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积极回应数字遗产继承需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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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立法积极回应数字遗产继承需求【专家点评】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快速融入网络空间。网络世界无 边无际,但人生总有终点。有些人开始担忧,自己去世后网络虚 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区分开来。数据 是被各种软件采集、存储并加以分析整理的碎片,网络虚拟财产 那么具有相对清晰的外部轮廓和整体形式,主要包括社交账号、网 络店铺、电子邮件等。近年来,虚拟财产相关继承案件呈逐年增 加态势。2005年,一位美国士兵阵亡,他的父亲作为继承人希 望访问儿子的邮箱,但被服务商以侵犯用户隐私为由拒绝。2018 年,一位德国女孩身亡,她的父母希望访问女儿的社交账号,也 被服务商

2、拒绝。虽然美国和德国的法院最终判决继承人可以继承 虚拟财产,但各国法律界普遍认为尚存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平台 能否以用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为理由否认继承权?二是平 台能否以保护用户隐私权和人格权的理由阻隔继承关系?虚拟财产继承难,症结不在于它属于哪种财产类型。同物权、 债权等财产类型一样,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性质,能通过货币交 易,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各国法律广泛 认可。问题症结在于“虚拟”二字。虚拟财产是在网络上虚拟形 成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它无法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网络平台。 比方电子邮件,它产生于用户,内容与纸质邮件没有差异,但收 发和存储依赖平台;再如游戏装备,它完全

3、由平台虚拟产生、依 附于平台存在,用户只能在有限范围内使用支配。而网络店铺的 虚拟及依附程度介于电子邮件和游戏装备之间。总体来看,财产 的虚拟程度越高,就越依附于网络平台,平台的话语权就越强; 相反,财产的虚拟程度越低,就越独立于平台,法律对用户财产 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就越有力。虚拟财产继承难,根源在于平等的双方关系变成了失衡的三 角关系。财产关系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双方关系,但平台作为强 势的第三方颠覆了平等的双方关系,形成了一家独大的三角关 系。现实中的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很少发生在用户之间,主要发生 在用户与平台之间。我国民法典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迫切要求,已经提供了原那么 性依据。第127条规定

4、,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 定的,依照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 承。民法典采取概括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财产继承。各种虚拟 财产,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只要不是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 质不得继承的,都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在此基础上,法律法规 应与时俱进。宏观上,应根据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保障个人在 网络时代的独立地位,化解用户对网络平台的依附关系,从制度 上排除平台对继承的阻隔阻碍;微观上,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 打通“最后一公里”,着力针对提供公共服务、发挥公共基础设 施作用的网络平台,规定它在继承关系中应承当通知、配合、协 助等义务,加重其举证责任,推广逝者社交账号封存机制等等, 防止平台阻隔用户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刘志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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