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doc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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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别人的帮助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获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需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

2、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经济社会两项根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拟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如今: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恳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恳求债务人按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

3、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恳求出卖人在履行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可以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如今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如今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互相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

4、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假如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那么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互相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异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第三物权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例如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而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

5、力。债权原那么上只具有相对性。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那么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恳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恳求。所以假如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只能由甲作为所有人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对丙不享有债权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 第四物权和债权的保护不同。针对物权的保护各国物权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物权恳求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具有恳求别人返复原物、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权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而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损害合同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债权主要由合同法调整而物权由物权法

6、标准。在我国合同法已经颁行但合同法只能调整交易关系对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难以发挥其调整作用。这就需要通过物权法确认物的归属的规那么确定交易关系得以进展的根底和前提并维护社会所有制关系。因此制定物权法非常必要其必要性主要在于: 第一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 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必须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表达。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确认企业作为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可以对其资产进展有效的经营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

7、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对其加以合理标准。物权法还应当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那么保护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进犯。 第二制定物权法是建立我国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标准经济的根本法律规那么。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那么如公信原那么、所有权移转规那么、好心获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效劳于交易关系的。当前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置商品

8、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受骗受骗和蒙受宏大的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别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誉降低。因此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平安整治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假如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好规那么那么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

9、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对财产的保护表如今:一方面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权法要通过确认物权的有效地保护财产。例如承包经营权等假如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的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稳定的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也难以抵御来自别人的不正当干预和损害。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有助于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保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开展。 第四完善物权法有利于进步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 物权法在进步财产使用效益

10、方面的作用主要表如今以下两点: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到达定分止争的作用还可以确认和保护各种新的物权。例如我国现行法律未成认地上和地下的空间利用权可以成为一项的物权登记部门也不能对空间的权利进展登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另一方面兴旺的物权法为了充分地贯彻效益原那么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那么例如某些的物权法允许将一幢大楼不是按照平方米、套间或楼层而是将整个大楼所有权划分为假设干份额以的形式对外。买受人既可以以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对大楼的共有权也可以参与大楼经营所获得的收益的分配。这就是所谓物权的化。物权的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实现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且也开拓了融资渠道。再

11、如有些的物权法允许设定有限的所有权如将某一栋大楼的所有权在每年的一到六月转让给某一个人而将六月到十二月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从而不仅可以使所有人获取较高的收益而且可以充分实现这栋大楼的价值。这些表达效益原那么的经历也可以为我国物权立法所借鉴。 第五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完善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我国要到202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在各国民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如德国、瑞士、民中都将物权法作为其民的重要内容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实际上是制定民的最核心部。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根本规那么缺乏使已经公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

12、有的作用。由此说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二、物权法制定的根本原那么 借鉴各国物权立法经历并结合物权法自身的特点和我国经济的理。学术界一般认为我国制定物权法应当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物权法定原那么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之所以要贯彻这一原那么一方面是因为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另一方面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平安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创设物权。例如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

13、偿的效力但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必须完成法定的即登记手续。假如当事人可以随意通过合同设定抵押权并可以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债务人就可能与某个关系亲的债权人任意设定抵押权使该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就会出现混乱。 坚持物权法定原那么就要求我们在物权法的制定中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包括由有关法规、规章、解释等规定的各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进展认真地分析、研究和整理假如确有必要确认其为物权的就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从而形成完好的物权法体系。 二一物一权原那么 一物一权原那么是指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互相冲突的物权。详细来说包

14、括两方面: 一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主人不能说一项财产既可能属于某一人所有又同时属于另一个人所有。即使是共有也只是数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由数人对共有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也应当坚持这一规那么否那么将会造成权属不清不利于发挥物权法在定分止争方面的作用。过去由于我们强调三兼顾不注重财产权归属确实定导致产权界限不明、归属不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物权法中需要建立一套解决物权争议的规那么从而有助于解决理中产生的各种财产权纠纷。例如确认产权需要坚持谁谁收益的原那么但除了考虑的因素以外是否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再如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谁所有失主是否应当向拾得人支付

