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4508217433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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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流流动性风险险管理办法法(试行)(征求意见见稿)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流动性风风险管理2 第一节 流动性风风险管理治治理结构3第二节 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策策略、政策策和程序5第三节 流动性风风险识别、计计量、监测测和控制6第四节 管理信息息系统11第三章 流动性风风险监管12第一节 流动性风风险监管指指标12第二节 流动性风风险监测13第三节 流动性风风险监管方方法和手段段15第四章 附 则18 附件件1 关于于流动性风风险管理要要求的说明明 附件件2 关于于流动性覆覆盖率的说说明附件3 关于流动动性风险监监测参考指指标的说明明附件4 关于外资资银行流动动性风险相相关指标的的说明第一章

2、 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业银行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维护护银行体系系安全稳健健运行,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商业业银行法、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外资资银行管理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规,制定本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内内设立的中中资商业银银行、外商商独资银行行、中外合合资银行适适用本办法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称流动性风风险,是指指商业银行行无法以合理成本本及时获得充充足资金,以以偿付到期期债务、履履行其他支支付义务和和满足正常业业务开展的的资金需求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按照本本办法建立立健全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

3、、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以以下简称银银监会)依依法对商业业银行的流流动性风险险水平及其其管理状况况实施监督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在法人人和集团层层面建立与与其业务规规模、性质质和复杂程程度相适应应的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体系。流动性风险险管理体系系应当包括以以下基本要要素:(一)有效效的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治理结构构。(二)完善善的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策略、政政策和程序序。(三)有效效的流动性性风险识别别、计量、监监测和控制制。(四)完备备的管

4、理信信息系统。第一节 流动性风风险管理治治理结构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治理结结构,明确确董事会及及其专门委委员会、监监事会(监监事)、高高级管理层层以及相关关部门在流流动性风险险管理中的的职责和报告路线线,建立适适当的考核核及问责机机制。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董事会应当当承担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的最终终责任,履履行以下职职责:(一)审核核批准并至至少每年审审议一次流流动性风险险偏好、流流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略略、重要的的政策和程程序。(二)监督督高级管理理层对流动动性风险实实施有效管管理和控制制。(三)持续续关注流动动性风险状状况,定期期获得流动动性风险报报告,及时时了解流动

5、动性风险水水平、管理理状况及其其重大变化化。(四)审批批流动性风风险信息披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其他他有关职责责。董事会可以以授权其下下设的专门门委员会履履行其部分分职责。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高级管理层层应当履行以以下职责:(一)制定定、定期评估估并监督执执行流动性性风险偏好好、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策略、政政策和程序序。(二)确定定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组组织架构,明明确各部门门职责分工工,确保商商业银行具具有足够的的资源,独立、有有效地开展展流动性风风险管理工工作。(三)确保保流动性风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四)建立立完备的管

6、管理信息系系统,支持持流动性风风险的识别别、计量、监监测和控制制。(五)充分分了解并定定期评估流流动性风险险水平及其其管理状况况,及时了了解流动性性风险的重重大变化,并并向董事会会定期报告告。(六)其他他有关职责责。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指定专专门部门负负责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其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职能应应当与业务务经营职能能保持相对对独立,并并且具备履履行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职责所需需要的人力力、物力资资源。商业银行负负责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的部门应应当具备以以下职能:(一)拟定定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策策略、政策策和程序,提提交高级管管理层和董事会审审核批准。(二)识别别、计量和和监测流动性性风险。持

7、持续监控优质流流动性资产产状况;监监测流动性性风险限额额遵守情况况,及时报告超超限额情况况;组织开展流流动性风险险压力测试试;组织流动动性风险应应急计划的的测试和评评估。(三)识别别、评估新新产品、新新业务和新机机构中所包包含的流动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四)定期期提交独立立的流动性性风险报告告,及时向董董事会和高高级管理层层报告流动动性风险水水平、管理理状况及其其重大变化化。(五)拟定定流动性风风险信息披披露内容,提提交董事会会审批。(六)其他他有关职责责。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在内部部定价以及及考核激励励等相关制制度中充分分考虑流动动性风险因因素,在考考核分支机机构或主要

