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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卷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卷 第1卷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电脑所有权转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B.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C.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
2、为构成无权处分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委托代理问题。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故A错误B正确。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C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D正确。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表述法和法律规范
3、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和论点B.学生甲的论点和学生乙的论点C.学生乙的论点D.学生乙的论点答案:B,C,D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2022
4、年4月28日,甲(17周岁)骑车去公园游玩,骑至某中学附近时,迎面驶来的一辆大货车的拖挂车厢将甲前方与其同向骑车上班的某公司业务员B挂到,B当即昏迷过去。挂在B自行车前把上的提包甩落在地上,一捆人民币(共计10000元)被甩出包外。甲便将这捆钞票拾起装进自己的旅行袋内。此事被骑车跟上来的C看见,当C询问甲为何把钱放进自己袋内时,甲谎称他与8是一道去银行取款回来,C未再深究。甲在现场待了约5分钟,并帮助闻讯赶来的交警将B抬上汽车,然后离去。B因伤重抢救无效,当日下午死亡。甲将10000元中的2000元用于买书和吃喝,余款存入银行。后因公安机关追查10000元现金的下落,甲闻讯后害怕受到处罚,便将
5、8000元存折送到某市交警队,并交代了事情经过,表示愿意退赔2000元,接受公安机关处理。 问题:甲的行为构成何罪?在对其裁量刑罚时。应重点考虑哪些情节?答案:解析: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对其量刑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情节:被告人甲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自2022年4月建立“学术信息”网站,发现网站内含有淫秽图片后未进行有效管理,致使网站被人粘贴淫秽图片528张,淫秽小说4篇,淫秽栏目点击率达45979次。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传播淫秽物品罪B: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C: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D:非法经营罪答案:A解析:传播淫秽物品
6、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黄某建立网站导致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故A选项正确。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是情节严重。从题干可知传播数量大,对象人数多,因此构成此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委托了律师乙,案件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立即答复,不可拖延B.乙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C.
7、乙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当面听取乙的意见D.最高院法官当面听取乙意见,乙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可见,并非只能立即答复。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可见,是从“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而非立案后,B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
8、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5条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可见,书记员是必须参加的,C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程序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6条规定:“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可见,乙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
9、拒缉私的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以A项情形应当数罪并罚。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22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22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22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
10、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解析: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及其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双方设立抵押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抵押合同即有效。故选项BD错误。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甲公司未经预告登记人乙公司的同意不得办理抵押,
11、故选项A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卷 第2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答案:错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教材P316。张某驾车不慎将一孕妇王某撞伤,致王某 遭受身体伤害,并导致胎儿流产。王某及其亲属提出 下列诉讼请求,依法
12、应当予以支持的有:( )A.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请求人身损害赔偿B.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王某之夫因胎儿流产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王某之父母因胎儿流产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答案:A,B解析:。本题涉及胎儿因侵权而流产的损害赔偿 问题。因胎儿不是民亊主体,故不存在对胎儿的侵权 问题,只存在对母亲的侵权问题,受害人的近亲属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法律才会支 持。本题中,玉某并未死亡,故王某之夫及王某之父母 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故AB选项正确。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
13、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答案:A,B解析: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甲已交付货物,故本题中标的物风险转归乙负担,乙应依约支付剩余货款。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
14、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甲未交付有关单证的行为构成违约,B项正确。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对乙而言,如果甲拒不交付,将难以证明货物符合质量标准及由原产地生产,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甲构成根本违约,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题目中并没有说明甲将拒不交付前列单证。而且,即便乙真的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货物已经毁损,已经难以恢复原状,因此乙不能要求甲返还已交付的80%货款,故C项错误。甲已完成交货义务,无须补交货物,故D项错误。张某酒后驾车,将牛某撞死,将马某撞残,牛某80岁的老母亲没有经济来源,一直靠牛某赡养;马某丧失了劳动能力,马
15、某有一个3岁的女儿马小宝,一家三口的生活只能靠马某的妻子杨某的微薄收入维持,杨某在医院日夜陪护了马某1个月,被扣除掉奖金200元和当月工资6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应支付牛母的生活费B:张某应支付马某的医疗费、误工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C:张某应支付杨某的误工费800元D:张某应支付马小宝的生活费答案:A,B,C解析:本题中张某将牛某撞死,牛母靠牛某生前赡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因此张某应支付牛母的生活费,所以A选项正确。马某残废后,马小宝可以由杨某抚养,因此张某不应支付马小宝的抚养费,所以D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张某将马某撞残,应当支付马某的医疗费、误工收入和残废
16、者生活补助费,所以B选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马某被撞残废,杨某日夜陪护,张某应支付杨某的误工收入,奖金应包括在内,因此张某应支付杨某800元,所以C选项正确。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
17、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B.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D.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答案:A,B,D解析: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要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选项A正确。鹿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应理性的表达诉求,为向政府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显然不符合法治精神。选项B正确。鹿某向多个行政机关多次提起与其利益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而后又多次对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造成了行
