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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11 10:46洪府发2015 33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驻昌 有关单位: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12月2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昌市突发公共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洪府发(2005) 50号)同时废止。2015年9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目 录1总那么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1.4
2、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那么1.6 预案体系 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法制力、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水务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 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外办、市防震减灾局、市人防办、 南昌地方海事局、武警南昌市支队、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水电第四支队、南昌供 电公司、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2.2办事机构2.2.1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作为其办事机构,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为专职,其主要职责是:(1 )执行市应急委员会
3、的决定和指示;(2)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3)联系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 促和检查;(4)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 预案;(5)指导市级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总体 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6 )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2.2 建立南昌市应急联动中心,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作为应急指挥平台,依托 110, 119、120、12345报警台对全市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实施接警,并组织应急联 动单位进行即时先期应急处置。市人防地面指挥中心作为政府应
4、急平台的备用平台,人 防机动指挥平台作为政府应急平台救援现场指挥平台。2.2.3 市应急联动中心归属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主任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由市公 安局指挥长、市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任常务副主任,市公安局、市人防办(民防局)、 市安监局、市卫计委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2.3指挥机构2.3.1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和专项应急预案的情况,市应 急委员会下设假设干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市相应类型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 落实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编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组
5、织指 挥本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开发区、新区开展一般突发事件的 处置,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 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承当市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 他任务等。(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分管市委常委任顾问,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南昌警备 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武警水电第四支队支 队长任副总指挥,市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 水务局。(2)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南昌警备区参谋长、市政府 分管副秘书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市
6、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武警南昌市支队、 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水电第四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 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3)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 土资源局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水电第四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地质灾害应 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4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南昌警备区参谋长、市政 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相 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5)市气象
7、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 象局局长、武警水电第四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 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6)市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 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平安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 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7)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 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 挥,市道路交通
8、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8)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南 昌地方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水上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 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南昌地方海事局。(9)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 安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相关 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10 )市电网大面积
9、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 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南昌供电公司、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电网大面积停 电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 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12 )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必要时市长任总指挥,市有 关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计委主任等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1
10、3 )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市政 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 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14 )市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食药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食品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其办公室设在市食药监局。(15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 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粮食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粮 食局。(16 )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
11、副秘书长、市外侨办主任、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 负责人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外侨办。(17 )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 市委副书记任第一副总指挥,政法委书记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公安 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其他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相关部 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事件涉及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其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 公安局指挥中心)。(18 )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南昌警备区、武警南昌市支队、市公安局、市公安消
12、防支队负责人 任副总指挥,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办 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人员构成、成员单位职责等由各专项预案作出规定;各专项应 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增减调整。处置其他突发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由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明确。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可 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 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 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各工作组组长,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的主要 职责是
13、:全力组织救治伤员、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 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 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 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随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一 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的,应立即向市专项应急指挥 部、市应急指挥部报告。2.4 县区机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是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 和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14、的先期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 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2.5 部门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 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 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承当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 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政府、开发区(新 区)管委会和市属经济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做好突发事 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6 基层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
15、人员,建立应对突发 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机制,要针对所辖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突发事 件的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要制定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协助有 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和救援工作。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 的责任人,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2.7 企事业单位机构 本市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和处置,组 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领导,同时 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接受所在
16、地县区、开发区(新区)的指挥。2.8 专家组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 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就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突发事件发生开展趋 势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评估等工作。2.9 志愿者建立健全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及调用机制,规范应急救援志愿服务行为,引 导应急志愿服务行动,发挥应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的重要作用。3、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 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
