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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检查表单位名称检查日期年 月日检查人员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是否涉及检查情况(-)平安出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平安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平安出口且平安出口的间距小 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 全出口;3.矿井的全部平安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 作为主要平安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 间;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平安出口 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相通;5.平安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
2、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 致平安出口不畅通。(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 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平安规程(GB16423-2020)第4. 1. 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 新上述图纸;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 不符;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 的位置与
3、实际不符。(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平安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平安时,未 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 力低于设计要求;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 泵未有效连接;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 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八)井口
4、标高未到达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 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 计设置。(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L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平安 技术措施;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
5、或 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 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 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 全措施的: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影响。(
6、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以下情 形之一的: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
7、向调度室和企业主 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平安措施;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 动机的设备及工具;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 求;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 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 周期超过1年。(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的便携式 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 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8、,或者提升设备的平安保护装置失效;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平安门或者摇台与提升 机未实现联锁;3 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 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 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 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二十三)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平安标志;2.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
9、行车制动系统、驻 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4.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 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 接地。(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 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平安措施。(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工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平安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 准擅自组织施工;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工程发包规定,有以下行 为之一的:1
10、.将工程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 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2.承包单位工程部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 正式职工。(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 者平安措施。(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 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平安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 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 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 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 分管平安、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 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检查结论及处理措施:备注:1.此表主要应用于工程自查自纠;2.“是否涉及”,如涉及填“是”,将检查情况详细 写清楚;如不涉及,填“否”,检查情况栏划“/” ; 3.检查结论及处理措施栏,应明确检查出 来的问题及对应处理措施,做好闭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