8、要业务条线线经风险调调整的收益益时应当纳入流流动性风险险成本,防防范因过度度追求业务务扩张和短短期利润而而放松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第十二条 商业银银行监事会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按按照银监会会有关内部部控制的有有关要求,建建立完善的的流动性风风险管理内内部控制体体系,作为为银行整体体内部控制制体系的有有机组成部部分。第十四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将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纳入内内部审计范范畴,至少少每年一次次审查和评评价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的充分性

9、性和有效性性。内部审计应应当涵盖流流动性风险险管理的所所有环节,包包括但不限限于: (一)相关关管理体系系、政策和程序序能否确保有效识识别、计量量、监测和和控制流动动性风险。(二)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政策和和程序是否否得到有效效执行。(三)现金金流分析和和压力测试试的各项假设条条件是否合理。(四)流动动性风险限限额管理是是否有效。(五)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信息系系统是否完完备。(六)流动动性风险报报告是否准准确、及时时、有效。第十五条 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的内部审审计报告应应当提交董董事会和监监事会。董董事会应当当针对内部部审计发现现的问题,督督促高级管管理层及时时采取整改改措施。内内部审计部部门应

10、当跟踪检检查整改措措施的实施施情况,并并及时向董董事会提交交有关报告。商业银行境境外分支机机构或附属属机构采用用相对独立立的本地流流动性风险险管理模式式的,应当对其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单独进行审审计。第二节 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策策略、政策策和程序第十六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略、业务特特点、财务务实力、融融资能力、总总体风险偏偏好及市场场影响力确确定流动性性风险偏好好。商业银行的的流动性风风险偏好应应当明确其其在正常和和压力情景景下愿意并能能够承受的的流动性风风险水平。第十七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风险偏好制制定书面的的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策策略、政策策和程序。流流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略略

11、、政策和和程序应当当涵盖表内内外各项业业务以及境境内外所有有可能对其其流动性风风险产生重重大影响的的业务部门门、分支机机构和附属属机构,并包括正正常和压力力情景下的的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第十八条 商业银银行的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策略应应当明确其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的的总体目标标、管理模式以以及主要政政策和程序序。流动性风险险管理政策策和程序包包括但不限限于:(一)流动动性风险识识别、计量量和监测,包包括现金流流测算和分析。(二)流动动性风险限限额管理。(三)融资资管理。(四)日间间流动性风风险管理。(五)压力力测试。(六)应急急计划。(七)优质质流动性资资产管理。(八)跨机机构、跨境境以及重要要币种的

12、流流动性风险险管理。(九)对影影响流动性性风险的潜潜在因素以以及其他类类别风险对对流动性风风险的影响响进行持续续监测和分分析。第十九条 商业银银行在引入入新产品、新新业务和建立新机机构之前,应当在可行行性研究中中充分评估估其可能对流动动性风险产产生的影响响,完善相相应的风险管管理政策和和程序,并并获得负责责流动性风风险管理部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综合考考虑业务发发展、技术术更新及市市场变化等等因素,至至少每年对对流动性风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策策略、政策策和程序进进行一次评评估,必要要时进行修修订。第三节 流流动性风险险识别、计计量、监测测和控制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根据

13、据业务规模模、性质、复复杂程度及及风险状况况,运用一一系列方法法和模型,对对其在正常和和压力情景景下未来不不同时间段段的资产负负债期限错配、融资资来源的多多元化和稳稳定程度、优质流动动性资产、重重要币种流流动性风险险及市场流流动性等进行分析和和监测。商业银行在在运用上述述方法和模模型时应当当使用合理理的假设条条件,定期期对各项假假设条件进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建立现现金流测算算和分析框框架,有效效计量、监监测和控制制正常和压压力情景下下未来不同同时间段的的现金流缺缺口。现金流测算算和分析应应当涵盖资产和和负债的未未来现金流流以及或有有资产和或或有负

14、债的的潜在现金金流,并充充分考虑支支付结算、代代理和托管管等业务对对现金流的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应当对重要要币种的现现金流单独独进行测算算和分析。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根据业业务规模、性性质、复杂杂程度及风风险状况,监监测可能引引发流动性性风险的特特定情景或或事件,采采用适当的的预警指标标,前瞻性地地分析其对对流动性风风险的影响响。可参考考的情景或或事件包括括但不限于于:(一)资产产快速增长长,负债波波动性显著著增加。 (二)资产产或负债集集中度上升升。(三)负债债平均期限限下降。(四)批发发或零售存存款大量流流失。(五)批发发或零售融资资成本上升升。(六)难以以继续获得得长期或短短期融资。

