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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林勇,男男,岁,年月月投保了了年年定期死死亡保险险,保险险金额为为元元。投保保时,林林勇在投投保单上上的“受益人人”一栏填填写的是是“妻子”。年年月日,林林勇回老老家探亲亲,途中中发生严严重车祸祸,林勇勇当场死死亡。之之后,由由谁来领领取这份份定期死死亡保险险的保险险金在林林勇的两两位“妻子”之间发发生了争争执。原原来,林林勇在定定期人身身保险投投保单的的受益人人一栏中中只注明明“妻子”两字,并并未写明明其姓名名。而在在年月林勇勇投保定定期人身身保险时时,其妻妻子为徐徐某,两两年后林林勇与徐徐某离婚婚,于年春节节与李某某结为夫夫妇。因因此,徐徐、李两两人各持持己见,同同时到保保险公司司来
2、申请请领取保保险金。 第一种观观点认为为:在保保险合同同中,受受益人应应该指的的是确定定的人,而而并非一一种特定定的关系系。在此此案中,林林勇投保保定期死死亡保险险时,在在投保单单上注明明“妻子”作为受受益人,虽虽然林勇勇没有写写明其妻妻子的姓姓名,但但根据当当时的情情况,这这里填写写的妻子子显然指指的是徐徐某,也也即徐某某是林勇勇的指定定受益人人。林某某在与徐徐某离婚婚后,虽虽然又与与李某结结婚,但但并未提提出更改改受益人人的要求求。所以以,本案案中的保保险金应应该给付付徐某。 第二种观观点认为为:“妻子”这个概概念体现现的是一一种特定定关系,而而非确定定的人。所所谓受益益人是指指在被保保险
3、死亡亡之后领领取保险险金的人人,本案案中的受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是指死亡亡事故发发生时被被保险人人的妻子子,即李李某,保保险公司司应该向向李某支支付保险险金。第三种观观点 认为为:根据据保险险法第第条条的规定定,被保保险人或或者投保保人可以以指定一一人或者者数人为为受益人人。林勇勇指定其其“妻子”作为受受益人,而而徐某和和李某都都符合该该特定条条件,因因此应该该按照相相等的份份额享有有保险金金。分析: 1、根根据保保险法的的规定,受受益人是是指人身身保险合合同中由由被保险险人或者者投保人人指定的的享有保保险金请请求权的的人。 保保险法对对受益人人的资格格没有规规定限制制条件,自自然人、法法人均
4、可可以作为为受益人人。2、但保保险法并并未规定定在合同同中以何何种明确确的方式式指定受受益人。从从签订保保险合同同的目的的和出发发点来解解释,能能够得出出以下两两方面的的结论: 一方面面,从受受益人的的概念来来看,受受益人应应该是明明确的法法人或自自然人,而而不是某某种特定定关系。本本案中在在投保时时指定的的受益人人“妻子”,当时时应该视视为是指指徐某本本人。同同时,保保险法第第条条规定,被被保险人人或者投投保人可可以变更更受益人人并书面面通知保保险人,林林勇如果果想更改改保险单单,使其其后来的的妻子李李某成为为受益人人,应该该向保险险公司提提出变更更受益人人的要求求,但他他并未行行使该权权利
5、。从从这一点点来看,该该保险单单的受益益人应该该是投保保时默认认的徐某某,而非非李某。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3、显然然,上述述分析从从同一解解释原则则出发却却得到了了不同的的结论。本本案的关关键在于于“妻子”在法律律上实质质
6、上是一一种特定定的关系系,并不不适合作作为一种种保险合合同中受受益人的的指定方方式。 根根据国内内外的保保险惯例例,人身身保险合合同中指指定受益益人时,受受益人的的名称和和住所均均应记载载在保险险合同的的有关文文件中。因因此,该该合同应应该视为为无指定定受益人人的合同同。根据据保险险法第第条条的规定定,没有有指定受受益人的的合同,在在被保险险人死亡亡后,保保险金应应该作为为被保险险人的遗遗产,由由保险人人向被保保险人的的继承人人履行给给付保险险金的义义务。我我国的继继承法规规定,法法定继承承分为两两个顺序序,第一一顺序继继承人包包括配偶偶、子女女、父母母;第二二顺序继继承人包包括兄弟弟姐妹、祖
