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doc22hqf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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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物权法律制制度一、物权的的概念和制制定物权法法的必要性性 物权主主要是大陆陆法系民法法所采纳的的概念,它它是指公民民、法人依依法享有的的直接支配配特定物的的财产权利利。所谓直直接支配,是是指权利人人无须借助助于他人的的帮助,就就能够依据据自己的意意志依法直直接占有、使用其物物,或采取取其他的支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所有人有权权占有、使使用其房屋屋,并有权权将房屋出出售。国有有土地使用用权人有权权依法使用用土地,或或转让其土土地使用权权。所有人人和使用权权人在依法

2、法行使其权权利时,一一般不需要要取得义务务人的同意意,也不需需要义务人人的辅助,就就可以实现现其权利。这就是所所谓的直接接支配,这这一点和合合同债权是是不同的,合合同债权必必须要通过过债务人履履行债务才才能实现。 物权权一般分为为三类,即即财产所有有权、用益益物权和担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有权是指所所有人依法法对其财产产享有的占占有、使用用、收益、处分的权权利,如国国家所有权权、集体所所有权、个个人所有权权等。用益益物权是指指以物的使使用、收益益为目的的的物权,包包括国有土土地使用权权、宅基地地使用权等等。担保物物权是指以以担保债权权为目的,即即以担保债债务的履行行为目的的的物权,包包括抵押权权、

3、质权、留置权等等。 在在民法中,物物权是和债债权相对应应的权利,这这两种权利利是市场经经济社会两项基基本的财产产权利。我我们通常讲讲的产权,是是指财产权权,其中就就包括物权权、债权和和其他财产产权(如知知识产权等等)。所以以,产权既既包括物权权,但也不不限于物权权。 物物权和债权权尽管都属属于财产权权的范畴,但但和债权相相比较,物物权具有自自身的特点点,表现在在: 第第一,物权权与债权的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支配权,而而债权是请请求权,债债权人一般般不是直接接支配一定定的物,而而是请求债债务人依照照债的规定定为一定行行为或不为为一定的行行为。例如如,买卖合合同中规定定,出卖人人应于某年年某月交货

4、货,在交货货期到来之之前,买受受人只是享享有请求出出卖人在履履行期到来来后,交付付货物的权权利,而不不能实际支支配出卖人人的货物。也就是说说,只享有有债权而不不享有物权权。只有在在交货期到到来后出卖卖人实际向向买受人交交付了财产产,买受人人占有了财财产,便能能够对该物物享受实际际的物权。 第二二,物权具具有优先性性,债权具具有平等性性。物权的的优先性,首首先表现在在当物权与与债权并存存时,物权权优先于债债权,例如如,某一债债务人欠多多个债权人人的债务,在在执行债务务人的财产产时,享有有担保物权权的人比普普通债权人人具有优先先受偿的权权利。物权权的优先性性还表现在在,同一物物上有数个个物权并存存

5、时,先设设立的物权权优先于后后设立的物物权,这就就是物权相相互间的优优先效力。例如,甲甲有一栋房房产,价值值50000万元,甲甲在乙银行行借款20000万元元,以该房房产抵押,然然后又在丙丙银行借22000万万元,也以以该房产做做抵押,这这样在同一一物之上设设立了两个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抵押权经过过登记以后后,都是合合法有效的的。在抵押押权实现时时,乙银行行的抵押权权优先于丙丙银行的抵抵押权得到到实现。如如果由于房房屋价值的的降低或者者其他原因因,该房产产只能满足足乙银行的的抵押权,丙丙银行的抵抵押权即不不能得到实实现,而债债权则有所所不同。除除法律另有规规定外,债债权相互之之间不存在在优先效力

