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代理制度研究研究与分析208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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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国际商事代理制度研究赵秀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内容提提要: 本文从从比较法法的角度度,对大大陆法和和普通法法上代理理制度的的基本理理论与实实践作了了比较研研究。分分析了我我国关于于代理制制度的立立法和外外贸代理理的现状状,指出出应在代代理制度度整体论论的基础础上,建建立起适适合我国国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发发展需要要的代理理制度,并并通过不不断地完完善社会会主义法法制,给给国内更更多的企企业,特特别是大大中型企企业以外外贸经营营权。代理是是各国民民商法上上的重要要制度之之一。在在国际商商事交易易中,代代理制度度被广泛泛地应用用于国际际货物买买卖、运运输

2、、保保险、支支付、证证券交易易等领域域,它对对于促进进国际商商事交往往和繁荣荣各国经经济,发发挥着重重要的作作用。本本文试从从比较法法的角度度,对大大陆法和和普通法法上的代代理制度度作研究究,进而而对我国国涉外商商事代理理的立法法与实践践的现状状及其改改进,提提出本人人的看法法。一、大大陆法上上的代理理制度在罗马马法上,代代理这个个概念出出现在查查士丁尼尼(Juustiiniaan)时时期 1。但但由于罗罗马经济济多以家家族为单单位,家家庭成员员获得的的财产自自动归家家长所有有,因此此在这一一时期,代代理制度度的发展展非常缓缓慢。在中世世纪,由由于商业业发展的的迫切需需要,出出现了有有关代理理

3、的理论论。荷兰兰著名政政治家、法法学家格格老(GGrottiuss Huugo,11583316645)在其战战争与和和平法中中,提出出了关于于“代理理人的权权利直接接来源于于他的委委托人,其其行为基基于委托托人的授授权”的的理论 2。大陆法法上的代代理制度度建立在在把委任任(maandaate)与授权权(auuthooritty)严严格区别别开来的的础上。委委任是本本人(又又称委托托人)与与代理人人之间的的契约,调调整本人人与代理理人之间间的内部部关系。授授权则指指代理人人代表本本人与第第三人签签订合同同的权力力,它调调整的是是本人和和代理人人与第三三人之间间的外部部关系。本本人对代代理人在

4、在其授权权范围内内实施的的代理行行为,承承担责任任。这就就是大陆陆法上的的代理制制度赖以以存在的的基本理理论“区别别论”(thee thheorry oof ssepaarattionn)。根据代代理人究究竟是以以代表的的身份还还是以他他个人的的名义与与第三人人订立合合同,大大陆法上上的代理理分为直直接代理理和间接接代理。如如果代理理人以代代表的身身份,即即以本人人的名义义与第三三人签约约,就是是直接代代理。直直接代理理人通称称为商业业代理人人(aggentt coommeerciial;Hanndellsveertrreteer)。如如果代理理人以自自己的名名义与第第三人签签约,但但实际上上

5、是为了了本人的的利益(forr thhe aaccoountt off thhe pprinncippal),则为为间接代代理。间间接代理理人又称称行纪人人(coommii55iiozllHaiire;Kommmisssioonn;r)。在直接接代理的的情况下下,代理理人对第第三人不不承担个个人责任任,此项项责任由由本人承承担。但但在间接接代理的的情况下下,由于于代理人人是以自自己的名名义同第第三人签签订合同同的;尽尽管该合合同的签签订完全全是为了了本人的的利益,代代理人对对此也应应承担个个人责任任,而本本人并不不承担责责任,除除非代理理人把该该合同项项下的权权利和义义务转让让给本人人。在国国

6、际商业业实践中中,直接接代理人人往往是是小本经经营的商商人,他他们从不不以自己己的名义义对外签签约,他他们服务务于一个个或一个个以上的的本人,代代理往往往是他们们唯一的的职业 3。直接接代理人人通过他他们的劳劳动,为为本人逐逐步积累累起具有有相当价价值的财财富商业信信誉。许许多国家家的经验验表明。个个人一旦旦有了商商业信誉誉,注注注就会终终止代理理关系,从从而借助助于代理理人已经经建立起起来的信信誉自己己经营,以以节省向向代理入入支付的的佣金这这项开支支。为了保保护直接接代理人人的合法法权益,许许多欧洲洲大陆国国家的法法律都规规定了对对直接代代理人的的专门保保护。例例如,根根据法国国l9557

