挥的的独特作作用。同同时,也也要借鉴鉴国外的的相关制制度及做做法中积积极合理理的因素素,不断断地完善善我国的的民事诉诉讼调解解制度,从调解解模式、调解程程序、调调解原则则方面不不断加强强,确立立当事人人主义的的调解模模式,规规范调解解制度的的程序,确认调调解过程程中的是是否适用用事实清清楚、是是非分明明原则,使之更更好地为为人们的的实际生生活服务务。你好哦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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