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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管理处罚罚条例行政政处罚法法行行政复议议法适适用刍议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管理处罚罚条例(简称称条例例)同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行行政处罚罚法(简称处罚法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行行政复议议法(简称复议法法)有有关规定定有抵触触之处,如何更更好地执执行这三三部法律律,笔者者认为条例是19986年年9月55日第六六届全国国人民代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委员会第第十七次次会议通通过的,处罚罚法是是19996年33月177日第八八届全国国人民代代表大会会第四次次会议通通过的,复议议法是是19999年44月299日第九九届全国国人民代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委员会第第九次会会议通过过的,根根据立立法法第八
2、十十三条的的规定,“同一一机关制制定的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地方方性法规规、自治治条例和和单行条条例、规规章,特特别规定定与一般般规定不不一致的的,适用用特别规规定;新新的规定定与旧的的规定不不一致的的,适用用新的规规定。”但是处罚法法、复议法法是关关于行政政处罚、行政复复议的一一般规定定,实施施在后,是新的的规定;条例例中有有关治安安处罚、申诉规规定属于于特别的的行政处处罚、行行政复议议规定,实施在在前,是是旧的规规定。新新的一般般规定与与旧的特特别规定定不一致致时,根根据立立法法第八十十五条的的规定,“法律律之间对对同一事事项的新新的一般般规定与与旧的特特别规定定不一致致,不能能确定如如何
3、适用用时,由由全国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裁决决。”而而全国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尚未未就处处罚法、复复议法、条条例不不一致之之处如何何适用的的问题作作出裁决决,原因因可能在在于条条例正正在修改改之中。条例例的实实施早于于处罚罚法、复议议法十十余年,19994年虽虽作修改改,只是是就部分分实体内内容的增增添,而而程序部部分未有有变化,原有的的程序内内容已不不适应新新形势的的发展要要求,所所以采用用后法优优于前法法的原则则来处理理处罚罚法、复议议法、条例例不一一致之处处如何适适用的问问题较妥妥。为此此我们们在执行行条例例时应应注意以以下几点点:一、条例例未作作出规定定的,而而处罚罚
4、法复议法法作出出了规定定,应适适用处处罚法复议议法的的规定。1、地域管管辖问题题。条条例对对违法行行为的地地域管辖辖未作规规定,公公安机关关往往对对发生在在本行政政辖区以以外的违违反治安安管理行行为实施施处罚,而处处罚法第二十十条规定定:“行行政处罚罚由违法法行为发发生地的的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具有有行政处处罚权的的行政机机关管辖辖。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另另有规定定的除外外。”那那么,对对违反治治安管理理的行为为也应由由违法行行为发生生地的公公安机关关查处,不得超超出本行行政辖区区办理治治安案件件。2、告知程程序和听听证程序序问题。条例例对此此也未作作规定,而处处罚法第三十十一条规规定:“
5、行政机机关在作作出行政政处罚决决定之前前,应当当告知当当事人作作出行政政处罚决决定的事事实、理理由及依依据,并并告知当当事人依依法享有有的权利利。”第第三十二二条规定定“当事事人有权权进行陈陈述和申申辩。行行政机关关必须充充分听取取当事人人的意见见,对当当事人提提出的事事实、理理由和证证据,应应当进行行复核;当事人人提出的的事实、理由或或者证据据成立的的,行政政机关应应当采纳纳。”第四四十一条条又规定定:“行行政机关关及其执执法人员员在作出出行政处处罚决定定之前,不依照照本法第第三十一一条、第第三十二二条的规规定向当当事人告告知给予予行政处处罚的事事实、理理由和依依据,或或者拒绝绝听取当当事人
