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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 16 3303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3/T 0422022 城乡社区协商操作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y consultation 2022-03-04 发布 2022-04-04 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303/T 042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程序确立.1 5 程序指示.1 提出协商议题.1 审核协商内容.2 确定协商方案.2 公告协商方案.3 拟订协商规则.4 组织开展协商.4 形
2、成协商意见.5 告知协商结果.5 落实协商事项.5 6 追溯方法.5 附录 A(规范性)城乡社区协商流程图.7 附录 B(资料性)城乡社区协商记录样式.8 附录 C(资料性)城乡社区协商事项目录.14 C.1 村(社区)与村(居)民之间的协商事项.14 C.2 村(社区)与自然村(村民小组)、小区、楼宇之间的协商事项.14 C.3 村(社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协商事项.14 C.4 村(社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商事项.14 C.5 村(社区)内部之间的协商事项.14 附录 D(规范性)“五议两公开”事项.15 DB 3303/T 042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
3、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温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瑞安市民政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震、薛雷、吴晓宇、林栩、何长缨、郑义君。DB 3303/T 0422022 1 城乡社区协商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城乡社区协商的程序,规定了提出协商议题、审核协商内容、确定协商方案、公告协商方案、拟订协商规则、组织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告知协商结果、落实协商事项等阶段的操作指示,以及各阶段的转换条件和描述了过程记录的追溯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城乡社区协商(以下简称“协商”)的操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乡社区协商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y consultation 在城乡社区中,基层政府、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及村(居)民等协商主体通过平等对话、理性商讨等方式,就涉及当地村(居)民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以及民生热点难点事项进行协商,从而消除分歧和达成共识以解决相应问题的民主形式。注:城乡社区指城市社区和行政村。4 程序确立 协商程序由提出协商议题、审核协商内容、确定协商方案、公告协商方案、拟订协商规则、组织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告知协商结果、落实协商事项等9个阶段构成。其协商流程见附录A。5 程序指示 提
5、出协商议题 5.1.1 不同协商议题需由不同协商主体向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也可提出协商议题,提出协商主体及协商议题所对应的协商事项见表 1。5.1.2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需通过走访询问、“智慧村社”平台、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协商主体征集议题。5.1.3 议题需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收集登记,并形成协商议题建议和审核表(表格样式参见表 B.1)。DB 3303/T 0422022 2 表1 提出协商主体及协商议题所对应的协商事项 序号 提出协商主体 协商事项 1 村(社区)或村(居)民 村(社区)与村(居)民之间的
6、协商事项 2 村(居)民、村民小组组长、业主委员会或楼宇长 村(社区)与自然村(村民小组)、小区、楼宇之间的协商事项 3 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辖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或社区社会组织等 村(社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协商事项 4 村(社区)或政府部门 村(社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商事项 5 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村(社区)内部之间的协商事项 审核协商内容 5.2.1 村(社区)两委需在 1 个月内通过两委联席会议按下列要求对协商议题进行审核:a)属于附录 C 中规定的;b)影响村(社区)、村(居)民公众利益相关的;c)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注:村(社区)两委指
7、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5.2.2 当发现协商议题属于附录 D 中规定的事项时,应转移至“五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5.2.3 通过议题审核时,村(社区)两委需确定该议题协商的召集人、记录员、指导员及监督员,其要求与职责如下:a)召集人:宜由议题提出人或村(社区)两委或在群众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影响力及较强召集组织能力的村(居)民担任,负责确定协商方案、拟订协商规则、主持开展民主协商活动等;b)记录员:宜由专职村(社区)工作人员或者村(社区)干部担任,也可由协商主体推选一名能记录协商内容及过程的人员担任,负责协商全过程的记录;c)指导员:宜由村(社区)干部或驻村(社区)干部担任,负
8、责指导协商工作,并在协商过程中帮助对接和联络有关部门;d)监督员:宜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负责协商过程及落实过程的全程监督,并记录、公布落实情况。5.2.4 协商议题审核通过后 3 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将协商议题审核结果告知议题提出主体。5.2.5 只准许符合 5.2.1 中要求的协商议题进入确定协商方案阶段。确定协商方案 5.3.1 协商召集人需通过电话、走访、微信、QQ 或会议等方式与各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并拟订协商方案中的下列内容:a)时间:需在协商议题确定后 15 日内进行民主协商;b)参与人员:人员的确定需充分考虑议题事项的内容、利益关系、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还需
