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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事代理制制度研究究赵秀文 中国人人民大学学法学院院 教授授内容容提要: 本文文从比较较法的角角度,对对大陆法法和普通通法上代代理制度度的基本本理论与与实践作作了比较较研究。分析了了我国关关于代理理制度的的立法和和外贸代代理的现现状,指指出应在在代理制制度整体体论的基基础上,建立起起适合我我国社会会主义市市场经济济发展需需要的代代理制度度,并通通过不断断地完善善社会主主义法制制,给国国内更多多的企业业,特别别是大中中型企业业以外贸贸经营权权。代理理是各国国民商法法上的重重要制度度之一。在国际际商事交交易中,代理制制度被广广泛地应应用于国国际货物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证券交交易等领领域
2、,它它对于促促进国际际商事交交往和繁繁荣各国国经济,发挥着着重要的的作用。本文试试从比较较法的角角度,对对大陆法法和普通通法上的的代理制制度作研研究,进进而对我我国涉外外商事代代理的立立法与实实践的现现状及其其改进,提出本本人的看看法。一、大陆法法上的代代理制度度在罗罗马法上上,代理理这个概概念出现现在查士士丁尼(Jusstinniann)时期期 11。但但由于罗罗马经济济多以家家族为单单位,家家庭成员员获得的的财产自自动归家家长所有有,因此此在这一一时期,代理制制度的发发展非常常缓慢。在中中世纪,由于商商业发展展的迫切切需要,出现了了有关代代理的理理论。荷荷兰著名名政治家家、法学学家格老老(
3、Grrotiius Huggo,11583316645)在其战争与与和平法法中,提出了了关于“代理人人的权利利直接来来源于他他的委托托人,其其行为基基于委托托人的授授权”的的理论 2。大陆陆法上的的代理制制度建立立在把委委任(mmanddatee)与授授权(aauthhoriity)严格区区别开来来的础上上。委任任是本人人(又称称委托人人)与代代理人之之间的契契约,调调整本人人与代理理人之间间的内部部关系。授权则则指代理理人代表表本人与与第三人人签订合合同的权权力,它它调整的的是本人人和代理理人与第第三人之之间的外外部关系系。本人人对代理理人在其其授权范范围内实实施的代代理行为为,承担担责任。
4、这就是是大陆法法上的代代理制度度赖以存存在的基基本理论论“区别论论”(tthe theeoryy off seeparratiion)。根据据代理人人究竟是是以代表表的身份份还是以以他个人人的名义义与第三三人订立立合同,大陆法法上的代代理分为为直接代代理和间间接代理理。如果果代理人人以代表表的身份份,即以以本人的的名义与与第三人人签约,就是直直接代理理。直接接代理人人通称为为商业代代理人(ageent commmerrciaal;HHanddelssverrtreeterr)。如如果代理理人以自自己的名名义与第第三人签签约,但但实际上上是为了了本人的的利益(forr thhe aaccooun
5、tt off thhe pprinncippal),则为为间接代代理。间间接代理理人又称称行纪人人(coommii55iiozllHaiire;Kommmisssioonn;r)。在直直接代理理的情况况下,代代理人对对第三人人不承担担个人责责任,此此项责任任由本人人承担。但在间间接代理理的情况况下,由由于代理理人是以以自己的的名义同同第三人人签订合合同的;尽管该该合同的的签订完完全是为为了本人人的利益益,代理理人对此此也应承承担个人人责任,而本人人并不承承担责任任,除非非代理人人把该合合同项下下的权利利和义务务转让给给本人。在国际际商业实实践中,直接代代理人往往往是小小本经营营的商人人,他们们
