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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审计学专业财政审计(精华版)(第4版)课程代码:06073考试时间:2013年4月考试题型:单选(15*1=15);填空(10*1=10);判断改错(5*2=10);简答(5*5=25);案例(4*10=40)考点精析:共42页第一章 政府审计理论架构内容提要:1、政府审计的目标和职能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而变化。2、现阶段我国政府审计的目标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政府审计以经济监督为主要职能,评价和鉴证为辅助职能。3、政府审计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秩序,防范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对政府经济管理行为的规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效果
2、,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持国家干部队伍的廉洁和政府经济信息的公开透明;兼顾社会公平道义责任等作用。第一节政府审计的起因1、审计有三种类型,即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这三类审计中,国家审计发端最早,演进历史也最为悠久,在各国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2、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国家审计制度,审计体制存在着较大差异,有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等模式之分,但是统治者利用审计干预经济、介入政治(政权)建设、维持公众利益的目标取向和基本做法却是相同或相通的。3、第一,政府审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国家政权伴生并且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部件,其功能主要是从经济方
3、面保护或维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持了国家政治、经济的安全。第二,政府审计随着市场经济的成长而得以长足发展,市场为政府审计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近、现代政府审计,与市场经济更是结下了不解之缘。4、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审计的社会分工和所扮演的角色是:将监督的触角伸向宏观经济各个角落,监控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竞争,强化市场经济秩序,保证资源配置效率不受伤害,以保障一定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理论推演与实践运行的结果证明,审计作为政府规制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还能够在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促进市场竞争、避免政府失灵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总之,政府
4、审计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之一,是国家治理的工具,是国家政权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是与国家职能相适应的,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产物,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背景。政府审计在各个国家和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是不同的。第二节政府审计历史发展回顾(很少涉及)一、我国政府审计简要回顾(一)我国古代政府审计(二)中华民国审计(三)革命根据地审计(四)新中国政府审计的建立和发展(1949年至今)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一直未设置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而是赋予会计人员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职权,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不定期的会计检查,对财政、税务和银行进行业务监督。
5、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或简称宪法)正式确立了我国政府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我国最高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正式成立。1983年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和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等,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规范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规依据,保障了起步阶段审计工作的开展。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审计制度体系。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或简称审计法)正式颁布(1995年1月1日实施),是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审计工作走上了法制运行的轨道,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形成。1
6、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审计法在运行了十年后部分内容已经不再适应现实的情况,需要对其进行修订,2006年2月修订后的审计法颁布,我国政府审计进入了继往开来、创新前进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各级政府部门之下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差;只有中国称政府审计,其他国家或地区称财政审计。今年出的审计准则,条例会有小题考。二、国外政府审计发展的简要回顾(一)国外古代政府审计(二)国外近代政府审计3.美国近现代政府审计的发展。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之初,就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设置了6名审计官,分别负责财政部、陆军部
7、、海军部、内政部、邮政部、国务部和其他各部的审计工作。由于这种审计工作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192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案,并依据该法案在国会设置了美国审计总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1945年,依据政府公司管制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应对与国防有关的国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审计。1974年,依据国会预算与留存控制法案,审计总署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对联邦政府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拨款的效果进行审计。2004年美国审计总署更名为美国政府责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突出了对政府的责任审计,
8、反映了其未来的发展方向。4日本近现代政府审计的发展。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在财政部内建立了监督司,负责批准和监督各政府机关的开支。此后,随着各部在财政开支方面权力的膨胀,财政部内设的检查机构已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作用,迫切需要一个独立的检查机构,以监督包括财政部在内的所有各部的财政开支。1880年,日本成立会计检查院。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实施,规定一切权力属于天皇。因此,同年制定的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员直属天皇,独立于内阁。会计检查员主要对国家财政决算进行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呈送天皇,也通过内阁呈送议会。1947年,日本实施了新的宪法,同时实施的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是一个独立的
9、不属于国会、内阁或者司法机关的机构。第三节政府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考小题)一、政府审计的法律渊源二、立法型国家审计的法律依据立法型国家审计的代表国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实行立法型国家审计的国家,大都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因此,影响立法型国家审计地位的法律规定,既有成文法,也有判例法。美国的国家审计属于立法型,其法律地位是审计总署隶属国会,独立于行政和司法,向国会报告工作三、司法型国家审计的法律依据司法型审计体制的代表国是法国和意大利。实行司法型国家审计的国家,大都以成文法确定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1985年2月11日,法国发布了审计法院法,再一次明确了审计法院的司法地位:独立于政府和议会,向议会提
10、交审计报告。四、行政型国家审计的法律依据行政型审计体制的代表国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可见,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地位是: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下,隶属于政府行政系列,是政府行政的一个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隶属于政府又监督政府。五、独立性国家审计的法律依据独立型审计体制的代表国是德国和日本。从法律规定看,德国联邦审计院是一个最高联邦机构,是一个宪法
11、机构,是独立的并且只向法律负责的审计机关,既不属于行政,也不属于立法,只是为这两种权力机构服务。法律规定联邦审计院的成员具有法官的独立性,但不是法官,只是享有法官所享有的法律保障。日本会计检查院法第1条规定:“会计检查院对内阁具有独立地位。”这种地位是很特殊的,会计检查院不仅独立于国会和司法之外,而且其独立性还表现在它属于行政系列,但对内阁具有独立地位,它不是内阁的所属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监督机关,审计报告不经过行政首脑而直送国会。第四节政府审计的目标,职能和作用(很少涉及)一、政府审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条规定,政府审计的目标有三个: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一)真实性所谓真实性,
