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1928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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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民民事诉讼讼调解制制度的现现状及完完善第荣海海 陈坚坚一、民民事诉讼讼调解制制度的概概念及其其源起民事诉诉讼调解解,是指指诉讼过过程中,在在法院审审判人员员的主持持下,双双方当事事人自愿愿协商并并达成协协议,以以解决民民事争议议的活动动和结案案方式。我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9条规规定:“人人民法院院审理民民事案件件,应当当根据自自愿和合合法的原原则进行行调解;调解不不成的,应应当及时时判决”。 第855条规定定:“人人民法院院审理民民事案件件,根据据当事人人自愿的的原则,在在事实清清楚的基基础上,分分清是非非,进行行调解。”“法律律根植于于文化中中,它在在一定的的文化范范围内,对特定定

2、社会在在特定的的时间和和地点提提出的特特定要求求产生反反映”。传传统的调调解制度度与中国国古代的的儒家思思想有着着密不可可分的联联系。儒儒家思想想以重义义轻利为为价值导导向,认认为“君君子喻于于义,小小人喻于于利”。由由此人们们更多地地选择调调解来解解决纠纷纷,从而而形成了了颇具特特色的解解纷机制制和解纷纷文化。儒儒家思想想蔑视并并摒弃人人的权利利,但是是这种“和和为贵”的的文化对对于调节节人与人人之间的的关系,促进社社会关系系的稳定定发展有有着不可可低估的的作用。在在当今社社会,和和合文化化在处理理国内各各种社会会关系以以及国际际关系时时仍扮演演着重要要角色。民民事调解解制度是是我国民民事诉

3、讼讼中最具具有中国国特色的的基本原原则与制制度之一一,它能能够及时时、彻底底地解决决民事纠纠纷,修修复因诉诉讼而受受损的人人际关系系,使诉诉讼成为为令原、被被告都满满意的双双赢官司司。不仅仅有利于于促进人人际和睦睦,社会会和谐,而而且也有有利于自自愿执行行,因而而成为目目前我国国各地法法院运用用最多的的一种处处理民事事诉讼的的结案方方式。二、民民事诉讼讼调解制制度存在在的合理理性众所周周知,民民事调解解制度从从我国建建国起便便开始确确立,是是民事司司法制度度中特有有的、行行之有效效的一种种解决争争议的方方法,在在我国的的民事司司法活动动中扮演演了极其其重要的的角色,在在缓解人人民内部部矛盾、维

4、维护社会会稳定和和发展中中都起到到了举足足轻重的的作用,同同时也一一直作为为人民司司法的优优良传统统和民事事审判的的成功经经验而备备受赞许许。司法法实践中中,法院院审理的的民事案案件一大大部分是是以调解解方式结结案的,是是法院普普遍运用用的一种种处理民民事诉讼讼的结案案方式,它它对于及及时化解解矛盾,维维护社会会稳定,促促进经济济发展都都发挥了了巨大的的作用。然然而,伴伴随着中中国社会会法治现现代化进进程的不不断发展展,民事事调解制制度的一一些弊端端在其适适用过程程中也不不断显现现,例如如其职能能难以满满足不断断变化的的社会需需求,调调解中的的妥协让让步与制制度所追追求的平平等、权权利之间间的

5、矛盾盾,以及及调解程程序中带带有强烈烈职权主主义色彩彩的不可可取的部部分等。简简单的否否定未免免草率,法法院调解解本身蕴蕴含许多多可以被被积极利利用的功功能和价价值,不不能因为为其存在在的一些些弊端而而因噎废废食。在在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迅迅猛发展展的今天天,在诉诉讼资源源有限的的前提下下,我国国的民事事权益之之争日趋趋多样化化与复杂杂化,法法院调解解在当前前中国的的司法运运行模式式中占有有非常重重要的地地位。法法官主持持双方当当事人对对纠纷的的解决达达成合意意,从而而使不平平衡的具具体法律律关系得得到矫正正,其良良好的作作用能产产生巨大大的社会会效应,扮扮演着其其他诉讼讼方式无无可取代代的角