6、的的陈述、申辩,行政处处罚决定定不能成成立;当当事人放放弃陈述述或者申申辩权利利的除外外。”公公安机关关在实施施治安处处罚前应应当依照照处罚罚法的的规定告告知当事事人违法法事实、处罚依依据和理理由以及及其依法法享有的的陈述权权、申辩辩权。依依照条条例第第三十条条、第三三十一条条、第三三十二条条作出较较大数额额罚款(个人220000元以上上)处罚罚前还应应告知当当事人有有要求公公安机关关举行听听证的权权利。二、处罚罚法有有关条款款先作出出一般规规定,又又明确“但书”“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另另有规定定的除外外”者,尽管条例的规定定与处处罚法的一般般规定不不一致,仍适用用条例例的规规定。1、对违法法行
7、为的的追究时时效。处罚法法第二二十九条条规定:“违法法行为在在二年内内未被发发现的,不再给给予行政政处罚。法律另另有规定定的除外外。”而条例第十八八条规定定:“违违反治安安管理行行为在六六个月内内公安机机关没有有发现的的,不再再处罚。”对违反反治安管管理的行行为,尽尽管公安安机关发发现时未未超过二二年,但但超过六六个月的的,也不不应予以以处罚。2、处罚主主体。处罚法法第二二十条规规定:“行政处处罚由违违法行为为发生地地的县级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具具有行政政处罚权权的行政政机关管管辖。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另有规规定的除除外。”条例例第三三十三条条规定:“对违违反治安安管理行行为的处处罚,由由县
8、、市市公安局局、公安安分局或或者相当当于县一一级的公公安机关关裁决。警告、五十元元以下罚罚款,可可以由公公安派出出所裁决决;在农农村,没没有公安安派出所所的地方方,可以以由公安安机关委委托乡(镇)人人民政府府裁决。”条条例以以法律的的形式授授权公安安派出所所可以自自己的名名义作出出五十元元以下罚罚款、警警告的处处罚,公公安派出出所也是是公安行行政处罚罚的主体体。其他他不直接接属于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工工作部门门但相当当于县一一级的公公安机关关也是公公安行政政处罚的的主体。三、处罚罚法复议法法有关关条款作作出一般般规定,未“但但书”“法律、行政法法规另有有规定的的除外”,条条例的的规定与与处罚罚法复
9、议法法的一一般规定定不一致致者,应应遵守处罚法法复复议法的规定定。1、简易程程序的适适用。处罚法法第三三十三条条规定:“违法法事实确确凿并有有法定依依据,对对公民处处以五十十元以下下、对法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组织处以以一千元元以下罚罚款或者者警告的的行政处处罚的,可以当当场作出出行政处处罚决定定。”没有有“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另另有规定定的除外外”的“但书”。条条例第第三十四四条第一一款却规规定:“对违反反治安管管理的人人处警告告或者五五十元以以下罚款款的,或或者罚款款数额超超过五十十元,被被处罚人人没有异异议的,可以由由公安人人员当场场处罚。”公安安部于119899年3月月18日日、19992年年
10、9月99日、119933年3月月25日日先后以以关于于执行治安管管理处罚罚条例当场处处罚的有有关问题题的通知知、关于执执行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条条例当当场处罚罚的有关关问题的的补充通通知、关于于执行治安管管理处罚罚条例当场处处罚的有有关问题题的批复复,对对可予以以当场处处罚的违违反治安安管理行行为的种种类进行行了规定定,并且且将罚款款处罚的的数额限限定在二二百元以以内。条例及公安安部的三三个通知知(批复复)与处罚法法是抵抵触的,所以,我们应应当遵守守处罚罚法的的规定,当场处处罚罚款款的数额额不得超超过五十十元。2、对罚款款处罚的的执行。处罚罚法第第五十一一条规定定:“当当事人逾逾期不履履行行政政处
11、罚决决定的,作出行行政处罚罚决定的的行政机机关可以以采取下下列措施施:(一一)到期期不缴纳纳罚款的的,每日日按罚款款数额的的百分之之三加处处罚款;(二)根据法法律规定定,将查查封、扣扣押的财财物拍卖卖或者将将冻结的的存款划划拨抵缴缴罚款;(三)申请人人民法院院强制执执行。”而条条例第第三十六六条第一一款规定定:“受受罚款处处罚的人人应当将将罚款当当场交公公安人员员或者在在接到罚罚款通知知或者裁裁决书后后五日内内送交指指定的公公安机关关。无正正当理由由逾期不不交纳的的,可以以按日增增加罚款款一元至至五元。拒绝交交纳罚款款的,可可以处十十五日以以下拘留留,罚款款仍应执执行。”条例例赋予予了公安安机
