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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CCS X 0广农Quali2022-100.01 00 西壮农贸市ty and sp-01-26 发壮族市场食safety maroducts 发布 广西壮族自食用农anagemenin marke壮族自治区自治 农产品nt specifets of a 区市场监督区品质量ficationsgricultr督管理局 地DB安全管s for edrural pro 发 布 45方标B45/T 247管理规dible agroducts 2022-0布 5 标准722022 规范 ricultura02-28 实准 2 al 实施DB45/T 24722022 I 目次 前言.I
2、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过程控制.2 6 监督与宣传.3 7 应急处置.4 DB45/T 2472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宣贯。本文件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佳琳、黄爱香、徐可、彭茂锋、蒋倩、莫筱芯、黄海平、曾锻成、黄琨、罗超雁、李茂。DB45/T 24722022 1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3、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的基本要求、过程控制、监督与宣传、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其他市场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DB45/T 2213
4、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DB45/T 2230 农贸市场日常清洁卫生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DB45/T 22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贸市场管理方 markets manager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负责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的法人单位、自然人或其他组织。3.2 三品一标 san pin yi biao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简称。4 基本要求 4.1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2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及其经营活
5、动履行管理义务。4.3 农贸市场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体温检测员(疫情期间配备)和清洁消毒员,规定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法律和科普知识培训。4.4 从事直接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DB45/T 24722022 2 5 过程控制 5.1 经营者准入 5.1.1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应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入场登记手续。5.1.2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查验并留存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对经营者进行备案,备案资料保存至经营者停止经营后不少于 6 个月。5.2 产品准入 5
6、.2.1 农贸市场应设置进场登记点(窗口),农贸市场管理方和经营者应核验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食用农产品为预包装食品的,应持有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购货凭据和出厂检验报告(生产合格证明文件)。对于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和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安排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方可销售。5.2.2 销售“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应在经营场所公示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5.2.3 销售猪肉的,应提供“两证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及其他主要流行疫病检验报告,货证相符才可销售。5.2.4
7、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应索取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购货凭证。5.2.5 农贸市场管理方和经营者应保障进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应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伪造检疫、检验结果,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标注虚
8、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5.2.6 农贸市场管理方、经营者应共同建立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机制。5.3 加工与保存 5.3.1 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卫生应符合 GB 31621 的规定。5.3.2 蔬菜销售前宜做洁净处理,净菜上市。5.3.3 食用农产品保鲜或捆扎用的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5.3.4 加工、保存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3.5 肉及其产品应
9、符合 GB 2707 的要求。5.3.6 现场加工服务应在清洁卫生的操作台(板)上进行,并及时清理垃圾,保持操作环境干净。DB45/T 24722022 3 5.3.7 农贸市场内进行的食用农产品现场加工应符合食用农产品加工安全要求。5.3.8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5.3.9 经营者应根据经营的冷鲜肉、冷鲜禽、冰鲜水产品、冷冻冷藏食品、豆制品、半制成品等产品贮存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保鲜设施,并进行分区管理,有消毒要求的应按规定进行消毒。5.3.10 贮存产品应远离污染源,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分类存放。5.4 包装、标识、运输 5.4.1 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标签
10、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5.4.2 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在外包装上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5.4.3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符合下列规定: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应表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应以中文表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
11、品应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5.4.4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用农产品时,应使用无毒无害、干净清洁的售货工具和容器,包装材料宜使用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5.4.5 农贸市场管理方或经营者宜根据交易需要配备相应的包装、分拣和整理等辅助设备。根据鲜肉品、水产品、冷冻、冷藏食用农产品交易规模,配备冷链运输车、冰箱、冷柜、冷藏展示柜等运输贮藏设备。5.4.6 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潮、防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异味的物品混运。5.5 检验检测及处置 5.5.1 农贸市场应配备针对农药残留的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可同时配备
12、针对兽药、抗生素、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的检测设备;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检测。5.5.2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对兽药残留和农药残留进行监测,对经抽检兽药残留或农药残留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5.6 清洁卫生管理 应符合DB45/T 2213及DB45/T 2230的规定。6 监督与宣传 6.1 监督管理 6.1.1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DB45/T 24722022 4 6.1.2 鼓励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发挥智慧监管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6.1.3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13、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落实情况,监督经营者按照安全相关规定合法经营。6.1.4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建立符合 DB45/T 2213 规定信用管理和消费投诉制度。6.1.5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建立食用农产品巡查制度,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6.1.6 经营食用农产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6.1.7 经营者
14、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6.1.8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如实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监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6.2 溯源管理 6.2.1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建立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6.2.2 经营者应建立
15、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据和凭证,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 6 个月。6.2.3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个月。6.2.4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定期对经营者查验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溯源凭证,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6.2.5 鼓励农贸市场管理方采用现代化和信息化手段建设本市场食用农产品的可追溯系统。6.3 宣传教育 6
16、.3.1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通过视频广播或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6.3.2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6.3.3 鼓励各农贸市场利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世界食品安全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竞赛、食品安全科普等活动。7 应急处置 7.1 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7.2 发已售物品 生食品安全事品,并记录相事件时,农贸相关情况。贸市场管理方方应按相关部部分要求立即 即停止交易活DB45/T 活动,配合相247220225 相关部门追回2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