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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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 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觉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胆怯,其中甲、乙立刻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觉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

2、员发觉戊某携带危急品,便随之把危急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急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依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急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担当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当担当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

3、(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干脆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担当付款买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急品已危及全部旅客的平安。(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肯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担当部分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假如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担当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担当。(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损害负责。解题思路: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

4、)(7)问为其次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担当。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洁。法理详解:(1)、(2)、(3)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根据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平安的危急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依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

5、出第(1)(3)问的答案。(4)、(5)、(6)、(7)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缘由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有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根据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

6、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篇二: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二1【案情】20xx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

7、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输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61550; 问题:(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担当违约责任?建筑公

8、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其次批钢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明显违反了诚恳信用原则。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

9、厂担当违约责任。(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其次次钢材的关键所在。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钢材公司其次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其次次的1000吨钢材。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其次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拖延了

10、,合同法规定,履行拖延有一个惩处机制,即:交货方拖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收货方拖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那么,钢材公司的其次次1000吨是否构成拖延交货??我认为,其次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拖延,应担当违约责任。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当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允。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担当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其次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拖延,有失公允、公正。2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经

11、纪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的货款总额为100万元,作为担保的定金为货款总额的15%,违约金的比例为20%。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支付定金的甲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部分货款额为50万元,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15万元的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协议解除经济合同。试问: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依法如何担当违约责任?违约金与定金不行同时主见。因此,方案有: 一、如主见定金罚则,违约部分占合同约定货款50%,即违约的甲方支付的15万元定金的50%罚没,即7.5万元归乙全部,另7.5万元由乙返还给甲。二、如主见违约金,即甲支付100万的20%,即20万元给乙,甲支付的定金15万元由乙返还给甲。以上两种方案相互排斥,一

12、旦选择其一,就不能再主见另外一个。3李某本人酷爱保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实力。其家中保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头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非常喜爱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非常满足,但细致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肯定超过50万,假如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见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

13、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见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恳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样,合同有效。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状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实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肯定超过50万元,在此状况下他仍旧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当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阅历导致推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

14、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打算事后主见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见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3、依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应认定合同有效,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4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当,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督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

15、还款期,某单位正打算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恳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当,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恳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

16、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确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假如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事实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依据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干脆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51999年10月11日,

17、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xx年10月11日偿还,若拖延还款,某化工厂担当违约金。20xx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恳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xx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拖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恳求能否得到实现?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

18、更。根据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根据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终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见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恳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6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

19、此消息后,确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打算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方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能否撤回?能否撤销?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赔偿的范围是否应当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7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

20、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阅读该柜台时发觉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觉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恳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恳求有法律依据。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21、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恳求有法律依据。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相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有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会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依据本案的状况,符合重大误会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会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8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

22、,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见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

23、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9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自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削减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打算。甲方按月结清自然气款。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自然气供应日趋惊慌,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削减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状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24、。乙方不同意。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接着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恳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3、本案如何处理?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自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恳求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第115条。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削减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状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接着履行合同。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接着履行向甲方供应自然气的义务。

25、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101999年11月,某市钢材厂与某铁道工程局签订买卖铁轨合同,约定由某钢铁厂每季度卖给某铁道工程局铁轨50吨,铁道工程局收到货后向钢材厂支付货款。自1999年12月至20xx年6月,钢材厂累计卖给铁道工程局铁轨200吨,总价款1000万元,铁道工程局先后支付货款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期间钢材厂多次向铁道工程局催收余款,但未曾提出由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及延期付款利息的详细恳求。铁道工程局每次收到货后即支付部分货款,钢材厂每次催收货款铁道工程局也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清结。20xx年6月,钢材厂向法院起诉,恳求判决铁道工程局清偿拖欠的全部货

26、款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试分析:法院是否全部支持钢材厂的诉讼恳求?为什么?1、 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恳求。(1)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清偿全部货款的诉讼恳求。(2)法院支持钢材厂要求铁道工程局赔偿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但仅从2001年6月自铁道工程局清偿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法院部分支持钢材厂诉讼恳求的法律依据是:依据与的有关规定,铁道工程局可以随时向钢材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或者按钢材厂随时提出的付款要求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在本案中,钢材厂是2001年6月起诉时提出清结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恳求,以前未曾

27、提出过,所以,铁道工程局未清偿全部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仅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为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担当这一段时间后的违约责任。即铁道工程局在清偿全部货款后并赔偿从钢材厂提起诉讼次日起至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篇三: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篇三第一章 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聘请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季某为此很兴奋,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缘由是

28、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特别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见不会得到支持。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其次章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究竟是辞职还是解雇?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实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特别懊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

29、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本人观点:本案看似困难,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样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样解除。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假如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应认定为协商一样,假如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第三章 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

30、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觉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接着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行能接着履行。本人观点: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事实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旧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盼遇。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

31、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假如劳动者严峻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 因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增设部门总监,对部门经理是否意味着调岗张某是公司的财务经理,是财务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财务部的日常管理。后公司架构调整,在财务部设立财务总监的职位,其级别高于财务经理。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没有协商一样,要求复原自己对财务部全面管理工作。本人观点:公司出于发展须要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增设或者削减一些部门或者岗位,法律是允许的,只要不调整薪酬,问题就很

32、好解决。所以,对于某个员工欲进行调岗调薪,可以分两步走,先调岗不调薪,待其接受这一事实或者劳动仲裁败诉后,再相应的调整薪酬。并且,就调岗的合理性来说,财务经理原先担当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给付工资,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酬劳)。现在增加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义务少了,相当于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从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的。案例二:岗变薪不变,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被企业辞退陈某是单位的技术总监,在总部北京工作。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须要,在南京开设了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和陈某协商,希望调任陈某至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陈某

