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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n蠡国家矿山平安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平安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已经国家矿山平安监察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国家平安 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 监总管一(201798号)同时废止。国家矿山平安监察局2022年7月8日 金属 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重大事故隐患(一) 平安出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平安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 设计不一致;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平安出口且平安出口的间距小于30 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平安出口; 3.矿井的全部 平安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平安出口的罐笼提升井 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 矿块的平安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平安出口相通;5.平安出口出现堵 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平安出口不畅通。(二)使用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三)不同矿权
3、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 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四)地下矿山现 状图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平安规程(GB16423 - 2020)第4.L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 更新上述图纸;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 符;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 关系与实际不符;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 的位置与实际不符。(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采取 防排水措施;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
4、采顺序与设计不符;3.未按设计采取留 设平安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 危及井下平安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 于设计要求;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 有效连接;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 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1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浓度监 测报警装置,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2 .水泥工厂
5、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承包方, 作业前未根据风险分析制定适宜的清库方案,未严格按照清库方案实施。3 .水泥工厂电石渣原料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与 报警装置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报警、通风装置未有效运行。4 .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 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 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5 .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制 氢站、制氧站、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 度监测报警装置及防爆泄压设备。6 .纤维制品三相
6、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的 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漏水、漏气,或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未设置冷却保护系 统监测报警装置。7 .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 箱内严重泄漏。(四)机械行业(共10条)。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铸造用熔炼(精炼) 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2 .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 求。吊运浇注包的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等零件 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出现裂纹、严重磨损、严重形变等缺陷。3 .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7、4 .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积水,或放 置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5 .铸造用熔炼(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规范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 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平安措施。6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 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平安措施。7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工位器具和地面 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或在 影响范围内存在明火。8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气设 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设施失效。9
8、 .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 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10 .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 和灭火器材,或未规范设置故障电池隔离装置和通风排烟设施。(五)轻工行业(共7条)。1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采取防过 热自动切断报警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2 .食品制造企业燃气油炸锅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3 .白酒储存、勾兑、灌装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4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
9、液氯。5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 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或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聚集 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6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出现裂缝或窑炉附属设施故障间 接伤害窑炉本体导致玻璃液泄漏。7 .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型电气设备。(六)纺织行业(共2条)。1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设备的汽化室、 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 设置。2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 混合贮存;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
10、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七)烟草行业(共2条)。1 .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作业场所未配置防毒 面具。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 度、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紧急联动排风装置。危化品单位重大障患判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 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平安防护距离不符合 国家标准要求。(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 停车功
11、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 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 未配备独立的平安仪表系统。(六)全压力式液化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七)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 管道充装系统。(A)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 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平安设计诊断。(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平安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
12、艺、设备。(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 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 未设置不间断电源。(十五)平安阀、爆破片等平安附件未正常投用。(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平安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 制度未有效执行。(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
13、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 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 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 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响平安风险评估。(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 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烟花爆竹生产单位重邓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14、。(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六)工(库)房内、外部平安距离缺乏,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A)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平安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 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十五)生
15、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 明火。仓。(八)井口标高未到达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 队伍;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16、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十)水文地质 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2.主要 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十一)在突水威 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 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平安技术措施;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 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十二)受地 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 人。(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 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17、;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 施;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 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平安措施的: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 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 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3,擅自开 采、损毁矿(岩)柱。(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 理。(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
18、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 ,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 门技术措施;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十九) 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 机未连续运转;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 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平安措施;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 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5.未
19、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 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 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 平安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 器。(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提升机、防 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 备的平安保护装置失效;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平安门或者摇台与 提升机未实现联锁;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 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
20、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 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 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 5 ,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二十三)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的:1 .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平安标志;2.载人数量超过 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 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4.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二 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 一级负荷需要。(二十五)向井下采