6、色色。因此,民民事诉讼讼调解制制度是符符合我国国国情的的,其存存在的一一些弊端端并不能能从根本本上否定定这种制制度存在在的合理理性。三、目目前我国国民事诉诉讼调解解制度的的缺陷(一) 主体体方面首先,法法官权力力过大。在在我国民民事诉讼讼中,调调解人员员一般都都具有双双重身份份及地位位上的优优势。主主持调解解的法官官同时具具有调解解与裁判判的双重重权力。在在这种职职权或者者说心理理压力之之下,自自愿性调调解就常常常演变变为在法法官主持持引导下下的强制制性调解解,以至至于调解解功能过过度膨胀胀,而审审判功能能相对萎萎缩。至至此,调调解虽然然只是审审判权的的一种运运行方式式,但却却严重阻阻碍了审审

7、判功能能的正常常发挥;而审判判权作用用于调解解,也会会影响当当事人形形成自由由合意,造造成当事事人对调调解的无无视,认认为最后后还是得得“审判判”说了了算。与与此同时时,在民民事审判判实践中中,许多多法官更更愿意把把更多精精力放到到规劝当当事人进进行调解解上来。法法官偏爱爱调解的的原因不不言而喻喻:调解解比判决决更加符符合法官官的切身身利益。我我国建立立了错案案追究制制度,大大部分地地区的案案件承办办法官的的职务升升降、工工资待遇遇等都与与其错案案率直接接挂钩,导导致法官官在审理理案件的的同时也也面临着着由于错错判而产产生的风风险和压压力。为为了逃避避这种风风险,法法官在审审理案件件可能就就漠

8、视了了调解的的“自愿愿”原则则,会利利用自己己的特殊殊身份对对当事人人进行调调解劝说说,尽量量说服当当事人接接受调解解以达成成调解协协议。某某些法官官可能利利用当事事人对法法律的无无知,对对当事人人进行诱诱导甚至至威胁,只只有在不不得已时时才采取取判决方方式结案案。基于于法官这这种趋利利避害的的选择,容容易导致致法官漠漠视当事事人的权权利,强强行调解解,久调调不决,这这样就严严重损害害了当事事人的合合法权益益。其次,当当事人交交流不足足。在调调解过程程中,双双方当事事人应全全过程参参与、同同时在场场,即“面面对面”的的调解。当当事人可可以开诚诚布公地地把自己己的想法法和意见见说出来来,供对对方

9、考虑虑。但有有的当事事人之间间矛盾较较大,在在一起会会产生对对立情绪绪,“吵吵架”、“触触角”等等等,反反而不利利于调解解。实践践中针对对这种情情况,法法官有时时会分别别做当事事人的工工作,在在其中穿穿梭斡旋旋,而双双方当事事人并不不见面。这这种“背背靠背”的的办法在在实际工工作中起起了很大大的作用用,省去去了不少少麻烦,但但在某些些程度上上也导致致了当事事人交流流不够发发生误解解,例如如很多情情况下一一方当事事人会认认为另一一方当事事人与法法官私交交甚密,害怕法法官做出出不利于于自己的的判决等等等。(二) 程序序方面首先,调调解程序序存在启启动的随随意性的的问题。我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规规定,

10、法法院调解解贯穿于于审判程程序的全全过程。也也就是说说,法院院调解可可以在审审判程序序的任何何一个阶阶段进行行。但这这同时也也就意味味着调解解并没有有独立的的程序,因因此,民民事诉讼讼调解具具有非程程序化的的倾向。法法律对调调解程序序的启动动和调解解权何时时使用并并没有明明确的规规定,案案件的承承办法官官与合议议庭认为为必要时时即可随随时组织织当事人人进行调调解。换换个说法法,不管管当事人人是否同同意,案案件办到到哪里,承承办法官官的调解解工作就就可以做做到哪里里。由于于强烈的的职权主主义色彩彩的渗入入,法官官启动调调解程序序的随意意性较大大,造成成民事诉诉讼调解解中过于于突出法法官的中中心地

11、位位和主导导作用,而而诉讼双双方当事事人的诉诉讼权利利则受到到一定压压制,当当事人自自由选择择纠纷解解决方式式的诉讼讼权利受受到侵害害,同时时也为“强强制性调调解”、“恣恣意性调调解”留留下广阔阔空间,从从而失去去了法院院调解所所具有的的独特的的公正价价值。其其次,调调解协议议的生效效时间问问题有待待明确。调调解协议议是在双双方当事事人合意意的基础础上达成成的,无无论从形形式或者者是达成成的协议议内容来来看,其其效力都都应是经经过人民民法院确确认的、依依法成立立的合同同。当事事人达成成和解合合意,协协议经法法院审查查后,记记入法庭庭笔录,由由双方当当事人签签名或盖盖章,承承办法官官和书记记员署

