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库(珍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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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库(珍藏版)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十年期末考试简答题库 (珍藏版) (更新至2021年1月试题) 简述被托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分。答:被托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的区分有: (1)性质不同。被托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托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托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托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托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

2、法律责任,由行使托付权的行政主体担当,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托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托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担当法律责任。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答:(1)具有国家强制性;(2)具有较强执行色调;(3)根据肯定层次和结构组织。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答: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依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须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给予一人担当者,称为首长负责

3、制,简称首长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给予委员会议集体担当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2)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故职能制又称分职制。 (3)集权制与分权制 。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确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确定的事项不加干涉。集权制与分权制各有利弊,不行一概行之,而应相互结合,合

4、理运用,在保证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下级机关的主动性与主动性。 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依据。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件;(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简述行政惩罚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惩罚的基本原则:(1)惩罚法定原则;(2)惩罚公开、公正原则;(3)惩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6)救济原则。简述行政惩罚的听证程序。答:(1)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听证通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起先的7日

5、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作好申辩的打算。 (3)实行听证会。即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取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主持。 (4)制作听证笔录。 简述行政惩罚的原则。答:行政惩罚的原则:(1)惩罚法定原则;(2)惩罚公开、公正原则;(3)惩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惩罚与教化相结合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6)救济原则。简述行政惩罚与刑罚的区分。答:(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处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惩罚的形式不同。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答:行政法的法源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

6、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说明;(6)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行政法的特点有:(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进程,保障公民、

7、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爱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别性,它能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分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设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别性。

8、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答: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 (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肯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3)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 (4)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

9、请的行政行为。 (5)依据确定行政行为时参加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双方和多方行政行为。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答:(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答: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1)给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答: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需从属于法律。(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需依法而行,必需有法律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当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微环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根据

10、法律预先设计的详细路途、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加其间。(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确定和干脆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简述行政行为与合法要件。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需具有行政主

11、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担当法律责任。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需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2)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3)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依次以刚好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需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

12、违反法定程序,随意作出某种行为。 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需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遵守法律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托付及其运用都必需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详细要求。答:(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需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需依据法律、遵遵守法律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与托付及其运用都必需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

13、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值考虑基础之上;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样,而确立、变更或歼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需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需一样。(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需一样; (4)在行政合同

14、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答:行政救济的特征包括: (1)行政救济 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恳求为前提; (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3)行政救济的最终 目的是爱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答: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包括: (1)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答:我国的行政诉讼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

15、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包括: (1)与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在诉讼期间参与诉讼; (4)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与诉讼。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答: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包括: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参加行政管理的权利; (3)听证的权利; (4)了解状况的权利;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6、。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 (2)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 (3)便民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任爱护原则;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答: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某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行政责任必需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 (4)担当行政责任必需有主观上的有意或过失。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担当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7、(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分所在。(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托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分。(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担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详细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答:行政主体的特征是: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需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担当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简述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答: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 (1)国务院;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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