21、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平安措施。(二十七)新建、改扩建 矿山建设工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平安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 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 除外。(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工程发包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 的:1.将工程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 家规定的数量;2.承包单位工程部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
22、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二十 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平安措施。(三十) 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 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平安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 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 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 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 术人员。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一)地下开采
23、转露天开采前,未 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平安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 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存的矿(岩)柱 或者挂帮矿体。(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 进行稳定性分析。(七)边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 坡未进行在线监测;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
24、关数据、信息。(八)边坡出现 滑移现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2.坡体前缘 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 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 10%以上。(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十一)排土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平安 措施;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平安措 施;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 置平安平台和清扫平台。(十三)擅自对在用排
25、土场进行回采作业。三、尾矿库 重大事故隐患(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 及尾矿库平安的活动。(二)坝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 流土变形等现象;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 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三)坝体的平均外 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 者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 速率。(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平安规程(GB39496- 2020)第6.L 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平安性复核
26、。(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 制浸润线埋深。(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或者湿式 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 于设计值。(九)排洪系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 排水隧洞、拱板、盖板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 求;2,排洪设施局部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 设计要求;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十)设计以外 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 按设计进行排放。(十二)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
27、放矿作业。(十三)平安监测系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设置平安监测系统;2.安 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3.关闭、破坏平安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十四)干式尾矿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入库尾 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2.堆存推进 方向与设计不一致;3.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4.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碾 压。(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平安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 倍。(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 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
28、的需 求。 (十七)尾矿库回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经批准擅自回采;2.回采方 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要求;3.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 平安管理的。(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2022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 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工贸行业重大
29、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相关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 于对应的行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共10条)。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 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2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 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3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 施。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 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
30、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 置,或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 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8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 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9 .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 积尘。10 .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 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共2条)。1 .包
31、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 直接蒸发制冷。2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三)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业领域(共4条)。1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 账。2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3 .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4 .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 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平安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四)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加工行业领域(共7条)。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或自动锁紧装置。固定式、倾动
32、式 熔炼炉的铝水出口与流槽、流槽与铸造模盘两处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监测 和联锁报警装置。2 .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铝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 倾动式熔炼炉在紧急状态下不能自动复位。3 .放置入炉原材料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 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4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 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 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应急水 源管道未并联安装2个控制阀,或缺少常闭电磁阀(自动控制阀)。5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
33、存设施。6 .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 和更换。7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共16条)。1 .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钢(铁)水 罐冷热修工位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2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 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 关要求。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 检测;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 及时整改。3
34、.盛装铁水、钢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 探伤检测,耳轴磨损严重仍在使用。4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平安坑内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 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连铸、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 溢流槽、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 施,或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5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 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煤气泄漏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 或报废,仍继续使用或采用外部喷淋冷却方式维持使用。6 .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超设计最大值,正常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处于自
35、 动联锁状态;未设置炉缸水系统热负荷检测系统和炉缸侵蚀模型,炉底炉缸 连续测温点的有效性无法确保侵蚀模型准确、正常运行。7 .炼钢炉氧枪等设备的水冷元件未规范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8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调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煤气爆炸危险环境1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9 .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 装置。10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吹 扫、放散和可靠隔断装置;煤气设施
36、的吹扫介质管道,在使用后未断开或未 堵盲板。11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隔断装置;进入车间前的 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12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 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13 .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 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14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未配备 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15 .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 冷箱内严重泄漏。16 .烧结矿运输皮带输送矿料温度超过12CTC。(二)有色行业(共1
37、2条)。1 .吊运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 要求;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板钩、钢丝绳及 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2 .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场所设置在 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3 .盛装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4 .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平安坑内及泄漏、喷溅影 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5 .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紧 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6 .采用
38、水冷方式冷却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 元件,未设置应急水源。7 .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 警装置;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实施出水温 度定期人工检测。存在冷却水进入炉内风险的闭路循环元件,未设置进出水 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平安设施(如快速 切断阀等)。8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 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 继续使用。9 .可能出现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 可能存在碑化氢气体的场所,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精度要求的 检测监测设备,或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10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 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11 .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 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12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配备专职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 设备。(三)建材行业(共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