15、(七)货币币错配程度度增加。(八)多次次接近内部部限额或监管标准准。(九)表外外业务、复杂杂产品和交易易对流动性性的需求增增加。(十)银行行资产质量量、盈利水水平和总体体财务状况况恶化。(十一)交交易对手要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绝进行新交交易。(十二)代代理行降低低或取消授授信额度。(十三)信信用评级下下调。(十四)股股票价格下下跌。(十五)出出现重大声声誉风险事事件。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对流动性风风险实施限额管管理,根据其业务规模、性性质、复杂杂程度、流流动性风险险偏好和外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设定流动性性风险限额额。流动性性风险限额额包括但不限限于现金流流缺口限额额、负债集集

16、中度限额额、集团内内部交易和和融资限额。商业银行应应当制定流流动性风险险限额管理理的政策和和程序,建建立流动性性风险限额额设定、调调整的授权权制度、审批流程程和超限额额审批程序序,至少每年年对流动性性风险限额额进行一次次评估,必必要时进行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应当对流动动性风险限限额遵守情情况进行监监控,超限额情情况应当及及时报告。对未未经批准的的超限额情情况应当按照限限额管理的的政策和程程序进行处处理。对超限额额情况的处理应当保留书书面记录。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并并完善融资资策略,提提高融资来来源的多元元化和稳定定程度。商业银行的的融资管理理应当符合以以下要求:(一)分析析正常和压压力

17、情景下下未来不同同时间段的的融资需求和来源源。(二)加强强表内外资资产负债品品种、期限限、交易对对手、融资资抵(质)押品品和融资市市场等的集集中度管理理,适当设设置集中度度限额。(三)加强强融资渠道道管理,积积极维护与与主要融资资交易对手手的关系,保保持在市场场上的适当当活跃程度度,并定期期评估市场融融资能力。(四)密切切监测主要要金融市场场的交易量量和价格等变动动情况,评评估市场流流动性对商商业银行融资能能力的影响响。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加强融融资抵(质质)押品管管理,确保保其能够满满足正常和和压力情景景下日间和和不同期限限融资交易易的抵(质质)押品需需求,并且且能够及时时履行向相相关

18、交易对对手返售抵抵(质)押品品的义务。 商业业银行应当当区分有变变现障碍资资产和无变变现障碍资资产,对可以用作作抵(质)押品品的无变现现障碍资产产的种类、数数量、币种种、所处地地域及机构构,以及中中央银行或或金融市场场对其接受受程度进行行监测分析析,定期评评估其资产产价值及融融资能力,并并充分考虑虑其在融资资中的操作作性要求和和时间要求求。商业银行应应当在考虑虑抵(质)押品的的融资能力力、价格敏敏感度、压压力情景下下的折扣率率等因素的的基础上提提高抵(质质)押品的的多元化程程度。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加强日日间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确保具具有充足的的日间流动动性头寸和和相关融资资安排,及及时

19、满足正正常和压力力情景下的的日间支付付需求。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建立流流动性风险险压力测试试制度,分分析其承受短期和和中长期压力力情景的能力力。流动性风险险压力测试试应当符合合以下要求:(一)合理理审慎设定定并定期审审核压力情情景,包括影响响商业银行自自身的特定定冲击、影响响整个市场场的系统性性冲击以及及两者相结结合的情景景,并区分轻度、中中度以及严严重等不同同压力程度。(二)合理理审慎设定定在压力情景景下商业银银行满足流流动性需求求并持续经经营的最短短期限,在影响整个个市场的系系统性冲击击情景下该期期限应当不不少于30天天。(三)充分分考虑各类类风险与流流动性风险险的内在关关联性和市场

20、流动动性对商业业银行流动动性风险的的影响。(四)定期期在法人和和集团层面面实施压力力测试;当当存在流动动性转移限限制等情况况时,应当当对有关分分支机构或或附属机构构单独实施施压力测试试。(五)压力力测试频率率应当与商商业银行的的规模、风风险水平及及市场影响响力相适应应;常规压力力测试应当当至少每季度度进行一次次,出现市市场剧烈波波动等情况况时,应当当增加压力测测试频率。(六)在可可能情况下下,应当参考以以往出现的的影响银行或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击,对压力测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检验;压力测试试结果和事事后检验应应当有书面面记录。(七)在确确定流动性性风险偏好好、风险限限额和优质质流动性资资产水平,以

