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实用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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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合同实用10篇在人们越来越信任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下面是牛牛范文整理的10篇口头合同,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篇一:口头合同 篇一虽然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但并不能解除口头约定变更的合同无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已经实际变履行后,为了更好地爱护劳动者的权益,其可以弥补形式上的缺陷。郭某某原在一家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后因公司发觉其具有数据限制方面的特长,遂于20xx年12月将其调往数控室上班,郭某某也乐意前往,但双方并没有对原劳动合同进行过变更

2、。时至20xx年3月,已经在数控室上班三个月并依据生产车间岗位领取工资的郭某某,突然被公司通知:郭某某的岗位变更后,工作相对轻松,不应再按生产车间的标准获得工资,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资也必需扣回。虽然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即口头变更对并不肯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在详细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采纳口头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远非个别,假如全盘否定,明显既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纳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

3、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纳书面形式为由主见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鉴于公司与郭某某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三个月之久,而期间公司始终没有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须要降低工资问题,确定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需遵照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1、依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状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样予以变更。其次,对

4、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实行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需达成一样的看法。假如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旧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在变更过程中必需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

5、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2、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表面看,好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却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来治愈形式的不足,其事实上是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的。篇二:口头合同 篇二传统中国出于对信义的尊崇,以君子协议进行口头交易,是最普遍的事情。它风光

6、地表达了义士商贾和乡邻朋党一诺千金、一言九鼎式的君子思想、豪放意识和纯朴情怀。具体内容请看下文试论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这种具有道德魅力的传统和文化,步行千年穿越农耕社会而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却依旧活跃于我们的经济生活。法治的力气好像并非它行进中的羁绊,始终无法对它植入理性的约束。口头协议的大量存在,就是例证。没有纸质载体,合同当事人意思合致的内容缺乏证据,口头合同通常会陷入双方各自表述的真实意思表示,甚至沦为事实合同。本文所谓之事实合同,是指缺乏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合同,亦涵盖了仅仅具有口头协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事实合同,被德国学者豪普特于1941年在其专题演说论事实上契约关系所揭示和发

7、展。以豪普特的思想学说为主论,着书立说者颇多,本文只是以这一学说为核心,意在归化其学说的边缘和分枝,重点阐述具有口头协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之规制方法和处理实务。笔者认为,口头合同的意思合致若被履行行为所修改,或被争吵双方各自说明而致其内容不能确定,亦可依事实合同论之。判例1、某楼房的全体业主均系某公司职员或家属,该公司与自然气公司签订合同,由自然气公司供应自然气给该楼房全体业主运用。其他业主均按时支付自然气费用,唯有一位业主以其与自然气公司没有合同为由而拒绝给付。自然气公司遂诉诸法庭,法院判决该业主与自然气公司合同成立,应当支付自然气运用费。2、张有土地,托付李销售,李出售给朱某等十

8、余人。由于张、李纠纷,张对李出售土地不予认可而不能交付土地。朱某等人遂持付款凭据起诉张、李二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张、李二人的合同成立,并要求二人担当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诉讼恳求。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务的初始状态看,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的区分不完全在于当事人是否经验了意思合致,因为前者不是必需。而在嗣后的处理上,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没有本质的区分,因为已经被我们植入了意思合致的事实合同,已经和口头合同一样具有了相同的物理构成,尽管意思合致的植入具有明显的痕迹且充溢争议。假如我们接受豪普特教授的理论,我们动用合同法的理由就变得特别简洁。或许,我们只是想更加自由的出入于合同法巡航的领域,才如

9、此热衷于丰富和完善事实合同理论。为了便于理解,可以给口头合同再作一次划分:其一为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要约和承诺而产生意思合致,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口头合同。其二为当事人根本未经要约和承诺,但依据其事实行为仍可以推断其成立了以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欠缺意思合致,但仍称呼其为口头合同。通常,假如须要,我们会拟制一种关系来修补或代替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并把它植入当事人之间,使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呈现出来,得以便捷和正值的动用合同法来处理它。否则,我们会面临新的问题:我们揭示了事实合同的主动性和重要性,却不得不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加以规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在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往往将事实合同表述为合同