12、名名并加盖盖人民法法院印章章后即可可生效。当当事人认认为需要要制作调调解书的的,由法法官制作作,并不不影响原原笔录的的效力。调调解书是是法院确确认当事事人调解解协议内内容的法法律文书书,只有有调解书书才能成成为执行行的根据据。所以以只要是是具有给给付内容容的调解解协议都都需要制制作调解解书。220044年111月开始始实施的的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人民法法院民事事调解工工作若干干问题的的规定已已经规定定,简易易案件可可以经双双方当事事人一致致同意后后直接签签署调解解协议。调调解协议议自双方方在协议议上签字字、捺印印起生效效。但这这仅限于于简易案案件与一一些依法法不用制制作调解解书的案案件。即即

13、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90条条第1款款规定的的:(11)调解解和好的的离婚案案件;(2)调调解维持持收养关关系的案案件;(3)能能够及时时履行的的案件;(4)其他不不需要制制作调解解书的案案件。既既然同样样是双方方当事人人达成合合意,为为什么简简易案件件可以签签字生效效而普通通案件不不可以呢呢?既然然当事人人可以合合意即时时生效,普普通案件件也就应应该直接接约定生生效条件件,即如如简易案案件一样样签字生生效。而而实践中中,调解解的生效效是以当当事人最最后签收收调解书书为要件件,只要要在签收收调解书书前一方方当事人人反悔,调调解协议议就归于于失效,之之前所做做的工作作也都白白费了。调调解在本本质

14、上是是一种契契约,因因此调解解协议达达成后,契契约生效效,就没没有理由由反悔,否否则就应应构成违违约。所所以,普普通案件件不直接接约定生生效条件件的这种种做法也也与我国国民法通通则以及及合同法法的规定定相冲突突。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90条条第2款款又规定定,对于于不需要要制作调调解书的的协议,在当事事人和有有关人员员签名或或盖章后后即具有有法律效效力。但但由于该该条第11款第(4)项项规定的的是“其其他不需需要制作作调解书书的案件件”,并并没有明明确哪些些是不需需要制作作调解书书的案件件,因此此给了法法院自由由裁量的的余地。但但问题是是,如果果将“其其他不需需要制作作调解书书的案件件”扩展展

15、过所有有案件的的话,则则必然会会架空我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中中关于调调解书签签收才能能生效的的规定,因因此只有有对现行行民事事诉讼法法进行行修改,才才能提高高民事诉诉讼调解解的实效效性。“其其他不需需要制作作调解书书的案件件”应该该限定在在小范围围内,仅仅指那些些事实十十分清楚楚,当事事人关系系十分明明确,争争议焦点点不涉及及国家和和社会重重要利益益的、社社会影响响较小的的案件。(三) 案件件事实方方面在实践践中,查查清事实实、分清清是非原原则的问问题。民民事诉讼讼调解是是一种建建立在当当事人双双方合意意基础上上的较为为灵活的的解决纠纠纷的方方式,并并非一定定要查清清事实,分分清是非非。只要要当

16、事人人之间的的合意既既不违反反法律的的禁止性性规定,又又不侵犯犯第三人人的合法法权益,就就应该允允许该调调解协议议内容有有效。而而查明事事实,分分清是非非原则的的职权主主义色彩彩过于强强烈,并并且过于于绝对。从从另一个个角度说说,只有有当事人人自己才才清楚案案件的真真实情况况,但出出于维护护自身利利益的目目的,当当事人往往往做出出趋利避避害的选选择,这这样所“查查清”的的案件事事实与真真实情况况是有出出入的,因因此也会会导致裁裁判结果果某些方方面的不不公正。真真正的案案件事实实是无法法完全重重现的。如如果一味味强调事事实清楚楚而进行行严格调调查,那那即是一一味浪费费人力物物力,忽忽略了调调解本