6、力问题。在同同一物上可可以设立多多个债权,各各个债权不不管设立时时间的先后后和数额的的差别,都都具有平等等的效力,债债权人在依依法受偿时时都是平等等的。 第三,物物权能够对对第三人产产生效力。例如,甲甲将其自行行车借给乙乙用,被丙丙盗走,甲甲作为所有有人有权要要求丙返还还。而债权权只能在合合同当事人人之间发生生效力。债债权原则上上只具有相相对性。因因为合同一一方当事人人原则上只只能向与其其有合同关关系的另一一方当事人人提出请求求,而不能能向第三人人提出请求求。所以,如如果甲将其其自行车卖卖给乙,双双方订立了了一份买卖卖合同,在在自行车没没有交付之之前,被丙丙盗走,只只能由甲作作为所有人人要求丙

7、返返还自行车车。乙作为为债权人不不能要求丙丙返还财产产,因为乙乙与丙之间间没有合同同关系,乙乙对丙不享享有债权,他他只能要求求甲履行合合同。 第四,物物权和债权权的保护方方法不同。针对物权权的保护,各各国物权法法都设立了了专门的物物权请求权权制度,赋赋予物权人人具有请求求他人返还还原物、排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状的权利,以以保障物权权人对其物物的支配权权。而合同同债权主要要受合同法法的保护,侵侵害合同债债权也主要要适用合同同法规定的的违约责任任。 债债权主要由由合同法调调整,而物物权由物权权法规范。在我国,合合同法已经经颁行,但但合同法只只能调整交交易关系,对对于交易的的前提和结结果,难以以发挥其

8、调调整作用。这就需要要通过物权权法确认物物的归属的的规则,确确定市场交交易关系得得以进行的的基础和前前提,并维维护社会所有制制关系。因因此,制定定物权法非非常必要,其其必要性主主要在于: 第一一,确认和和保护多种种所有制经经济,充分分发挥公有有制的优越越性。 我国是公公有制为主主体、多种种经济形式式并存的社社会主义国国家,公有有制作为一一种所有制制关系,必必须经过物物权法的调调整使之成成为一种财财产权关系系,从而明明确产权归归属,确定定权利义务务的内容,才能能使公有制制的优越性性得到充分分体现。物物权法的重重要任务是是要理顺国国家与国有有企业的财产产关系,确确认企业作为独独立自主、自负盈亏亏的

9、企业法法人所应有有的财产权权利,从而而使企业能能够对其资资产进行有有效的经营营管理,保保障国有资资产的保值值和增值,防防止国有资资产的流失失。物权法法应当解决决集体所有有权的主体体、内容及及权利的行行使问题,对其其加以合理理规范。物物权法还应应当确认一一系列保护护物权的规规则,保护护国家财产产和集体财财产不受侵侵犯。 第二,制制定物权法法,是建立立我国社会会主义市场场经济秩序序的迫切需需要。 物权法不不仅是确认认和保护所所有制关系系的法律,而且且是规范市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律律规则。因因为任何交交易的前提提是交易的的当事人享享有物权,而而交易的结结果是物权权发生移转转。所以,物物权法首先先要确认

10、各各类物权,从从而确认交交易的前提提。同时,物物权法的一一系列规则则,如公示示公信原则则、所有权权移转规则则、善意取取得制度等等都是直接接服务于交交易关系的的。当前,市市场交易中中存在的一一些混乱现现象,确与与物权法不不完善有关关。例如,在在商品房买买卖中,由由于登记制制度不健全全,一些消消费者在购购买商品房房时,不能能通过查阅阅不动产登登记,了解解该房屋是是否已经设设定抵押或或者出售等等情况,从从而在交易易中上当受受骗和蒙受受巨大的损损害。极少少数不法行行为人将一一物数卖,或或以已经出出售的财产产作抵押,以以骗取他人人财产,甚甚至从事金金融欺诈行行为,造成成经济秩序序混乱,社社会信用降降低。

11、因此此,物权法法的建立和和完善对于于维护交易易安全,整整治市场秩秩序具有重重要的作用用。 第第三,制定定物权法,对对各类财产产实行平等等保护,有有利于鼓励励和刺激人人们努力创创造财富,促促进社会财财富的增长长。 法法律本身虽虽不能直接接创造财产产,但是可可以通过确确认和保护护财产来鼓鼓励财富的的创造。法法律的这一一功能,主主要就是通通过物权法法来发挥的的。古人说说,有恒产产才能有恒恒心。如果果缺乏完备备的物权法法,不能形形成一整套套对财产予予以确认和和保护的完完整规则,则则人们对财财产权利的的实现和利利益的享有有都将是不不确定的,从从而也就不不会形成所所谓的恒产产,也很难难使人们产产生投资的的