10、关系。例如,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成立,而不是要求确认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很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因循该法条进行恳求和表达。因此,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均可以干脆要求确认其效力,没有必要因缺乏书纸介质而改为要求确认合同关系如何如何。否则,易生法律概念的混乱。篇三:口头合同 篇三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实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的这

11、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实行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别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纳书面形式。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纳书面形式。”海商法规定,船舶全部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其他法律对详细合同要求采纳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劳动法第十九条

1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以及担保法第十三条等等。我国参与国际公约,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纳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纳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看法,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看法认为,合同法应当规定合同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简单发生争议。另一种看法认

13、为,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凡是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再规定限制条件。在起草的过程中,有关合同形式条文的写法也数易其稿。考虑到既要适应现实须要,又要提倡当事人尽量实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避开空口无凭,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法制化,本条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确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主动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

14、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干脆、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纳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纳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们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

15、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接着交房租,出租人仍旧接受租金。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接着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篇四:口头合同 篇四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用口头语言做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合同采纳口头形式不用当事人特殊指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更是特别普遍。凡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纳口头形式。但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需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

16、约,特殊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实行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实行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时,最好采纳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肯定要留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一、应对口头合同风险的举措1、杜绝口头承诺;2、签订既能促成交易,又能限制风险且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二、如何预防口头合同风险?1、签订正规合同文本例如,北京运用的家装合同是由北京市工商局监制的修订版,合同全称为,这是正规的文本合同。由该公

17、司自拟的合同别轻信。2、条款看不懂别签字签字之前,肯定要看好合同中约定的每个条款,有模棱两可或看不懂的条款,肯定要问清晰。不要漏项不填,事前约定越具体,发生问题时越好解决。篇五:口头合同 篇五甲方(贷方)乙方(借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_(大写)元人民币整。其次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1、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计算。2、利息支付方式为_。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五条还款方式1、乙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或者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于_

18、年_月_日前一次性供应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第七条保证条款乙方以_为甲方供应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干脆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期供应借款的,按未供应部分的日万分之_担当违约责任。2、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运用期间的利息。3、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担当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它本合

19、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表人:代表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合同签订地: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合同出借方:xxxx借款方:xxxxxxxxxxxxxxxx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其次条借款金额:人民币xxxx(¥xxxxx)元整。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纳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改变,年利息为百分之六。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20xx年x月9日止。出借方将于20xx年x月xx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2、还款时

20、间与金额: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xx年x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xx%违约金。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一)借款方义务1、借款方必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2、借款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二)出借方义务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第七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

21、权要求违约方接着履行本协议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1、借款人须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30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3、由于不行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担当违约责任。x、本协议的变更,必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

22、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盖章)_出借人(签字)_代表人:_身份证号:_电话:_电话: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篇六:口头合同 篇六【案例1】:市民张先生20xx年来柳州市某单位工作,在柳北区某小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并把家人接来共同生活。在租房时,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了两年的租赁期限。然而,20xx年5月,刘将上述房屋转卖给韦先生,并办理了过户。随后,韦来到上述房屋,要求张搬离。张无奈之下,将刘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刘退还预先支付的租金和押金共1.2万元。最终,法

23、院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支持了张的诉求。说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爱护承租人的利益。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无权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本案中,刘将房屋易主,但是并不影响之前与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接着生效;之后因租赁无法进行,双方也都同意解除,已预支的租金和押金应予以返还。口头解除合同 仍要支付租金?【案例2】:20xx年9月,与房东周某口头协商解除之前的租赁合同后,小覃搬出周位于跃进路的一处门面。3个月后,小覃却被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由小覃支付拖欠的租金6000

24、元。小覃很无奈,自己明明已经搬离了门面,而且双方也口头约定解除了租赁合同,为何还要再支付租金。之后,经法院调解,小覃支付了20xx元给周某,双方解除了之前的租赁合同。说法: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只要合同未解除,双方都应按合同内容兑现。从合同上来讲,租客即使未运用房屋,也应当支付房租。法官提示,口头解除合同是存在隐患的,一旦有一方不认账就可能发生纠纷。因此,一旦确定不再租赁房屋,双方要主动沟通,肯定要从法律上解除合同,即双方签署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篇七:口头合同 篇七口头合同的效力依据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

25、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纳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实力和民事权利实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爱护。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干脆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亲密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