15、报酬?在别人使用的土地上发现了埋藏物应当归谁所有?当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以后应当根据样的法律规那么来解决纠纷?都需要物权法予以答复。 二是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在内容上相冲突的物权。物权法并不制止一物之上设立数个物权例如土地出让以后土地之上就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还可以将其通过出让合同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以形成抵押权这样在一块土地之上就形成了多项物权。但物权法不允许当事人设立在内容上互相矛盾的物权。例如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在物权法上就不允许甲将该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丙。也不能用该土地使用权再设定抵押。在理中数个物权互相冲突的现象是可能发生的。例如某将其工程发

16、包给某建筑进展建立在工程建成后发包人为借款而将该大楼抵押给某银行但是由于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依法享有对该大楼的法定抵押权有权要求对该大楼拍卖并依法优先受偿。而银行也因为发包人没有到还本付息而要求行使抵押权对该大楼进展拍卖这样就发生了银行的抵押权和承包人的抵押权的冲突。因此在物权法中也有必要设定一些解决物权矛盾和冲突的规那么。 三、公信原那么 1、原那么 原那么是指将物权设立、移转的通过一定的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由于任何当事人设立、移转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平安和秩序。物权的必需要

17、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简单地说原那么上应当采用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规那么。例如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买卖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当事人之间虽然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协议假如未经登记那么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再如家具是动产购置家具时假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必须由出卖人将家具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才能发生该家具所有权的移转。 物权法中完善制度重点在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的登记目的在于将权利设立和变动的信息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理解有关物权的信息这对于建立经济秩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假如第三人可以通过登记理解权利的状况以及权利上是否存在负担等信息就为不动产交

18、易的当事人提供一种风险的警示从而可是否与登记的权利人从事各种交易和也可以防止受骗受骗。登记既是物权设定的条件又是物权有秩序移转的根底物权的一些根本规那么必须通过登记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然而由于多年来我们一直将登记主要作为一种行政理措施而不是作为一种制度来对待登记完全成为一种行政职责与部门利益亲结合在一起以致于造成了登记多头执政且各自根据的法律各不一样的场面。例如房屋、土地登记、林木登记等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进展这不仅给当事人从事登记和查询登记的信息造成不便也给不法行为人从事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很容易造成不动产权利的重复登记。尤其是登记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对登记内容的性不承当任何责任也

19、造成了许多登记内容失真、可靠性欠缺的现象从而给当事人从事的交易行为带来了妨害。目前在上海、深圳等地采用了房屋权利和土地权利由同一进展登记的形式。所以许多学者呼吁物权法中应当统一规定登记制度改变登记多头的现象完善登记程序强化登记内容的公开和透明、建立登记的本质审查制度加强登记的责任。采取这些措施看来是非常必要的。 2、公信原那么 与联络在一起的是公信制度公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二是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保护。例如甲进展了产权登记即使事后发现登记有错误但甲将该登记的产权出让给乙时乙并不知

20、道登记有错误他信赖登记的内容是合法、的因此与甲订立合同买卖该房产即使以后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甲和乙之间的交易也应当是有效的应当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乙也可以合法获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假如对登记所产生出来的效力不予以确认登记制度将形同虚设这就不利于交易平安的维护。 公信原那么对于鼓励交易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交易当事人不必要因为过多的担忧处分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而对交易犹豫不决特别是交易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从而可以节交易本钱、迅速地达成交易。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物权法分为五部即总那么、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一)总那么 总那么主要是对物权法的

21、根本问题所做的一般性规定大多数的物权法中都设有总那么。我们认为物权法中设立总那么是必要的它可以将物权的共性规那么抽象出来也有利于物权法的体系化。一般认为总那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原那么、物、不动产登记、动产的占有与交付、物权恳求权。下面介绍几项总那么中的重要制度: 1、物的分类制度 总那么中应当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原物和孳息等物的种类并赋予不同种类的物以不同的法律效力。规定物的分类制度的理由是:一方面确定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即明确哪些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从而由物权法调整。另一方面在民法上物的类型非常复杂在交易中各类物所应遵守的规那么也不完全一样。例如货币、有价与一般动产在权利的转移方式上