7、年修修订的劳劳动法典典的规规定 4, 如果本本人与直直接代理理 人 5之间的的合同规规定期限限,则本本人在终终止合同同前必须须提前向向代理人人发出通通知,此此项期限限第一年年为一个个月,第第二年为为二个月月,第三三年为三三个月,依依次类推推。如果果代理人人被派驻驻在法国国境外工工作,上上述期限限还应延延长,加加上代理理人返回回法国通通常所需需要的必必要时间间。德国国法规定定,三年年内终止止的代理理合同应应提前66周通知知,三年年以后终终止的合合同应提提前3个个月通知知 66。 大陆法法上对直直接代理理人保护护的另一一措施是是:代理理人对于于他在为为本人工工作期间间建立起起来的良良好的商商业信誉

8、誉,有权权向本人人提出公公平的补补偿。因因为本人人可继续续利用该该信誉并并从中获获利。其其中法国国、德国国、瑞士士、意大大利和奥奥地利的的法律,都都承认对对商业信信誉提出出的损害害赔偿请请求权 7。这一一请求仅仅是代理理人的法法定权利利,当事事人不得得通过合合同中的的约定予予以排除除。对于间间接代理理人,一一般不存存在上述述保护性性法规。在在商业实实践上,间间接代理理人一般般资雄厚厚,他们们不同于于直接代代理人,把把自己的的命运束束缚在一一个或几几个委托托人的身身上。间间接代理理人以自自己的名名义从事事大规模模的商业业活动和和与第三三人订立立合同,并并且除承承揽代理理业务外外还经营营其它业业务

9、 8。间间接代理理入与本本人订立立代理合合同时,可可以就合合同的各各项条件件,包括括合同期期限、合合同终止止时是否否提前通通知及通通知期限限等,作作出约定定。二、普普通法上上的代理理制度普通法法上的代代理制度度中没有有直接代代理与间间接代理理的划分分,并且且较早确确立了本本人与第第三人有有直接合合同关系系的原则则。这一一原则体体现在113899年伦敦敦市政厅厅审理的的柯斯特特思诉福福特恩(Cosstacce vv.Foorteeneyye)的的案件中中。 9在在该案中中,原告告柯斯特特思曾是是伦敦商商人福特特恩(被被告)的的学徒,在在此期间间,福氏氏令柯氏氏到英格格兰的桑桑德维奇奇(地名名)从

10、一一法国商商入那里里采购了了10吨吨酒,但但未支付付货款。法法国商人人起诉到到法院,得得到了令令柯氏付付款的判判决。由由于柯氏氏无偿 还这批批货款的的能力,于于是被投投入监狱狱。柯氏氏不服、在在伦敦市市政厅对对其老板板福特恩恩提起诉诉讼,诉诉称是福福氏派他他到桑德德维奇买买酒,并并同意了了这批交交易。伦伦敦市长长和市政政厅的官官员们审审理此案案后认定定,根据据商人习习惯法和和本市的的惯例,既既然原告告买酒是是供被告告使用,并并且完全全是为了了被告的的利益,因因而被告告必须向向法国的的货主支支付这批批货物的的货款,并并宣布原原告无罪罪释放。116899至177lO年年,霍尔尔特(HHoltt)法

11、官官在担任任王座法法庭首席席大法官官期间,把把代理制制度发展展为普通通法上的的一个分分支 10。普通法法上的代代理制度度建立在在“等同同论”(thee thheorry oof iidenntitty)的的基础上上。这一一理论可可表述为为“通过过他人为为的行为为视为自自己亲自自为的行行为”(quii faacitt peer aalteerumm faacitt peer sse) 111.普通法法上关于于代理制制度的“等等同论”,打打破了大大陆法上上把委任任与授权权严格区区别开来来的“区区别论”,从从整体上上发展了了代理的的完整的的概念。普普通法所所关心的的并不是是代理人人究竟以以代表的的身