17、级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 全快速反响系统;加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 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城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 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3.1 预测与预警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 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 预测预警系统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 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 委会、市政府有
18、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 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市应急联动中心设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市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以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较大以上突发 事件信息。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 判断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到达一般预警级别的,及时向事件可 能发生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进行通报;对到达较重预警级别的,向 市应急委员会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作出预警的相关决定,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达 到特别严重、严重预警级别的,
19、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县区、开发区、新区参照执行。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 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开展趋势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 别严重)、II级(严重)、in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 蓝色表示,具体的级别由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细分。市应急委员会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较重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 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国家、省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
20、采 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涉及到跨市的较重及以上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政府 批准;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委员会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一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 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那么进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 确、无偿的原那么。依托气象部门建立市、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未设立气象局的县区(开发区、新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可设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急办或相关气象办事机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子显示屏、高
21、音喇叭、 、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智能终端等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 渠道,扩大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偏远 地区,应当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有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 报盲区和偏远地区。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委员会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县区(开发区、新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要按照分级标准在2小时内如实向市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 况可先 口头报告,判明情况后再
22、跟进补报,同时通报突发事件涉及到的有关县区、 开发区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市政府要在3小时内向省政 府报告。涉及其他设区市和省直部门的信息,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还应通报有关设区 市和省直部门。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区) 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直至省政府报告,报 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开展趋势和已经采 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应急委员会 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
23、给有关县区、开发区新区和部门,并跟 踪反响落实情况。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事件 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拟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突 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 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2.2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 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 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单
24、位和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 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事发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 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 报告,特别是公安、消防、卫计委、安监、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迅速参与突发事件先期处置。2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指挥机构2.4 县区机构2.5 部门机构2.6 基层机构2.7 企事业单位机构2.8 专家组2.9 志愿者3运行机制3.1 预测与预警3.1.1 预测预警系统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3
25、.2.2 先期处置3.2.3 应急响应3.2.4 指挥与协调3.2.5 响应升级3.2.6 社会发动3.2.7 新闻报道与发布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 可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对突 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的力度,并迅速向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和市长汇报,相关市专项 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案规定自动开始运作。3.2.8 应急响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工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 公室,经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 应急指挥部)
26、总指挥、总指挥长向市应急委主任报告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通报市政 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市专项应急指挥 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场所)进行指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 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n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应急 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主要领导报告;或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总指挥长向市应急委主任报告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通报市政 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场所)进行指
27、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 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较大突发事件(m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县区 (开发区、新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分管市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和属地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全权指挥。必 要时分管市领导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IV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或属地县区 (开发区、新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整个事件由市 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县区(开发区、新区)全权负责处 置。国
28、家、省里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3.2.9 指挥与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的规定及 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进行指挥与协调;需要市应急委员会处置的,由市应急委员会派 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协调或指导有关县区(开发区、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 要包括:(1 )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开发区、新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 急救援,必要时协调有关志愿者队伍协助和辅助救援;(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3)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市属单位与县区(开发 区、新区)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4)部署
29、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受突发事件影响人员的安置,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 当地社会稳定等工作;(5)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向兄弟城市、省政府 请求支援的情况等;(6 )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所在区县(开发区、新区)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或市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 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 门予以协助。当国家或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成立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时,市政府接 受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0、,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做好各项应 急处置工作。3.2.5 响应升级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缺乏以控制事态开展,需 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 牵头处置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委 员会协调其他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当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政府的名义,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 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或直接商请相关市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跨市外部援助,或需要省政府、 国家有关部门(
31、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提 出需要救援的事项内容、时机,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3.2.6 社会发动根据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涉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县区政府、 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发动令,发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 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 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新闻报道与发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 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那么,按照国
32、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 开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防止不实消息的传播。突发事件发生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 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 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 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驻昌、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 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发布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新闻舆论组,加强舆论收集与 研判,提出新闻报道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新