12、信心、置置产的愿望望和创业的的动力。物物权法对财财产的保护护表现在:一方面,物物权法要对对各类财产产实行平等等保护,即即不仅要强强调对公有有财产的保保护,而且且也应当将将对个人财财产所有权权的保护置置于相当重重要的位置置;另一方方面,物权权法要通过过确认物权权的方法有效地地保护财产产。例如,承承包经营权权等,如果果不能使其其成为物权权,而仅仅仅是短期的的合同债权权,就很难难使其成为为长期稳定定的财产权权利,承包包经营权人人也难以抵抵御来自他他人的不正正当干涉和和侵害。物物权法通过过确认和保保护各类物物权,稳定定各种财产产关系,有有助于调动动亿万人民民创造、积积累、爱护护财产的积积极性,促促进社

13、会经经济的发展展。 第四四,完善物物权法有利利于提高财财产的使用用和利用效效益。 物权法在在提高财产产使用效益益方面的作作用主要表表现在以下下两点:一一方面,物物权法通过过界定产权权的归属、达到定分分止争的作作用,还可可以确认和和保护各种种新的物权权。例如,我我国现行法法律未承认认地上和地地下的空间间利用权可可以成为一一项独立的的物权,登登记部门也也不能对空空间的权利利进行登记记,这就在在一定程度度上会影响响到对空间间的开发和和利用。另另一方面,发发达国家的的物权法为为了充分地地贯彻效益益原则,确确立了一整整套有效利利用财产的的规则,例例如,某些些国家的物物权法允许许将一幢大大楼不是按按照平方

14、米米、套间或或楼层出售售,而是将将整个大楼楼所有权划划分为若干干份额,以以证券的形形式对外出出售。买受受人既可以以以证券持持有人的身身份享有对对大楼的共共有权,也也可以参与与大楼经营营所取得的的收益的分分配。这就就是所谓物物权的证券券化。物权权的证券化化不仅有利利于充分实实现不动产产的交换价价值,而且且也开辟了了融资渠道道。再如,有有些国家的的物权法允允许设定有有期限的所所有权,如如将某一栋栋大楼的所所有权在每每年的一到到六月转让让给某一个个人,而将将六月到十十二月的所所有权转让让给另一个个人,从而而不仅可以以使所有人人获取较高高的收益,而而且可以充充分实现这这栋大楼的的价值。这这些体现效效益

15、原则的的经验,也也可以为我我国物权立立法所借鉴鉴。 第第五,制定定物权法,是是制定民法法典、完善善社会主义义市场经济济法律体系系的重要步步骤。 我国要到到20100年形成有有中国特色社社会主义法法律体系,就就必须尽快快制定和颁颁行作为市市场经济法法律体系主主干的民法法典。在各各国民法典典中,尤其其是在世界界范围内有有重大影响响的民法典典如德国、瑞士、日日本民法典典中,都将将物权法作作为其民法法典的重要要内容,所所以,物权权法的制定定和颁行实实际上是制制定民法典典的最核心心部分。从从现实情况况看,由于于物权法基基本规则缺缺乏,使已已经颁布的的合同法、担保法等等法律也难难以发挥应应有的作用用。由此

16、表表明了物权权法的制定定是建立和和完善有中中国特色社社会主义法法律体系的的重要内容容。二、物权法法制定的基基本原则 借鉴各各国物权立立法经验,并并结合物权权法自身的的特点和我我国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的实践践。学术界界一般认为为,我国制制定物权法法应当坚持持以下原则则。 (一一)物权法法定原则 所谓物物权法定,是是指物权的的种类、内内容、效力力和公示方方法都应由由法律明确规规定,而不不能由当事事人通过合合同任意设设定。物权权法之所以以要贯彻这这一原则,一一方面,是是因为物权权直接反映映社会所有制制关系,对对社会经济济关系影响重大,不不能允许当当事人随意意创设物权权。另一方方面,物权权是一种对对物直