21、以及制定业业务发展、财务和应急计划划时,应当充分考考虑压力测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当根据压力力测试结果果对上述内内容进行调调整。董事会和高高级管理层层应当对压压力测试的的情景设定定、程序和和结果进行行审核,不断断完善流动动性风险压压力测试。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模、性质、复杂杂程度、风风险水平、组组织架构及及市场影响响力,充分分考虑压力力测试结果果,制定有有效的流动动性风险应应急计划,确保其可可以应对紧紧急情况下下的流动性性需求。商商业银行应应当至少每每年对应急急计划进行行一次测试试和评估,必必要时进行行修订。流动性风险险应急计划应当当符合以下下要求:(一)设定定触发应急急计划

22、的各种种情景。(二) 列列明应急资资金来源,合合理估计可可能的筹资资规模和所所需时间,充充分考虑跨跨境、跨机机构的流动动性转移限限制,确保保应急资金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三)规定定应急程序序和措施,至至少包括资资产方应急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急措施、加强内外部部沟通和其他他减少因信息不对对称而给商业银行带带来不利影影响的措施。(四)明确确董事会、高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部门实施应应急程序和和措施的权权限与职责责。(五)区分分法人和集集团层面应应急计划,并并视需要针针对重要币币种和境外外主要业务务区域制定定专门的应应急计划。对对于存在流动性性转移限制制的分支机机构或附属属机构,应应当制定专专门的应急急

23、计划。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持有有充足的优质质流动性资资产,确保其在在压力情景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性需求。优质流动动性资产应应当为无变变现障碍资资产,可以包括在在压力情景景下能够通通过出售或或抵(质)押押方式获取取资金的流动动性资产。商业银行应应当根据其其流动性风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商业银行应应当定期测测试优质流流动性资产产的变现能能力,确保其具具有足够的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情景下出售资产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要时应当加大测试频率。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对流流动性风险险实施

24、并表表管理,既既要考虑银银行集团的的整体流动动性风险水平,又要要考虑附属属机构的流流动性风险险状况及其其对银行集集团的影响响。商业银行应应当设立集集团内部的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分析银行集集团内部负负债集中度度可能对流动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响,防止分分支机构或或附属机构构过度依赖赖集团内部部融资,降低集团团内部的风风险传递。商业银行应应当充分了了解境外分分支机构、附附属机构及及其业务所在在国家或地地区与流动动性风险管理相相关的法律律、法规和监监管要求,充分分考虑流动动性转移限限制和金融市场场发展差异异程度等因因素对流动动性风险并并表管理的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按照本本外币合计计和重要币

25、币种分别进进行流动性性风险识别别、计量、监监测和控制制。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审慎评评估信用风风险、市场场风险、操操作风险和和声誉风险险等其他类类别风险对对流动性风风险的影响响。第四节 管理信息息系统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完完备的管理信信息系统,准准确、及时时、全面计计量、监测测和报告流流动性风险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系统应当至少实现以以下功能: (一)每日日计算各个个设定时间间段的现金金流入、流流出及缺口口。(二)及时时计算流动动性风险监监管和监测测指标,并并在必要时时加大监测测频率。(三)支持持流动性风风险限额的的监测和控控制。(四)支持持对大额资资金流动的的实时监控控。(五) 支

26、支持对优质质流动性资资产及其他他无变现障障碍资产种类、金额额、所在地域和和机构、托托管账户和和币种等信信息的监测测。(六)支持持对融资抵抵(质)押品品种类、金额额、所在地域和和机构、托托管账户和和币种等信信息的监测测。(七)支持持在不同假假设情景下下实施压力力测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建立规规范的流动动性风险报报告制度,明明确各项流流动性风险险报告的内内容、形式式、频率和报送送范围,确保董事事会、高级级管理层和和其他管理理人员及时时了解流动动性风险水水平及其管管理状况。第三章 流动性风风险监管第一节 流流动性风险险监管指标标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风风险监管指指标包括流动性性覆盖率、存存贷比和