7、祖父母、外外祖父母母。所以以,本案案中的保保险金应应该按照照遗产分分配的顺顺序,由由李某和和林勇的的子女、父父母分享享。结论 林林勇的定定期死亡亡保险金金5万元元,应作作为其遗遗产处理理,由林林勇死亡亡时的妻妻子李某某和林勇勇的子女女、父母母平均分分摊。启示:这是一起起因受益益人指定定不明确确而导致致的保险险纠纷,投投保人在在填写“受益人人”时,是是非常严严肃的法法律行为为,建议议应写明明受益人人的具体体姓名,而而不要以以“法定受受益人”或“妻子、丈丈夫、儿儿子”等称呼呼。同时时,保险险公司在在审核保保险凭据据时要严严格把关关,提高高保单的的规范性性,避免免纠纷的的发生。案例219977年2月
8、月,王某某向某保保险公司司投保了了10万万元养老老保险及及附加意意外伤害害保险,指指定受益益人为其其妻子张张某。两两人独立立居家,但但在王某某的母亲亲家吃饭饭。同年年5月11日,王王某的母母亲因多多日未见见二人前前去吃饭饭,遂往往二人住住处探望望,发现现二人因因煤气炉炉烧水时时火被浇浇灭,造造成煤气气泄漏,中中毒已身身亡。55月3日日,王某某的父母母向保险险公司报报案,并并以被保保险人王王某法定定继承人人身份申申请给付付保险金金。两天天后,张张某的父父母也以以受益人人法定继继承人身身份申请请给付保保险金。由由于争执执不下,两两亲家诉诉诸法院院。一种意见见认为,该该保险金金的给付付应当参参照继承
9、承法的有有关规定定来解决决。19985年年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制订的的关于于执行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继承承法若若干问题题的意见见第二二条规定定:“相互有有继承关关系的几几个人在在同一事事件中死死亡,如如不能确确定死亡亡先后时时间的,推推定没有有继承人人的先死死亡。死死亡人各各自都有有继承人人的,如如几个死死亡人辈辈份不同同,推定定长辈先先死亡;几个死死亡人辈辈份相同同,推定定同时死死亡,彼彼此不发发生继承承,由他他们各自自的继承承人分别别继承。”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第二种意意见认为为,该保保险金应应当作为为被保险险人王某某的遗产产,支付付给其法法定继承承人
10、。因因为如果果保险金金由受益益人张某某的法定定继承人人继承,则则有悖投投保人王王某为自自己的利利益投保保的初衷衷。本案涉及及受益人人与被保保险人在在同一事事件中死死亡,无无法确定定先后顺顺序,保保险金如如何给付付的问题题。对此此,我国国保险法法并无明明确规定定。我国国有关继继承法的的司法解解释中共共同死亡亡的继承承原则,是是基于继继承人与与被继承承人之间间存在的的法定权权利义务务关系规规定的,并并不能适适用于被被保险人人和受益益人。继继承人享享有对被被继承人人财产的的继承权权与其对对被继承承人生前前所尽的的义务是是对等的的,而受受益人的的受益权权源于被被保险人人或投保保人的指指定,因因此不能能
11、以继承承人和被被继承人人之间的的关系衡衡量受益益人与被被保险人人之间的的关系。如如果受益益人与被被保险人人在同一一事故中中死亡,无无法证明明死亡的的先后顺顺序的,若若推定被被保险人人先于受受益人死死亡,则则保险金金归受益益人所有有,由于于受益人人也已经经死亡,保保险金就就成为受受益人的的遗产,由由受益人人的法定定继承人人继承。这这种结果果,使得得保险金金可能由由与被保保险人关关系非常常疏远甚甚至没有有什么利利益关系系的人所所得,违违背了投投保人为为自己的的利益或或者为被被保险人人的利益益投保的的初衷。从国外保保险立法法来看,对对被保险险人和受受益人共共同死亡亡时保险险金的给给付规定定,比较较有