18、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选项C错误。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但权利也是有界限的,不能不受任何限制,所以公民行使权利时是要受到限制的。选项D正确。人民提出合理诉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受案范围、管辖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答案:B,C,D解析: 选项A错误。对于受案范围,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得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选项B、C、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
19、、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C.值班警察-9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玩
20、忽职守罪、法条竞合。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 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A项错误。 B项,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
21、规定,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 C项,客观上警察没有履行自己立即出警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警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属于过失。警察成立玩忽职守罪。故C项正确。 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使被骗300万元,国家利益受损。该行为满足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D项错
22、误。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卷 第3卷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乙败诉。但判决生效 后,乙未如期履行判决。甲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 院受理后,查明乙因金融危机,失业在家。甲表示不撤 回执行申请,但是可以等一段时间后再执行。在此情 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甲的执行申请?( )A.决定暂缓执行B.裁定中止执行C.决定延期执行D.裁定不予执行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笫232条,最髙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有关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停止支付,下列正确 的表述为:( )A.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 内通知支付人停止支
23、付B.停止支付的效力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C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执行的,在法院判 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D.支付人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 有错误,可不停止支付答案:B,C解析:。注意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 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在决定受理3日内发 布公告。A项错误。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4、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破产法解释(一)规定,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的,法院也应受理该破产申请。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先于共益债务受偿,且随时发生随时清偿。所以选项B、C说法正确。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宋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
25、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不是商场责任,不可以找商场进行退换B.宋某应该向生产者请求更换、退货C.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责任,不需要有现时损害D.因质量瑕疵,宋某可要求商场承担“三包”责任答案:A,B解析: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承担三包责任。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国际贸易支付结算的表述正确的有、()A、从信用性质上看,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都属于银行信用B、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相比,付款交单对卖方来说风险更大C、在汇付和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同的,所以都是顺汇法D、托收和信用
26、证方式一样,银行只审查单据的表面一致性,不进行实质审查答案:D解析:A项托收方式属于商业信用;B项付款交单对买方来说风险更大;C项在托收方式下,信用工具的传递与资金的转移方向是相反的,属于逆汇法;D项正确。托收当事人有四方: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以及代收行。他们的关系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因此,委托人不能直接要求代收行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第11条b款规定:即使银行自己主动选择其他银行作为代理行,若它所传递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也无须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即委托人只
27、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而非要求托收行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托收统一规则中规定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中一项为: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在该案中,若能证明B行没有收到修改指令,则属银行免责的情形,即代收行无需承担违反指示的责任。因此,C项正确。同样的,托收行也无需承担责任。因此,D项错误。托收统一规则对银行的义务以及免责均作了规定,银行的义务是:(1)及时提示的义务;(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
28、任何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等。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属于银行信用,因此,银行在托收中的地位被严格限制在代理人的地位,银行的免责包括:(1)银行只需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2)对于任何通知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不负责任;(3)对于因天灾、战争、暴乱以及银行自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银行营业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4)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等。可以看出B、C两项是符合规定的,A项认为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的看法是错误的
29、,D项认为银行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A、D为正确选项。本次惯例有实质的变动,关于议付,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买入行为,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故A项正确。关于单据的处理天数,UCP600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故D项正确。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单给开证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UCP600明确规定第二受益人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故C项正确。UCP600细化了拒付中对单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包括了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故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最高人民
30、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该规定第7条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向受益
31、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点时,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已接受不符点为由要求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
3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答案:D解析:依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无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都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A项错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制。无论在北京还是外地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均可以是股东之外的人,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子公司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