12、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真实性审计目标主要是确定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已经发生,有无差错、虚假、舞弊行为等;各种经济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全面、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管理成果,政府各项经济责任是否如实履行,向社会和公众所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无误,所作承诺有无如约兑现等。(二)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合法性审计 目标主要确定各项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发生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财政、财务收支程序是否合法,各项会计处理是否遵循了法律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特别是对政府是否依法行政、规范行
13、政,其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客观、公正等进行审计监督。(三)效益性所谓效益性,是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效益性审计目标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部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概言之,经济性的直接含义是成本减至最低;效率性的直接含义是达到最佳的投入和产出比例;效果性的直接含义是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的比例关系。二、政府审计职能政府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经济鉴证等多种职能。三、政府审计的作用(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秩序,防范社会经济风险(二)规制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1审计的本质是独立的经济监督,审计职能的发挥能够在维护社会公平、民主法
14、治建设、遏制惩治腐败等方面发生效力,而这正是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2审计机关在一些具体业务领域、具体业务工作中,贯彻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落实其特定时期、特定目标的工作部署,直接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3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核心就是协调和促进经济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多元利益格局的基本平衡与稳定。4政府审计不仅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监督和保障人民的财产能够管好、用好、有效益、不流失,而且在建设诚信和高效政府、树立公众对政府信心、释放社会压力、推动先进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独特的功效。(四)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经济
15、运行效率和效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五)保持国家干部队伍的廉洁和政府经济信息的公开透明第二章政府审计组织理论内容提要1、政府审计组织主要是指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共设有中央、省、市、区(县)四级审计机关。中央审计机关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采用双重领导体制。审计署设有在京派出局和驻地方特派办两类派出机构,设有9个业务司和其他日常管理部门。2、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根据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审计权的归属性,世界政府审计体制主要有立法型审计体制、司法型审计体制、行政型审计体制和独立型审计体制4种。我
16、国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3、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在建国初期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现行审计体制显现出了一些弊端。对于我国审计体制是否需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节我国政府审计组织概述 审计体制,特指国家审计体制,不包括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的体制和结构,它指国家审计的法律规定和组织结构系统,主要包括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授权关系、领导关系、隶属关系、业务关系、报告关系、经费关系和管辖范围与职责权限的划分等要件。审计体制决定了审计规制的性质、作用形式、特点和效用,是影响和制约政府审计最重要的
17、因素之一。审计组织是为了实现审计目标而设置的机构、配备的人员和授以职责权限的有机整体。政府审计的主体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是指政府审计权力的承载者和政府审计监督活动的实施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根据这一制度设计,我国政府审计组织体系架构的基本面貌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地方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
18、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次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l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审计署是国务院28个组成部门之一。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审计署内设机构包括9个业务司:审计署内设机构除了业务司以外,还有
19、负责审计署机关日常事务管理的其他部门,包括办公厅、外事司、人事教育司、法制司、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审计署根据审计法及其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需要,设立了在京派出局和驻地方特派办两种类型的派出机构。在京派出局和特派办都属于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署在中央各大部委的派出机构共设有25个(在京派出局):审计派驻地方共有18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第二节各国政府审计体制综述(很少涉及)美国审计总署每年组织大量的审计工作,但90以上的工作内容是绩效审计。财务审计大部分都交给了政府部门的内审机构或聘用私人会计公司去做。司法型审计体制的典型法国审计法院法国是议会共和制国家,现行宪法确
20、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征,被称为“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拿破仑于1807年9月16日通过法律形式,创建了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审计法院,采用法国最高法院的体制,地位上仅次于最高法院,权力相同,具有终审权。现行法国审计法院沿袭了这种体制,独立于政府和议会,是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审计法院的最终司法判决具有终审效力。独立型审计体制的样板德国审计院 德国审计已有280多年的历史。早在1714年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时期就建立了“总会计署”。1871年普鲁士最高会计署承担了当时新成立德意志帝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帝国的收支,并作为“德意志帝国审计院”一直延续到19
21、45年。1948年成立了联合经济区审计院,1950年成立了联邦审计院。德国宪法明确了联邦审计院为独立审计监督机构及其核心职责范围。联邦审计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为终身制公务员,任职期限为12年,不得再次当选,人选由议会议员过半数秘密投票选举产生并由联邦总统任命。联邦审计院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审计院作为独立审计监督机关的国家法律地位,独立于立法、司法和政府之外。联邦审计的完全独立性是德国审计的特色之一。六、行政型审计体制的标本瑞典国家审计局(从2000年改为立法型)第三节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历史沿革与改革趋向一、我国政府审计体制的历史沿革 1982年12月,新的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其中规定在国务院设立审
22、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1983年9月13日,审计署正式成立,隶属国务院管理,同时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立审计机关,这样,就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行政型审计体制。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基本架构是: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可划分为最高(中央或国家级)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前者指国家审计署及地方和部门的派出机构,后者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受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部门,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组