12、代表表性的是是美国119400年制订订的共同同死亡法法案。该该法案规规定,人人身保险险的被保保险人和和受益人人在同一一事故中中死亡,无无法证明明死亡的的先后顺顺序的,推推定受益益人先于于被保险险人死亡亡,保险险金作为为被保险险人的遗遗产,由由被保险险人的法法定继承承人继承承。该规规定体现现了投保保人为自自己的利利益或者者被保险险人的利利益订立立保险合合同的精精神,值值得我们们借鉴。综上分析析,本案案按照第第二种意意见处理理更符合合保险的的精神。受益权是是一项期期待权,只只有发生生约定的的保险事事故时才才转为现现实的财财产权。本本案中被被保险人人王某与与受益人人张某同同时死亡亡,他们们之间不不发
13、生相相互继承承的关系系。故判判决100万元保保险金作作为被保保险人王王某的遗遗产,由由其父母母继承。例:某企企业投保保财产保保险,保保险金额额为1000万元元,合同同期限为为某年11月1日122月31日。3.200.发生生火灾,实实际损失失40万元元,赔440万元元合同未终终止。11.112. 又发生生火灾,实实际损失失30万元元,赔60万万元此后合同同终止。案例3海上保险险承保人人马丁在在公历115366年6月18日将将其业务务扩大到到人身保保险,为为一位朋朋友吉鹏鹏承保了了人寿保保险20000英英镑,保保险期限限为122个月,保保险费880英镑镑。吉鹏鹏于15537年年5月29日死死亡,马
14、马丁声称称其保险险期限112个月月系按阴阴历每月月28天计计算,所所以保单单已于公公历5月20日到到期。投投保方则则认为,按按公历计计算,保保险期限限尚未届届满。法院对此此案作了了有利于于被保险险人的解解释,判判决马丁丁承担给给付保险险金的责责任。案例419900年12月1日,某市市李甲为为李乙在在保险公公司投保保了5份30年期期的简易易人身保保险,保保险金额额为42200元元。19995年年8月20日,被被保险人人李乙因因病死亡亡。随后后,李甲甲以受益益人身份份向保险险公司提提出给付付保险金金申请。保保险公司司经调查查后发现现,李甲甲和李乙乙为姨表表兄弟,且且投保单单上并无无被保险险人的亲亲
15、笔签名名,从而而认定李李甲对李李乙无可可保利益益,拒绝绝给付保保险金,仅仅退还其其所缴保保险费。案例519777年G先生诉诉伦敦太太阳联合合保险公公司案 GG先生将将一批珠珠宝投保保了盗窃窃险。在在合同有有效期内内,该批批珠宝被被盗。GG先生遂遂向保险险公司索索赔。保保险公司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19222年道生生公司诉诉劳合社社承保人人博宁火火险案被保险人人投保了了卡车的的火险和和第三者者责任险险。申请请书中有有一项“写明卡卡车通常常停放的的地点”,被保
16、保险人无无意识地地填为他他公司所所在地市市中心,而而实际上上该车常常停在郊郊区。保保单上列列有下述述保证条条款:“保证填填报各项项属实,申申请书作作为合同同基础”。某日日,卡车车在郊区区停车场场失火受受损,被被保险人人提出索索赔后,保保险人因因其陈报报错误而而拒赔。被被保险人人则称此此系错填填,对保保险人拒拒赔不服服上告到到法院。法法院认为为,卡车车停放地地点填报报不实,且且保单上上的保证证条款是是合同的的基础,故故判保险险人胜诉诉。Misss L 为其珠珠宝店进进行投保保时,投投保单上上有“投保人人及家庭庭成员是是否有过过犯罪记记录”一项。MMisss L填填写为“没有”。在保保险合同同期限
17、内内,珠宝宝店失火火,珠宝宝遭窃, Miss L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调查中发现, Miss L的丈夫曾有过两次偷窃香烟的犯罪行为,于是以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付保险金。 Miss L不服,上告法院。法院认为保险人理由成立,判保险人胜诉。19988年8月月23日日某运输输公司 19998年88月233日某运运输公司司向当地地一保险险公司投投保了东东风大货货车,足足额投保保了车损损险和110万元元的第三三者责任任险。同同年100月3日日,该车车在外地地与一解解放货车车相撞,致致使两车车均有损损毁,经经事故发发生地交交警部门门责任认认定,解解放车驾驾驶员张张某违反反道路路交通事事故处理理办法第第6、