12、份还还是以本本人的名名义与第第三人签签约这一一表面上上的形式式。它所所涉及的的是商业业交易的的实质内内容,即即由谁来来承担代代理人与与第三人人签订的的合同的的责任。在国际际商事交交易实践践上,从从第三人人的角度度看。根根据代理理人在交交易中是是否披露露本人的的姓名和和身份,普普通法上上的本人人可以分分为以下下三种情情况:1.公公开姓名名的本人人(naamedd prrinccipaal),又又称显名名代理,即即代理人人在交易易中既公公开本的的存在,也也公开本本人的姓姓名,在在合同表表述上、注注明代表表签签订本合合同。2.不不公开姓姓名的本本人(uunnaamedd Prrinccipaal),

13、又又称隐名名代理,即即代理人人在交易易中公开开本人的的存在.但不公公开本人人的姓名名,如在在合同中中注明“代代理本人人”的字字样。3。不不公开身身份的本本人(uundiisclloseed pprinncippal),又称称不公开开本人身身份的代代理,即即代理人人在交易易中不公公开本人人的存在在,以自自己的名名义对外外签约。作作为合同同当事人人一方。以上前前两种情情况类似似于大陆陆法上的的直接代代理,第第三神情情况则与与间接代代理相似似。应该指指出,第第三种情情况下的的本人(未公开开身份的的本人)的法律律地位与与前两种种情况下下的本人人有很大大的不同同。未公公开身份份的本人人原则上上与第三三人

14、没有有直接的的法律关关系,他他们之间间的商业业关系建建立在两两个连续续性的合合同基础础上,即即第三人人与代理理人之间间的合同同和代理理人与本本人之间间的合同同。在这这种情况况下,尽尽管代理理人以自自己的名名义与第第三人签签约,但但却是为为了本人人的利益益。按照照英美法法,不公公开身份份的本人人一般也也可以直直接介入入代理人人与第三三人的合合同,向向第三人人提出请请求权,如如有必要要,还可可直接向向第三人人起诉 122。假假如不公公开身份份的本人人行使了了介入权权(riightt off innterrvenntioon),就就应向第第三人承承担责任任。另一一方面,第第三人如如果发现现了本人人的

15、存在在,他对对根据其其与代理理人签订订的合同同享有的的请求权权,即可可向代理理人提出出,也可可以向本本人提出出,在代代理人与与本人之之间作出出选择 133。第第三人一一旦在这这两者之之间作出出明示选选择,就就不得再再向另一一方提出出请求权权。三、关关于完善善我国涉涉外商事事代理制制度的几几点思考考(一)我国代代理制度度的现状状我国的的代理制制度,主主要规定定在l9986年年民法法通则中中。该法法第633条规定定,“公公民、法法人可以以通过代代理人实实施民事事法律行行为。代代理人在在代理权权限内,以以被代理理人的名名义实施施民事法法律行为为。被代代理人对对代理人人的代理理行为,承承担民事事责任。

16、”如前所所述,代代理涉及及三方面面的法律律关系,即即代理人人与被代代理人(本人)的关系系、代理理人与第第三人的的关系及及本人与与第三人人的关系系。按照照我国民民法通则则的规规定,代代理人只只有在其其代理权权限内,以以本人的的名义为为的法律律行为,本本人才承承担民事事责任。那那么,如如果代理理人在其其权限内内以自己己的名义义所为的的法律行行为,本本人对此此要不要要承担责责任?从从我国现现行代理理法中,目目前还找找不到充充分的法法律依据据。(二)我国外外贸代理理制度的的困惑外贸代代理制度度是我国国涉外商商事代理理制度的的主要内内容。我我国是从从19884年开开始实行行这一制制度的,其其内容是是委托

