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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 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 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 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前 提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 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
2、益。第五条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 素质高、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 验技术队伍。第二章体制与机构第六条实验室体制实行以学校和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 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 实验室的各项工作。第八条各学院须有院长或一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 并确定实验室管理秘书和财产管理员。仓库保管员和材料会 计的设置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九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 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各学 院提出人选,报学校审定后,由学校下
3、文聘任或任命。第十条各实验室可按实验室功能的不同下设假设干个实 验分室。各实验分室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在实验 室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 做到团结协作,责任到人。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委员会”由主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 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会”对实验室建 设、制度建设、实验室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及科学管理 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 建议。第三章基本任务与要求第十二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当实 验教学任务。各项实验教学任务必须要有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大纲、
4、实验指导书、实验工程卡及实验工程主管人,保证 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十三条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 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 的科学态度和作风。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开展,要不断改 进实验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 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工程或选做实验工程。要加大设计性、 综合性、应用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大力提倡对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室。第十四条实验室应积极承当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技术和设备的潜在能力,完善技 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 任务。第十五条实验室在保证完
5、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第十六条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 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 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第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必须具备的条件:1、有建立实验室的校发文件。2、有校发文件任命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的硕 士)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 岗专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4、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
6、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 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总值在200万元以上。5、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6、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 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7、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十九条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开展规划和实际情 况,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规划需对人力、物力、财 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提出年度 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规划将是学校投资决策的依据。第二十条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实验 室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 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计划时,必须考虑房
7、屋、 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配 备。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 的原那么。逐步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一级学科实验内容; 统一购置、使用和管理教学仪器;统一核算实验教学经费的 收支;统一管理实验用房,合理使用实验室。其目的是充分 发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作用,防止重复购置。第二十二条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法筹措实验室建 设经费。学校将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 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 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须将收入的一局部用于实验室建设。第二十三条凡属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 需要和可能条件,由学
8、院提出新建实验室申请报告,组 织专家论证,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校同意并落实经费后方可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 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到达建设目标后,由学校发 文正式成立并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到达建设 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 用房等做出调整处理;筹建期满,虽未到达建设目标的,但 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实验室调整,必须及时 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撤销实验室须经校长批准,学 校发文撤销。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实现计算机管理,对实验室任务、实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平安 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
9、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 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含主任职责)、教师实验守那么、学生实验守那么、科 研人员实验须知、仪器设备操作程序和考前须知(万元以上)、 实验准备规那么、平安管理制度、仪器使用规那么、实验材料、 药品等使用方法、毒品、麻醉品、放射性物质管理方法、各 类废弃物处理方法、实验室安静、整洁检查制度等,其中前 七项需挂在墙上。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 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 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平安防护工作,经常对师
10、生员工进行平安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平安和国家财产 不受损失。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平安和文明卫生工作进 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协调解决。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 有害物品的管理。实行“三专”管理,即设立专库或专柜存 放,专人保管、专人审批。此类物品的领用必须严格把关, 做到使用量、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途等方面准确无误,并 做好使用记录。第二十九条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 品的试制或试验时,事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报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备案后方 能进行。第三十条实验室实行年
11、度效益考核制,其方法是建立实 验室自我评估制度。学校依据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 色、实验室平安、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制定评估指标体系, 开展实验室年度自评工作。其评估结果即为绩效考核结果。第五章队伍建设第三十一条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 量,要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 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第三十二条实验技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 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 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 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第三十三条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思
12、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 较强的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第三十!1!条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 首先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第三十五条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 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各 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学院根 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按XX大学实验技术
13、人员考核实施办 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 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第三十七条学校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 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 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 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 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超净等工 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 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 健规定,发足保健X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