6、从不以以自己的的名义对对外签约约,他们们服务于于一个或或一个以以上的本本人,代代理往往往是他们们唯一的的职业 3。直接接代理人人通过他他们的劳劳动,为为本人逐逐步积累累起具有有相当价价值的财财富商业信信誉。许许多国家家的经验验表明。个人一一旦有了了商业信信誉,注注注就会会终止代代理关系系,从而而借助于于代理人人已经建建立起来来的信誉誉自己经经营,以以节省向向代理入入支付的的佣金这这项开支支。为了了保护直直接代理理人的合合法权益益,许多多欧洲大大陆国家家的法律律都规定定了对直直接代理理人的专专门保护护。例如如,根据据法国ll9577年修订订的劳劳动法典典的规规定 4, 如果果本人与与直接代代理
7、人人 55之间间的合同同规定期期限,则则本人在在终止合合同前必必须提前前向代理理人发出出通知,此项期期限第一一年为一一个月,第二年年为二个个月,第第三年为为三个月月,依次次类推。如果代代理人被被派驻在在法国境境外工作作,上述述期限还还应延长长,加上上代理人人返回法法国通常常所需要要的必要要时间。德国法法规定,三年内内终止的的代理合合同应提提前6周周通知,三年以以后终止止的合同同应提前前3个月月通知 6。 大大陆法上上对直接接代理人人保护的的另一措措施是:代理人人对于他他在为本本人工作作期间建建立起来来的良好好的商业业信誉,有权向向本人提提出公平平的补偿偿。因为为本人可可继续利利用该信信誉并从从
8、中获利利。其中中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利和奥地地利的法法律,都都承认对对商业信信誉提出出的损害害赔偿请请求权 7。这一一请求仅仅是代理理人的法法定权利利,当事事人不得得通过合合同中的的约定予予以排除除。对于于间接代代理人,一般不不存在上上述保护护性法规规。在商商业实践践上,间间接代理理人一般般资雄厚厚,他们们不同于于直接代代理人,把自己己的命运运束缚在在一个或或几个委委托人的的身上。间接代代理人以以自己的的名义从从事大规规模的商商业活动动和与第第三人订订立合同同,并且且除承揽揽代理业业务外还还经营其其它业务务 88。间间接代理理入与本本人订立立代理合合同时,可以就就合同的的各项条条件,包包括
9、合同同期限、合同终终止时是是否提前前通知及及通知期期限等,作出约约定。二、普通法法上的代代理制度度普通通法上的的代理制制度中没没有直接接代理与与间接代代理的划划分,并并且较早早确立了了本人与与第三人人有直接接合同关关系的原原则。这这一原则则体现在在13889年伦伦敦市政政厅审理理的柯斯斯特思诉诉福特恩恩(Coostaace v.FFortteneeye)的案件件中。 9在该案案中,原原告柯斯斯特思曾曾是伦敦敦商人福福特恩(被告)的学徒徒,在此此期间,福氏令令柯氏到到英格兰兰的桑德德维奇(地名)从一法法国商入入那里采采购了110吨酒酒,但未未支付货货款。法法国商人人起诉到到法院,得到了了令柯氏氏
10、付款的的判决。由于柯柯氏无偿偿 还这这批货款款的能力力,于是是被投入入监狱。柯氏不不服、在在伦敦市市政厅对对其老板板福特恩恩提起诉诉讼,诉诉称是福福氏派他他到桑德德维奇买买酒,并并同意了了这批交交易。伦伦敦市长长和市政政厅的官官员们审审理此案案后认定定,根据据商人习习惯法和和本市的的惯例,既然原原告买酒酒是供被被告使用用,并且且完全是是为了被被告的利利益,因因而被告告必须向向法国的的货主支支付这批批货物的的货款,并宣布布原告无无罪释放放。16689至至17llO年,霍尔特特(Hoolt)法官在在担任王王座法庭庭首席大大法官期期间,把把代理制制度发展展为普通通法上的的一个分分支 10。普通通法上