17、人人委托外外贸企业业为其进进口或出出口某种种商品的的制度。在在实践上上,我国国的外贸贸代理可可分为以以下三种种情况:1.国国内享有有外贸经经营权的的外贸企企业之间间的代理理,代理理人以本本人的名名义对外外经营进进出口业业务;2.国国内享有有外贸经经营权的的外贸企企业之间间的代理理,代理理人以自自己的名名义对外外经营进进出口业业务;3.国国内不享享有外贸贸经营权权的企业业与享有有此项权权利的外外贸企业业之间的的代理,外外贸企业业以自己己的名义义对外经经营进出出口业务务。在上述述三种情情况中,属属于民民法通则则规范范之列的的只有第第一种情情况,此此种情况况类似于于大陆法法上的直直接代理理或英美美法

18、上的的显名代代理。对对于后两两种情况况的法律律调整,目目前尚没没有充分分的依据据 114。在我国国外贸实实践中,大大量出现现并需要要我们研研究探索索的正是是第三种种情况。按按照我国国现行法法律,国国内无外外贸经营营权的企企业(以以下简称称为国内内企业)没有与与外商订订立买卖卖合同的的行为能能力。国国内企业业如出口口其生产产的产品品,或者者从国外外进口设设备或原原料,必必须委托托外贸企企业代为为办理。作作为外贸贸企业,尽尽管它所所做的一一切都是是为了国国内企业业的利益益,代为为办理进进出口业业务,但但在对外外签约中中,只能能以自己己的名义义,而实实际上并并不承担担合同项项下的权权利和义义务,只只

19、是从代代办进出出口业务务中收取取一定的的手续费费,真正正的卖方方或买方方是国内内企业,他他们是外外贸企业业与外商商签订的的合同的的实际履履行者。我国现现行的外外贸代理理制度,有有悖于民民法通则则中关关于民事事代理的的定义。首首先,外外贸企业业在与外外商订立立合同时时,并不不是以被被代理人人(国内内企业)的名义义订立的的;其次次,外贸贸企业一一方面通通过以自自己的名名义与外外商签约约,作为为合同当当事人一一方,另另一方面面合同项项下的权权利与义义务又要要由国内内企业承承担,这这样做不不符合代代理制度度的一般般原则,并并导致法法律关系系上的混混乱。由由此产生生的恶果果是:当当外贸企企业作为为卖方对

20、对外签约约后,如如果国内内企业未未能按合合同规定定的条件件履行,或或者延迟迟履约或或不履约约,由此此对外商商造成的的损失,当当然应由由外贸企企业承担担。外贸贸企业仅仅收取少少量手续续费,往往往不足足以支付付违约赔赔偿。同同时,外外贸企业业对外理理赔后,往往往得不不到相应应的补偿偿。在某某些情况况下,外外商明明明知道是是国内企企业违约约,但也也不能直直接向该该企业请请求损害害赔偿。当当外贸企企业作为为买方对对外签约约后,如如果外商商未能按按合同规规定的条条件履约约、延迟迟履约或或不履约约。直接接受损失失的是国国内企业业,由于于国内企企业不是是合同的的当事人人,也不不能直接接向外商商索赔,只只能通

21、过过外贸企企业。如如果外贸贸企业由由于种种种客观原原因对外外索赔不不力,国国内委托托单位的的损失也也得不到到相应的的补偿。 .我国现现行的外外贸代理理制度,实实际上类类似于大大陆法上上的间接接代理和和普通法法上不公公开本人人身份的的代理。除除了经贸贸部在119911年发布布的关关于对外外贸易代代理制的的暂行规规定外外,我国国现行法法律中还还没有调调整此种种关系的的法律规规范,这这当然不不利于维维护国际际贸易中中有关当当事人。的合法法权益一一(三)关于完完善我国国涉外商商事代理理制度的的几点思思考1.关关于我国国代理制制度的理理论基础础如前所所述,代代理制度度的核心心问题,是是代理权权的问题题。