18、77条,应应负此次次事故的的全部责责任,东东风车一一方无责责任。110月44日运输输公司即即向保险险公司报报案,88日运输输公司到到承保公公司协商商车辆的的修理事事宜,保保险公司司同意回回承保所所在地修修理。99日,事事故发生生地的物物价部门门受交警警大队委委托,对对东风车车的损失失进行了了评估(未解体体),认认定该车车车损5514000元。112日东东风车回回到承保保当地,经经保险公公司及修修理厂通通过对该该车解体体后定损损为6223000元。 由由于解放放车车主主以无力力偿还债债务为由由,不执执行调解解认定的的经济赔赔偿责任任。东风风车一方方向事故故发生地地的法院院提起诉诉讼,119999
19、年2月月5日,法法院作出出一审判判决,东东风车一一方胜诉诉,但同同时法院院认定物物价部门门核定的的车损5514000元作作为解放放车赔偿偿东风车车的经济济数额。33月122日保险险公司依依照法院院判决以以及机动动车辆保保险合同同,赔付付东风车车一方5514000元,同同时取得得了被保保险人的的权益转转让书。99月2日日,运输输公司向向当地法法院起诉诉,要求求保险公公司对于于保险公公司定损损623300元元与物价价部门定定损的5514000元之之间一万万余元的的差额进进行追加加赔偿。争议 承承保东风风车的保保险公司司认为:法院的的判决具具有法律律效力,是是保险公公司履行行赔偿义义务的必必要前提提
20、条件之之一,而而法院判判决将使使保险公公司支付付的实际际赔付金金额6223000元与法法律上确确认可获获得的5514000元之之间存在在1万余余元的差差额无法法行驶追追偿权,因因此不同同意按照照实际损损失6223000元赔偿偿,而按按照法院院裁定的的514400元元赔偿。此此外,保保险人还还认为被被保险人人既然已已接受了了514400元元的保险险赔款,并并已出具具了权益益转让书书,就意意味着被被保险人人同意按按照5114000元结案案,则无无权再次次追加索索赔。而而被保险险人认为为自己的的实际损损失是经经保险公公司核定定的,按按照法院院一审判判决5114000元赔偿偿,自己己将遭受受l万余余元
21、的差差额损失失,不合合理也不不公平。分析 保险人人应当按按照6223000元的实实际核定定损失进进行赔偿偿。案例 市市政公司司于20002年年5月投投保了公公众责任任保险,赔赔偿限额额为每起起事故55万元。同同年100月2日日,该公公司一队队工人在在维修路路边窑井井时,因因突然下下大雨跑跑回施工工棚,忘忘记在井井边设立立标志,也也未盖好好井盖。傍傍晚时分分,雨还还在下,一一骑自行行车者跌跌入井中中受伤,并并受感染染而死亡亡。受害害者家属属向该市市人民法法院起诉诉,要求求市政公公司承担担损害赔赔偿责任任。法院院依法判判决被告告赔偿原原告方的的医疗费费、抚恤恤金共计计10227566元。因因市政公
22、公司投保保了公众众责任险险,遂向向保险公公司索赔赔。分析 第一,本本案是一一起损害害公众权权益的责责任事故故案。受受害人跌跌入井中中致死的的原因,应应该是窑窑井未盖盖和井边边未设标标志。因因此,按按照民法法通则的的规定,致致害方存存在过错错,损害害事实存存在,且且两者之之间存在在因果关关系,故故其应承承担民事事赔偿责责任。 第二,本本案责任任事故属属于公众众责任保保险合同同规定的的保险责责任范围围,因此此保险人人应承担担相应的的保险补补偿责任任。结论 法院院判决的的赔偿额额是致害害人即被被保险人人必须接接受的法法定赔偿偿额,因因此,本本案中致致害人市市政公司司应按法法院判决决数支付付受害方方赔
23、偿金金10227566元;而而保险人人对被保保险人的的补偿,应应以法院院判决金金额为基基础,以以保险合合同的赔赔付限额额为依据据本案中中,因保保险双方方事先约约定的赔赔付限额额为每起起事故5500000元,因因此,保保险人只只能补偿偿被保险险人市政政公司5500000元。至至于被保保险人超超过保险险限额以以上的赔赔偿金须须由其自自身承担担。人寿保险险案例 119933年100月,肖肖某因患患肺气肿肿无法正正常上班班,便办办了提前前病退手手续。119944年4月月,保险险公司的的业务员员到肖某某所在工工厂的宿宿舍宣传传保险,上上门展业业。肖某某在得知知了有关关保险内内容后,便便要求为为自己投投保