17、接支支配的权利利,它具有有强烈的排排他性,直直接关系到到第三人的的利益和交交易安全,不不能允许当当事人通过过合同方法法自由创设设物权。例例如,抵押押权作为一一种担保物物权,具有有优先于一一般债权而而受偿的效效力,但按按照法律规定,抵抵押权的设设定必须完完成法定的的公示方法法,即办理理登记手续续。如果当当事人可以以随意通过过合同设定定抵押权,并并能够享有有优先受偿偿的权利,这这样债务人人就可能与与某个关系系密切的债债权人任意意设定抵押押权,使该该债权人享享有优先于于其他债权权人受偿的的权利,而而其他债权权人的权利利就不能得得到保护,社社会经济秩秩序就会出出现混乱。 坚持持物权法定定原则,就就要求

18、我们们在物权法法的制定中中,对社会会生活中已已经存在的的,包括由由有关法规规、规章、司法解释释等规定的的各种具有有物权性质质的财产权权进行认真真地分析、研究和整理理,如果确确有必要确确认其为物物权的,就就应当在物物权法中加加以规定,从从而形成完完整的物权权法体系。 (二二)一物一一权原则 一物一一权原则是是指一物之之上不得设设立两个和和两个以上上的在内容容上相互冲冲突的物权权。具体来来说包括两两方面: 一是指指一物之上上只能设定定一个所有有权。即一一物之上只只能有一个个主人,不不能说一项项财产既可可能属于某某一人所有有,又同时时属于另一一个人所有有。即使是是共有,也也只是数人人对共有财财产享有

19、一一个所有权权,而不是是由数人对对共有财产产分别享有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权法也应当当坚持这一一规则,否否则将会造造成权属不不清,不利利于发挥物物权法在定定分止争方方面的作用用。过去由由于我们强强调三兼兼顾,不不注重财产产权归属的的确定,导导致产权界界限不明、归属不清清的现象时时有发生。为此物权权法中需要要建立一套套解决物权权争议的规规则,从而而有助于解解决实践中中产生的各各种财产权权纠纷。例例如,确认认产权需要要坚持谁谁投资,谁谁收益的的原则,但但除了考虑虑投资的因因素以外,是是否还要考考虑其他的的因素?再再如,拾得得遗失物应应当归谁所所有,失主主是否应当当向拾得人人支付报酬酬?在他人人使用的土

20、土地上发现现了埋藏物物应当归谁谁所有?当当财产的归归属发生争争议以后应应当根据什什么样的法法律规则来来解决纠纷纷?都需要要物权法予予以回答。 二是是一物之上上不得设立立两个和两两个以上的的在内容上上相冲突的的物权。物物权法并不不禁止一物物之上设立立数个物权权,例如,土土地出让以以后,土地地之上就形形成了土地地所有权和和土地使用用权,国有有土地使用用权人还可可以将其通通过出让合合同而获得得的土地使使用权设定定抵押以形形成抵押权权,这样在在一块土地地之上就形形成了多项项物权。但但物权法不不允许当事事人设立在在内容上相相互矛盾的的物权。例例如,甲公公司将土地地使用权转转让给乙公公司,在物物权法上就就

21、不允许甲甲公司将该该土地使用用权再转让让给丙公司司。也不能能用该土地地使用权再再设定抵押押。在实践践中,数个个物权相互互冲突的现现象是可能能发生的。例如,某某单位将其其工程发包包给某建筑筑公司进行行建设,在在工程建成成后,发包包人为借款款而将该大大楼抵押给给某银行,但但是由于发发包人没有有按照合同同约定向承承包人支付付工程款,承承包人依法法享有对该该大楼的法法定抵押权权,有权要要求对该大大楼拍卖并并依法优先先受偿。而而银行也因因为发包人人没有到期期还本付息息而要求行行使抵押权权,对该大大楼进行拍拍卖,这样样就发生了了银行的抵抵押权和承承包人的抵抵押权的冲冲突。因此此在物权法法中也有必必要设定一