22、是不同的。因此根据交易理的需要对不同的物在物权法上应确定不同的交易规那么。 这里尤其需要讨物权法中否需要规定无形财产问题。许多学者认为当今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的时代财富的概念已经发生本质的变化财产已经不再是仅仅限于有体物而更主要表现为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已经成为财产的重要形式。我国物权法不能确认和调整无形财产那么它就不可以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这一观点不无道理但是从法律上来说物权法主要还是调整因有体物设立和变动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当确定和保障所有的无形财产。其原因在于所谓无形财产是指不具备一定的形状但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权利如、有价的权利等。无形财产大都已经受到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必要由物权法专门调整至

23、于对股票、债券的权利以及票据等有价已经分别受到公、法、票据法等法律的调整。正是由于各个单行法律分别对各种无形财产权实行分别的调整和特殊的保护。物权法不必要对此再作出重复的规定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无形财产可能暂时未受到有关法律确实认和保护。为了使这些无形财产也可以受到法律的调整可以扩大物权法适用范围。这就是说对于其他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无形财产可以准用物权法有体物的规定。2、好心获得 好心获得是物权公信原那么的详细表达。各国法律都普遍确认了这一制度。举例来说甲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擅自将该自行车转让给丙丙在购置该自行车时并不知道乙并没有权利转让他主观上是好心的无过失的且支付了合理的

24、对价就应当获得对该自行车的所有权这就是所谓好心获得。以后甲只能要求乙承当民事责任但不得要求丙向其返还自行车。 尽好心获得制度的适用使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但它是适应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交易活动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的商品逐一调查。假如受让人好心获得财产以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那么不仅要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忧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平安感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 3、物权恳求权 物权恳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损害或有可能遭受损害时有权恳求

25、损害人返复原物、恢复原状、停顿损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恳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恳求权制度。它的特点在于物权的恳求权原那么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假如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损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行使物权的恳求权只须证明相对人已施行了损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复原物、恢复原状。由于这些特点使物权的恳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物权。 二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自己的物进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好、最充分的权利。相对于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其他物权而言如土地使用权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其他物权只在一定程度上具

26、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根据和所有人的受权其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 在我国所有权主要包括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等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所有制来划分的。应当看到在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法中确实不存在根据所有制性质划分所有权类别的做法物权法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已经足以调整各种财产的所有关系那么在我国是应当继续沿用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的规定还是应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呢?我认为我国的物权法应当从我国公有制的现实需要出发对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出规定这也有利于总结改革的成果推进改革的深化并完善有关财产方面的民事立法。物权法不仅要标准所有权而且要重点解决国有企业财产

27、权的问题。因为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缓慢理效益较差亏损和资产流失严重等现象这与和企业的财产关系没有根本理顺、国有资本有效运营的相应的产权关系没有实际建立起来、国有资本从根本上仍然没有解决无人负责的状况有直接的关系。为此需要物权法从财产权角度对国有企业财产权作出规定。法学界大都认为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应当享有必要的占有、使用权和一定程度的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法人所有权。我认为在制定物权法中可以参考这一观点。 在所有权制度中还有一个比拟特殊的问题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建筑物向多层、高空开展商品房交易日益普遍一栋住宅高楼常常不可能为一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只能分

28、割为不同部而为众多的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例如公民购置了商品房以后一个大厦的假设干个购置人对其购置的单元就享有单独所有权对其楼梯、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享有共有权。住户之间还形成相邻关系这就出现了比拟复杂的权利状态既不能完全用普通所有权规那么也不能完全用共有权规那么来解决所以各国物权法大都设立了专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来解决商品房的交易、使用中所发生的复杂问题。在我国由于城居民的财产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中也出现了不少有关业主与开发商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的产权纠纷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需要通过区分所有权制度来加以解决。 此外在所有权制度中还存在着相邻关系