17、身身具有的的省时、省省力、灵灵活、高高效的价价值,程程序利益益就得不不到体现现。民事事诉讼调调解制度度相对于于判决本本身所具具有的优优势也得得不到充充分、有有效的体体现。查查清案件件事实、正正确适用用法律判判决得出出结果的的案件审审判过程程,与最最后往往往是当事事人妥协协让步结结果的调调解过程程,总是是存在着着或多或或少的差差别。因因此特别别是在在在双方优优劣势对对比不明明显的调调解案件件中,案案件的处处理结果果不必像像审判那那样受实实体法约约束 ,只只要得到到双方当当事人的的合意、达达到双方方当事人人期望的的公平即即可。四、完完善我国国民事诉诉讼调解解制度的的措施(一) 确立立当事人人主义的

18、的调解模模式,弱弱化法官官作用完全保保障当事事人双方方享有平平等的诉诉讼地位位。在民民事诉讼讼调解过过程中,调调解法官官应处于于公正、中中立和消消极的地地位,法法官仅可可拥有以以下职权权:提供供机会,提提出建议议,提供供必要帮帮助。在在民事诉诉讼双方方当事人人经合意意达成协协议后,签签署该协协议承认认其效力力。该协协议一经经法院法法定程序序认可即即可产生生与判决决相同的的效力。此此外,笔笔者认为为, 如如果调解解不成功功,参与与先前调调解过程程的法官官或者法法院工作作人员,不不应该再再参与此此后该案案的审理理,这样样更能体体现公平平原则。因因为先前前的调解解过程同同时也伴伴随着案案件事实实的审

19、查查过程,在在这一过过程中案案件并不不一定完完全查清清。调解解的承办办法官在在这个参参与过程程中,在在他还没没有查明明事实的的前提下下已经与与当事人人有了一一定的接接触,可可能已经经影响了了他对案案件事实实的判断断,造成成先入为为主或者者偏见。如如果继续续让其参参与案件件的审理理,特别别是在调调解不成成的时候候作出判判决,则则无法保保证裁判判的公平平、公正正,至少少在程序序上会给给人产生生不公正正的印象象。所以以,从事事案件庭庭前调解解工作的的法官不不应该再再拥有对对该案件件的审判判权。对于在在现行民民事诉讼讼调解制制度中扮扮演重要要角色的的“背靠靠背”调调解方法法,有观观点认为为,法官官单方

20、面面做当事事人的调调解工作作,容易易“暗箱箱操作”,有有“私下下会见当当事人之之嫌”,不不足以采采纳。笔笔者认为为,“背背靠背”调调解虽然然存在一一定弊端端,但仍仍是较为为可行的的调解方方式之一一,在实实践中也也有许多多成功的的范例。“背背靠背”调调解并不不应该是是每案必必用的调调解方式式,而是是应该根根据案情情需求和和调解需需要方才才适用。至至于人们们担心产产生司法法腐败问问题,可可采取某某些方式式来防范范。例如如在调解解过程中中应该配配备两名名或者两两名以上上审判人人员在场场,以禁禁止法_官单独独与一方方当事人人接触;无利害害关系的的第三人人在场见见证;对对调解过过程全程程跟踪记记录等等等

21、。案件件的承办办法官应应该保持持消极、中中立的地地位与尊尊严,不不能与当当事人讨讨价还价价,或是是对当事事人哄骗骗甚至威威胁利诱诱,以说说服当事事人接受受不合理理的要求求;应该该根据法法律以及及公序良良俗,从从双方当当事人的的利益出出发,站站在当事事人的角角度,以以理服人人,充分分发挥穿穿梭斡旋旋的作用用;应该该遵从当当事人的的自愿,不不能为提提高调解解结案率率,强压压案件一一方或双双方当事事人,甚甚至以判判决后果果不利相相威胁。与与此同时时,进行行调解的的法官在在具备娴娴熟法律律技能的的同时,必须具具有丰富富的社会会经验,只只有这样样,才能能从实际际出发,从社会会生活出出发,更更好地解解决当

22、事事人之间间的现实实矛盾。例例如,在在调解某某些离婚婚案件时时,承办办法官应应该由具具有相当当社会阅阅历、经经验丰富富的中年年法官进进行。较较之社会会经验较较浅的年年轻法官官,中年年法官能能更好地地理解当当事人的的意愿,当事人人对其也也更有信信任感,以以促进调调解的顺顺利进行行。(二) 规范范调解制制度的程程序,明明确法院院调解制制度的适适用范围围由于我我国法律律对法院院调解程程序的启启动没有有具体的的规定,实实践中调调解程序序启动的的随意性性很大。笔笔者认为为,调解解程序的的启动除除了法律律有强制制规定的的之外,调调解应开开始于当当事人向向法院申申请调解解,或者者是法官官综合考考虑后认认为条