23、织和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另一方面,审计署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和法定管辖事项,以独立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审计工作,对政府财政收支进行监督、评价和报告。我国地方审计厅、局实行双重领导制,即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其行政管理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实行“上审下”和“同级审”并存;实行“两个报告”制度,即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审计结果报告,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
24、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等。二、我国政府审计体制的改革趋向第四节 政府审计机关与年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的关联一、政府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第一,政府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可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由于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政府审计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前需要对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所遵循的审计规范、工作成果的可信程度,以决定是否利用和如何利用。政府审计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审计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
25、果;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的结果;三是利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线索,以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第二,政府审计依法可以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制订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制定发布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审计人员;指导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等。二、政府审计机关与社会审
26、计组织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30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中予以明确。第三章政府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内容提要1982年的宪法确立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审计法实施条例。2006年2月28日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审计法于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随后审计署1号令、2号令、3号令、5号令陆续发布,现在国家审计准则
27、由1个基本准则、15个具体审计准则构成。第一节我国政府审计法律与规范沿革一、1982年。修订宪法。确立国家审计监督制度二、1983年至1994年国家审计法规的发展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审计工作的发展,已有的审计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强化审计监督,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的需要,制定审计法的必要性已十分突显。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抓紧制定审计法。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第八次、第九次会议审议、修改后,于8月31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8、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停止执行。 在草拟制定审计法的过程中,作为审计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开始着手。审计法颁布后,加快了起草步伐。1997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法颁布后,为了贯彻落实审计法关于审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规定,国务院1995年还颁布了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审计法规,推动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四、2006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 审计法从1994年颁布至2005年
29、11年的时间,是建立健全新中国的审计监督制度,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时期,或者说是新中国审计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实践证明。1994年审计法促进了审计工作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在立法上既保持相对稳定,又有重大突破。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经济空前发展的同时,审计环境同样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给我们的审计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许多新任务、新要求。1994年的审计法的某些规定已经无法适应这样的新形势,所以需要进行修订与完善,其必要性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依法审计,建设
30、法治政府的需要。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人宪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职权法定、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这在客观上要求审计法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界定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规范审计监督程序,大力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保证被审计单位获得公平有效的救济途径,明确审计人员自身的法律责任。 二是适应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资金管理方式和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都发生了变化,纯粹国有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越来越少,混
31、合所有制企业、金融机构和多元化投资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也日益多元化。客观上需要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精神,重新对审计监督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希望在政府预算审查和预算监督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三是适应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的专门监督。各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不断要求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社会各界对审计监督的期望也越来越高。但是,一方面,随着审计面临的客观环
32、境的变化,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时,需要调整增加相应的电子财会信息检查权、公款私存查询权、提请协助权和必要的强制措施,从法律层次上为审计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为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这些年审计署对审计文书形式和审计质量控制程序进行了探索和改革,其中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并固定下来。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五、国家审计准则的发展审计署2号令、3号令、5号令陆续发布,现在国家审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准则、15个具体审计准
33、则。 根据我国审计事业发展需要,借鉴国际审计经验,以宪法和审计法为依据,审计署于1992年便开始着手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经过不断论证、修改,1996年12月6日颁布了这一基本准则。同时按照国际审计领域通行的审计准则体例结构和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国国家审计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审计准则体系的初步设想,拟制定一系列与审计基本准则相配套的具体审计准则,但考虑到审计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全面制定具体准则体系的条件尚不成熟,1996年只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和审计机关
34、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6个具体审计准则。 为了完善审计准则体系,2001年经过大量的论证、修改和审定,审计署出台了审计署第1号令,涉及“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同时废止。随后审计署2号令、3号令、5号令陆续发布,现在国家审计准则包括1个基本准则、15个具体审计准则。第二节我国政府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一、我国政府审计法律体系政府审计法律体系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审计法和法律中有关政府审计的规定
35、构成的法律总和,是层次最高、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审计规范。(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主要确定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等。一切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依据宪法制定。2004年宪法中有两条专门规定国家审计制度:“第91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