22、一些解决物物权矛盾和和冲突的规规则。 (三)公公示、公信信原则 1、公示示原则 公示原则则是指将物物权设立、移转的事事实通过一一定的公示示方法向社社会公开,从从而使第三三人知道物物权变动的的情况。由由于任何当当事人设立立、移转物物权,都会会涉及第三三人的利益益,因此,物物权的设立立、移转必必须公开、透明,以以利于保护护第三人的的利益,维维护交易的的安全和秩秩序。物权权的公示方方法必须要要由法律明明确规定,而而不能由当当事人随意意创设。简简单地说,关关于公示方方法原则上上应当采用用不动产登登记、动产产交付的规规则。例如如,房屋作作为不动产产,其买卖卖必须经过过登记才能能发生所有有权的移转转,当事

23、人人之间虽然然达成了买买卖房屋的的协议,如如果未经登登记,则只只能在当事事人之间产产生债权债债务关系,而而不能发生生房屋所有有权的移转转。再如,家家具是动产产,购买家家具时,如如果当事人人没有特别别约定,必必须由出卖卖人将家具具实际交付付给买受人人,才能发发生该家具具所有权的的移转。 物权法法中完善公公示制度,重重点在于完完善不动产产登记制度度。物权的的登记目的的在于将权权利设立和和变动的信信息向社会会公开,使使第三人了了解有关物物权的信息息,这对于于建立市场场经济秩序序是十分重重要的。因因为,如果果第三人能能够通过登登记了解权权利的状况况以及权利利上是否存存在负担等等信息,就就为不动产产交易

24、的当当事人提供供一种风险险的警示,从从而可决定定是否与登登记的权利利人从事各各种交易和和投资,也也能够避免免上当受骗骗。登记既既是物权设设定的条件件,又是物物权有秩序序移转的基基础,物权权的一些基基本规则必必须通过登登记制度才才能发挥其其应有的效效用。然而而由于多年年来我们一一直将登记记主要作为为一种行政政管理措施施而不是作作为一种公公示制度来来对待,登登记完全成成为一种行行政职责,与与部门利益益密切结合合在一起,以以致于造成成了登记机机关多头执执政,且各各自依据的的法律各不不相同的局局面。例如如,房屋、土地登记记、林木登登记等分别别由不同的的行政部门门进行,这这不仅给当当事人从事事登记和查查

25、询登记的的信息造成成不便,也也给不法行行为人从事事欺诈行为为提供了可可乘之机。而且很容容易造成不不动产权利利的重复登登记。尤其其是登记机机关采取的的是形式审审查方法,对对登记内容容的真实性性不承担任任何责任,也也造成了许许多登记内内容失真、可靠性欠欠缺的现象象,从而给给当事人从从事的交易易行为带来来了妨害。目前,在上上海、深圳圳等地采用用了房屋权权利和土地地权利由同同一机关进进行登记的的模式。所所以许多学学者呼吁,物物权法中应应当统一规规定登记制制度,改变变登记多头头的现象,完完善登记程程序,强化化登记内容容的公开和和透明、建建立登记的的实质审查查制度,加加强登记机机关的责任任。采取这这些措施

26、看看来是十分分必要的。 2、公信原则则 与公公示联系在在一起的是是公信制度度,公信的的内容主要要包括两个个方面:一一是登记记记载的权利利人,在法法律上只能能推定其为为真正的权权利人;二二是任何人人因为相信信登记记载载的权利而而与权利人人从事了移移转该权利利的交易,该该项交易应应当受到保保护。例如如,甲进行行了产权登登记,即使使事后发现现登记有错错误,但甲甲将该登记记的产权出出让给乙时时,乙并不不知道登记记有错误,他他信赖登记记的内容是是合法、真真实的,因因此与甲订订立合同,买买卖该房产产,即使以以后发现登登记内容有有错误,甲甲和乙之间间的交易也也应当是有有效的,应应当受到物物权法的保保护。乙也