22、无论论是大陆陆法上的的“区别别论”,还还是普通通法上的的“等同同论”,都都涉及到到这个根根本的问问题。在在代理权权限的范范围内,代代理人无无论是以以本人的的名义还还是以他他自己的的名义与与第三方方订立合合同,也也不论他他在订立立合同时时是否公公开本人人的存在在,只要要代理人人的行为为是在其其代理权权限内进进行的,其其后果最最终都应应及于本本人,本本人对此此承担责责任。反反之,如如果代理理人的行行为超出出了他的的代理权权限,即即使代理理人是以以本人的的名义与与第三人人订立合合同的,本本人对代代理人超超出其授授权范围围所为的的法律行行为,也也不承担担个人责责任。从从这个意意义上说说,各国国代理制制

23、度在代代理权限限这一本本质问题题上的规规定,是是一致的的。我国国有关民民商事代代理制度度的立法法,也应应以代理理权这个个根本性性的问题题为出发发点,而而在此基基础上建建立起来来的代理理制度,应应该是统统一的。因因此,我我们不妨妨把这理论称称为代理理制度的的整体论论或统一一论 15。从上上述基本本理论出出发,对对照我国国有关代代理制度度的现行行立法,可可见民民法通则则第663条所所规定的的是代理理人在其其代理权权限内以以本人的的名义所所为的法法律行为为的后果果,而没没有涉及及代理人人在其代代理权限限内以自自己的名名义所为为的法律律行为 166的后后果,因因而是不不全面的的。2.关关于建立立适合社

24、社会主义义市场经经济发展展需要的的代理制制度的问问题党的十十四大确确立了发发展社会会主义市市场经济济的总体体目标,我我国重返返建立在在市场经经济机制制之上的的关税税及贸易易总协定定(GGATTT),急急需完善善我国的的代理制制度。我我国民民法通则则仅规规定了直直接代理理的情况况,而未未涉及我我国外贸贸代理中中广泛采采用的间间接代理理的问题题。因此此,在原原有法规规的基础础上增加加调整间间接代理理关系的的法律规规范,是是完善我我国涉外外代理制制度的重重要内容容。间接代代理制度度的设立立,应当当符合在在我国建建立社会会主义市市场经济济和改革革开放的的总体目目标。此此项制度度可借鉴鉴大陆法法上关于于

25、间接代代理的概概念,把把作为代代理人的的外贸企企业为了了国内企企业的利利益而以以自己的的名义对对外签约约并承担担合同项项下权利利与义务务的做法法,通过过法律的的形式固固定下来来,让外外贸企业业成为名名副其实实的合同同当事人人一方,而而不是目目前实践践中只在在名义上上承担对对外商的的义务。另另一方面面,对于于作为委委托人的的国内企企业而言言,应依依照与外外贸企业业订立的的委托合合同承担担责任。在处理理国内企企业与外外商之间间的关系系上,应应以借鉴鉴英美法法上的做做法为上上策。理理由是:第一、英英美法上上的代理理制度,不不论采用用哪一种种形式,最最终都确确认了本本人与第第三人之之间存在在着合同同关

26、系的的原则。即即便代理理人在不不公开本本人的存存在而以以自己的的名义与与第三人人订立合合同的情情况下。只只要这一一行为属属于在其其代理权权限内所所为,不不公开身身份的本本人原则则上可以以合法地地行使其其介入权权,直接接介入该该代理人人与第三三人订立立的合同同,从而而对第三三人承担担该合同同项下的的责任。与与此相适适应,第第三人在在主张合合同项下下的权利利时,如如果发现现了本人人的存在在,也可可以在本本人与代代理人之之间作出出选择。其其结果,把把本人与与代理人人之间和和代理人人与第三三人之间间表面上上相互独独立的合合同有机机地连接接在一起起。这样样做有利利于保护护国际商商事交往往中当事事各方的的

