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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 (昆昆明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已经经20005年10月17日昆昆明市人人民政府府第977次常务务会讨论论通过,自自20006年1月1日起施施行.)第一章总总 则第一条为为科学编编制城市市规划,严严格城市市规划管管理,实实现城市市规划设设计和规规划管理理的标准准化、规规范化和和法制化化,保障障依法实实施城市市规划,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云云南省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条条例、昆昆明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条条例和和经批准准的昆昆明城市市总体规规划,以以及国家家、省、市市相关法法律、法法规、规规范和标标准,结结合昆明明市的实实际情况况,特制制定本规规
2、定。第二条本本规定适适用于在在昆明城城市规划划区内进进行的城城市规划划、建设设工程设设计和规规划管理理的相关关活动。编制和审审批分区区规划、详详细规划划(含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和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各各项专业业规划以以及有关关建筑设设计,应应当符合合国家、省省、市相相关法律律、法规规、规范范、标准准和本规规定。各项规划划应当采采用国家家统一的的坐标系系统。昆明城市市规划区区内的土土地利用用和各项项建设活活动应当当符合经经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应应当符合合本规定定。第三条昆昆明城市市规划区区根据经经批准的的昆明城城市总体体规划确确定。在在本市范范围内非非城市规规划
3、区的的区域,参参照本规规定执行行。第二章建建设用地地第四条本本市建设设用地分分类和建建设标准准,按照照城市市用地分分类与规规划建设设用地标标准(GBJ 13790)执行。第五条各各类建设设用地的的划分应应当遵循循土地使使用相容容性原则则,按照照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执执行;尚尚无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按按分区规规划和本本规定表表2-11的规定定执行。凡表2-1中未未列入的的建设项项目,由由城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根根据环境境影响评评价结论论和基础础设施条条件,具具体核定定适建范范围。需改变规规划用地地性质的的,应当当按照规规定程序序和审批批权限报报有关机机构批准准后执行行。第六条主主城规划划区内
4、的的用地布布局,应应当遵循循“成片开开发,配配套建设设,增加加绿地,降降低密度度,调整整功能”的原则则。第七条主主城二环环路内用用地性质质以金融融、生产产性服务务业、商商务办公公、商贸贸等为主主,调整整居住用用地,严严格控制制大型仓仓储式商商业设施施和以批批发为主主的市场场建设,不不得再新新建、扩扩建工厂厂、仓库库和综合合性大型型医疗机机构等设设施。在文物保保护单位位和建筑筑保护单单位的保保护范围围内,不不得新建建建筑物物,确需需新建建建筑物的的,应当当符合相相关保护护法规、规规范、标标准和规规划的要要求;在在其周围围建设控控制地带带内的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应应当与文文物保护护单位
5、和和保护建建筑相协协调,满满足相关关保护规规划的要要求。第八条主主城规划划区内建建设项目目用地规规模规定定。(一)主主城二环环路内的的建设项项目用地地应当符符合下列列规定:建设项项目应当当以规划划道路红红线宽115m或或15mm以上道道路围合合的街坊坊进行整整体开发发建设。对无法法成街坊坊整体改改造的用用地,应应当在同同一街坊坊内整合合周边可可开发用用地。其其用地规规模原则则上不得得小于110亩,主主要商业业街区非非住宅项项目除外外。用地规规模小于于10亩的的,一般般不得进进行商品品住宅项项目开发发,原则则上用于于环境绿绿化、道道路和公公益性公公共设施施、市政政设施等等建设。临规划划道路红红线
6、宽440m及及40mm以上主主干路两两侧的建建设项目目用地,规规划道路路红线外外用地进进深不得得小于550m。(二)主主城二环环路外区区域的建建设项目目用地规规模应当当符合下下列规定定:以居住住为主的的商品住住宅项目目用地规规模原则则上不得得小于550亩;小于550亩的的,应当当尽量整整合周边边用地。临规划划道路红红线宽440m及及40mm以上主主干路两两侧的建建设项目目用地,道道路红线线外用地地进深不不得小于于60mm。第九条用用地规模模未达到到本规定定第八条条规定的的经营性性用地,应应当交由由市国土土资源管管理部门门进行土土地资源源整合,达达到用地地规模要要求后,由由市国土土资源管管理部门
7、门向市规规划管理理部门申申请用地地规划设设计条件件。第十条在在城市规规划区范范围内,因因国家基基本建设设需征用用农村集集体土地地按有关关政策预预留给农农民的生生活、生生产用地地,应当当符合城城市规划划要求,原原则上相相对集中中布置。第三章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第十一条条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设设工程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含容积积率和建建筑密度度,下同同)应当按按本章规规定执行行。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最大值值不得超超过表33-1的的规定。对整体改改造“城中村村”、危旧旧房的建建设项目目,在符符合城市市规划要要求,并并满足本本规定的的前提下下,可在在表3-1的基基础上,适适当提高高用地开开发