11、的的代理制制度建立立在“等等同论”(thhe ttheoory of ideentiity)的基础础上。这这一理论论可表述述为“通通过他人人为的行行为视为为自己亲亲自为的的行为”(quui ffaciit pper altteruum ffaciit pper se) 111.普通通法上关关于代理理制度的的“等同同论”,打破了了大陆法法上把委委任与授授权严格格区别开开来的“区别论论”,从从整体上上发展了了代理的的完整的的概念。普通法法所关心心的并不不是代理理人究竟竟以代表表的身份份还是以以本人的的名义与与第三人人签约这这一表面面上的形形式。它它所涉及及的是商商业交易易的实质质内容,即由谁谁来承
12、担担代理人人与第三三人签订订的合同同的责任任。在国国际商事事交易实实践上,从第三三人的角角度看。根据代代理人在在交易中中是否披披露本人人的姓名名和身份份,普通通法上的的本人可可以分为为以下三三种情况况:1.公开姓姓名的本本人(nnameed pprinncippal),又称称显名代代理,即即代理人人在交易易中既公公开本的的存在,也公开开本人的的姓名,在合同同表述上上、注明明代表签订订本合同同。2.不公开开姓名的的本人(unnnameed PPrinncippal),又称称隐名代代理,即即代理人人在交易易中公开开本人的的存在.但不公公开本人人的姓名名,如在在合同中中注明“代理本本人”的的字样。3
13、。不公开开身份的的本人(unddiscclossed priinciipall),又又称不公公开本人人身份的的代理,即代理理人在交交易中不不公开本本人的存存在,以以自己的的名义对对外签约约。作为为合同当当事人一一方。以上上前两种种情况类类似于大大陆法上上的直接接代理,第三神神情况则则与间接接代理相相似。应该该指出,第三种种情况下下的本人人(未公公开身份份的本人人)的法法律地位位与前两两种情况况下的本本人有很很大的不不同。未未公开身身份的本本人原则则上与第第三人没没有直接接的法律律关系,他们之之间的商商业关系系建立在在两个连连续性的的合同基基础上,即第三三人与代代理人之之间的合合同和代代理人与与
14、本人之之间的合合同。在在这种情情况下,尽管代代理人以以自己的的名义与与第三人人签约,但却是是为了本本人的利利益。按按照英美美法,不不公开身身份的本本人一般般也可以以直接介介入代理理人与第第三人的的合同,向第三三人提出出请求权权,如有有必要,还可直直接向第第三人起起诉 12。假如如不公开开身份的的本人行行使了介介入权(rigght of inttervventtionn),就就应向第第三人承承担责任任。另一一方面,第三人人如果发发现了本本人的存存在,他他对根据据其与代代理人签签订的合合同享有有的请求求权,即即可向代代理人提提出,也也可以向向本人提提出,在在代理人人与本人人之间作作出选择择 113
15、。第三人人一旦在在这两者者之间作作出明示示选择,就不得得再向另另一方提提出请求求权。三、关于完完善我国国涉外商商事代理理制度的的几点思思考(一一)我国国代理制制度的现现状我国国的代理理制度,主要规规定在ll9866年民民法通则则中。该法第第63条条规定,“公民民、法人人可以通通过代理理人实施施民事法法律行为为。代理理人在代代理权限限内,以以被代理理人的名名义实施施民事法法律行为为。被代代理人对对代理人人的代理理行为,承担民民事责任任。”如前前所述,代理涉涉及三方方面的法法律关系系,即代代理人与与被代理理人(本本人)的的关系、代理人人与第三三人的关关系及本本人与第第三人的的关系。按照我我国民民法
