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庭审案例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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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被告人、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系年级班级: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2012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 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周围饮酒,吃烧烤进程中,与被害人 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 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 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经北部新 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二、庭审进程(-)庭前预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那么,

2、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 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 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不是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 庭传票、辩护通知。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和是不是对庭 上人员要求回避。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的故意伤害行为。公 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 均无心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 序审理。(二)法庭调查一、法庭提问:(1)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被告人姓名,是不

3、是有前科, 所指控的犯法事实是不是如实等。胡瑶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在案发进程中被告人受 的伤有无通过鉴定?是不是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梁/1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不是看见有人击打被 害人头部?被告人胡瑶的回答为,没有人冲击被害人头部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如何与被害人进行抓扯的? (2)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公诉人被告人梁JI的询问:包括对于所指控的犯法事实是不是如 实,有无心见?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说明其在吃烧烤进程中,发生 纠纷的具体情形,如谁先动的手?是不是有击打被害人头部?如何到 的案?在到案前是不是有公安机关来过?审判长对被告人梁

4、/1的询问包括:在案发前是不是定识被害人?与胡瑶是何种关系?案发时刻?是不是饮酒?从茶社冲出的人 是在拉扯之前仍是以后?二、公诉人举证:第一组,识别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 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 蒋小琴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白;第五组,伤 情鉴定意见等。3、质证: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形有异议:(1)对胡瑶、梁川的到案通过有异议。其以为胡瑶、梁川在案 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8月5 日去的公安局,并非强制。(2)被害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清楚 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

5、(3)案发那时即觉察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的鉴定的真 实性有异议。梁川的辩护人: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2012年8月3日接到公安局 通知同意调查,于2012年8月5日上午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记 录时刻为2012年8月5日13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刻为10秒左右,且击打部位 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明被告人有冲击被害人头部 这一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诉与事实不符。(3)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的开出时刻超过实际发生时刻,且委 托鉴按时刻为2012年7月5日,得出鉴按时刻为2012年7月27日, 其核心鉴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其不符合法

6、定程序,内容不 真实,不能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证据。审判长:辩方的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被告人是自首;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3)公安机关证据程序不合法公诉人答疑: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组成坦白;被害人,被告人的陈诉间接的成认其有殴打头部的事实;有关伤情鉴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院 的时刻晚了。4、辩方提供新证据:举证中的鉴定表中,2012年11月出具的情形说明,证明被告 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关伤害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证明了 被告人冲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其中一种诱因,且致病度仅为 10%-30%o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三)法庭辩论通过质证

7、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二被 告的行为是不是组成自首,公诉人以为不能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 人胡瑶辩白,他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的交巡警平台报案,交巡 警明白案情后,告知他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后才在2012年8月5 日到的公安局。梁川辩白,那时,交巡警让他们先归去,以后鉴定表出 来后,再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就行。胡瑶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一、胡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1)梁川先行将 被害人蒙面,以致以后在击打进程中,无法判断击打部位;(2)因为 鉴定表真实性有待商议,故不能证明二被告对被害人的击打程度;二、被害人的伤害为多因一果;3、二被告认罪态度良

8、好。梁/1辩护人因为对某部份证据的遗漏; 与胡瑶辩护人一同申请恢 复到“法庭调查”,后经合议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中,存在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一、胡瑶、梁川是不 是组成自首;二、伤情鉴定表是不是有合法依据,可否证明被害人的 伤情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四)最后陈述公诉人以为被告人胡瑶、梁川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 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二被 告犯法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 节,按照中华人民

9、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 依法判处。辩护人以为二被告于案发当晚即前去交巡警平台,组成自首,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的行为 仅是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不直接造成伤害,不组成重伤, 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补偿被害人损失,故应减轻其惩罚。三、庭审分析第一,从控辩两边的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咱们能够 很清楚的觉察。从一开始的提问环节开始,控辩两边对被告人的提问, 已经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犯法事实或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其所问问题与 后面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联系,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的问题具有关联 性。其一,关于自首的认定,二被告人于案发当晚即到

10、交巡警平台报案,这一事实是能够确认的。可是其在报案中的供述是不是如实,可 否判定为自首是一个难点。因为,其报案进程的供述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能不能算交代了主要事实需要重点判断,同时,在随后接到的 通知 是不是属于传唤也是一个关于自首认定的核心。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 那么,同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以为,其在案发当晚于交巡警平台报 案的行为能够认定为自首,故应该减轻惩罚。其二,对于伤情鉴定表是不是能够作为证据这一点,我以为应该 从实际的鉴按时刻为准,也就是说以其提交到鉴定中心并出具结果的时 刻为准,而不是以提交复印件于检察院的时刻为准,因此这些鉴定表 是能够作为证据适用的。其三,对于重伤的多因一

11、果关系,这并非能作为免责或减轻条款。 虽说,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能够有多种,但结合那时的情形和事故发 生的时刻,咱们能够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是有被告人的击打行为直接致使 的,故其重伤结果肯定。然后就控辩两边的庭上表现而言,辩方很明显预备不够充分,从 两位辩护人都以证据未及时查看,有漏掉为由,要求恢复法庭调查就可 以够看出。此种行为不仅浪费大家时刻,不经济,且容易造成大家的情 绪波动较大,很容易对裁决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可知,在开庭前, 做好充分预备是超级之有必要的。通过在这次的庭审咱们能够觉察程序的存在有利于对案件有条 不紊的处置,防止混淆、漏证等情形的出现,同时要处置好一个案子, 必需要做好充分的预备工作,不然很容易致使案件不断的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之间转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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