8、强度度。第十二条条在一个个街坊内内现有建建筑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已超超过表3-11规定的的,不得得进行扩扩建。在主城规规划区范范围内,现现有建筑筑不得加加层。第十三条条建设单单位在市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核定定的规划划指标基基础上,并并符合消消防、日日照、交交通等条条件,在在本项目目地块内内临街增增加或在在二环路路内市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指定的的其它地地块进行行公共绿绿地、公公益性公公建配套套设施和和市政配配套设施施(如公公共厕所所、环卫卫设施等等)建设设,每增增加1mm2绿化或或设施用用地,并并按规划划要求建建设,在在其开发发建设项项目中可可以允许许增加66m2的建筑筑面积
9、。第十四条条建筑物物的架空空层面积积不得计计入绿地地或其它它开放空空间。建筑物架架空层没没有任何何形式的的围合,用用作停车车、绿化化、居民民休闲等等公共用用途的,经经市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核核准后,建建筑面积积可不计计入容积积率。临城市道道路两侧侧的建筑筑物骑楼楼,宽度度不小于于3.55m,净净空高度度不小于于3.66m,且且不设置置任何台台阶或障障碍物的的,骑楼楼部分底底层的建建筑面积积可不计计入容积积率。第十五条条危旧房房屋的修修缮不得得移动基基础、不不得增加加建筑面面积、层层数、高高度等。第四章公公共服务务设施和和停车泊泊位第十六条条在居住住项目建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
10、下:(一)中中小学、幼幼儿园应应当按照照表4-1分级级设置;(二)中中小学、幼幼儿园用用地不得得小于表表4-22的规定定;(三)中中小学、幼幼儿园建建筑面积积不得小小于表44-3的的规定;(四)在在中小学学、幼儿儿园周边边50mm半径范范围内,不不得安排排生产、经经营、储储存易燃燃易爆和和排放有有毒有害害物质、产产生噪声声污染的的建设项项目。在在中小学学、幼儿儿园正门门两侧各各30mm范围内内,不得得设置垃垃圾中转转站、机机动车停停车场、集集贸市场场。第十七条条新建学学校、幼幼儿园教教学楼、医医院住院院部等建建筑应当当距同侧侧公路边边缘(或或规划控控制红线线)和330m以以上(含含30mm)城
11、市市规划道道路控制制红线在在30mm以上。第十八条条新建、改改扩建医医院,其其周边应应当设置置一定防防护带,并并且应当当符合环环保、卫卫生等要要求。第十九条条城市道道路、居居住区、建建筑物的的规划、设设计和建建设应当当严格按按照城城市道路路和建筑筑物无障障碍设计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二十条条各类建建设项目目停车泊泊位的设设置标准准不得小小于表44-4的的规定。第二十一一条凡符符合下列列条件之之一的新新建、扩扩建、改改建建设设项目,应应当由具具备资质质的设计计单位进进行交通通影响评评价:(一)主主城二环环路内建建筑面积积大于440000m2的商业业建设项项目;(二)建建筑面积
12、积在二环环路内大大于10000 m2、二环环路外大大于20000 m2含有餐餐饮、娱娱乐项目目的建设设项目;(三)对对外停车车场(库库)和各各类市场场、大型型仓储式式商业设设施、影影剧院、体体育场馆馆、会展展场馆、工工业、宾宾馆、饭饭店等人人流、物物流量较较大的建建设项目目;(四)主主城二环环路内总总建筑面面积大于于500000mm2,二环环路外总总建筑面面积大于于10000000m2的建设设项目。凡列入交交通影响响评价的的建设项项目,编编制的规规划设计计方案应应当符合合交通影影响评价价提出的的要求。第二十二二条凡符符合下列列条件之之一,且且日可回回收水量量在455m3以上,再再生水需需水量在
13、在30mm3以上的的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设设项目,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同同步规划划、设计计、建设设再生水水设施:(一)建建筑面积积大于2200000m22的宾馆馆、饭店店、商场场、综合合性服务务楼和高高层住宅宅;(二)建建筑面积积大于3300000m22的机关关、科研研单位、大大专院校校和综合合性大型型文化体体育设施施;(三)建建筑面积积大于5500000m22以上的的居住区区或集中中建筑区区等。第二十三三条每一一个居住住组团应应当配置置一座一一定规模模的公共共厕所,公公共厕所所应当结结合商业业设施或或其它服服务设施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
14、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第二十四四条新建建居住小小区应当当设置不不少于一一个以经经营农副副产品、小小商品为为主的超超市。小型垃圾圾中转站站每1kkm2设置一一座,大大、中型型垃圾中中转站每每1015kkm2设置一一座。第五章绿绿化与景景观第二十五五条在新新建、扩扩建、改改建建设设项目的的用地范范围内,绿绿地率不不得小于于表5-1的规规定。绿化应当当以乔木木为主,适适当配植植灌木、地地被、草草地,就就地保护护古树名名木,避避免异地地移栽。鼓鼓励垂直直、屋顶顶、平台台等绿化化形式,如如平台高高度不大大于地面面基准标标高1mm,且从从地面有有道路可可进入,平平均覆土土厚
15、度大大于1.2m,其其绿化面面积可以以参与绿绿地率计计算,否否则绿化化面积不不得计入入绿地率率。第二十六六条在住住宅建设设中,集集中绿地地的设置置应当至至少一个个边与相相应居住住区级别别的道路路相邻,并并符合表表5-22的规定定。组团绿地地设置应应当满足足有不少少于1/3的绿绿地面积积在标准准的建筑筑日照阴阴影线范范围之外外的要求求,并便便于设置置儿童游游戏设施施和适于于成人休休憩活动动。其中中院落式式组团绿绿地的设设置还应应当同时时满足表表53的规定定。第二十七七条景观观道、林林荫道、商商业街、规规划红线线宽30mm的城市市主次干干路两侧侧、广场场周边的的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建筑筑物景观观规
