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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物业区域名称)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2版)使用说明1 .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2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和业主可 根据本物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 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3 .拟订的管理规约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 在本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日 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建主管 部门备案。五)机动车停放好后,上锁关,并带走车内随身贵重物品,车辆长时间停放期间,关闭防盗报警器;(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要求停
2、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占 用他人或者公共的小车停车位;(七b第二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将车位、车牌号等信息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区域内行车、停车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秩序维护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冲卡或堵门闹事。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第(可多项选择)项消防平安管理规定:(-)遵守本物业区域消防责任书;(二)学习消防平安知识,遵守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消 防、救生演练;(三)不得擅自拆改具有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不得损坏 和擅自撤除、改造、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U!U!)保持楼道、消防通道、平安出口畅通,不得占用或者堵塞;(五)不得擅自翻
3、开楼层防火门,不得将顶层楼梯门、天台、楼 层防火门等擅自封闭或者上锁;(六)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祭 祀烧纸钱;(七)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防火平安规定,及时制止小孩玩明火 玩具或者游戏;(A)遵守平安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平安标准的电器、 材料;及时取走烤火时覆盖的被、巾;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私拉乱 接电线、开关、插座;(九)遵守平安用气管理规定,管理好燃气用具,做到人离燃气 断;(十)不在电梯内吸烟;发生火警时,不得使用电梯;(十一)禁止在高层住宅(提示:高层住宅为27米以上的住宅)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平安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 自行车充电。(十二
4、);(十三)法律法规及本规约关于消防平安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区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做好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第 (可多项选择)项规定:(-)在家中滤出厨余垃圾水分,采用专用容器盛放,减少塑料 袋使用。将生活垃圾分别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 他垃圾四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 燃烧或者堆放;(二)将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有关单位上门收集;(三)装饰装修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临时堆放点;U!)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疗废物、动
5、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五卜第二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应当依法饲养、文明饲养,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部门 实施监督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以下第琴上项规定:(一)每户(含本物业区域内拥有多个专有局部的业主、物业使 用人网养犬数量不得超过只,且不得饲养猎犬、狼犬之类身体较大、 性情较为凶猛的动物;(二)饲养宠物不得阻碍他人正常生活,宠物吠叫影响他人正常 生活、工作和休息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三)为宠物申领饲养许可证,依法饲养;)按照当地宠物饲养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登记和检疫手 续,并接受相关疫苗注射;(五)宠物在公共区域活动时,为宠物
6、佩戴圈、牌、链、套,以 防伤人;(六)做好宠物卫生清洁工作,防止其在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 随处便溺;宠物在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便溺的,宠物的主人应当及 时自行清除;(七)不得携带宠物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等室内公共场所,导盲 犬除外;(八)宠物伤人的,宠物的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专门机构接 受诊治,全部后果由该宠物的主人承当;(九)犬类宠物伤人的,如有狂犬病嫌疑,宠物的主人应当及时 将该宠物送至当地防疫站检验;确认狂犬病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疾 控部门;(十b第二十五条 业主出租物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平安,不得损害 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
7、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对房屋进行隔断后按单间或者床位出租;(二)将厨房、卫生间、客厅等改成普通房间出租;(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出租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群租房;(五)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违法活动;(六b第二十六条 业主出租物业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备 案手续;(二)告知承租人房屋平安使用规定、本规约、本物业区域各项 规章制度、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使用有关内容;(三)承当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连带支付责任;府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承租人及其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8、(五)租赁终止时,到场协助承租方搬离物业区域;(六b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第二十七条 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平安管理,正确使用电梯。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人的维护和管理责 任。第二十八条 水、电等设施属于业主专有(专用)的,由业主承 担维修责任;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共同承当维修责任,维修费用按照其专有局部占比分担。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不得高空抛物;(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三)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U!U!)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
9、意丢弃动 物尸体;(五)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六)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七)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A)不得实施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九卜第三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 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委员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一条本物业区域内不得进行以下活动:(-)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二)从事邪教活动;(三)从事传销、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四b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三十二条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人的选聘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
10、大会会议授权业主委员会承当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的组织 工作,决定权由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应当依法、依规、依约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第三十三条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物业 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案、选聘 方式、选聘规那么、选聘流程、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服务合同主 要内容的等进行表决。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采取(包干制、酬金制b 物业服务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由物业服务人每年月底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照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
11、委员会的监督。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公布服务工程、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第三十六条 因物业服务人撤离等原因终止物业服务,造成“无 人管”状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应 急措施,临时指定其他物业服务人按照原物业服务标准进行临时代管 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代管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标 准执行,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
12、承当。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 等物业服务方案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式和 幅度,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十八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专有局部 使用的,由业主承当;共有局部使用且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的,由物 业服务人承当;不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代缴前款费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予以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合同的 约定,向
13、物业服务人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承当相应违约责任。第七章物业区域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十条本物业区域内,以下方式获得的收益为公共收益:(-)利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位所得的收益;(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广告资源收益;(三)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U!U!)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五)其他属于公共收益的资金。第四十一条本物业区域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第四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
14、约的规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统一经营,其经营收入扣 除物业服务机构经营本钱后,其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委托物业服务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收益的具体分配比例;未约定的,业主委员会 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十三条本物业区域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以下范围使用:(-)年收益的资金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年收益的资金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三)年收益的资金用于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年收益%的资金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缺乏。年收益%的资金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缺乏
15、。(五)。第四十四条本物业区域公共收益的支配权属于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中明确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月,在本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共收 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八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四十五条业主应按照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及本省、市的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物业所在地的关于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属于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当的、保 修期满后应由水电气等专业单位承当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 业服务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四十六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
16、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实施时间等情况,在本物 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列支范围内业主公布,经列支范围内业主依法表 决并到达法律规定条件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四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缺乏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制定续筹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对于不依照 筹集方案按时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经业主委员会两次 以上书面催交仍不履行交存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其履行交存义务。第九章物业使用的监督第四十八条业主应当关心和支持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行
17、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服务合同。业 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可以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约定,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的请 求 业主对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由业主委员会催促其整改,并可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约定,向业 主大会提出要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请求。第四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业主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予以制止,并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监督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规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业 主大会决定,制定本物业区域规章制度,并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