29、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协调不动产的利用关系防止出现一方不正当的行使不动产权利损害相邻另一方利益的现象。例如建造一栋大楼应当注意到周围邻居的通风采光;建立工程应当尽量减少对周围邻居的噪音污染。这些都是相邻关系所要解决的内容。物权法中规定相邻关系对于建立和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用益物权制度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所享有的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由于现代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那么已经逐渐地放弃了传统的注重对物的实物支配和保护转而注重财产的价值形态和利用因此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纳用益物权的概念并在区分用益物权和担

30、保物权的根底上建立我国物权法分那么体系。但凡理中出现的对不动产各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使用、利用形态都应进展认真的整理和清理需要物权法加以标准的应确认为一种用益物权即使这些权利在理生得很少也应加以标准。以免发生纠纷以后因缺乏法律根据而不能有效处理这些纠纷。例如典权尽在理中很少使用但随着公民个人购置商品房日益普遍出于融资的需要就有可能采用这种方式。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方面可以主要规定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等权利。 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作为物权规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它是债权也有人认为它应当是物权。大多数学者认为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物权对待。理由是:

31、第一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当然要求物权法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限都作出明确规定不能由发包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应当详细列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内容包括承包人享有的继承权、赠与权、转让权等并严格制止发包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加以剥夺。例如承包经营人享有在承包的土地上耕种、经营的权利。只要不改变农业用地不建造永久性建筑不影响邻人的经营和邻人的种植任何人都不得以所谓规模经营、特色经营、一一品、一乡一品为由来干预农民的经营。第二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可以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获得物权法的保护。第三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充分调动广阔农民的积极性促使承包者对土地进展长的防

32、止耕地的大量流失。 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等权利例如甲为获得贷款将其厂房抵押给银行如不能按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将该厂房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这就是所谓的抵押权。又如公民甲向公民乙借款将其摩托车设定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以后还必须将摩托车存放在乙处。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一般需要登记而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而质押的对象包括动产和权利如有价、的股份以及中的财产权等。尽我国?担保法?已经对担保物权作出了规定但物权法仍然应当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其原因在于: 第一从体系上考虑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制度共同构成他物权体系假如没有担保物权那么不仅整个物权法的体系是残缺的而

33、且很难确定?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质押、留置是否为担保物权物权法中总那么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担保法?上的抵押、质押、留置制度。 第二担保法本身不是民中的部。担保法既包括了保证和定金等合同形式也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形式前者属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后者应当由物权法加以调整。假如我们将物权法和民的制定放在一起来考虑那么应当将担保法的内容分别归属于合同法和物权法之中而不应当在民之外保存一部单独的担保法。 第三担保法的一些规定过于简单且有些内容经多年的理证明需要修改。尽人民在2000年公布的?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补充了一些担保法中未规定的内容但仅仅依靠解释是不能完全解决法律的完善问题的。 五占

34、有制度 占有制度也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占有是指对物的上的控制状态。由于占有本身不是一种物权因此不宜规定在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中但由于占有本身可以成为物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动产物权移转的外在表现。例如判断动产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质押权是否已经设立等就需要判断占有是否发生了移转。所以物权法中又有必要规定占有制度。各国物权法都是将占有作为一项单独的制度加以规定这一经历也值得我们借鉴。 四、制定物权法的几点建议 一要正确处理好物权法与土地理法、房地产理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关系。物权法主要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的设立、移转和保护的法律不应包含过多的理性标准这些内容主要应该由土地理法等法律来作出

35、规定。同时物权法是根本的民事法律应在较长时间内保持其稳定性对建立经济体制过程中所采取的那些尚未定型的和过渡性的措施不应当在物权法中作出规定可以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二物权法要注重反映我国多重所有制构造的现实反映我国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习惯。同时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尤其是中国即将参加WTO的背景下我国的物权立法也应该借鉴其他和地区的有益经历使物权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由于物权法在民法各部门中技术性内容极为复杂。因此在物权立法的过程中要加强立法的性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专家的作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和建议从而使物权立法可以实现预目的。 目前物权法的制定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我们相信我们完全有才能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经济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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