27、也能够合法法取得对该该房屋的所所有权。如如果对登记记所产生出出来的效力力不予以确确认,登记记制度将形形同虚设,这这就不利于于交易安全全的维护。 公信信原则对于于鼓励交易易也具有重重要作用。由于交易易当事人不不必要因为为过多的担担心处分人人是否为真真正的权利利人而对交交易犹豫不不决,特别别是交易当当事人不需需要花费更更多的时间间和精力去去调查了解解标的物的的权利状态态,从而可可以节省交交易成本、迅速地达达成交易。三、物权法法的主要内内容 一般认认为,物权权法分为五五部分,即即总则、所所有权、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权、占有。 (一一)关于总总则 总总则主要是是对物权法法的基本问问题所做的的一般性规规

28、定,大多多数国家的的物权法中中都设有总总则。我们们认为,物物权法中设设立总则是是必要的,它它可以将物物权的共性性规则抽象象出来,也也有利于物物权法的体体系化。一一般认为,总总则的内容容主要包括括:一般原原则、物、不动产登登记、动产产的占有与与交付、物物权请求权权。下面介介绍几项总总则中的重重要制度: 1、关于物的的分类制度度 总则则中应当区区分动产和和不动产、主物和从从物、原物物和孳息等等物的种类类,并赋予予不同种类类的物以不不同的法律律效力。规规定物的分分类制度的的理由是:一方面,确确定物权法法的调整范范围,即明明确哪些物物可以成为为物权的客客体,从而而由物权法法调整。另另一方面,在在民法上

29、,物物的类型十十分复杂,在在交易中,各各类物所应应遵守的规规则也不完完全一样。例如,货货币、有价价证券与一一般动产在在权利的转转移方式上上是不同的的。因此,根根据交易实实践的需要要,对不同同的物在物物权法上应应确定不同同的交易规规则。 这里尤其其需要讨论论物权法中中否需要规规定无形财财产问题。许多多学者认为为,当今世世界正处于于知识经济济的时代,财富富的概念已已经发生本本质的变化化,财产已已经不再是是仅仅局限限于有体物物,而更主主要表现为为无形财产产,无形财财产已经成成为财产的的重要形式式。我国物物权法不能能确认和调调整无形财财产,那么么它就不能能够适应社社会现实的的需要。这这一观点不不无道理

30、,但但是从法律律上来说,物物权法主要要还是调整整因有体物物设立和变变动所发生生的各种关关系,而不不应当确定定和保障所所有的无形形财产。其其原因在于于,所谓无无形财产是是指不具备备一定的形形状,但具具有一定财财产价值的的权利,如如知识产权权、有价证证券的权利利等。无形形财产大都都已经受到到知识产权权法等法律律的调整,没没有必要由由物权法专专门调整,至至于对股票票、债券的的权利以及及票据等有有价证券,已已经分别受受到公司法法、证券法法、票据法法等法律的的调整。正正是由于各各个单行法法律分别对对各种无形形财产权实实行分别的的调整和特特殊的保护护。物权法法不必要对对此再作出出重复的规规定,当然然,随着

31、社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会出现一些些新的无形形财产,可可能暂时未未受到有关关法律的确确认和保护护。为了使使这些无形形财产也可可以受到法法律的调整整,可以扩扩大物权法法适用范围围。这就是是说,对于于其他法律律没有作出出规定的无无形财产,可可以准用物物权法关于于有体物的的规定。22、善意取取得 善善意取得是是物权公信信原则的具具体体现。各国法律律都普遍确确认了这一一制度。举举例来说,甲甲将自行车车借给乙使使用,乙擅擅自将该自自行车转让让给丙,丙丙在购买该该自行车时时并不知道道乙并没有有权利转让让,他主观观上是善意意的,无过过失的,且且支付了合合理的对价价,就应当当取得对该该自行车的的所有权,这这就是