27、流流动性比例例。商业银行应应当持续达达到本办法法规定的流流动性风险险监管指标标最低监管管标准。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覆覆盖率旨在在确保商业业银行具有有充足的合合格优质流流动性资产产,能够在在银监会规规定的流动动性压力情情景下,通通过变现这这些资产满满足未来至至少30天天的流动性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盖率的计算算公式为:合格优质流流动性资产产是指满足本办法法附件2相关规定的现金金类资产,以及能够在无损损失或极小小损失的情情况下在金金融市场快快速变现的的各类资产。未来30天天现金净流流出量是指指在本办法法附件2规定定的压力情情景下,未未来30天天的预期现现金流出总总量与预期现金金流入总量量的差额。商业银行

28、的的流动性覆覆盖率应当当不低于1100%。除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第三十八条 存贷比的的计算公式式为:商业银行的的存贷比应应当不高于于75%。第三十九条 流动性比比例的计算算公式为:商业银行的的流动性比比例应当不低于于25%。第四十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在法人人和集团层层面,分别别计算未并并表和并表表的流动性性风险监管管指标,并并表范围比比照银监会会关于商业业银行资本本监管的相相关规定。在计算并表表流动性覆覆盖率时,若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覆盖率最低监管标准之外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

29、团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第二节 流动性风风险监测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应应当从商业银行行资产负债债期限错配配情况、融融资来源的的多元化和和稳定程度度、无变现现障碍资产产、重要币币种流动性性风险状况况以及市场场流动性等等方面,定定期对商业业银行和银银行体系的的流动性风风险进行分分析和监测测。银监会应当当充分考虑虑单一的流流动性风险险监管指标标或监测工工具在反映映商业银行行流动性风风险方面的的局限性,综综合运用多多种方法和工工具对流动动性风险进进行分析和和监测。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应应当定期监监测商业银银行的所有有表内外项项目在不同同时间段的的合同期限限错配情况况,并分析其其对流动性性风险的影影响。合同

30、同期限错配配情况的分分析和监测测可以涵盖隔夜、77天、144天、1个个月、2个个月、3个个月、6个个月、9个个月、1年年、2年、3年年、5年和和5年以上等多个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应应当定期监监测商业银银行融资来来源的多元元化和稳定定程度,并并分析其对对流动性风风险的影响响。银监会会应当按照重重要性原则则,分析商商业银行的的表内外负负债在融资资工具、交交易对手和和币种等方方面的集中中度。对负负债集中度度的分析应应当涵盖多多个时间段段。相关参参考指标包包括但不限限于核心负负债比例、同同业市场负负债比例、最最大十户存存款比例和和最

31、大十家家同业融入入比例。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当定期监测测商业银行行无变现障障碍资产的的种类、金金额和所在在地。相关参考考指标包括括但不限于于超额备付金率、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规规定的优质质流动性资资产以及向向中央银行行或市场融资时时可以用作作抵(质)押品品的其他资资产。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应当当根据商业业银行的外汇业务务规模、货货币错配情情况和市场场影响力等因素决决定是否对对其重要币种种的流动性性风险进行行单独监测测。相关参参考指标包包括但不限限于重要币币种的流动动性覆盖率率。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应应当密切跟跟踪研究宏宏观经济政政策调整和和金融市场场变化对银银行体系流流动性的影影响,分析析、监测金金

32、融市场的的整体流动动性状况。银银监会发现现市场流动动性紧张、融融资成本提提高、优质质流动性资资产变现能能力下降或或丧失、流流动性转移移受限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分分析其对商商业银行融资能能力的影响响。银监会用于于分析、监测测市场流动动性的相关参考考指标包括括但不限于于银行间市市场相关利率及及成交量、国库定期期存款招标标利率、票票据转贴现现利率及证证券市场相相关指数。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法列出的流流动性风险险监管指标标和监测参参考指标外外,银监会会还可以根据商商业银行的的业务规模模、性质、复杂杂程度、管管理模式和和流动性风风险特点,参考其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运用其他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实施流动性