16、定如如下:(一)建建筑物应应当符合合城市道道路和广广场的界界面变化化要求,临临城市道道路或广广场的立立面应当当为主要要立面,立立面和屋屋顶造型型应当丰丰富,与与城市街街道和广广场景观观相协调调。(二)临临城市道道路或广广场的建建筑物连连续面宽宽原则上上应当符符合下列列规定:高层建建筑连续续面宽小小于600m;中高层层建筑连连续面宽宽小于770m;多层和和低层建建筑连续续面宽小小于800m;不同建建筑高度度组合的的连续面面宽小于于最高建建筑物的的连续面面宽;标志性性建筑、重重要公共共建筑的的连续面面宽由市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据据景观需需要核定定。(三)临临城市道道路或广广场的建建筑物立
17、立面设计计和装饰饰应当与与所处环环境和景景观相协协调,不不得设置置空调器器室外机机及附属属设施等等影响建建筑立面面的附着着物,确确需设置置的应当当结合立立面造型型,统一一设计,隐隐蔽处理理,并报报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批批。(四)住住宅建筑筑临城市市道路或或广场一一面不得得设置厨厨房和突突出开敞敞式阳台台,而且且临城市市道路或或广场一一面的阳阳台和窗窗户不得得安装任任何形式式的外挑挑式防盗盗笼;禁禁止在居居民住宅宅楼内新新办餐饮饮业,严严格控制制住宅建建筑中设设置娱乐乐等对环环境有较较大影响响的项目目。第二十八八条体育育场馆、影影剧院、宾宾馆、饭饭店、图图书馆、展展览馆等等对社会会公众开
18、开放的公公共建筑筑,临城城市道路路或广场场一面原原则上不不得修建建围墙,集集中绿地地应当临临城市道道路或广广场布置置。大中专院院校、中中小学、幼幼儿园、居居住区、党党政机关关等确需需修建围围墙的,应应当设计计成透空空型,且且高度原原则上不不得大于于1.55m,集集中绿地地原则上上临街布布置。油库、水水厂等有有特殊要要求确须须修建围围墙的,围围墙高度度原则上上不得超超过2.2m,并并应当对对围墙进进行绿化化、美化化。第二十九九条户外外广告的的设置应应当符合合户外广广告设置置专项规规划和户户外广告告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在在建筑物物上设置置户外广广告还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不不得破坏坏建筑物
19、物的立面面形式、主主要特征征,应当当与建筑筑物的风风格、形形式、色色彩等协协调;(二)新新建、改改建、扩扩建的建建筑物应应当在方方案设计计时预留留广告位位置,没没有预留留的,不不得在其其建筑物物上设置置户外广广告;已已经预留留户外广广告位置置的,其其设置的的户外广广告位置置、尺度度应当与与预留的的广告位位置、尺尺度相符符。第三十条条临城市市主、次次干路、商商业街等等的高层层建筑、重重要公共共建筑应应当同步步进行外外墙和屋屋顶的灯灯光亮化化设计、施施工。第三十一一条城市市主、次次干路不不得再布布设任何何架空线线。凡新新建、改改扩建城城市道路路,各种种管线应应当埋入入地下。第六章建建筑间距距第三十
20、二二条建筑筑间距除除应当满满足消防防、交通通、卫生生、环保保、抗震震、工程程管线、建建筑保护护和城市市空间景景观等方方面的要要求外,还还应当符符合本章章规定。建筑间距距应当保保证受遮遮挡的居居住建筑筑底层居居室冬至至日满窗窗日照有有效时间间不少于于连续一一小时。有关建筑筑日照间间距的计计算标准准,由市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确定定。第三十三三条多层层住宅建建筑、低低层住宅宅建筑的的间距不不得小于于表6-1的规规定。垂直布置置的居住住建筑山山墙宽度度应当不不大于114m;山墙宽宽度大于于14mm时,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的居居住建筑筑控制;点式住住宅不宜宜进行拼拼接,特特殊情况况确需拼拼接的
21、,拼拼接不得得超过二二幢。对按表66-1规规定计算算的建筑筑间距不不能满足足消防间间距或通通道要求求的,应应当按消消防间距距或通道道的实际际要求进进行控制制。第三十四四条居住住建筑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时的间间距,按按照附录录计算原原则二进进行控制制。第三十五五条面宽宽不超过过25mm的高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其其它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按按照附录录计算原原则三进进行控制制,且应应当符合合本规定定第三十十二条规规定。第三十六六条面宽宽超过225m的的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与其它它居住建建筑平行行布置的的间距,按按照表66-1的的规定执执行。第三十七七条 高高层建筑筑与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
22、,按按照高高层民用用建筑设设计防火火规范(GGB5000455955)规定定控制,但但山墙有有居住开开窗的,间间距不小小于133m。第三十八八条非居居住建筑筑与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南侧侧或东西西侧的,其其间距按按照本规规定第三三十二条条至第三三十七条条的规定定控制;(二)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北侧侧的,建建筑间距距按照本本规定第第四十条条规定执执行;(三)非非居住建建筑与居居住建筑筑的山墙墙间距按按照建筑筑设计防防火安全全规范的的规定控控制。第三十九九条医院院病房楼楼、休(疗疗)养院院住宿楼楼、幼儿儿园、托托儿所和和大中小小学