9、体现自主参与、辖区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士参与指导等原则,协商参与人员见表 2;c)形式:针对不同类型协商议题选择适宜的协商方式,协商方式适用情形见表 3;d)主持人:宜由协商召集人担任。5.3.2 协商召集人需在协商方案拟订后 2 日内将其传达至各利益相关方,各利益相关方如有异议需在2 日内反馈,协商召集人根据反馈意见可对协商方案内容作适当的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协商方案及时传DB 3303/T 0422022 3 达至各利益相关方。表2 协商参与人员 人员类别 协商参与人员 群体 村(居)民、党员、党代表、人大、政协、妇女、老年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新居民、特殊群体等人员 辖区单位 市直单位、乡镇、
10、街道等政府部门人员,执法部门、驻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共建单位等单位人员 专业人士 与协商事项相关的各类专业人员 自主参与协商 对协商议题感兴趣、热心于村(社区)公共事务的村(居)民群众等人员 表3 协商方式适用情形 序号 协商方式 具体形式 适用情形 1 互联网协商“智慧村社”平台、微信、QQ 等 宜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协商议题:a)人员居住分散,在一个规定时间内难以集中协商;b)协商参与人员自愿通过互联网参与协商;c)协商参与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能力,能借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有效沟通和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2 现场协商 座谈式协商a 宜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协商议题:a)涉及村(社区)公共事务、公共
11、矛盾、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管用以及村(社区)组织管理权限内应“还权于民”的其他事务等;b)涉及面窄的议题,主要是涉及面较窄的矛盾纠纷。3 论证协商ab 宜适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4 入户走访协商 宜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协商议题:a)拆迁等涉及到村(居)民公共利益的;b)涉及村(居)民民事纠纷调处的。5 书面征询协商 适用于所有协商议题。6 互联网+现场协商“智慧村社”平台、微信、QQ、视频形式与现场协商相结合 宜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协商议题:a)协商人员无法统一协商方式;b)部分人员无法参与现场协商。a 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作为互联网协商。b 由村(居)民委员会牵头召开民主评议会、决策听证会
12、、村民论坛等方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参与协商并进行论证评估。5.3.3 当采用入户走访协商或书面征询协商形式时,应转移至组织开展协商阶段。5.3.4 当采用互联网协商、现场协商(座谈式协商、论证协商),以及互联网+现场协商方式时,应转移至拟订协商规则阶段。5.3.5 只准许有形成协商方案的协商议题进入公告协商方案阶段。公告协商方案 DB 3303/T 0422022 4 村(居)民委员会需通过表 4 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公告方式,在组织召开民主协商活动 3 日前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需包括协商议题、形式、协商参与人员、召集人(主持人)、协商记录员、协商指导员、协商监督员、
13、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样式参见图 B.1),并将协商议题建议和审核表作为附件进行公示,为协商做好准备。表4 公告类别 序号 公告类别 具体形式 1 互联网公告“智慧村社”平台、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等 2 现场公告 入户告知、村(居)务公开栏、宣传画廊、电子屏、板报等 拟订协商规则 5.5.1 协商规则由协商召集人在进行民主协商前拟订,拟订的协商规则需包括发言规则与表决规则。5.5.2 发言规则需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由议题提出主体(人)对议题进行说明;b)利益相关方举手发言,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议题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需尽量让意见
14、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c)发言人需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协商事项决议题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d)参会者之间不可直接辩论,且不能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插话发言,如有该情况出现,主持人应进行制止;e)参会者发言时需注意用语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等;f)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宜超过 3 分钟,次数不宜超过 2 次。5.5.3 表决规则需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当约定的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虽然还没有用尽,但没人再要求发言,主持人可发起表决;b)主持人需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最后请弃权方举手,记录人做好统计;c)参与表决人员为各利益相关
15、方,表决比例需遵循赞成方过半数或以上为通过原则,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规定表决比例的事项除外。组织开展协商 5.6.1 互联网协商、座谈式协商、论证协商以及互联网+现场协商采用以下的协商过程:a)会议签到(样式参见表 B.2),其中互联网协商签到可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签到设置、文字输入签到或记录人统计到会人员并截图等方式进行;b)会议开始,主持人公布拟订的协商规则,并发起表决,参与表决人员为各利益相关方,表决比例需遵循赞成方过半数或以上为通过原则;c)协商规则表决通过后,主持人宣布协商正式开始;d)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简要说明;e)利益相关方发言,发言规则按已表决通过的议事规则要求;f)针对专业性技术性