33、风险分析和监测。第三节 流动性风风险监管方方法和手段段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应应当按照本本办法规定定,通过非非现场监管管、现场检检查以及与与商业银行行的董事、高高级管理人人员进行监督管管理谈话等等方式,运运用流动性性风险监管管指标和监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尽早采取措施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应当按照规规定向银监监会报送与与流动性风风险有关的的财务会计计、统计报报表和其他他报告。委托社会会中介机构构对其流动动性风险水水平及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体系进进行审计的的,还应当当报送相关关的外部审审计报告。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应当按月报

34、送。银监会可以以根据商业业银行的业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确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十条 商业银银行应当于每年年4月底前前向银监会会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风险管理报报告,包括括流动性风风险偏好、流流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略略、主要政政策和程序序、内部风险险管理指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对对流动性风风险偏好、流流动性风险险管理策略略、政策和和程序进行行重大调整整的,应当当在1个月月内向银监监会书面报报告调整情情况。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按照规规定向银监监会定期报送流动性性风险压力力测试报告告,包括压压力测试的的情

35、景、方法法、过程和和结果。商业业银行根据据压力测试试结果对流流动性风险险偏好、流动性风风险管理策策略、政策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银银监会报告告相关情况况。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及时向向银监会报报告下列可能对对其流动性性风险水平平或管理状状况产生不不利影响的的重大事项项和拟采取的的应对措施:(一)本机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二)本机机构大规模模出售资产产以补充流动性性。(三)本机机构重要融融资渠道即即将受限或或失效。(四)本机机构发生挤挤兑事件。(五)母公公司或集团团内其他机机构的经营营状况、流流动性状况况和信用评评级等发生生重大不利利变化。(六)市场场流动性状状况发生重重大不利

36、变变化。(七) 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动性转移政政策出现不不利于流动动性风险管理的的重大调整整。(八)母公公司、集团团经营活动动所在国家家或地区的的政治、经经济状况发发生重大不不利变化。(九)其他他可能对其其流动性风风险水平或或管理状况况产生不利利影响的重重大事件。外商独资银银行、中外外合资银行行境内本外外币资产低低于境内本本外币负债债、集团内内跨境资金金净流出比比例超过225%,以以及外国银银行分行跨跨境资金净净流出比例例超过50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日内向银监监会报告。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应应当根据对对商业银行行流动性风风险水平及及其管理状状况的评估估结果,确确定流动性性风险现场场检查的内内

37、容、范围围和频率。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行应当按照规规定定期披披露流动性性风险水平平及其管理理状况的相相关信息,包包括但不限限于:(一)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体系和和治理结构构,包括但但不限于董董事会及其其专门委员员会、高级级管理层及及相关部门门的职责和和作用。 (二)流动动性风险偏偏好、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策略和和政策。(三)识别别、计量、监测、控制制流动性风风险的主要要方法。(四)主要要流动性风风险管理指标及及简要分析析。(五)影响响流动性风风险的主要要因素。(六)压力力测试情况况。第五十五条 除本条第三三款规定的的情形外,对对于未遵守守流动性风风险监管指指标最低监监管标准的的商业银行行,银监会会

38、应当要求求其限期整整改,并视视情形采取取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银行业监监督管理法法第三十十七条、第第四十六条条规定的措措施。如果商业银银行流动性性覆盖率已已经或即将将降至最低低监管标准准以下,应应当立即向向银监会报报告。当商业银行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覆盖率低于于最低监管管标准时,银银监会应当当按照本办办法附件22的相关规规定,视情情形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十六条 对于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存在缺缺陷的商业业银行,银银监会应当当要求其限限期整改。对对于逾期未未整改或者者流动性风风险管理存存在严重缺缺陷的商业业银行,银银监会有权权采取下列列措施:(一)与商商业银行董董事会、高高级管理层层进行监督督管理谈话话

39、。 (二)要求求商业银行行进行更严严格的压力力测试、提提交更有效效的应急计划。(三)要求求商业银行行增加流动动性风险管管理报告的的频率和内内容。(四) 增增加对商业业银行流动动性风险现现场检查的的内容、范范围和频率率。(五)限制制商业银行行开展收购购或其他大大规模业务务扩张活动动。(六)要求求商业银行行降低流动动性风险水水平。(七)提高高商业银行行流动性风风险监管指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八)提高高商业银行行的资本充充足率要求求。(九)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管理法以以及其他法法律、行政政法规和部部门规章规规定的有关关措施。对于母公司司或集团内其他他机构出现现流动性困困难的商业业银行,银

