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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畅行高速公路服务开发经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 实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生产平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第二章职责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公司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
2、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 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服务区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单位应当支持支持、配合上级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条 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公司和人员的行政处分 及法律责任追究外,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的批复和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 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因忽视平安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 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
3、取有效措施、 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条 例和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已发生的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 瞒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 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经 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凡公司对事故隐患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和整 改意见的,各单位对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不按时整改而发生事 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和按照平安
4、生产 责任书及平安生产考核奖惩制度进行处分。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公司级特别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0元,并 给于撤职或开除,情节严重属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次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3000 兀。(二)公司级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2000元,次要责 任人罚款10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1000元。(三)公司级较大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要责 任人罚款5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500元。(四)公司级一般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300元,领导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三十五条对以下人员应当
5、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二)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平安技术措施改造的工程, 因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三)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 的主要责任者。(四)因忽视劳动条件,消减劳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五)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六)其它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六条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判断内容是否齐全,证据是否充分,分析是否深刻。第三十七条平安监管部对事故所采
6、取的纠正和防范措施的 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第三十八条工会对事故处置结果和善后处理工作进行跟 踪,评价各方的满意程度。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由公司平安监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附件:1.平安生产事故快报表.平安生产事故台账2 .风险管控登记台帐附件:1平安生产事故快报表报告单位(盖章)报告人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造成的事故 后果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万元已采取的应急 措施其他情况附件:2平安生产事故台账序号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备注1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234
7、5678910第七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 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九条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十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向公司平安监管部、纪检监察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三章事故分级第十条 根据生产平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 经济损失
8、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公司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 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六)公司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 以上10
9、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七)公司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轻伤,或者3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A)公司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轻微伤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低于7日的失能伤害。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高于7日且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或 者急性工业中毒不留任何后遗症的。重伤是指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 急性工业中毒病留有后遗症的。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 向本单位负责人
10、和平安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如事故开展 态势严重,需动用公司、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 直接向公司领导和平安监管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平安监管 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公司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 内向集团公司、省交通厅、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
11、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 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 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 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 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 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 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四条 公司平安监管部应安排专人值班,受理事故报告
12、和举报,值班 为0791-86243836o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五条依据国家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规定,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相应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时,公司平安监管部等有关部门和事故 单位应根据调查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第十六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领导需立即组织平安监管部、工会、纪检监察部及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调查,以初步查明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第十七条在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允许的情况 下,并受上级部门委托可自行调查处理的事故,公司需成立由安 全监管部、工会、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实施事故调 查,形成事故调
13、查报告。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 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 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 拒绝。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 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
14、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 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 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那么,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得到教育 不放过,纠正或预防措施未得到落实不放过。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 职工的监督。平安监管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对发生公司级特别重大事故、公司级重大事故 的处分,由
15、公司经理办公会做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事故造成伤害需办理工伤的,事故单位 要立即报告公司平安监管部和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社会 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等事宜。第二十七条事故单位除按人力资源部要求完成工伤认证材 料的组织上报外,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职工伤亡事故报 告表报平安监管部。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出现的各类事故未及时上报,受伤职工在一个月内也未反映的,对出现的后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责任划分(-)生产事故:生产事故由服务区内人员违章指挥或违章 操作导致的,由违章指挥人员或违章操作
16、人员负主要责任,分公 司、服务区负管理责任;由公司职能部门违章指挥导致的,由指 挥人员负主要责任,该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二)设备事故: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等设备因非正 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或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 的设备故障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因操作失误或违章、维护巡检 不到位而导致的,由操作(运行)人员或巡检人员负主要责任, 分公司、运营督导部负管理责任。(三)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 性伤害事故。工伤事故的界定依据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工伤事 故因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导致的,由指挥人员或操作人
17、员负主要 责任,所属部门负管理责任,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导致 的,由运营督导部、平安监管部负管理责任。上下班途中和因公 出差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四)火灾、火险事故:凡经营范围内内发生着火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着火能够及时 控制,未造成财产较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燃烧现象为火险事故;此类事故根据火灾、火险事故的特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违章 指挥、违章操作、监护不力、平安措施不到位等相关人员和部门 的责任。(五 隔炸事故:凡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此类事故根据事故特点,按照公司有关 规定追究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监护不力、平安措施不到位等相 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六)交通事故:公司内车辆在经营范围内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场内设施损坏,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综合事 务部负管理责任。在场外发生交通事故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出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本公司车辆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为 交通事故,司机负主要责任,综合事务部负管理责任。(七)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因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 故。(八)破坏事故:凡属人为因素,为到达一定目的而蓄意制 造的为破坏事故;破坏事故视情节对破坏人员做出相应处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