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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教职工病事假请销假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聘用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体系,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参照*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实施办法、师德与年度考核办法、教职工履职考核及其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此实施办法。一、聘用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病事假等请销假制度情况作为本人考核与发放工资重要依据之一。一、病假聘用教职工因病可以凭医疗证明请病假。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每学期事假一般累计不超过 *个工作日。超过*天,取消本学期出勤奖。三、病事假一天扣*元。四、事假每月*天以内,保留出勤奖。超出*天,取消当月出勤奖,同时从基础工资按每天*元扣除。五、严格做到先审批后请假。根据请假天数和审批权限,请假人在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才能请假,不得耽误所承担的工作。六、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而长期脱岗。七、以下情况,按旷工处理: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2、请假期限已满,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3、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八、教务处严格执行请销假程序。专人登记上报,原始资料(请假条、证明、报表等)专人保管,存档备查。请假情况每月公示一次。因考勤制度执行不严或者管理不到位,未尽审核职责,瞒报、漏报,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管理秩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