12、关对对拒绝缴缴纳罚款款的当事事人予以以行政拘拘留的强强制执行行权。处罚法法对此此无特别别规定。处罚罚法对对加处罚罚款作了了刚性规规定,即即“每日日按罚款款数额的的百分之之三加处处罚款”;条条例则则是弹性性规定,即“按按日增加加罚款一一元至五五元”。公安部部关于于执行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治安安管理处处罚条例例若干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十六六条又规规定:“拘留后后仍拒绝绝缴纳罚罚款,可可以通知知其所在在单位从从本人工工资中扣扣除或扣扣押财物物折抵。”这一一规定与与处罚罚法第第五十一一条第二二项的规规定的含含义也是是不同的的。处处罚法规定的的“扣押押财物”是指行行政机关关在查处处违法行行为时依依法扣押押的财
13、物物,而公公安部的的解释中中的“扣扣押财物物”是指指执行处处罚时扣扣押财物物。条条例和和公安部部的解释释赋予了了公安机机关对罚罚款的强强制执行行权,而而处罚罚法只只是规定定了行政政机关“申请人人民法院院强制执执行”的的权利,那么,公安机机关就不不再有权权对拒绝绝缴纳罚罚款的当当事人予予以行政政拘留,不再有有权扣押押当事人人的财物物折抵罚罚款,对对当事人人加处罚罚款也只只能是每每日加处处罚款数数额的百百分之三三。3、当事人人申请行行政复议议的期限限和复议议机关作作出复议议决定的的期限。复议议法第第九条规规定:“公民、法人或或者其他他组织认认为具体体行政行行为侵犯犯其合法法权益的的,可以以自知道道
14、该具体体行政行行为之日日起六十十日内提提出行政政复议申申请;但但是法律律规定的的申请期期限超过过六十日日的除外外。”第第三十一一条规定定:“行行政复议议机关应应当自受受理申请请之日起起六十日日内作出出行政复复议决定定;但是是法律规规定的行行政复议议期限少少于六十十日的除除外。”而条条例第第三十九九条规定定:“被被裁决受受治安管管理处罚罚的人或或者被侵侵害人不不服公安安机关或或者乡(镇)人人民政府府裁决的的,在接接到通知知后五日日内,可可以向上上一级公公安机关关提出申申诉,由由上一级级公安机机关在接接到申诉诉后五日日内作出出裁决;不服上上一级公公安机关关裁决的的,可以以在接到到通知后后五日内内向
15、当地地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显然然,复复议法是从充充分保护护当事人人权益和和限制行行政机关关权利的的立场出出发,给给当事人人充分的的时间行行使自己己的权利利,敦促促行政机机关依法法行政,提高工工作效率率。公安安机关应应当告知知当事人人不服治治安处罚罚申请复复议(申申诉)的的期限是是六十日日,而不不再是五五日;复复议机关关作出复复议决定定(申诉诉裁决)的期限限仍然是是五日。4、当事人人对复议议机关的的选择。复议议法第第十二条条第一款款规定:“对县县级以上上地方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工工作部门门的具体体行政行行为不服服的,由由申请人人选择,可以向向该部门门的本级级人民政政府申请请行政复复议,也也可以向
16、向上一级级主管部部门申请请行政复复议。”而条条例第第三十九九条规定定被裁决决受治安安管理处处罚的人人或者被被侵害人人“向上上一级公公安机关关提出申申诉”。复议议法给给予当事事人双向向选择复复议机关关的权利利,条条例规规定的是是单向选选择。按按照复复议法的规定定,当事事人对作作为县级级人民政政府工作作部门的的公安机机关作出出的治安安处罚不不服的,应当可可以向该该县级人人民政府府申请复复议。对对不属于于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工作部部门的公公安机关关依法作作出的治治安处罚罚不服的的,公安安部作出出解释向向上一级级公安机机关申请请复议。公安安部对待待条例例与处罚法法、复议法法关系系的态度度处处罚法、复复议法