40、银监会可以以对其与母公公司或集团团内其他机机构之间的的资金往来来提出限制制性要求。根据外商独独资银行、中中外合资银银行、外国银行行分行的流流动性风险险状况,银银监会可以以对其境内内资产负债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净流出比例例提出限制制性要求。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按照照规定提供供流动性风风险报表或或报告、未未按规定进进行信息披披露或提供供虚假报表表、报告的的商业银行行,银监会会可以视情形实实施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银行业业监督管理理法第四四十六条、第第四十七条条规定的行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应应当与境内内外相关部门门加强在日日常及危机机期间的协协调合作,共共同建立信信息沟通机机制和流动动性风险应应急处

41、置联联动机制,并并制定商业业银行流动动性风险监监管应急预案。 发生影响单单家机构或或市场的重大大流动性事事件时,银银监会应当当与境内外相关部门门加强协调合合作,适时时启动流动动性风险监监管应急预案,降低低其对金融体体系及宏观观经济的负负面冲击。第四章 附 则则第五十九条 农村合作银银行、村镇镇银行、农农村信用社社和外国银银行分行参参照本办法法执行。农村合作银银行、村镇镇银行、农农村信用社社、外国银行行分行以及及资产规模模小于20000亿元人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银行和农村村商业银行行不适用流流动性覆盖盖率监管要要求。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所称流动性性转移限制制是指由于于法律、监监管、税收收、外汇管管制

42、以及货币不不可自由兑兑换等原因因,导致资资金或融资资抵(质)押品品在跨境或或跨机构转移移时受到限制制。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称无变现障障碍资产是是指未在任任何交易中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级或者被指指定用于支支付运营费费用,在清算、出出售、转移移、转让时时不存在法法律、监管管、合同或操操作障碍的的资产。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所称重要币币种是指以以该货币计计价的负债债占商业银银行负债总总额5%以以上的货币币。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法中以上包包含本数。第六十四条 附件1、附附件2、附件3、附件4是本办法法的组成部部分。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行的流动性性覆盖率应应当在20118年底前前达到1000%。在

43、过渡期期内,应当当在201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由银监会负负责解释。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自20144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银行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指引同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37附件1关于流动性性风险管理理要求的说说明一、现金流流测算分析析和限额设设定(一)商业业银行应当当在涵盖表表内外各项项业务基础础上,按照照本外币合合计

44、和重要要币种,区区分正常和和压力情景景,并考虑资资产负债未未来增长,分别测算未来不同时间段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并形成现金流量报告。(二)未来来现金流可可分为确定定到期日现现金流和不不确定到期期日现金流流。确定到到期日现金金流是指有明确到到期日的表表内外业务务形成的现金金流。不确确定到期日日现金流是是指没有明确确到期日的的表内外业务务(如活期期存款)形形成的现金金流。商业业银行应当当按照审慎慎原则测算算不确定到到期日现金金流。(三)商业业银行应当当合理评估估未提取的的贷款承诺诺、信用证证、保函、银银行承兑汇汇票、衍生产品品交易、因因其他履约约事项可能能发生的垫垫款、为防范声誉风风险而超出出合同义务

45、进行支付等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性需求,将将其纳入现现金流测算算和分析,并并关注相关关客户信用用状况、偿偿债能力和和财务状况况变化对潜潜在流动性性需求的影影响。(四)商业业银行在测测算未来现现金流时,可可以按照审慎慎原则进行行交易客户户的行为调调整。商业业银行所使使用的行为为调整假设设应当以相关历史数数据为基础础,经充分分论证和适适当程序审审核批准,并并进行事后后检验,以以确保其合理性。(五)商业业银行各个个时间段的的现金流缺缺口为该时时间段的现现金流入与与现金流出出的差额。根根据重要性性原则,商商业银行可可以选定部部分现金流流量少、发发生频率低低的业务不不纳入现金金流缺口的的计算,但但应当经其其内部适当当程序审核核批准。(六)商业业银行应当当由负责流流动性风险险管理的部部门设定现现金流缺口口限额,确确保现金流流缺口限额额与流动性性风险偏好好相适应,并经其内部部适当程序序审核批准准。商业银行行应当至少少每年对现现金流缺口口限额进行行一次评估估,必要时时予以修订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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