23、件件成熟时时,建议议当事人人接受调调解,但但这必须须建立在在当事人人自愿的的基础上上,而不不是在审审判过程程中只要要承办法法官与合合议庭认认为必要要时,就就可以随随时组织织当事人人调解。可可以借鉴鉴美国法法院的经经验,结结合社会会经济发发展程度度和当地地人均收收入水平平设定一一个标准准,如诉诉讼标的的额在110000元以上上的,当当事人达达成共识识之后,就就可以自自由选择择调解或或判决的的方式;诉讼请请求价值值在10000元元以下的的,可以以直接由由调解结结案。在在此基础础上,如如果双方方当事人人均申请请法院调调解则无无可厚非非,如果果是一方方当事人人申请调调解,法法官应征征询对方方当事人人的

24、意见见,只有有获得其其同意才才可以启启动调解解程序。另另外,我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只只是原则则性地规规定了“人人民法院院审理民民事案件件,应当当根据自自愿和合合法的原原则进行行调解”,没没有规定定哪些案案件不能能运用调调解,而而审判实实践中具具体案件件千差万万别,有有些案件件性质决决定了其其不应当当进行调调解。例例如双方方当事人人矛盾激激烈,无无法心平平气和面面对面协协调。而而且,法法律规定定的应当当进行调调解的案案件范围围太过狭狭窄,对对于某些些案件事事实争议议不大,或或者双方方当事人人优劣势势不明显显,或者者弱势群群体需要要得到帮帮助的案案件,例例如涉及及人身权权的离婚婚、扶养养、探视视案件

25、,涉涉及劳动动者权利利保护的的案件,相相邻关系系的案件件都应当当规定必必须进行行庭前调调解,这这样可以以更好地地发挥调调解的优优势,达达到各方方面共赢赢。同时,改改革调解解协议生生效及履履行方式式,明确确当事人人对生效效方式及及生效时时间的选选择权。笔笔者建议议取消当当事人的的反悔权权。我国国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关于于适用简简易程序序受理民民事案件件的若干干规定规规定,调调解达成成协议并并经法官官审核后后,双方方当事人人同意该该调解协协议经双双方签名名或者捺捺印生效效的,该该调解协协议自双双方签名名或者捺捺印起即即发生法法律效力力。双方方当事人人签名或或者捺印印,形成成笔录即即生效,与与判决有有同

26、等效效力。笔笔者认为为,制作作调解书书的案件件也应改改变过去去必须要要最后一一方签收收调解书书才为生生效的做做法。最最后一方方若迟迟迟不签收收必将导导致其他他方利益益的损害害,因此此应该规规定一定定期限,在在此期限限内没有有合理理理由不签签收调解解书的,即即视为默默认调解解书有效效。此外外,在调调解协议议中设置置不履行行调解协协议的加加重履行行条款,对对于不按按时履行行调解协协议的当当事人,规规定比依依法判决决更加严严重的后后果。有有学者认认为,可可以设置置如同一一般合同同中设定定的违约约条款。笔笔者认为为这个方方法较为为可行,对对于不履履行或者者不完全全履行调调解协议议的一方方,应该该强制其

27、其向另一一方支付付违约金金,赔偿偿相应损损失;或或者之前前所有调调解费用用由不履履行或者者不完全全履行调调解协议议的一方方承担,迫迫使其自自觉自愿愿履行自自己的义义务。此此外,刑刑法中规规定的“拒拒不履行行判决、裁裁定罪”的的范围应应该扩大大到调解解书,因因为调解解书与判判决书、裁裁定书等等一样都都属于有有强制执执行效力力的法院院文书,其其法律效效力应该该是一致致的,不不履行义义务不应应该规定定不同的的后果,由由此调解解结果也也可以更更好地受受到刑事事法律的的保护。同同时当事事人选择择调解协协议生效效方式及及生效时时间的选选择权也也应扩大大,比如如可以设设置在当当事人履履行义务务时调解解协议生

