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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作业的从业人员以及出国(境)访问 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质(以下简称局)及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 称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自然灾 害风险;医疗卫生风险;恐怖活动风险;社会治安风险;其他风险等各类风险。第四条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 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 治安犯罪、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第二章境外安全管理通则第五条依
2、托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建立系统境外作业安全风险预警体系,根据 联动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 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我境外机构和人员通报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 警。局及各单位成立境外作业安全风险预警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部门联系国际 合作部门负责对外联动。安全管理部门联系国际合作部门负责联动商务部、外交 部、发改委、公安部等部门,及时获取境外安全风险信息,按时向上级部门报送 上年度境外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分项和 评估我境外机构反馈的安全风险信息,通过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及时向我境外机构 和人员发布安全风险信息,并做好防范工作
3、。第六条 境外作业应坚持生命至上,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按风险控 制排序,并做到安全生产风险最低合理可行;境外人员应行为合规;生产经营场 所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及设施;加强作业管理过程中变更管理与安全技术研究; 处理好公共关系与社会责任;做到全员参与及时激励;强化与相关方协商与沟通,在必要时寻求武力保护。第七条 境外作业应做好风险识别、分级管理,并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针 对各类风险,各相关单位应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第八条风险处置的指导原则为“最低合理可行“,确保和证明风险处于最 低可接受程度。具体处置方法主要包括:风险预防(降低风险的可能性);风险 降低(降低后果的严重性);风险转移(如法律责
4、任的转移);风险规避。风险处置应做到:尽可能阻止袭击,如通过威慑的方法;发生袭击时,及时 发现;延缓袭击,等待合适的(政府)机构支援;采取缓和敌意,撤离、避难、 报警、控制和谈判等应对措施。第九条局及各单位在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活动中,应全面遵守我国和驻在国 (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也要遵守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指南。应建立并明确 识别、获取和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第十条 为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应提供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 设施、设备完整和安全有效。第十一条对于有可能对境外人员或财产产生潜在风险的重要变更(如关键人 员、设备设施,合同执行,工艺流程或工作环境等调整和变化),应当
5、及时对该变 更进行风险评估并有效地确定各种临时或永久性变更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采取适 当的改进措施。第十二条 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和生活习俗,根据自身 经济实力和经营情况,通过积极回馈社会,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树立良 好的社会形象,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避免因此引发冲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及人 身伤亡。第十三条 做好出国人员出境前准备、境外医疗服务和归国后职业健康评价 工作。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合作时,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 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规范驻外人 员行为方式,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
6、企业, 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 员一律不得派出。第三章安全管理与防范第十五条 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与防范,提高自 我防护意识,结合当地风险状况,制定完善、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与防范措施, 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从职业健康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环 境管理等方面予以保障,切实保护好境外人员及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十六条派出境外作业的单位必须与所派境外机构的主要责任人签订安 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和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七条 对外作业项目要充分考虑安全风险,投标报价时必须充分考虑安 全成本,考虑战争、政变、恐怖活动、
7、治安及自然灾害等可能带来的风险,要将 安全保障作为专门条款写入合同书或正式书面文件,明确境外组织或团体为保障 我方作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作业秩序应承担的责任和应提供的必要条 件。第十八条各单位派出境外作业人员时,要为境外作业人员投保赔付额度较 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充足的意外事故医疗救助资金。第十九条境外作业机构要不断开展安全科技创新,提高安全科技与装备水 平,改善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操作规程,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职工业务 技能培训I,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第二十条境外作业机构要根据所在地区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进行危险、有 害因素的识别及重
8、大危险源的辩识,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对策措施,做好临时用 电、材料备件、生活物资和设施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及设备的 安全防护和维护保养,防止发生用电、机械、工器具等事故伤害,同时向施工人 员介绍周围地理环境、当地治安状况和作业注意事项,保护境外人员人身财产的 安全。第二十一条境外作业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并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方案,实现设计与施工的本质安全,积极实施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确保工程技 术、质量安全。第二十二条境外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所在国、地区政府的交通法律、法规,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性能优越、数量充足的交通车辆和通讯设备,保证通讯 联络畅通、车辆随时可调,作为事故
9、防范、处理的基本保障。具体要求如下:(-)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行车;(二)严格遵守当地交通规则;(三)非常规行车路线要报批,必要时请求保安人员护送;(四)不准搭载陌生人;(五)禁止夜间、酒后行驶;(六)通过军事检查站点时,减速行驶,如果光线昏暗,则需按规则打信号 灯;(七)认真做好出车前检查,油料充足,有备胎,随车工具齐全,车载报话 机工作正常;(八)建立行车安全追踪检查制,施工基地要随时和驾驶人保持联系,掌握 人员、车辆位置;(九)人员或车辆超过长时间未归或未到达目的地,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 联系不上时可考虑启动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进行境外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
10、,针对作业人员特点,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 动和安全检查,要实行中方人员现场带班和项目部领导现场值班制,杜绝安全事 故发生。第二十四条 预防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做好防火、防洪、防雷雨、 防山体滑坡、防冻、防迷途、防地震、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工作。第二十五条 加大安全奖惩力度,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规定,对安 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境外机构和人员,由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 家有关涉外工作的法律法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的事件,应对责任人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四章恐怖事件防范与疾病预防第二十六条 在政局动荡、经济落后、宗教和民
11、族矛盾突出的国家和地区, 加强治安管理和防范恐怖活动是保证境外作业项目正常进行和境外人员安全的 重要工作内容。境外机构和境外人员要加强日常管理,包括每日每班清点上报人 员动态,在施工现场和驻地实行人员挂牌制度,加强人员外出管理,杜绝单人外 出。第二十七条加强作业现场和驻地安全保卫管理,要在施工现场和驻地构筑 围墙、铁丝网或防护栏,协调业主或当地政府安排安保人员,在入口处设立检查 岗哨,严格检查出入证件。第二十八条在境外作业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 仰,与业主和当地政府部门加强沟通交流,以解决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矛盾。第二十九条 加强疾病的预防控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出入境人员、物资
12、的 卫生检验检疫规定,做好出境前的身体状况检查。出境前要结合当地实际准备充 足的应急用品。在疫源地区从事作业的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 作业的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或采取其他防疫措施,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施 工过程中要做好防蚊虫叮咬、防食物中毒、防暑降温等工作,保证在境外人员的 身体健康。第三十条 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施工所在区域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 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并建立监控记录, 将安全信息和预防措施及时告知施工作业人员。第五章境外作业安全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I、检查、治理等制度,生产作业中 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