26、为主的原则,其重要缘由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实行口头形式。合同实行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洁的合同,适于采纳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困难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纳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实行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担当违约责

27、任。口头合同不宜采纳的情形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的状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样,都可以采纳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特别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看法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酬劳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

28、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看法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酬劳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纳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篇八:口头合同 篇八一、口头合同是什么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干脆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亲密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缘由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

29、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实行口头形式。合同实行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洁的合同,适于采纳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困难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纳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实行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担当违约责任。二、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依据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0、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纳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实力和民事权利实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爱护。综上可知,对于一些比较特别的合同,我国法律干脆规定必需运用书面形式订立,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既可以实行书面形式也可以实行口头形式订立。也就是说,那些法律规定必需运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假如采纳口头形式的

31、话,就是无效的。篇九:口头合同 篇九一、口头合同的有效适用情形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干脆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亲密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缘由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实行口头形式。二、口头合同不宜采纳的情形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的状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样,都可以采纳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

32、的交易中特别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现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酬劳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纳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三、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爱护。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

33、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实力和民事权利实力;5、意思表示真实。篇十:口头合同 篇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状况而不断改变的,依据自身生产经营须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行或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此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详细变更形式,一方面是劳动合同书面化原则的延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预防以后因变更事项理解不明发生争议。但是,此条款的规定也会产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对“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假如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口头或

34、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又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假如未采纳书面形式的,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未变更,仍旧根据原劳动合同履行。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事实上是原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依据改变了的条件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行为,与订立劳动合同一样,理所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还有一种观点,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实行书面形式,但在特别情形下,对于口头变更的形式也应赐予确定性评价,不能否认其变更的效力。我们认为,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不行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

35、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实行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肯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确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峻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本司法说明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纳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纳书面形式为由主见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变更实行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

36、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止处于悬而未决的事实状态。当然,这些必需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而这种合意是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的,且这种实际履行的表现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须达到肯定履行期间才能表现并被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并达成了合意,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合同多长时间才能视为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从而作为推断无书面劳动合同变更的标准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相识。我们认为,实际履行期限至少超过一个月才能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变更履行了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变更劳

37、动合同后工作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变更后的劳动酬劳,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认可变更的内容。综上,正确理解对于此项的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三是就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虽然比不上书面变更,但是口头变更在满意肯定条件的时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明显这些条件要比书面变更严格的多。浅谈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条款要经过双方协商一样,且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一样,变更劳动合同,应实行书面形式。但是在第十一条中明确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假如一方提出变更

38、劳动合同,另一方以实际行为予以接受,也可以视为双方达成变更的合意。本文分析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仅供参考。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样,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爱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39、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行能对涉及合同的全部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改变,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改变,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须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状况相脱节的状况下,若接着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值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肯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样,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

40、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改变发展了的新状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接着履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上述情形并不是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旧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现实当中,会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有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不填,等“有用时”随意填写,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大相径庭,试图躲避劳动执法部门监管,规避自己的劳动风险及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酬劳等进行单方变更

41、调整。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约定成为了法定必备内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不得擅自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1、双方协商一样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状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样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实行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

42、,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需达成一样的看法。假如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旧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在变更过程中必需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

43、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主要是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需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假如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假如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

44、法规的状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依据法律、法规的改变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需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缘由。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据市场改变确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据市场改变可能会常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行避开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状况。在这种状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变更而发生变更。(3)客观方面的缘由。这种客观缘由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

45、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行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由于不行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行能或者失去意义。不行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如自然灾难、意外事故等。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状况改变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3、用人单位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依据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需满意如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

46、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即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法律就给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岗位调整后,仍旧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有权利单方确定解除劳动合同。须要留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需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无效行为。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效力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据该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纳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

47、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纳书面形式为由主见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头变更的内容须符合如前所述的法定变更情形,即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变更符合实质要件,而仅缺少书面的形式要件;2.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任何一方未提出任何异议;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如何认定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呢?通常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劳动合同变更的生效要件在形式上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是可以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另一方面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还是可以从其他企业内部的文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详细状况详细分析,但首先应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作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原则来对待,因为这有利于爱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我们要考虑不能简洁否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针对某些事项的口头变更,否则会出现违反爱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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