16、强的议题,由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对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的内容进行论证、分析、评估,并在会议过程中解答利益相关方的疑问;g)各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言后,主持人发起表决,表决规则按已表决通过的协商规则要求;h)主持人公布协商结果;DB 3303/T 0422022 5 i)协商记录员做好相关记录,形成城乡社区协商记录表(样式参见表 B.3)。5.6.2 是否需要进行入户走访协商、书面征询协商以及具体协商要求视协商议题和实际需求而定。入户走访协商、书面征询协商主要在互联网协商、座谈式协商、论证协商议事活动的前期或后期进行,在前期进行入户走访协商或书面征询协商主要是调研、征求意见、协调沟通等
17、,在后期进行入户走访协商或书面征询协商主要是回访、跟踪协商落实情况等。5.6.3 协商过程的记录可用书面、图文、音频或视频。5.6.4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议题协商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协商过程违反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冲突的,需予以纠正,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形成协商意见 5.7.1 当协商过程中发现协商议题属于附录 D 规定的协商事项时,应转移至“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5.7.2 只准许符合 5.2.1 中规定的协商事项进入表决,按下列要求形成表决结果:a)符合协商表决规则的视为协商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并提出可落实的协商意见;b)表决未达到通过比例的且表决赞成人数少于 1/3 的,终止协商;c
18、)表决未达到通过比例的但表决赞成人数达到 1/3 的,时机成熟后再次组织开展协商。告知协商结果 形成协商结果后 3 日内,按下列要求进行报送和告知:a)协商记录员需将城乡社区协商记录表报送至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也可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单位或其他组织;b)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受委托单位仅需向委托单位告知协商结果;c)村(居)民委员会需通过电话、微信、QQ、“智慧村社”平台等方式向利益相关方告知,并通过表 4 中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发布公告(样式参见图 B.2)。落实协商事项 5.9.1 协商召集人需及时做好对协商结果持不同意见群众的解释与说明。5.9.2 协商事项需通过下列方式落实:a
19、)村(社区)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b)其他利益相关方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加强协调沟通,督促其尽快组织实施。5.9.3 落实单位宜在收到协商结果告知后 30 日内完成落实并办结。对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的事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利益相关方说明原因,协定办结期限,并及时反馈协商事项的落实情况。5.9.4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协商结果落实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并记录落实情况,形成城乡社区协商结果监督落实记录表(样式参见表 B.3),并及时通过表 4 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包括结果落实的进度、落实过程中的问题、结果落实所产生的影响
20、等,涉及筹资筹劳的需及时公布筹资筹劳情况。6 追溯方法 在执行协商各个阶段的程序指示过程中,村(居)民委员会需保留至少(但不限于)以下记录,并通过记录实现可追溯:DB 3303/T 0422022 6 a)协商议题建议和审核表;b)协商方案公告;c)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签到表;d)城乡社区协商记录表;e)城乡社区协商结果监督落实记录表;f)协商结果公告;g)协商中的图文、音频或视频记录。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需对保留的协商记录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将其上传至“智慧村社”等信息化平台,并对各类形式的记录进行归档。DB 3303/T 0422022 7 A A 附录A (规范性)城
21、乡社区协商流程图 城乡社区协商流程图见图 A.1。图A.1 城乡社区协商流程图 提出协商议题(见 5.1)审核协商内容(见 5.2)进入“五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属于附录 D 的事项 公告协商方案(见 5.4)符合 5.2.1 中要求的协商议题 确定协商方案(见 5.3)拟订协商规则(见 5.5)采用互联网协商、现场协商(座谈式协商、论证协商),以及互联网+现场协商方式 组织开展协商(见 5.6)采用入户走访协商或书面征询协商形式 形成协商意见(见 5.7)告知协商结果(见 5.8)落实协商事项(见 5.9)表决未达到通过比例的且表决赞成人数少于 1/3 表决未达到通过比例的但表决赞成人数达到
22、1/3的 终止协商 时机成熟后再次组织开展协商 进入“五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协商过程中发现该议题属于附录 D 规定的事项 有形成协商方案的协商议题 DB 3303/T 0422022 8 B B 附录B (资料性)城乡社区协商记录样式 B.1 协商议题建议和审核表样式参见表 B.1。表B.1 协商议题建议和审核表 协商议题名称 提出协商主体 提出议题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协商事由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议题审核记录及结果 审核单位(盖章或签字):年 月 日 确定协商工作人员 召集人 记录员 指导员 监督员 主持人 DB 3303/T 0422022 9 B.2 协商方案的公
23、告样式参见图 B.1。图B.1 协商方案的公告样式 DB 3303/T 0422022 10 B.3 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签到表样式参见表 B.2。注:该样式仅适用于现场协商方式,互联网协商签到可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签到设置、文字输入签到或记录人统计到会人员并截图等方式。表B.2 城乡社区协商活动签到表 协商议题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参与人员签名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协商列席人员签名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DB 3303/T 0422022 11 B.4 城乡社区协商记录表样式参见表 B.3。表B.3 城乡社区协商记录表 协商议题 协商主体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
