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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我国现行刑事鉴定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 要:司法鉴定活动是践行我国证据制度的一项重要环节。全国人大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制度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剖析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规定,分析p 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对于推动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关键词】:p 】:司法鉴定制度;问题;解决对策一、现行刑事鉴定制度在司法理论中的运作情况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当前(转载自:.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略论我国现行刑事鉴定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相当低。据相关统计,20_0年以前的刑事案件中,鉴定人的
2、平均出庭作证率缺乏5%1。为了进步鉴定人出庭作证率,解决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以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开展,全面提升案件质量,实在维护司法权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1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决定的施行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确有改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自2022年到20_年来承办的案件共有124件153人出庭作证,出庭率从5.7%上升到23.8%,其中鉴定人占7.2%2。二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的费用问题由于法条没有详细的规定,目前在理论中鉴定人出庭作
3、证的费用问题主要由申请鉴定方和与鉴定方采用协商方式来解决。假如没有统一的鉴定管理规定,容易造成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秩序的混乱。细化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已经刻不容缓。三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优势是为了帮助法官形成科学的判断进而进展公正审讯,这也是立法者希望到达的效果。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试水让司法人员尝到了“甜头”,然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形成及运作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辅助人的程度。假如换成一个程度一般的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将难以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开展和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二、现行刑事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缺乏尽管法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4、积极性,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但是从总体上来看,鉴定人作证制度仍然有很多缺陷,这直接导致理论中鉴定人回绝出庭作证的情形仍然屡见不鲜。从文字含义来看,该法条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不够明确,条件也有些模糊。除此之外,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详细的申请程序、通知程序等问题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法条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同时也应该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形比方,鉴定人因患有重病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或鉴定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无法出庭的,鉴定意见是否就一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些都是当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破绽。二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未落实虽然新刑诉法首次引入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但是仍
5、存在不少缺乏之处:对于鉴定人作证保障的范围偏小,在各个阶段如何保护,由谁保护等问题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涉及等。没有本质性的制度构架,只有套在制度上的法条“外壳”,这很可能让作证保障制度最后成为一座“空城”。除此之外,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3由谁负担的问题也没有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这将直接影响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同时这也揭露了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三专家辅助人制度仍显粗陋专家辅助人制度固然是好,但由于新增条文有关专家辅助人的规定还是稍显简单,在施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诸如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身份地位如何对待?对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何界定,专家辅助
6、人设置的门槛标准是应当参照鉴定人资质的条件还是另外规定?以及理论中“专家难找,愿意出庭的更难找”问题4如何解决?在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如何发表意见?在哪个阶段发表?对于聘请专家辅助人,是否只能由诉讼双方提出而法庭那么无权聘请?这一系列问题在法条中并没有表达,亟待进一步解决。三、现行刑事鉴定制度的解决对策一扩大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权限新刑诉法规定鉴定人应由人民法院确认为有必要的情形才出庭作证,言外之意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即诉讼双方只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并不能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并不利于庭审中的质证效果,对于诉讼双方分歧较大的鉴定意见,应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权
7、限来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假如一味地交给法院,不仅不能让鉴定意见作为言词证据不能得到充分的质证和利用,也很有可能因为法院的误判引起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上诉等问题,这显然违犯了立法的初衷。二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及保障制度第一,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进展更加全面的规定,包括申请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经济补偿、法律责任等。立足于理论,制定出可施行的相关的细化方法,着实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中所面临的难题。第二,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设置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能使辩方有时机在庭审前理解控方的鉴定结论,以确定辩方是否对鉴定结论有异议5。假设有异议,法院应及时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无异议那么意味着鉴定人无须出庭。这样既能充分保障诉讼双方的权利行使,也有益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还能进步诉讼效率。第三,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在理论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和所受的损失法律并未给予补偿,事实上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所需的费用往往不菲,并且因为出庭作证而耽误其本职工作,减少其正常收入对鉴定人来说有些不公平。第四,在立法上还应对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法定情形作出规定。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可适当变通,如假设无亲身出庭的必要可考虑通过视频等方式来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困难的问题。这样既能节约诉讼本钱,还可进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