27、合法权权益,特特别是经经济上处处于不利利地位的的一方当当事人的的权益,从从而实现现在公平平互利的的基础上上进行的的经济交交往。第第二,代代理制度度是一个个整体的的概念,它它涉及本本人、代代理人和和第三人人的切身身利益。代代理人在在其代理理权限内内所为的的法律行行为,最最终应及及于本人人。在商商业交往往实践中中,第三三人明明明知道代代理人的的本人的的存在,却却往往选选择与代代理人进进行交易易,这是是由于第第三人看看中的是是代理人人的资金金和信誉誉。在这这种情况况下,尽尽管本人人与代理理人订立立的是一一个合同同,代理理人与第第三人订订立的是是另外一一个合同同,表面面上是两两个互不不相干的的合同、但

28、但从实质质上看,代代理人正正是为了了本人的的利益,才才与第三三人订合合同的。如如果没有有本人与与代理人人之间的的合同,就就不可能能有代理理人与第第三人之之间的合合同。因此,从从广义上上说,代代理制度度不仅包包括我国国民法法通则第第63条条规定的的代理人人在其代代理权限限内以本本人的名名义所为为的法律律行为,而而且也应应该包括括代理人人在其代代理权限限内以自自己的名名义所为为的法律律行为、这这两种行行为的后后果都应应及于本本人。从从代理制制度的整整体论出出发,在在处理本本人、代代理人与与第三人人之间的的关系上上,应采采用普通通法上的的做法为为好。3.完完善社会会主义法法制,给给国内更更多的企企业

29、以外外贸经营营权对外贸贸易由享享有外贸贸经营权权的外贸贸企业经经营。是是我国现现行贸易易制度的的特点之之一。我我国是一一个发展展中国家家,外汇汇短缺在在相当长长的时间间内,都都是一个个不容忽忽视的问问题,故故在短期期内,我我国对外外贸易不不可能完完全放开开经营。可可是,既既然我国国已确立立了发展展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的的目标,国国家也已已下决心心把企业业推向市市场,企企业就必必须面对对市场竞竞争的挑挑战。积积极参与与世界市市场的竞竞争。随随着我国国在关关税及贸贸易总协协定缔缔约国地地位的恢恢复,我我国市场场将要向向其他一一百多个个缔约国国开放,其其结果,即即便在我我国国内内市场上上,同样样也是

30、在在进行激激烈的国国际竞争争。如果果国家还还像以前前那样把把国内企企业(特特别是国国有大中中型企业业)捆绑绑得太死死,这些些企业就就不可能能与外国国企业、在在我国境境内设立立的外商商投资企企业(即即三资企企业)、甚甚至国内内个体和和集体企企业在平平等的条条件下进进行竞争争。目前,我我国正在在进行着着大规模模的经济济体制改改革,随随着国家家指令性性计划的的逐步取取消和指指导性计计划的减减少,以以及国家家对市场场经济实实行的宏宏观调控控,保证证市场经经济正常常有序地地运转和和企业之之间进行行公平竞竞争的任任务,就就主要靠靠各种法法律和法法规调整整了。这这是使我我国经济济发展逐逐步走向向法治的的必由

31、之之路。纵纵观我国国以往的的经济立立法,许许多都带带有明显显的计划划经济的的色彩,而而完善我我国的社社会主义义法制,一一方面,应应对以往往的法律律法规进进行清理理和修订订,使之之适应社社会主义义市场经经济的发发展需要要。另一一方面,应应当尽快快制定和和出台我我国的公公司法、破破产法、对对外贸易易法、公公平竞争争法、证证券交易易法、劳劳动保险险法等一一系列调调整市场场经济发发展所必必需的法法律和法法规。为了保保障国内内外所有有企业在在我国境境内进行行的公平平竞争,赋赋予国内内更多的的企业,尤尤其是大大中型企企业以经经营对外外贸易的的权利,是是使他们们能够直直接参与与国内外外市场竞竞争的重重要保证