16、通则则的规规定,代代理人只只有在其其代理权权限内,以本人人的名义义为的法法律行为为,本人人才承担担民事责责任。那那么,如如果代理理人在其其权限内内以自己己的名义义所为的的法律行行为,本本人对此此要不要要承担责责任?从从我国现现行代理理法中,目前还还找不到到充分的的法律依依据。(二二)我国国外贸代代理制度度的困惑惑外贸贸代理制制度是我我国涉外外商事代代理制度度的主要要内容。我国是是从19984年年开始实实行这一一制度的的,其内内容是委委托人委委托外贸贸企业为为其进口口或出口口某种商商品的制制度。在在实践上上,我国国的外贸贸代理可可分为以以下三种种情况:1.国内享享有外贸贸经营权权的外贸贸企业之之
17、间的代代理,代代理人以以本人的的名义对对外经营营进出口口业务;2.国内享享有外贸贸经营权权的外贸贸企业之之间的代代理,代代理人以以自己的的名义对对外经营营进出口口业务;3.国内不不享有外外贸经营营权的企企业与享享有此项项权利的的外贸企企业之间间的代理理,外贸贸企业以以自己的的名义对对外经营营进出口口业务。在上上述三种种情况中中,属于于民法法通则规范之之列的只只有第一一种情况况,此种种情况类类似于大大陆法上上的直接接代理或或英美法法上的显显名代理理。对于于后两种种情况的的法律调调整,目目前尚没没有充分分的依据据 114。在我我国外贸贸实践中中,大量量出现并并需要我我们研究究探索的的正是第第三种情
18、情况。按按照我国国现行法法律,国国内无外外贸经营营权的企企业(以以下简称称为国内内企业)没有与与外商订订立买卖卖合同的的行为能能力。国国内企业业如出口口其生产产的产品品,或者者从国外外进口设设备或原原料,必必须委托托外贸企企业代为为办理。作为外外贸企业业,尽管管它所做做的一切切都是为为了国内内企业的的利益,代为办办理进出出口业务务,但在在对外签签约中,只能以以自己的的名义,而实际际上并不不承担合合同项下下的权利利和义务务,只是是从代办办进出口口业务中中收取一一定的手手续费,真正的的卖方或或买方是是国内企企业,他他们是外外贸企业业与外商商签订的的合同的的实际履履行者。我国国现行的的外贸代代理制度
19、度,有悖悖于民民法通则则中关关于民事事代理的的定义。首先,外贸企企业在与与外商订订立合同同时,并并不是以以被代理理人(国国内企业业)的名名义订立立的;其其次,外外贸企业业一方面面通过以以自己的的名义与与外商签签约,作作为合同同当事人人一方,另一方方面合同同项下的的权利与与义务又又要由国国内企业业承担,这样做做不符合合代理制制度的一一般原则则,并导导致法律律关系上上的混乱乱。由此此产生的的恶果是是:当外外贸企业业作为卖卖方对外外签约后后,如果果国内企企业未能能按合同同规定的的条件履履行,或或者延迟迟履约或或不履约约,由此此对外商商造成的的损失,当然应应由外贸贸企业承承担。外外贸企业业仅收取取少量
20、手手续费,往往不不足以支支付违约约赔偿。同时,外贸企企业对外外理赔后后,往往往得不到到相应的的补偿。在某些些情况下下,外商商明明知知道是国国内企业业违约,但也不不能直接接向该企企业请求求损害赔赔偿。当当外贸企企业作为为买方对对外签约约后,如如果外商商未能按按合同规规定的条条件履约约、延迟迟履约或或不履约约。直接接受损失失的是国国内企业业,由于于国内企企业不是是合同的的当事人人,也不不能直接接向外商商索赔,只能通通过外贸贸企业。如果外外贸企业业由于种种种客观观原因对对外索赔赔不力,国内委委托单位位的损失失也得不不到相应应的补偿偿。 .我国国现行的的外贸代代理制度度,实际际上类似似于大陆陆法上的的
21、间接代代理和普普通法上上不公开开本人身身份的代代理。除除了经贸贸部在119911年发布布的关关于对外外贸易代代理制的的暂行规规定外外,我国国现行法法律中还还没有调调整此种种关系的的法律规规范,这这当然不不利于维维护国际际贸易中中有关当当事人。的合合法权益益一(三三)关于于完善我我国涉外外商事代代理制度度的几点点思考1.关于我我国代理理制度的的理论基基础如前前所述,代理制制度的核核心问题题,是代代理权的的问题。无论是是大陆法法上的“区别论论”,还还是普通通法上的的“等同同论”,都涉及及到这个个根本的的问题。在代理理权限的的范围内内,代理理人无论论是以本本人的名名义还是是以他自自己的名名义与第第三
