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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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 那么本章共七条,要紧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畴,城镇燃气工作的差不多原那么,城镇燃气监督治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治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总那么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表达。因此,学习和把握条例,第一应该明白得和领会总那么的各条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治理,保证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爱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2、据统计,到 2020 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 382.4 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 405.9 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 1208.7 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 5 亿人;其中,都市用气入门约 3.45 亿人,用气普及率约 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 1.57 亿人,用气普及率约 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地点对燃气进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

3、比较突出,造成资源白费、治理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证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固供应直截了当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证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柔弱平稳,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证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第三,燃气经营治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第四,燃气运输治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治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

4、定路线和时刻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第六,燃气设施爱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阻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爱护范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爱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

5、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治理、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质量技术监督治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经常显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治理实践体会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07 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和谐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

6、020 年 3 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 752 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治理的实践体会,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20 年 10 月 19 日,经国务院第 1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的立法目的,能够从四个方面来明白得。第一,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治理。为了加强燃气治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

7、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治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条例旨在保证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峻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进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证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证能力,并规定燃气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推测和预警。在显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治理中的核

8、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一辈子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证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治理制度,其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爱护范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再次,条例旨在爱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益义务要紧由合同约

9、定。关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证燃气安全、爱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动身,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稳双方利益,爱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进展。当前,尽管燃气事业进展专门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进展的问题。制定条例,确实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进展的体制、

10、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进展。第二条 城镇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证、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爱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都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畴的规定。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要紧调整以下活动:一是,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证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证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进展规划

11、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证制度,对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治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证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爱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

12、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治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治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修理制度。四是,燃气设施爱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爱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爱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爱护范畴的划定以及在爱护范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阻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爱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

13、度。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觉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形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治理的法律责任等。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治理活动。条例对燃气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要紧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都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

14、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都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爱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要紧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要紧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畴外。那个地点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

15、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觉的,因此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要紧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要紧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第一,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要紧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

16、体的混合物,要紧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要紧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样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截了当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要紧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要紧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

17、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进展和科技进步,再显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因此条例用了等字。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治理条例,调整范畴为城镇燃气治理。那个地点的城镇,是指都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洁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利、价格廉价的特点,在农村地区进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差不多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

18、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进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治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那么规定:农村的燃气治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证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那么。【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差不多原那么的规定。在燃气治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差不多原那么。(一)统筹规划燃气进展规划是加强燃气治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刻范畴内,和谐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进展,平稳

19、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进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证工作,保证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固。为规范燃气进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点层面燃气进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进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进展的原那么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进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进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进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进展

20、情形,依照各地的需求情形,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点燃气进展规划,以国家级燃气进展规划为依据,由地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保证安全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治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样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缺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

21、后果极其严峻,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截了当阻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固。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治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治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证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进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

22、证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治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物资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那么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爱护范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治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爱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阻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三)确保供应燃气供应直截了当阻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

23、证。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峻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推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治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连续、稳固、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专门缘故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早 48 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 2l 条规定,燃气治理部门对阻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

24、形,要采取措施,保证供气。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治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证正常用气的措施。(四)规范服务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治理、规范服务。要紧表达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治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治理和服务。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治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

25、技术水平。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治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治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修理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五)节能高效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

26、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进展,燃气节能潜力庞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稳情形,编制并实施燃气进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治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国内外的实践说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治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治理、进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治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和谐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要紧包括: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点

27、对燃气治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治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进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治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的内涵。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治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进展规划,依照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

28、建设的投入并鼓舞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证能力;燃气供应严峻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燃气治理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治理体制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治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

29、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治理职责要紧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进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治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爱护范畴的标准等。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治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治理部门。燃气治理部门的职责要紧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治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进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

30、气治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推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爱护范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治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治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

31、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进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治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治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治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第六条 国家鼓舞、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国家鼓舞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32、结合燃气行业的专门性,国家鼓舞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治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待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步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进展进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治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

33、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释义】本条是关于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治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安全治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爱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治理,是地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治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确实是通过规划、应急保证、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治理、设施爱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体会和做

34、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爱护和检查不重视等缘故造成的。因此,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

35、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制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青年在都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二章 燃气进展规划与应急保证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进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证的相关治理制度。对燃气进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证能力等进行了规定。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

36、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稳情形,组织编制全国燃气进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进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进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对燃气进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治理的规定。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进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进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进展规划、设区市燃气进展规划、县(市)燃气进展规划。国家级燃气进展规划具体内容要紧是依照各地的需求情形和全国燃气气源专门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形,站

37、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进展的原那么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进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进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进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进展方针、原那么、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进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进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都市编制燃气进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管全国依旧地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治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进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连续进展,国家级燃气进展规划对各地、各都市的燃气进展规

38、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点的燃气进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级燃气进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稳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进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进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进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进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连续进展。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进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进展推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进展规划是都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进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

39、、规模、管网铺设范畴等具体事项。地点燃气进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门备案。燃气进展规划成果一样要通过燃气治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进展规划的依据。经批准的燃气进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治理、进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进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形,对燃气进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进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燃气进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40、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第九条 燃气进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爱护范畴、燃气供应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进展规划内容的规定。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治理的地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治理部门编制燃气进展规划。许多地点也依照地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进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差不多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进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差不多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进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进

41、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在燃气进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要紧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进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进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进展规划依照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都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样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能够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进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

42、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那个地点的燃气设施布局,要紧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都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要紧是指依照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刻、顺序。燃气进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4)

43、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关于今后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都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都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 ll 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5)燃气设施爱护范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要紧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爱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爱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爱护范畴。本条例第33 条对燃气设施爱护范

44、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爱护范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6)燃气供应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燃气供应保证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证措施,一样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证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 1213 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作了详细规定。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进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那么、编制规划

45、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燃气进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舞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进展燃气设施的责任。目前,全国燃气设施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较多,专门是天然气作为优质城镇燃气气源引进以后,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原有的燃气没施专门是地下管网老化、腐蚀严峻,频频发生安全事故,亟待更新改造,需要加快建设天然气设施。本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的投入,既符合城镇经济社会进展要求,又利于

46、保证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关于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舞的政策。社会资金是指政府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性资金等以外的各类民间投资、资金,如:企业资金、机构资金、个人资金和可利用外资等。本条规定明确了社会资金投资燃气设施的法律地位,与国家有关鼓舞民间投资的政策相衔接,对加快燃气设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进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进展规划范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进展规划征求燃气治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

47、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进展规划征求燃气治理部门的意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形报燃气治理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对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工程规划选址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区建设、旧区改造要依据燃气进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配套建设,是指按照城乡规划、燃气进展规划,在进行一定的新开发建设区域或改建区域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

48、进行相应燃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都市功能健全、和谐进展,减少重复投资幸免白费。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是指在不具备建设条件时,应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城乡规划法第 17 条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都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同时,城乡规划法第 35 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爱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因此,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实施规划操纵,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或者改作他用。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规划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作出规划许可时应

49、遵守程序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第 36 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按照城乡规划法第 38 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都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 4l 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

50、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都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考虑到燃气设施的建设与燃气进展规划的实施紧密相关,为确保燃气进展规划的有效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前,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燃气进展规划征求燃气治理部门意见。从燃气设施建设的时序来看,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办理选址意见书,因此条例第一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征求燃气治理部门意见。同时,鉴于并非所有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均需领取选址意见书,条例还规定,对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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