33、一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甲的行为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故乙不得行使撤销权C.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D.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答案:A,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之规定,撤销权的客体应当为财产行为,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主张撤销权,故甲对其父遗产的放弃继承行为不得成为撤销权的客体。但本题中,甲在与丙签订赠与协议时,已经接受了遗产的继承,其将继承所得的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予以撤
34、销,故A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题中,甲、丙之间达成的赠与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为无效,C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之规定,继承权不为债权,不得成为代位权的客体,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2022法律职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卷 第4卷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
35、,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答案:B,C解析:复议前置;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第三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肖某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范围。因此,肖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36、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批准机关为县政府,因此,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故B项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60日内申请复议。因此,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诉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若批件是由县政府署名的,则县政府为被告。在本案中,乡政府虽然为审核机关,但是与该
37、县政府的批准行为并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乡政府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项错误。关于刑法的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将盗窃罪犯罪对象中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B.将信用卡解释为“包括借记卡”是类推解释C.论理解释和文理解释是互相对立的对一个法条进行了文理解释,就不能进行论理解释D.扩大解释是对法条字面含义的扩大,限制解释是对被告人有利的,所以这两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一定是正确的答案:A解析:A。A:盗窃的犯罪对象当然是他人的财物。注意:自己所有,但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下的财物属于他人财物。B是扩张解释。C:这两种解释都可以使用,但在同一时间,对法条的同一个概念不能同时进行这两
38、种解释。D:可以使用的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也未必正确。下列哪个不属于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A.提供资金账户的B.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C.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的D.协助将资金从本省汇往外省的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洗钱罪的行为方式e参见刑法第191条。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第一
39、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 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争议为民事争议。但是,本题中,该公司提出的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针对的是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因此,故第一项请求是行
40、政争议。所以,故A项正确。B、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关于赔偿金的争议为民事争议,该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依据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由赔偿机关先行处理再提起诉讼的程序。故B项正确,D项错误。C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
41、、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下列哪些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A发行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转让其所持股票 B公司董事、经理、监窜碴班职期间车孰凇司殷票 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 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答案:C,D解析:(原答案为ABCD)。根据公司法第1条,发行人转让股票的期限限制是1年,而不是3年,所以
42、A选项不选;董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对每年转让股份的比例有限制,所以,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转让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B不选。根据证券法第45条规定,选项C应当入选。同时,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所以选项D应当入选。周某向陈某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6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6月5日至陈某处,但因陈某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陈某于6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陈某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
43、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周某的要约于6月5日到达陈某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有效,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迟到的要约撤回的通知不能径自认为可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题干中明示是撤回的通知,不可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要约人可以随便发第二份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就是撤回,后到达就是撤销,要约无法发生确定的效力。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
44、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刺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虽保住性命但受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做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
45、理。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又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做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
46、定。此情形属于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3.法院不应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
47、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7天。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2022法律职
48、业资格(原司法考试)模拟试题6卷 第5卷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 )(2022年)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但该数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当行为人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A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责任与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A项。B项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不得同时追究,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C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C项。D项,戴某的同一行为,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追究两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申和股份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该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律规定,准备向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年度报告。关于年度报告所应记载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B.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