23、教学学楼与南南侧相邻邻建筑的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在二环路外,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3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第四十条条非居住住建筑(本本规定第第三十九九条所列列的非居居住建筑筑除外)的的间距,应应当符合合下列规规定:(一)高高层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的的间距南北向向的,不不少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44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220m;东西向向的,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且且其最小小值为113m。(二)高高层建筑筑与多、低低层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高高层在北北侧的间间距最小小值为113m;高层在在南侧的的间距
24、最最小值为为20mm。(三)多多层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的的间距不不少于南南侧或较较高建筑筑的0.8倍,并并满足消消防安全全间距要要求。(四)相相邻建筑筑一侧为为居住建建筑时,应应当按照照本章有有关居住住建筑间间距规定定执行。(五)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可以根根据消防防、交通通、卫生生、环保保等规定定和工程程管线布布设、建建筑保护护和施工工安全等等特殊要要求,对对非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作作出特别别规定。第七章建建筑退让让第四十一一条沿建建设项目目用地边边界和城城市道路路、公路路、河道道、铁路路两侧及及电力线线路保护护区边界界的建筑筑物,其其退让距距离除应应当满足足消防、防防汛、电电力、绿绿化和
25、交交通安全全等要求求外,还还应当符符合本章章的规定定。第四十二二条建筑筑退让道道路红线线规定:(一)建建筑退让让道路红红线距离离在满足足日照间间距的同同时,不不得小于于表7-1的规规定;(二)大大型商场场、影剧剧院、宾宾馆、饭饭店、中中小学、幼幼儿园等等人流、车车流聚集集的公共共建筑退退让道路路红线距距离除符符合表77-1的的规定外外,还应应当同时时满足人人流、车车流疏散散的要求求;(三)建建筑退让让快速路路后的用用地应当当种植高高大乔木木作为防防护林带带。建筑筑物与道道路间距距不能满满足噪声声污染防防护要求求的,应应当按照照后建服服从先建建的原则则,在建建筑物或或者道路路上设置置防噪声声设施
26、。第四十三三条在居居住小区区、居住住组团内内,建筑筑退让无无规划道道路红线线控制的的道路边边缘距离离不得小小于表77-2的的规定。第四十四四条建筑筑物退让让无规划划道路的的建设项项目用地地边界距距离在满满足日照照间距规规定的同同时,不不得小于于表7-3的规规定。第四十五五条当建建设用地地界线另另一侧为为空地时时,建筑筑退让按按另一侧侧为多层层建筑退退让;当当应当退退让建筑筑与另一一侧建筑筑成30夹角时时,建筑筑按平行行布置退退让;当当应当退退让建筑筑与另一一侧建筑筑的夹角角300且75时,建建筑物离离建设用用地界线线最近点点退让距距离为平平行布置置时退让让距离的的0.88倍;当当应当退退让建筑
27、筑与另一一侧建筑筑成775夹夹角时,建建筑按垂垂直布置置退让。第四十六六条已有有规划红红线控制制的公路路,按照照本规定定第四十十二条规规定退让让道路红红线;已已有绿线线控制公公路隔离离带的,按按照规划划绿线控控制要求求执行;没有规规划控制制红线和和绿线控控制的公公路,其其隔离带带宽度规规定如下下:(一)现现状及规规划确定定为国道道、高等等级公路路的两侧侧各500m;(二)主主要公路路两侧各各20m;(三)次次要公路路及以下下等级公公路两侧侧各100m。在公路规规划控制制红线和和隔离带带内,不不得新建建、扩建建、改建建任何建建筑物,但但在公路路隔离带带内可以以耕种或或绿化造造林,经经城市规规划行
28、政政主管部部门和相相关部门门批准后后,也可可以进行行开挖沟沟渠、埋埋设管道道、架设设杆线或或开辟服服务性车车道等活活动。第四十七七条建筑筑退让立立交桥和和道路交交叉口的的规定:(一)建建筑退让让立交桥桥和道路路交叉口口不得小小于表77-4的的规定;(二)高高层建筑筑的退让让距离还还应当同同时满足足日照间间距和交交通疏散散的要求求。第四十八八条建筑筑退让按按照规划划需长期期保留使使用的天天然河道道、人工工河渠及及其附属属设施的的距离,在在符合有有关规划划和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的同时时,还应应当符合合表7-5的规规定。第四十九九条建筑筑退让铁铁路的规规定:(一)建建筑退让让与最近近一侧的的铁路边
29、边轨距离离,准轨轨干线30mm;准轨轨支线、专专用线20m;米轨15m;(二)围围墙与铁铁路最近近一侧边边轨距离离10m,围围墙的高高度22.5mm;(三)高高层建筑筑、高大大构筑物物(水塔、烟烟囱等)、危险险品仓库库和厂房房与最近近一侧的的铁路边边轨距离离以及在在铁路道道口附近近进行建建设活动动应当符符合铁路路管理的的有关规规定;(四)特特殊路段段隔离带带宽度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铁路部部门确定定。第五十条条建筑退退让电力力线路的的规定:(一)建建筑退让让架空电电力线路路的距离离不小于于表7-6的规规定;(二)建建筑退让让地下电电力通道道同侧边边缘应当当不小于于0.775m。第
30、五十一一条建筑筑退让无无线电收收发信台台保护区区等需特特殊保护护区域的的距离,按按照批准准的分区区规划和和详细规规划执行行第八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五十二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市规划