33、闻办组织协调,新 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报道,市政 府新闻办会同牵头处置的市政府部门及事发地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发布信息。一般突 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3.2.8 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或有关部门确认,次生、衍生和 事件危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 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宣布结束应急响应。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宣布 结束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指示或实际需要提出,或者
34、由负责处置的县(区) 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经市应急管 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国家或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成立国 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突发事件结束应急响应由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作出。3.3恢复与重建3.3.1 善后处置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1)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 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 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
35、作。(2)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和灾民聚集生活场所治安防范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 定。(3)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环保、城市 管理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水、 空气等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4 )发改、建设、公路、交通、市政、水务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电力、市政、 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进行修复。(5 )工信、商务、国资、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或商贸 活动,及时调拨粮食、蔬菜、肉类等应急生活物资,满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财 政等相关部门按要求调拨救助资金。(6)及时归还紧
36、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7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 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给予适当的补助。(8)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抚恤。(9)协助保险监管机构催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10 )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发生次生、衍生事件。3.3.2 社会救助(1)民政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团体共同做 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调拨、
37、管理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启 动社会募捐机制,发动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 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2 )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评估、心理急 救、心理危机干预等心理救援工作。(3)司法部门主动对受害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3.3.3 调查与评估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较大及以 上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 向市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应开展必 要
38、的先期调查工作。国家或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成立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的,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进行。一般突 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一般不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最长不 超过90天。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市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 评估,向市政府汇报,并根据要求向省政府(省应急办)报告。各县(区)政府、开发 区(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也应当对本辖区上年度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
39、评估,向县(区) 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汇报,并根据要求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市专项应 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单位也应对上年度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进行 评估,并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3.3.4 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需要市里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 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才是出解决建议或意见, 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国家、省政府援助的,按有关规定提出请求。4、应急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
40、关预案 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 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 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4.1 人力资源保障4.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 便、反响快速、应急有效的原那么,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4.1.2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接受 市、县区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承当本市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4.1.3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分别成立特警、交警、地震、卫生、 安
41、监、国土、环保、气象、水务、森林、城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移动、 电信、联通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当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必要时需根据市应急 委员会、市应急联动中心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其他抢险 救援工作。4.1.4 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由南昌警备区根据需要组建。驻昌部队、武警 南昌市支队、武警水电第四支队救援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4.1.5 社会救援力量。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 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 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
42、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建 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 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市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扶持民间救援组织和志愿救援队 伍,纳入市、县区应急救援体系,根据需要参与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4.1.6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加 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各应急 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有关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
43、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抢险救援任 务。4.1.7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市、县区应急委员 会和各应急指挥部要科学分析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和态势,充分依靠和发挥综合应急 救援队伍和驻昌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先锋队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 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4.1.8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 力等,每年年初向市(县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县区)相关应急指挥部力公室所在 部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4.2 财力保障4.2
44、.1 市政府(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由市政府(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提出,经市(县区、开发区新区) 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4.2.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那么,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开发区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区) 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的请求,市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 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4.2.3 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 和使用的管理
45、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 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4.2.4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应急准备和应急处 置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4.2.5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4.3 物资保障4.3.1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藏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市商务局、市工 信委等相关部门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 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
46、和生活用 品的及时供应。4.3.2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 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藏管理工作;市食药监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 备、供应工作;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本市可生产相关应急产品的工业企业做好生产保障工 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4.3.3 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 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包括工程抢险装备)储藏制度,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物 资供应。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各应急指挥部)按专业需要,进行救援物资和装备器 材的准备、维护、保养和更
47、新。4.3.4 市和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本地有关企 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应急结束3.3恢复与重建3.3.1 善后处置3.3.2 社会救助3.3.3 调查与评估3.3.4 恢复重建4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保障4.2 财力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基本生活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4.6 交通运输保障4.7 治安保障4.8 公共设施保障4.9 气象保障4.10 通信保障4.11 科技保障4.12 人员防护5监督管理5.1 宣传教育5.2 培训1.1.5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县区政
48、府、开发区新区管 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突发事件 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以及被指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储 备的有关企业的名单、生产能力、储藏能力等。市(县区、开发区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一般每5年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生 产潜力调查。436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藏物资的管理,防止储藏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 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1.1.7 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而本市紧缺且缺乏生产能力的物资,应当在保证一定 数量储藏的基础上,与有关地区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便需要时,能够迅 速调入所需物资。4.4 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具体负责与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会 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 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4.5 医疗卫生保障4.5.1 市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