24、简身身险,并并当即填填写了投投保单,保保险期限限15年年,每月月保费224元,保保额为550000元,起起保日期期为19994年年4月114日,肖肖某还在在健康询询问栏中中填写了了“健康”字样。此此后,肖肖某一直直按时交交纳保险险费。119977年9月月4日,肖肖某之子子携带被被保险人人的死亡亡证明,到到保险公公司报案案登记,并并填写了了出险通通知书,要要求死亡亡给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
25、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结论 肖肖某之子子以保险险合同的的订立超超过了二二年为由由,虽然然有健康康不如实实告知的的情节,保保险公司司也不能能因此行行使合同同解除权权而提出出了赔偿偿的请求求。尽管管在国外外许多国国家规定定,对健健康的未未如实告告知只要要过了一一定期限限,保险险人就将将丧失保保险合同同解除权权,甚至至我国的的
26、保险理理论界对对此规定定也不采采取排斥斥的态度度,在一一些教科科书中,也也对这一一问题作作了阐述述,但是是,在我我国的保保险业务务中,还还没有明明确的法法律依据据。保保险法第第3条规规定:“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境内从事事保险活活动,适适用本法法。”那么,我我国保保险法对对此未作作规定,便便依条款款约定,而而条款中中的除外外责任明明白无误误地写着着:“投保人人或被保保险人对对投保隐隐瞒或欺欺骗行为为”属于除除外责任任,因此此,保险险公司对对此案拒拒赔有其其法律依依据。 王王某为自自己投保保了一份份终身寿寿险保单单,合同同成立并并生效的的时间为为19997年33月1日日。因王王某未履履行按期期交
27、纳续续期保费费的义务务,此保保险合同同的效力力遂于119988年5月月2日中中止。119999年5月月1日,王王某补交交了其所所拖欠的的保险费费及利息息。经保保险双方方协商达达成协议议,此合合同效力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结论 本本案中保保险合同同的自杀杀条款效效力应该该从合同同成立日日算起,并并且已满满两年期期限,保保险公司司应按合合同规定定给付保保险金与与王某保保险金受受益人。 目前不少的寿险合同涉及到上述类似的合同复效的规定,而由于合
28、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复效后产生的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从何时算起,引起了不少纠纷案,以上案例的分析是合理的,值得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借鉴。 案例 19997年11月177日晚88时左右右,某中中专学校校的学生生吴某由由市内返返回学校校,突然然一辆中中巴车从从后面将将他撞倒倒了,当当即便被被人送往往医院抢抢救。经经当地的的交通管管理部门门裁决,此此次事故故是由于于中巴车车刹车系系统出了了故障而而导致的的,车主主负有全全部责任任。吴某某住院期期间的医医疗费共共计45500元元,车主主全部承承担了,吴吴某由于于被撞还还落下轻轻度残疾疾,车主主又另行行支付了了残废补补助金22万元。 吴吴某所在在的学校校在事故故发生前前已为在在校的全全体学生生投保了了学生意意外伤害害保险及及附加医医疗费,保保额分别别为50000元元和10000元元。在车车主已经经支付了了伤残金金和全部部的医药药费后,保保险公司司是否还还要履行行支付的的义务?吴某能能否因此此而获得得双份利利益? 结论 案中中的吴某某可以获获得保险险公司给给付的伤伤残金,而而不能向向保险公公司再去去索要医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