22、方订订立合同同,也不不论他在在订立合合同时是是否公开开本人的的存在,只要代代理人的的行为是是在其代代理权限限内进行行的,其其后果最最终都应应及于本本人,本本人对此此承担责责任。反反之,如如果代理理人的行行为超出出了他的的代理权权限,即即使代理理人是以以本人的的名义与与第三人人订立合合同的,本人对对代理人人超出其其授权范范围所为为的法律律行为,也不承承担个人人责任。从这个个意义上上说,各各国代理理制度在在代理权权限这一一本质问问题上的的规定,是一致致的。我我国有关关民商事事代理制制度的立立法,也也应以代代理权这这个根本本性的问问题为出出发点,而在此此基础上上建立起起来的代代理制度度,应该该是统一
23、一的。因因此,我我们不妨妨把这理论称称为代理理制度的的整体论论或统一一论 15。从上上述基本本理论出出发,对对照我国国有关代代理制度度的现行行立法,可见民法通通则第第63条条所规定定的是代代理人在在其代理理权限内内以本人人的名义义所为的的法律行行为的后后果,而而没有涉涉及代理理人在其其代理权权限内以以自己的的名义所所为的法法律行为为 116的的后果,因而是是不全面面的。2.关于建建立适合合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发发展需要要的代理理制度的的问题党的的十四大大确立了了发展社社会主义义市场经经济的总总体目标标,我国国重返建建立在市市场经济济机制之之上的关税及及贸易总总协定(GAATT),急需需完善我我
24、国的代代理制度度。我国国民法法通则仅规定定了直接接代理的的情况,而未涉涉及我国国外贸代代理中广广泛采用用的间接接代理的的问题。因此,在原有有法规的的基础上上增加调调整间接接代理关关系的法法律规范范,是完完善我国国涉外代代理制度度的重要要内容。间接接代理制制度的设设立,应应当符合合在我国国建立社社会主义义市场经经济和改改革开放放的总体体目标。此项制制度可借借鉴大陆陆法上关关于间接接代理的的概念,把作为为代理人人的外贸贸企业为为了国内内企业的的利益而而以自己己的名义义对外签签约并承承担合同同项下权权利与义义务的做做法,通通过法律律的形式式固定下下来,让让外贸企企业成为为名副其其实的合合同当事事人一
25、方方,而不不是目前前实践中中只在名名义上承承担对外外商的义义务。另另一方面面,对于于作为委委托人的的国内企企业而言言,应依依照与外外贸企业业订立的的委托合合同承担担责任。在处处理国内内企业与与外商之之间的关关系上,应以借借鉴英美美法上的的做法为为上策。理由是是:第一一、英美美法上的的代理制制度,不不论采用用哪一种种形式,最终都都确认了了本人与与第三人人之间存存在着合合同关系系的原则则。即便便代理人人在不公公开本人人的存在在而以自自己的名名义与第第三人订订立合同同的情况况下。只只要这一一行为属属于在其其代理权权限内所所为,不不公开身身份的本本人原则则上可以以合法地地行使其其介入权权,直接接介入该
26、该代理人人与第三三人订立立的合同同,从而而对第三三人承担担该合同同项下的的责任。与此相相适应,第三人人在主张张合同项项下的权权利时,如果发发现了本本人的存存在,也也可以在在本人与与代理人人之间作作出选择择。其结结果,把把本人与与代理人人之间和和代理人人与第三三人之间间表面上上相互独独立的合合同有机机地连接接在一起起。这样样做有利利于保护护国际商商事交往往中当事事各方的的合法权权益,特特别是经经济上处处于不利利地位的的一方当当事人的的权益,从而实实现在公公平互利利的基础础上进行行的经济济交往。第二,代理制制度是一一个整体体的概念念,它涉涉及本人人、代理理人和第第三人的的切身利利益。代代理人在在其