13、全防护措施,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深入排查,查找 安全管理体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 生产必要投入,依法为项目派出人员、财产设备购买相应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保障生产安全。第三十二条 项目开工前明确安全生产目标,确定作业人员及项目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职责。第三十三条 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发适当的防护用品后,并督促其正确地佩戴和 使用。第三十四条作业前开展好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通过生产策划制定具体 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好编制、审批手续,及时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第三十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
14、确保作业人员具有 较高的安全意识并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三十六条 做好开工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力争实现本质安全。第三十七条 做好现场危险源点的防护。主要包含机械设备、危险区域、危险 物品等。第三十八条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作业现场文明施工与标准化 管理。第三十九条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确保作 业过程中始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四十条 对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 业,作业区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作业内容,要同时实施有专门程序规定的作业活 动的作业票证管理,如进入受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 用电、动火及其他
15、高风险的临时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第四十一条 做好项目竣工后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工作,持续改进项目安全管理 工作。第四十二条 境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境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我驻所在 国使领馆和国内主管单位报告。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境外生产安全事故,境 外单位应向我代管驻外机构和国内主管单位报告。发生工亡事故的,必须于2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境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境外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 援,力争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并迅速展开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工作。对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事故调查,境外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境外单位要在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的指导下,按照所在国(地区)的法 律
16、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和处理;如需赔付相关损失的,应认真履行赔付 责任,避免损害相关各方利益,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第六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四十三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 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并按相关规定按时逐级上报至具体程序如下:(一)境外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二)境外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1 .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2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3 .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4 .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 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
17、;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第四十四条拟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建立预警监控和应急处 置机制。国内主管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预警监控体系,从前期评估、项目管理到 现场实施,逐级监控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境外单位应加强 与有关我驻外使领馆、处的沟通联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建立起健 全的应急协作机制。第四十五条 拟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出境前,必须制定应急 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并报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充分考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 风俗、宗教信仰、救援环境、官方语言以及与我国签订的各
18、种条约,配备必要的 翻译人员,与当地政府、社会以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建立良好的通讯联络方式。第四十六条预案要明确组织机构,列明各种情况下各岗位的职责和行动要 求、联系方法和途径、撤退路线和秩序,要详细具体,操作性强并要定期进行演 练。第七章业务流程第四十七条局及各单位境外作业安全管理业务流程:(一)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及国际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局系统境 外作业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完善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我境外机构和 人员通报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二)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及国际合作部门负责及时获取境外安全 风险信息,按时报送上年度境外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
19、情况,及时 收集、整理、分项和评估我境外机构反馈的安全风险信息,向我境外机构和人员 发布安全风险信息,并做好防范工作;(三)境外机构及人员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习我国和驻在国 (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指南。;(四)境外机构及派驻单位负责为出国人员提供设备设施等;(五)境外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和派驻单位负责通知境外作业人员相关变更及由此引起的安全风险;(六)派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出国人员出境前准备、境外医疗服务和归国后职业健康评价工作;(七)派驻单位负责与相关单位对接,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八)派驻单位负责与所派境外机构的主要责任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 确安全目标
20、和安全管理责任;(九)境外作业项目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将安全保障作为专门条款写入合同书 或正式书面文件,明确境外组织或团体为保障我方作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 正常作业秩序应承担的责任和应提供的必要条件;(十)派驻单位指定人员为境外作业人员投保赔付额度较高的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保障充足的意外事故医疗救助资金;(十一)境外作业机构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 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十二)境外作业机构和项目部负责联合做好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及重大 危险源的辩识,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对策措施,保护境外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十三)境外作业机构和项目部技术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并落实安全技
21、术措施方案,确保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十四)境外机构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部门负责监督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所在 国、地区政府的交通法律、法规等;(十五)派驻单位和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实行中方人员现场带班和项目部领导 现场值班制;(十六)境外机构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预防洪水、地震等自然灾 害和职工防护工作;(十七)局及各单位根据境外机构及项目部管理情况负责对其安全绩效进行 考核并实施奖惩;(十八)及各单位负责根据境外安全管理情况做好总结和改进工作。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要依据驻在国、驻在地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并参考我国和有关规定。驻在国、驻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比我国和严格的,执行该国、该地规定。驻在国、驻在地没有相关规定或宽松 于我国和的,执行我国和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外事条款发生 冲突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外事条款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第五H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2015年7月发布的境外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