32、所谓谓善意取得得。以后,甲甲只能要求求乙承担民民事责任,但但不得要求求丙向其返返还自行车车。 尽尽管善意取取得制度的的适用,使使所有权人人要求返还还财产的权权利受到限限制,但它它是适应市市场经济的的需要而产产生的一项项法律制度度。在广泛泛的交易活活动中,从从事交换的的当事人往往往并不知知道对方是是否有权处处分财产,也也很难对市市场出售的的商品逐一一调查。如如果受让人人善意取得得财产以后后,根据转转让人的无无权处分行行为而使交交易无效,并并让受让人人返还财产产,则不仅仅要推翻已已经形成的的财产关系系,而且使使当事人在在从事交易易活动时,随随时担心买买到的商品品有可能要要退还,这这样就会造造成当事

33、人人在交易时时的不安全全感,也不不利于市场场交易秩序序的稳定。 3、物权请求求权 物物权请求权权是指物权权人在其物物被侵害或或有可能遭遭受侵害时时,有权请请求侵害人人返还原物物、恢复原原状、停止止侵害、消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害。物权请请求权是保保护物权的的一项专门门的制度,是是民法上的的一项独立立请求权制制度。它的的特点在于于,物权的的请求权原原则上不考考虑相对人人是否有过过错。如果果物权人在在其物权受受到侵害或或妨害的情情况下,行行使物权的的请求权,只只须证明相相对人已实实施了侵害害或妨害其其物权的行行为,便可可以要求相相对人排除除妨害、返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状。由于这这些特点,使使物权的请请求

34、权能够够有效地保保护物权。 (二二)所有权权制度 所有权是是物权法中中的重要内内容,所有有权是指所所有人依法法可以对自自己的物进进行占有、使用、收收益和处分分的权利。它是物权权中最完整整、最充分分的权利。相对于权权利内容受受到限制的的其他物权权而言(如如土地使用用权等),所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权,而其其他物权只只在一定程程度上具有有所有权的的权能,没没有法律的的依据和所所有人的授授权,其他他物权人不不能行使处处分权。 在我国国,所有权权主要包括括国家所有有权、集体体所有权、公民个人人所有权等等,这种分分类方法主要是是根据所有有制来划分分的。应当当看到,在在大陆法系系传统的物物权法中确确实不存在在根

35、据所有有制性质划划分所有权权类别的做做法,物权权法关于所所有权的一一般规定,已已经足以调调整各种财财产的所有有关系,那那么在我国国是应当继继续沿用传传统大陆法法系物权法法的规定,还还是应当从从中国的实际际情况出发发,对于国国家所有权权和集体所所有权在物物权法中作作出规定呢呢?我认为为,我国的的物权法应应当从我国国社会主义义公有制的的现实需要要出发,对对国家所有有权和集体体所有权作作出规定,这这也有利于于总结改革的成果,推进改革的深化,并完善有关财产方面的民事立法。物权法不仅要规范国家所有权,而且要重点解决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问题。因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缓慢,

36、管理效益较差,亏损和资产流失严重等现象,这与国家和企业的财产关系没有根本理顺、国有资本有效运营的相应的产权关系没有实际建立起来、国有资本从根本上仍然没有解决无人负责的状况,有直接的关系。为此,需要物权法从财产权角度对国有企业财产权作出规定。法学界大都认为,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应当享有必要的占有、使用权和一定程度的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法人所有权。我认为,在制定物权法中,可以参考这一观点。 在所有权制度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建筑物向多层、高空发展,商品房交易日益普遍,一栋住宅高楼常常不可能为一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只能分割为不同部分而为众多的住户所有,这

37、种现象就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例如,公民购买了商品房以后,一个大厦的若干个购买人,对其购买的单元就享有单独所有权,对其楼梯、走廊、屋顶等公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住户之间还形成相邻关系,这就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权利状态,既不能完全用普通所有权规则,也不能完全用共有权规则来解决,所以,各国物权法大都设立了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来解决商品房的交易、使用中所发生的复杂问题。在我国,由于城市居民的财产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有关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的产权纠纷,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需要通过区分所有权制度来加以解决。 此外,在所有权制度中,还存在着相邻