32、证。按照照国际私私法的一一般原则则,当事事人的民民事行为为能力,适适用该当当事人的的属人法法,即当当事人国国籍所属属国或住住所地国国的法律律。根据据我国现现行法律律,我国国许多大大中型企企业都不不具备订订立国际际货物买买卖合同同的行为为能力,这这些企业业生产的的产品如如出口到到其他国国家或地地区.或或者从国国外进口口本企业业所需要要的机器器设备或或原材料料,必须须委托外外贸公司司或企业业代为签签约。与与此形成成鲜明对对比的是是,国外外许多皮皮包公司司和个人人依其本本国法,都都具有上上述行为为能力,而而我们为为什么还还要为自自己人为为地设置置重重障障碍呢?改革开开放十多多年来,截截至19992年

33、年l0月月,在我我国境内内设立的的外商投投资企业业已逾七七万家 177,这这些企业业在批准准经营的的范围内内,都享享有进出出口权。而而这些外外商投资资项目,平平均协议议金额仅仅为l225万美美元,有有的项目目只有几几万美元元,l000万美美元以下下的项目目占2/3以上上,投资资总额在在l0000万美美元以上上的仅占占4%左左右。即即使是全全国最大大的3000家外外商投资资工业企企业,其其平均投投资规模模也只有有4655万美元元。若根根据我国国大中型型企业划划分的标标准来衡衡量,外外商投资资企业中中能算得得上大中中型企业业的仅占占3% 188。而而国内的的大中型型企业有有几十万万家,只只有极少少

34、数象首首钢这样样的大型型企业才才享有外外贸经营营权。笔笔者认为为,随着着我国社社会主义义法制建建设的不不断完善善,国内内企业,特特别是大大中型企企业,只只要从法法律上和和经济上上具备了了经营对对外贸易易的条件件,就应应当允许许他们自自主经营营,自负负盈亏,或或者由他他们自己己选择委委托其他他外贸公公司或企企业代为为经营。法法律和国国家主管管部门没没有必要要把他们们限制得得太死。当当然,这这样做的的前提是是要有一一整套在在公平条条件下进进行公平平竞争的的法律和和法规。注释:注:1 施米米托夫:“国际际贸易代代理比较较研究”,载载施米米托夫国国际贸易易法文集集,荷荷兰克鲁鲁沃学术术著作出出版 公公

35、司,119888年,第第3099页。2 格老老秀斯:战争争与和平平法,第第2卷,第第ll、118页。3 施米米托夫“国国际贸易易代理比比较研究究”,载载施米米托夫国国际贸易易论文集集,荷荷兰克鲁鲁沃学术术著作出出版公 19888年版版,第3342页页。4 法国国第577一2777号法法案。5 这里里的直接接代理人人,是指指受劳动动法典保保护的人人,包括括旅行推推销员、代代表和推推销员(VRPP),他他们的法法律 地地位相当当于雇员员。6 德德国商法法典第第89条条。7 施施米托夫夫国际贸贸易法论论文集,第第3444页。8 同 7,第3343页页。9 A.K.RR.Kiirallfy:英国国法原

36、始始资料集集,119577年,伦伦敦,第第2411页。100 施施米托夫夫国际贸贸易法论论文巢,第第3166页。111 同同上书,第第3177页。122 BBowssteaad:代代理,伦伦敦19968年年第133版,第第899页。133 施施米托夫夫国际贸贸易法论论文集,第第3255页。144 119911年8月月,经贸贸部发布布了关关于对外外贸易代代理制的的暂行规规定,对对外贸企企业以自自己的名名义代国国内厂 家对外外签约产产生的权权利和义义务作了了若干规规定,但但该暂暂行规定定充其其量不过过是一项项行政法法规,其其中许 多规定定都有悖悖于民民海通则则这一一基本法法的规定定。155 这这只是作作者的一一点初步步想法在在此提示示,以期期抛砖引引玉。166 即即大陆法法上的间间接代理理和普通通法上的的不公开开本人身身份的代代理。177 参参见国国际商报报,119922年111月122日。188 刘刘祥生:“我国国外商投投资规模模结构分分析与调调整对策策”,载载国际际经济合合作119922年9月月号,第第16页页。出处:商事法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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