27、代理理权限内内所为的的法律行行为,最最终应及及于本人人。在商商业交往往实践中中,第三三人明明明知道代代理人的的本人的的存在,却往往往选择与与代理人人进行交交易,这这是由于于第三人人看中的的是代理理人的资资金和信信誉。在在这种情情况下,尽管本本人与代代理人订订立的是是一个合合同,代代理人与与第三人人订立的的是另外外一个合合同,表表面上是是两个互互不相干干的合同同、但从从实质上上看,代代理人正正是为了了本人的的利益,才与第第三人订订合同的的。如果果没有本本人与代代理人之之间的合合同,就就不可能能有代理理人与第第三人之之间的合合同。因此此,从广广义上说说,代理理制度不不仅包括括我国民法通通则第第63
28、条条规定的的代理人人在其代代理权限限内以本本人的名名义所为为的法律律行为,而且也也应该包包括代理理人在其其代理权权限内以以自己的的名义所所为的法法律行为为、这两两种行为为的后果果都应及及于本人人。从代代理制度度的整体体论出发发,在处处理本人人、代理理人与第第三人之之间的关关系上,应采用用普通法法上的做做法为好好。3.完善社社会主义义法制,给国内内更多的的企业以以外贸经经营权对外外贸易由由享有外外贸经营营权的外外贸企业业经营。是我国国现行贸贸易制度度的特点点之一。我国是是一个发发展中国国家,外外汇短缺缺在相当当长的时时间内,都是一一个不容容忽视的的问题,故在短短期内,我国对对外贸易易不可能能完全
29、放放开经营营。可是是,既然然我国已已确立了了发展社社会主义义市场经经济的目目标,国国家也已已下决心心把企业业推向市市场,企企业就必必须面对对市场竞竞争的挑挑战。积积极参与与世界市市场的竞竞争。随随着我国国在关关税及贸贸易总协协定缔缔约国地地位的恢恢复,我我国市场场将要向向其他一一百多个个缔约国国开放,其结果果,即便便在我国国国内市市场上,同样也也是在进进行激烈烈的国际际竞争。如果国国家还像像以前那那样把国国内企业业(特别别是国有有大中型型企业)捆绑得得太死,这些企企业就不不可能与与外国企企业、在在我国境境内设立立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即即三资企企业)、甚至国国内个体体和集体体企业在在平等的的条件
30、下下进行竞竞争。目前前,我国国正在进进行着大大规模的的经济体体制改革革,随着着国家指指令性计计划的逐逐步取消消和指导导性计划划的减少少,以及及国家对对市场经经济实行行的宏观观调控,保证市市场经济济正常有有序地运运转和企企业之间间进行公公平竞争争的任务务,就主主要靠各各种法律律和法规规调整了了。这是是使我国国经济发发展逐步步走向法法治的必必由之路路。纵观观我国以以往的经经济立法法,许多多都带有有明显的的计划经经济的色色彩,而而完善我我国的社社会主义义法制,一方面面,应对对以往的的法律法法规进行行清理和和修订,使之适适应社会会主义市市场经济济的发展展需要。另一方方面,应应当尽快快制定和和出台我我国
31、的公公司法、破产法法、对外外贸易法法、公平平竞争法法、证券券交易法法、劳动动保险法法等一系系列调整整市场经经济发展展所必需需的法律律和法规规。为了了保障国国内外所所有企业业在我国国境内进进行的公公平竞争争,赋予予国内更更多的企企业,尤尤其是大大中型企企业以经经营对外外贸易的的权利,是使他他们能够够直接参参与国内内外市场场竞争的的重要保保证。按按照国际际私法的的一般原原则,当当事人的的民事行行为能力力,适用用该当事事人的属属人法,即当事事人国籍籍所属国国或住所所地国的的法律。根据我我国现行行法律,我国许许多大中中型企业业都不具具备订立立国际货货物买卖卖合同的的行为能能力,这这些企业业生产的的产品