38、关系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协调不动产的利用关系,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的行使不动产权利,损害相邻另一方利益的现象。例如,建造一栋大楼,应当注意到周围邻居的通风采光;建设工程,应当尽量减少对周围邻居的噪音污染。这些都是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内容。物权法中规定相邻关系,对于建立和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用益物权制度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所享有的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由于现代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地放弃了传统的注重对物的实物支配和保护,转而注重财产的价值形态和利用,因而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纳

39、用益物权的概念,并在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物权法分则体系。凡是实践中出现的对不动产各种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使用、利用形态都应进行认真的整理和清理,需要物权法加以规范的应确认为一种用益物权,即使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发生得很少,也应加以规范。以免发生纠纷以后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有效处理这些纠纷。例如典权,尽管在实践中很少使用,但随着公民个人购买商品房日益普遍,出于融资的需要,就有可能采用这种方式。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方面,可以主要规定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等权利。 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作为物权规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它是债权,也有人

40、认为它应当是物权。大多数学者认为,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物权对待。理由是:第一,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当然要求物权法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期限都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由发包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应当具体列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内容,包括承包人享有的继承权、赠与权、转让权等,并严格禁止发包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加以剥夺。例如,承包经营人享有在承包的土地上自由耕种、自由经营的权利。只要不改变农业用地,不建造永久性建筑,不影响邻人的经营和邻人的种植,任何人都不得以所谓规模经营、特色经营、一县一品、一乡一品为由来干涉农民的经营。第二,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获得物权法

41、的保护。第三,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使承包者对土地进行长期的投资,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例如甲公司为获得贷款,将其厂房抵押给银行,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将该厂房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这就是所谓的抵押权。又如公民甲向公民乙借款,将其摩托车设定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以后,还必须将摩托车存放在乙处。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一般需要登记,而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而质押的对象包括动产和权利(如有价证券、公司的股份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尽管我国担保法已经对担保

42、物权作出了规定,但物权法仍然应当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其原因在于: 第一,从体系上考虑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制度共同构成他物权体系,如果没有担保物权,则不仅整个物权法的体系是残缺的,而且很难确定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是否为担保物权,物权法中总则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担保法上的抵押、质押、留置制度。 第二,担保法本身不是民法典中的独立部分。担保法既包括了保证和定金等合同形式,也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形式,前者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后者应当由物权法加以调整。如果我们将物权法和民法典的制定放在一起来考虑,则应当将担保法的内容分别归属于合同法和物权法之中,而不应当在民法典之外保留一部单独的担保法。 第

43、三,担保法的一些规定过于简略,且有些内容经多年的实践证明需要修改。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了一些担保法中未规定的内容,但仅仅依靠司法解释是不能完全解决法律的完善问题的。 (五)占有制度 占有制度也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状态。由于占有本身不是一种物权,因此,不宜规定在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中,但由于占有本身可以成为物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动产物权移转的外在表现。例如,判断动产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质押权是否已经设立等,就需要判断占有是否发生了移转。所以,物权法中又有必要规定占有制度。各国物权法都是将占有作为

44、一项单独的制度加以规定,这一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 四、制定物权法的几点建议 (一)要正确处理好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关系。物权法主要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的设立、移转和保护的法律,不应包含过多的管理性规范,这些内容主要应该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来作出规定。同时物权法是基本的民事法律,应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其稳定性,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所采取的那些尚未定型的和过渡性的措施,不应当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可以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二)物权法要注重反映我国多重所有制结构的现实,反映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习惯。同时,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尤其是中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的物权立法也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使物权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由于物权法在民法各部门中,技术性最强,内容极为复杂。因此,在物权立法的过程中,要加强立法的民主性,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专家的作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物权立法能够实现预期目标。 目前,物权法的制定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我们相信,我们完全有能力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合乎市场经济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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