18、 守执行;(二)采取劝阻、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 的行为;(三)对违反本规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劝 阻、警告等方式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物业区域; 2.o第五十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 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 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可以将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房号、欠费数量等信息在 本物业区域内公布。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 业主、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承当以下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
19、付违约金;(二 b第五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业主委员会及物 业服务人有权劝阻、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但仍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以下 第(可多项选择)项措施:(-)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限制违约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二)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 姓名及违约事实;(三)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三条因物业服务和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 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当;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 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当。第五十四条物业使用人在物
20、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当连带责任。第十章附那么第五十五条 本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年月曰) 起生效。修改和补充本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同意后生效。第五十六条 本规约业主委员会保存5份,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X居(村)民委员会、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 各执1份。宜昌市(物业区域名称)业主大会宜昌市(业区域名称管理规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 权益,保障物业平安合理使用,共同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 条例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本
21、规约。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 有约束力。物业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等原那么, 正确使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专有局部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依法依规并按照公序良俗的原那么处理本物业区域内各种相邻关系。积 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文明饲养宠物等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 务规范、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物业区域环境。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区域名称:物业区域坐落:宜昌市县(市)区街道(乡镇)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西至 北至物业类型为:,其中包括:、第五条本物业区域采用
22、以下第种方式管理和服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二)委托其他管理人;(三)自行管理。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下:(-)共用部位:o(二)共用设施:。(三)共用设备:。前款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井、电梯前室(厅 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 承重结构(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屋顶等室 外墙面等部位;前款所称共用设施是指物业区域内,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场地、喷泉、雕塑、小品、桌、椅、凳、绿地、花草树木、停 车场库、照明路灯、文化体育器械(包括各种
23、体育器械、宣传栏、广 播及背景音乐设施等连接房屋内部的线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 和窖井、化粪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电间及物业区域门楼、 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等设施;前款所称共用设备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 各种线路、水箱、水泵、电梯、发电机、配电系统、中央空调、供暖 管道、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快递信报箱(群 避雷装置、消防 器具等设备。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坐落,面积平方米,业主委员会议事 活动用房坐落,面积平方米。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设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大会
24、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 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行使共同管 理事项的决定权。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名称:O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 事规那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 监督。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 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住建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25、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 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方法、业 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 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依法作出约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可领取一定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需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中约定。第四章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权利义务第十条业主除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外,应当积极行使以下物业 管理权利:(-)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并提出有关建议;(二)参选业主委员会;(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26、五)监督公共收益的来源、使用与分配;(六)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七)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A);(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 定;U!U!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五)按照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员、)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员、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业主、物业
27、使用人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以下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和意见建议告知物业服务人 或者业主委员会:(一)消防、安防人员到位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监控设施使用 情况,以及消防、安防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二)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环境卫生情况;(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情况;值班值守及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情况;(五)公共水电费用情况、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的保管情况,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支等情况;(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 改造情况;(七)。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接受业主委员会对以下事项的监督管理:(-
28、)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二)催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实施本物业区域内禁止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五)依法获得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的相关信息。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本物业区域业主是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的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 行相应的义务。第十五条 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规约约定以及业主共同的决定, 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
29、平、合理的原那么,正 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 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物业:(-)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 专有局部,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局部使用性质,禁止将住宅改变为 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二)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管理方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 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考前须知, 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平安;主动配 合物业服务人依据有关规定
30、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 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位置堆放装饰装修材料及装饰装修垃圾,不擅自占 用共有局部。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防止对相邻业主或使 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法定节假日、中高考 前日以及中高考期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规定;)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局部平安使用以及侵害相邻 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 的,在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
31、平安 的原那么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公共设施设备;(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有关规定;(八)阳台封闭不能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平安构成威胁,材质与 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九)出租房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 公德,不违法搭建,不危及物业的平安,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禁止以下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 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改变排水排污管道及检修
32、口、(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 将卫生间改到下层房屋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上方;(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撤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 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平安的行为。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时,除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不得有以下危及建筑物平安或 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 对专有局部地面进
33、行挖掘;(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露台、道路、绿地、 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等共有部损坏或擅自撤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污水、随意抛掷杂物、高 空抛物等;(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 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 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A )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九)影响市容观瞻或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 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34、(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 噪音;(十一)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阳蓬、花架等设 施,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冷凝水收集处理;(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 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十五)在楼道内或物业区域内乱接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十六)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以下规定维修养护物业:(-)对物业专有局部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
35、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局部时,业 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 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 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 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平安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 修义务,物业服务机构可在通知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 主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
36、用由 责任人承当;(五)当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局部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 予以配合;有造本钱物业共有局部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 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当赔偿责任;(六)物业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 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 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向建设单 位追索。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停车,应当遵守以下第(可多项选择)项规定:(-)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的停车管理规定以及车位使用协议;(二)按交通标志(车位线)规范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占 用其他私家车位,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三)漏油、漏水的车辆及报废、弃置的车辆不得停放在本物业 区域公共车位内;开放的车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