32、如如出口到到其他国国家或地地区.或或者从国国外进口口本企业业所需要要的机器器设备或或原材料料,必须须委托外外贸公司司或企业业代为签签约。与与此形成成鲜明对对比的是是,国外外许多皮皮包公司司和个人人依其本本国法,都具有有上述行行为能力力,而我我们为什什么还要要为自己己人为地地设置重重重障碍碍呢?改革革开放十十多年来来,截至至19992年ll0月,在我国国境内设设立的外外商投资资企业已已逾七万万家 17,这些些企业在在批准经经营的范范围内,都享有有进出口口权。而而这些外外商投资资项目,平均协协议金额额仅为ll25万万美元,有的项项目只有有几万美美元,ll00万万美元以以下的项项目占22/3以以上,
33、投投资总额额在l0000万万美元以以上的仅仅占4%左右。即使是是全国最最大的3300家家外商投投资工业业企业,其平均均投资规规模也只只有4665万美美元。若若根据我我国大中中型企业业划分的的标准来来衡量,外商投投资企业业中能算算得上大大中型企企业的仅仅占3% 118。而国内内的大中中型企业业有几十十万家,只有极极少数象象首钢这这样的大大型企业业才享有有外贸经经营权。笔者认认为,随随着我国国社会主主义法制制建设的的不断完完善,国国内企业业,特别别是大中中型企业业,只要要从法律律上和经经济上具具备了经经营对外外贸易的的条件,就应当当允许他他们自主主经营,自负盈盈亏,或或者由他他们自己己选择委委托其
34、他他外贸公公司或企企业代为为经营。法律和和国家主主管部门门没有必必要把他他们限制制得太死死。当然然,这样样做的前前提是要要有一整整套在公公平条件件下进行行公平竞竞争的法法律和法法规。注释释:注:11 施施米托夫夫:“国国际贸易易代理比比较研究究”,载载施米米托夫国国际贸易易法文集集,荷荷兰克鲁鲁沃学术术著作出出版 公公司,119888年,第第3099页。22 格格老秀斯斯:战战争与和和平法,第22卷,第第ll、18页页。33 施施米托夫夫“国际际贸易代代理比较较研究”,载施米托托夫国际际贸易论论文集,荷兰兰克鲁沃沃学术著著作出版版公 119888年版,第3442页。44 法法国第557一227
35、7号号法案。55 这这里的直直接代理理人,是是指受劳劳动法典典保护的的人,包包括旅行行推销员员、代表表和推销销员(VVRP),他们们的法律律 地位位相当于于雇员。66 德国商商法典第899条。77 施米托托夫国际际贸易法法论文集集,第第3444页。88 同同 77,第第3433页。99 AA.K.R.KKiraalfyy:英英国法原原始资料料集,19557年,伦敦,第2441页。110 施米米托夫国国际贸易易法论文文巢,第3116页。111 同上书书,第3317页页。112 Bowwsteead:代理理,伦伦敦19968年年第133版,第第899页。113 施米米托夫国国际贸易易法论文文集,第
36、3225页。114 19991年88月,经经贸部发发布了关于对对外贸易易代理制制的暂行行规定,对外外贸企业业以自己己的名义义代国内内厂 家家对外签签约产生生的权利利和义务务作了若若干规定定,但该该暂行行规定充其量量不过是是一项行行政法规规,其中中许 多多规定都都有悖于于民海海通则这一基基本法的的规定。115 这只是是作者的的一点初初步想法法在此提提示,以以期抛砖砖引玉。116 即大陆陆法上的的间接代代理和普普通法上上的不公公开本人人身份的的代理。117 参见国际商商报,19992年111月112日。118 刘祥生生:“我我国外商商投资规规模结构构分析与与调整对对策”,载国国际经济济合作19992年99月号,第166页。出处处:商事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