17、实施以以来,如如何处理理其与条例的关系系问题,公安部部没有作作出专门门的规定定。从公公安部的的几个规规范性文文件可以以看出其其所采用用的原则则。公安安部在关于行行政处罚罚听证范范围中“较大数数额罚款款”数额额的通知知(公公通字19996662号)中规定定:“对对个人处处以二千千元以上上罚款的的,在做出出处罚决决定前,应当告告知当事事人又要要求听证证的权利利,当事事人要求求听证的的,应当当组织听听证。”在关关于公安安机关贯贯彻实施施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行行政复议议法若若干问题题的意见见(公公通字19999772号)第133条规定定:“公公安机关关作出行行政行为为所依据据的法律律中规定定的行政政复议
18、申申请的期期限少于于六十日日,公民民、法人人或者其其他组织织在六十十日内提提出行政政复议申申请的,履行复复议职责责的公安安机关应应当受理理。”第第14条条规定:“履行行行政复复议职责责的公安安机关应应当自受受理申请请之日起起六十日日内作出出行政复复议决定定;现行行法律规规定的行行政复议议期限少少于六十十日的,从其规规定。”交通通违章处处理程序序规定中也规规定了对对当事人人予以处处罚的,应当告告知其交交通违章章行为的的事实、处罚的的理由和和依据以以及其依依法享有有的陈述述权、申申辩权、要求举举行听证证权。以以此可以以看出公公安部采采用了后后法(处罚法法复复议法)优于于前法(条例例)的的原则。公安
19、安部在关于对对因拒绝绝交纳罚罚款而被被裁决拘拘留不服服能否申申请行政政复议的的批复(公复复字2200005号号)中批批复:“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条条例第第三十六六条第一一款规定定:受受罚款处处罚的人人应当将将罚款当当场交公公安人员员或者在在接到罚罚款通知知或者裁裁决书后后五日内内送交指指定的公公安机关关。无正正当理由由逾期不不交纳的的,可以以按日增增加罚款款一元至至五元。拒绝交交纳罚款款的,可可以处十十五日以以下拘留留,罚款款仍应执执行。本款规规定的拘拘留,是是一种限限制人身身自由的的执行罚罚,属于于具体行行政行为为,被裁裁决拘留留的人对对拘留决决定不服服的,可可以依法法申请行行
20、政复议议。 ”如果公公安部认认为依照照处罚罚法的的规定,对拒绝绝缴纳罚罚款的予予以拘留留于法无无据,必必然要在在批复中中先强调调对拒绝绝缴纳罚罚款的不不能拘留留,然后后批复如如果对其其拘留,当事人人依法可可以申请请行政复复议。交通违违章处理理程序规规定第第二十五五条 规规定:“当事人人不履行行罚款处处罚决定定,拒绝绝缴纳罚罚款的,除依照照本规定定执行外外,还可可以依据据治安管管理处罚罚条例的的规定,对当事事人处以以行政拘拘留或者者依法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强制执行行。”以以此可以以看出公公安部又又采取了了特别法法(条条例)优于普普通法(处罚罚法)的原则则。以上上可以看看出公安安部在对对待处处罚法、
21、复复议法与条条例的的关系问问题上,不是采采取同一一个原则则,一会会儿是后后法优于于前法的的原则,一会儿儿是特别别法优于于普通法法的原则则。公安安执法中中的不适适应点公安安机关在在执行条例中,依依法适用用处罚罚法和和复议议法,在查处处违反治治安管理理的行为为时,切切实保障障当事人人依法享享有的权权利。由由于各种种因素的的影响,在执行行条例例和处罚法法、复议法法中,有着不不适应之之处。一是是随着经经济的发发展,以以较小数数额罚款款已不足足于达到到处罚、教育违违法者的的效果。将当场场处罚罚罚款、派派出所依依法裁决决罚款的的数额限限定于五五十元以以下,将将大量的的数额不不是较大大但又超超过五十十元罚款
22、款的处罚罚权以普普通程序序由县级级公安机机关裁决决,造成成执法成成本的大大幅度增增长。二二是履行行完告知知程序,然后作作出处罚罚裁决,造成处处罚时间间的拖延延,违反反治安管管理人也也借机逃逃避他处处,拒绝绝接受处处罚,从从而加大大了民警警工作量量和办案案经费。三是公公安机关关没有对对罚款的的强制执执行权,对于数数额小的的罚款申申请法院院执行,费时费费钱,得得不偿失失。为收收缴罚款款,往往往做法违违反规定定。四是是对行政政拘留的的暂缓执执行和复复议申请请期限的的超长规规定,使使行政处处罚不能能及时发发挥处罚罚少数、教育多多数、制制止违法法、平息息事态的的作用。公安安机关真真正的严严格的按按照条条例、处罚罚法、复议议法的的规定执执法,现现实与规规定还有有一定的的距离。条例例正在在修改之之中,处罚法法、复议法法也有有待于进进一步完完善。只只有将客客观现实实与法学学研究的的先进成成果结合合起来,使制定定出来的的法律能能够得以以切实地地贯彻执执行,才才能推进进我国的的法制建建设进程程。文章来源源:中顾顾法律网网 (免免费法律律咨询,就上中中顾法律律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