31、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在西山、滇池(含草海)、翠湖、圆通山、世博园等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第五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见附图1)。第五十六条建筑沿景观河道和盘龙江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第五十七条城市道路规
32、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第五十八条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五十九条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
33、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第六十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市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市道路与其它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第六十一条建设用地内部道路
34、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第六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净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第六十三条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
35、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五)市政管线之间
36、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第六十四条在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
37、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6条,电信电缆6孔,供水管道直径200mm,排水管道直径500mm。第六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第六十六条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第六十七条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
38、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第六十八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第六十九条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第十章村镇规划第七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第七十一条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第七十二条农
39、村建房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三条名词解释。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
40、)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低层建筑:指高度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建筑:指高度10m且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建筑。中高层建筑:指层数为七至九层的居住建筑。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建筑。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形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m,超过2
41、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二环路:指昆明主城区二环东、北、西路及南过境干道(石虎关至明波立交桥段)。快速路:是为城市长距离快速机动车交通服务的道路,中间设有中央分隔带,布置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并对两侧建筑物的出口加以控制。主干路:又称全市性干道,负担城市各区、组团以及对外交通枢纽之间的主要交通联系,在城市道路网中起主要交通运输作用。次干路:是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支路: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
42、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骑 楼:指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将地面一层或一、二层两层临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第七十四条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第七十五条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第七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市建字(91) 200号文批准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