33、认为公司将自己调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履行地点是劳动合同重要条款。将陈某调往外地,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双方应遵循协商一样的原则。本案双方已诉至劳动仲裁委,可以预见陈某将胜诉。除非双方达成一样看法,否则陈某将接着在北京总部工作。公司的快速多元化发展,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并派驻总部人员常驻是常有的事。但从法律角度,应遵循协商一样原则。提出两点对策,一是充分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职位,以出差的名义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五章 因劳动酬劳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设计师昼夜加班,离职时索

34、要加班费本人观点:由于岗位须要,广告公司平面设计人员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每天实际工作时间是超过8小时的。因此比较稳妥的方法是申请综合工时制,这样即不存在延时加班等情形。当然,劳动者主见延时加班,是要由劳动者举证的。这些证据包括——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在延长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并有相应记录、证人证言(效力较弱)、往来收发的邮件等等。案例二:客户毁约,离职销售员索要提成工资白某是一家培训公司的销售人员,一次与某事业单位顺当签单。该培训公司与事业单位的合同约定总款项30万元,分3个月支付。依据培训公司提成制度,当月回款额5%作为提成发放。合同签订后,白某因为身体缘由而提出离职

35、,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商海难料,事业单位解除了该培训合同。白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在职时签下此单,依据规章制度公司应支付提成,至于该合同时候履历,则不关自己的事情。本人观点:剥茧抽丝,本案的关键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执行的问题。只要该制度经过民主程序探讨协商或者公示并有劳动者签字,同时内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详细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确规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当月有回款,而不是签订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第六章 因日常管理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员工拒不交接工作,却反诉企业拖欠工资岳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准备续签。在向岳某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后,岳某表示反对,称自己找不到其他工作

36、,于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仍旧每天来上班,并且每天在公司门口,拿一份当天的报纸拍照,以证明自己每天来上班。岳某为人蛮横,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此状况始终持续两月之久。鉴于岳某每天都来,公司也支付的工资。后单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自X月X日起将不再支付工资。岳某随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本人观点: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完全有权利不续签。个别劳动者的不讲道理,用人单位应实行法律手段来爱护自身利益。本案中用人单位大意失荆州,岳某每天来上班,单位还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相当于原劳动合同的续签,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在发出解除通

37、知书后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拒不交接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刚好停发工资,停止缴纳社保,谨防因为拖延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案例二:预休年假,企业想收回不简单2008年颁布了,对于年假有了具体的规定。除非与员工有书面协议,否则年假不能存入下一年度,即在当年必需运用完,或者根据300%来支付。支付300%,包含本身工资,其实是多支付2倍,这一点与法定节假日支付300%是不同的。篇四:合同法案例分析 篇四1、工期约定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洁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假如您焦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2、实行拆分报价忽悠业主为了赚钱

38、,装修公司总会费尽心机,实行拆分报价的方式。原来很简洁的一个衣橱,只要报出总价就可以了,但是精明的装修公司则不然,须要多少木板,多少油漆,多少人工,随后加在一起。这样一来就比总体报价高出了很多。比如油漆工,他可以一挥而就地把家装中墙面、衣橱、储物柜等全部的油漆刷下来,但若拆开算,衣柜的油漆要等干了再刷其次、第三遍,墙面要连刷三四遍。3、合同中的装饰材料往往模糊其辞有些合同里,装修公司对材料写得模糊其辞,实际装修时,可能用假冒伪劣的材料。当业主追究时,装修公司便拿出当时的合同,称业主没有指定材料品牌。一旦业主要求运用高品质、环保的装修材料,装修公司便会要求加价。有的装修公司还在合同中注明,装修中

39、如原品牌材料没货时,乙方装修公司可临时更换相同型号的材料。但这个“同”,是同质量的还是同类材料的,却没写明。4、虚报建材损耗谈到装饰公司给业主报的损耗,装修的损耗远没有装饰公司说的那么高。各类工艺正常的损耗:800mm800mm地砖损耗在百分之六,300mm450mm墙砖损耗在百分之五乳胶漆的损耗在百分之三地板的损耗在百分之五。装修合同是装修业主也装修公司洽谈之后对装修业务的下定,是作为日后装修业主验收维权的凭证。因此有什么要求或者协商的相关事项都须要在装修合同中写得清清晰楚,白纸黑字真凭实据才是对业主利益最好的爱护。签订装修合同前提是签装修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要把一切的疑问都解决在签合同

40、之前,并把全部的条款都写在合同之上,否者签合同时的疑问很可能就会变成装修后的缺憾。5、预算测量动手脚在每一笔装修订单中,也许有10%到20%利润是通过虚报面积拿到的。大多数状况下,丈量装修面积的工作由装修工完成,就算业主拿好纸笔在一边记录,但是装修工测量时手势的变动是不易察觉的。原来25厘米的长度很可能变成28厘米。这里多出3厘米那里多出3厘米,这些多出部分的材料费就全进了装饰公司的口袋。6、付款方式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假如根据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假如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

41、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洁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当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篇五:合同法案例分析 篇五甲将自己全部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运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受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攻击,导致该出

42、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请依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合同解除主见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担当,为什么?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恳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担当。”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

43、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主动打算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干脆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须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问题:(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3)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其次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假如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答案:(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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