36、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此外,还有关于审计机关行政首长的地位和任免的相关规定:“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第6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第8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37、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86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二)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审计法,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
38、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了1995年实施的审计法,于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修正后的审计法共7章54条。对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的基本制度作了全面规定。此次修改之处达34项之多,主要在四个方面作了修订:一是为了健全审计监督所作的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和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要求;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要求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设立派出审计
39、机构;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二是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作的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调整了事业组织、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三是为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作的修订。主要包括:增加了审计机关对电子财会数据及其系统的检查权、对公款私存的查询权、对有关财会资料及违反规定取得资产的封存权和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权;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增加了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措施。四是为规范审计行为所作的修订。主要包括:将“审计报告”确立
40、为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增加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所做审计决定的监督程序;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审计法是专门规定国家审计制度的法律,是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法律。(三)有关政府审计的其他法律主要有两类:一是有关财经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或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或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或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或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或者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或简称会计法
41、)等就审计机关对这些领域的审计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这些财经法律也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预算法第9章第72条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2001年5月1日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章第53条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2001年1月1日实施的海关法第7章第76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
42、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章第4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6章第6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会计法第4章第33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
43、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第34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是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我国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审计监督活动也是国家的行政行为,也应遵守这些法律的规定。二、我国政府审计法规体系政府审计法规体系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政
44、府审计的规定构成的体系。政府审计法规体系是我国层次较高,法律效力等级仅次于审计法律的审计规范。有时,也把审计法律体系和审计法规体系统称为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一)审计行政法规审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审计法及有关法律制定的,在全国范围使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政府审计的规范性文件。1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颁布)。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专门规定政府审计的行政法规,是政府审计最基本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将审计法的一些规定加以具体化,并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审计法实施条例也按照审计法的体例,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
45、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2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9日颁布实施)。这是国务院为了适应审计法关于审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需要,专门规范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的行政法规。它主要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中央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内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以及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作了规定。3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规定政府审计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上述规范政府审计的行政法规外,国务院或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规定了一些关于政府审计的行政措施,如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46、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这些行政措施也是规范审计机关组织和开展审计监督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4国务院制定的其他与政府审计有关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等。除直接规定政府审计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外,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和发布的决定中,许多也同样适用于政府审计,如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罚款处罚和收缴分离的办法等。许多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和决定还规定审计机关应对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47、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这些规定都是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审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地方性审计法规地方性审计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地区范围内适用的有关政府审计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有权制定地方性审计法规的地方权力机关有以下四类: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二是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所制定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应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所制定的地方性审计法规也应报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四是其他个别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特别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性审计法规。地方性审计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门规定政府审计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