28、生效等方方式,以以彻底解解决当事事人逃避避履行调调解协议议规定的的义务等等形式。(三)确认调调解过程程中的是是否适用用事实清清楚、是是非分明明原则我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85条条规定:“人民民法院审审理民事事案件,根根据当事事人自愿愿的原则则,在事事实清楚楚的基础础上,分分清是非非,进行行调解。”笔笔者认为为,把“事事实清楚楚”、“分分清是非非”作为为调解的的前提其其实并不不恰当。众众所周知知,查明明事实,分分清是非非是法院院判决的的基础,而而不一定定是调解解的前提提。在判判决中,法法官必须须一丝不不苟的对对待事实实问题,凡凡判决中中认定的的事实,必必须有充充分的证证据支持持。调解解则不同同,调

29、解解制度设设立的基基础在于于“自由由”,包包含着尊尊重当事事人的处处分权,尊尊重当事事人的意意思自治治等含义义。而且且诉讼调调解的本本质就是是在于双双方当事事人的合合意。根根据处分分原则,在在诉讼中中,双方方有权处处分自己己的民事事权利。在在这个基基础上,双双方当事事人通过过协商、对对话,就就实体权权利义务务关系达达成协议议,即可可解决纠纠纷。他他们自愿愿进行调调解并最最终接受受调解协协议,是是其权衡衡之后做做出的有有利于自自身利益益的结果果,虽然然有些时时候在表表面上看看,某一一方的利利益受到到了损害害,但双双方既然然达成合合意,就就应当推推定为事事实清楚楚、责任任明确。在在这一前前提下,法

30、法院在对对案件事事实有基基本是非非认识且且不违反反社会公公益的基基础上,就就没有查查明事实实分清是是非的必必要。因因为“民民事诉讼讼调解所所解决的的合理性性,并非非来源于于用法律律而形成成的解决决方案,而而是来源源于当事事人双方方对调解解方案的的认同”。法法院调解解的本质质特征在在于当事事人的自自由合意意,纠纷纷者提起起诉讼的的目标是是追求其其权益最最大化而而不是事事实清楚楚,分清清是非。当当事人选选择调解解并达成成协议完完全是他他们自己己的选择择,只要要不侵犯犯国家、公公共利益益和他人人利益,法法院就应应当予以以认可。如如果片面面强调查查明事实实,分清清是非,这这些案件件就不可可能用调调解解

31、决决。但这这并不意意味着法法院在调调解过程程中可以以完全抛抛弃对案案件事实实的调查查,笔者者认为,在在当事人人有调解解愿望的的前提下下,在法法院就案案件有了了一个基基本是非非认识后后,就可可以按照照法定程程序进行行调解。这这样说来来,法院院调解的的精髓就就是在于于当事人人自由处处分自己己的合法法权利。如如果对每每个问题题都要“打打破沙锅锅问到底底”,一一定要分分出孰对对孰错、是是非黑白白,则调调解灵活活、高效效的优势势得不到到充分发发挥,也也容易滋滋长当事事人的对对抗情绪绪,不利利于调解解的达成成。综上上所述,笔笔者建议议,对我我国民事事诉讼法法中相关关规定进进行修改改,建议议改成“在在不违反

32、反法律法法规以及及社会公公益的前前提下,在在基本查查明事实实、分清清是非的的基础上上,进行行调解”。随着社社会主义义市场经经济的不不断发展展以及近近年来法法制现代代化过程程中法院院民事审审判方式式改革的的逐步深深化,现现行的法法院调解解制度正正面临着着新的社社会条件件和思想想观念的的严峻挑挑战,在在主体、程程序等方方面都存存在着不不少缺陷陷。但是是瑕不掩掩瑜, 我们不不能 “因因噎废食食”,彻彻底否认认现行的的民事调调解制度度,应该该辩证地地对其批批判吸收收。为了了充分地地利用有有限的司司法资源源,更好好地实现现民事诉诉讼调解解制度的的法律价价值,维维护和促促进社会会稳定,我我们应当当更加重重视法院院调解在在我国解解决纠纷纷的机制制中所发发挥的独独特作用用。同时时,也要要借鉴国国外的相相关制度度及做法法中积极极合理的的因素,不不断地完完善我国国的民事事诉讼调调解制度度,从调调解模式式、调解解程序、调调解原则则方面不不断加强强,确立立当事人人主义的的调解模模式,规规范调解解制度的的程序,确确认调解解过程中中的是否否适用事事实清楚楚、是非非分明原原则,使使之更好好地为人人们的实实际生活活服务。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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