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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方法(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那么】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 本、平安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全社会参与的原那么。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 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应当依法 依规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所需经
2、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 雷电灾害防御社会综合管理体系,编制本行政区域规划应包括 雷电灾害防御,并将雷电灾害防御平安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 班子平安生产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 指导监督全市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五)拒不接受监管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 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实
3、 施。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 区、经济功能区,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落实有 关部门安排固定岗位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上述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第六条【行业协会】鼓励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推动防 御雷电灾害团体标准建设,提供信息、培训服务,开展检测服 务满意度评价。鼓励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建立雷电灾害防御技术评价机 制,组织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鼓励和支持防御
4、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 诺制度,开展信用评价。第七条【雷电研究】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 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防 雷科研成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地方 雷电灾害防御标准化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防御技术水平,组织 做好防御雷电灾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第八条【雷电监测、预警和应急】 市、区(县级市)气 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组织 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雷电实时监测和短 时临近预警业务系统。可能发生雷电灾害时,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
5、信息。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防御雷电灾害活 动,及时获取雷电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化工园区、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应当配备应用雷电预警系 统,开展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涉及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设备的,应定期向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报备设备购买和使用情况。第九条【雷电灾害区域等级划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 据雷电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和灾害风险评估等因素,划分 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雷电灾害防御宣传】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增强社会
6、 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以下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 装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 防雷建筑物、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 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煤炭、电力主要生产设施和输配电 系统;(三)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 机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四)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医院、学校、车 站、机场、港口、码头、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物业小 区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五)农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 所以及雷电灾
7、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六)雷雨季节露天作业工地设施,应当安装临时雷电防 护装置。(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对雷电防 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第十二条【雷电防护工程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 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当。第十三条【雷电防护工程管理】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负责 以下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
8、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 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 证的大型工程。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 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四条【雷电防护工程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 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 监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 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
9、品、石化等易燃易 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 收备案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易燃易爆附属 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 业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 管理。第十五条【雷电防护工程过程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施 工、监理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应当履行在 防雷工程质量平安方面的相应责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分项 检测。第十六条【雷电防护工程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应
10、当组织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工程进行 竣工验收,符合防雷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相关雷电防护装置隐蔽工程分项检测和竣工检测文件资料作为雷电防护装置工程验 收材料之一。第十七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 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 库、气库、加油(加气)站、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 竹、粉尘涉爆、燃气站场、阀室、燃气管道及其调压装置等爆 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 于检测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 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气象
11、主管机构检测信息化 监管平台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 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 法作出处理。第十八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 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工程应当进行雷电 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平安。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开展建设规划以及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等工程立项,项 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一并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负 责规划或者建设工程审批、核准的部门在编制规划和审批、核 准建设
12、工程时应当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并将雷电灾 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审查内容。第十九条【雷电灾害区域评估】 各类开发区、产业园 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工程区域雷电灾 害风险评估。区域内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工程建设工程, 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承当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按照相关单位的委托组织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域雷电灾 害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为具备技 术能力和经验的专业机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应当使用气 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
13、站直接提供或者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审查的气象资料,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第二十一条【联合执法】 雷电灾害防御实行协同监管和 联合执法机制。市、区(县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住房 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提 高执法信息共享水平。第二十二条【检测活动监管】 市、区(县级市)气象主 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 测单位的信用监管,建立检测单位信用档案和责任追究机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 务,积极配合
14、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开展诚信服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在本辖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 动的检测单位建立从业信息档案,并加强对本辖区检测单位检 测活动的质量监管,监管结果记入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并向 社会公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市气 象主管机构移除从业信息档案,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立。(一)未如实报送从业信息,且拒不整改的;(二)未按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三)资质证无效的;(四)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五)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或被行政处分的。第二十三条【行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业 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防雷平安违法行为,并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的
15、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一)擅自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的;(二)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使用不符合 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的;(三)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设计审核的雷电防护装 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四)依法应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的雷电防护装 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五)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未按要求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 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16、六)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无资质、 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的;(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 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编制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未使用气 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或者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审查的气象资料的。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 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 报批评:(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 求或缺乏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者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