24、商方式 协商召集人(主持人)协商记录员 协商指导员 协商监督员 协商过程 主要记录协商流程、发言情况、现场情况,特别应逐条记录协商内容,达成的共识、异议内容,以及提供表决的协商意见等。协商表决 记录协商表决情况,包括赞成人数、反对人数、弃权人数以及赞成人数所占比例;表决人数:人;赞成人数:人;反对人数:人;弃权人数:人。赞成人数比例:%;反对人数比例:%:弃权人数比例:%。协商结果(1)确认协商结果:当协商过程中发现该议题属于附录 D 规定的协商事项时,进入“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符合协商表决规则的视为协商主体达成一致意见。表决未达到通过比例的且表决赞成人数少于 1/3 的,终止协商。表决
25、未达到通过比例的但表决赞成人数达到 1/3 的,时机成熟后再次组织开展协商。(2)协商利益主体达成一致意见时,记录可落实的协商意见以及如何监督落实等内容;如需再次组织开展协商时,记录再次开展协商的时机、要求等。协商记录员签字:日期:年 月 日 DB 3303/T 0422022 12 B.5 城乡社区协商结果监督落实记录表样式参见表 B.4。表B.4 城乡社区协商结果监督落实记录表 协商议题 协商时间 协商结果落实的进度 记录协商结果落实时间及进度:涉及面窄、简单的事项宜在协商结果确定后 30 日内办结;涉及面广、较为复杂的事项,需在协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协商事项的落实进度情况,未在协定时
26、限内办结的事项需说明原因,并再次协定办结时限。协商结果落实过程中的问题 如在协商结果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记录问题及解决措施。协商结果落实所产生的影响 对当地村(居)民与公众利益的影响等。筹资筹劳情况 如有涉及筹资筹劳的,记录筹资筹劳情况。监督情况 如协商结果落实单位或人员在落实过程中的违反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冲突的,记录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协商监督员签字:日期:年 月 日 DB 3303/T 0422022 13 B.6 城乡社区协商结果公告样式参见图 B.2。关于协商结果的公告 协商议题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视具体情况而定)完成协商,现将协商结果公告如下:当协商过程中发现该议题属于附录 D 规
27、定的协商事项时,进入“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符合协商表决规则的视为协商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并提出可落实的协商意见,具体可落实的协商意见为 。表决未达到通过比例的且表决赞成人数少于 1/3 的,终止协商。表决未达到通过比例的但表决赞成人数达到 1/3 的,时机成熟后再次组织开展协商,再次开展协商的时机和要求为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年月日 图B.2 协商结果的公告样式 DB 3303/T 0422022 14 C C 附录C (资料性)城乡社区协商事项目录 C.1 村(社区)与村(居)民之间的协商事项 C.1.1 涉及部分村(居)民某种特殊需求的规约等制订或修订事项。C.1.2 涉及村(社
28、区)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建立纠纷调解制度等安全建设事项。C.1.3 涉及村(社区)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文化礼堂建设、村(居)务档案管理、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障等党群建设事项。C.1.4 涉及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村(社区)群众性文化体育、村(居)民民事纠纷、利益冲突等事项。C.1.5 涉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劝阻和报告违法装修行为等生态建设事项。C.1.6 涉及本区域多数村(居)民利益的重要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居)民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事项。C.2 村(社区)与自然村(村民小组)、小区、楼宇之间的协商事项 C.2.1 涉及自然村(村民小组)的财务开支、公益建设
29、、集体经济、产业发展、村容村貌管理。C.2.2 涉及小区垃圾污水管理、宠物豢养管理、公共绿化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噪音环境管理等事项 C.2.3 涉及社区文明楼道管理、天井管理、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C.3 村(社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协商事项 C.3.1 村(社区)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就物业管理与服务相关的协商事项。C.3.2 村(社区)与辖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就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等相关的协商事项。C.3.3 村(社区)与村(社区)社会组织就公共设施使用管理维护、公益事业建设、公益活动举办等相关的协商事项。C.4 村(社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商事项 C.4.1 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C.4.2
30、 各级各类项目涉及村(社区)拆建、搬迁的事项。C.4.3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C.5 村(社区)内部之间的协商事项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任务分工、管理监督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DB 3303/T 0422022 15 D D 附录D (规范性)“五议两公开”事项 涉及到下列事项的,需进入“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a)村(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b)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等制订或修订;c)村(社区)财务预决算,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d)村(社区)集体资产和经济项目发包出租、集体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等方案;e)二三产留用地开发利用,宅基地安排使用,村民承包土地、征用征收补偿分配及使用等方案;f)村(社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立项、承包、招投标等;g)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危房改造、社会养老、残疾人保障等公共福利事项;h)村(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i)“一事一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