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培训资料253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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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赢了网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 : 作为买买卖合同的两两种形式,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与国内内货物买卖合合同无论在合合同的成立,合合同的基本条条款,还是在在买卖双方的的权利义务归归属等方面都都存在着许多多共识。但是是,由于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鲜明的涉涉外性,导致致了二者之间间的明显差异异和显著不同同。本文针对对此问题的研研究现状,试试以联合国国国际货物销销售公约(以以下简称公公约)与我我国合同法法为出发点点,通过制度度的比较,有有表及里,有有浅入深地分分析比较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与国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的不同之处处,求同存异异,取

2、长补短短,并指出在在贸易实践中中应注意的问问题,提出完完善我国合同同法的一些构构想。: 货物买卖卖 合同成立立 基本条款款随着我我国加入WTTO,与国际际间的商业交交往日益密切切,国际货物物买卖合同的的数量也将大大大增加。但但在学术研究究方面,鲜有有人充分的总总结了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与国内货物物买卖合同的的异同并进行行深入的比较较研究,故研研究二者的异异同,无疑具具有重要的理理论价值和实实践意义。充充分的理解合合同法和公公约的精神神实质,对当当事人不仅有有履行合同实实体上的意义义,而且也具具有程序上的的意义。虽然然我国合同同法在制定定过程中借鉴鉴了公约的的规定,许多多地方达成了了一致,但也也

3、存在着差异异。了解这些些差异,并以以此来指导我我国的外贸实实践,有利于于减少国际贸贸易中的法律律障碍,促进进外贸活动的的顺利进行,同同时这对完善善我国合同法法也大有裨益益。 从上述述问题出发,本本文试图分析析和讨论二者者在合同成立立要件,合同同主要条款,买买卖双方的义义务之间的不不同,从而探探讨如何使我我国合同法全全面与国际接接轨,顺应国国际立法趋势势。一、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与国内内货物买卖合合同基本概念念与特征比较较(一)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的基本本概念与特征征 合同是当当事人之间确确立相互权利利义务关系的的一种协议。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是指营营业地处于不不同国家或地地区的当事人人之间所订

4、立立的,并由一一方提供货物物并转移所有有权,另一方方支付价款的的合同 .公公约对此也也在第1条第第(1)款中中作了类似的的表述。该公公约所采用的的是以营业地地是否分别位位于不同国家家或地区作为为衡量国际合合同的标准,至至于双方当事事人的国籍及及其他因素,均均不予考虑。而而我国原涉涉外经济合同同法第2条条规定,确立立涉外合同的的标准是国籍籍主义,与公公约的营业业地主义有明明显的差异,合合同法并未未对上述问题题作出例外规规定,所采用用的是与公公约相一致致的标准,即即营业地主义义。同时,就就调整范围来来说,公约并并不能解决与与国际货物相相关的销售问问题,公约约第4条规规定:“本公约只适适用于销售合合

5、同的订立以以及买方和卖卖方因此种合合同产生的权权利义务”,至于其他他的法律问题题,如违约金金、定金条款款的效力等,都都不属于公公约的调整整范围,要由由相应的国内内法去解决。因因此,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最鲜明的特特征就是国际际性,无论是是在合同的当当事人,还是是在合同的履履行等方面都都带有涉外因因素。(二二)国内货物物买卖合同的的基本概念和和特征我我国合同法法第1300条规定,买买卖合同是出出卖人转移标标的物的所有有权于买受人人,买受人支支付价款的合合同 .买卖卖关系的主体体是出卖人和和买受人。国国内货物买卖卖合同作为买买卖合同的主主要形式,是是一种转移货货物所有权,并并以支付货款款为对价的诺诺

6、成性双务合合同。(三三)国际货物物买卖合同与与国内货物买买卖合同基本本概念及特征征之比较作为买卖合合同,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与国内货物物买卖合同在在许多地方是是一致的。二二者都是出卖卖人转移标的的物的所有权权,买受人支支付价款的合合同,具有买买卖合同的一一般特征。但但是,二者也也存在着许多多不同之处:1、合合同当事人不不同。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当事人,即即货物的卖方方和买方,公公约虽然未未对当事人的的缔约能力作作出规定,但但根据中国对对外贸易法第第8条之规定定,只有经对对外贸易经济济合作部的批批准,取得对对外贸易经营营权的企业和和组织,才能能作为当事人人与外商订立立国际货物买买卖合同,个个人不

7、能订立立此合同。而而国内货物买买卖合同却没没有如此严格格的限制 .2、标标的物不同。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的标的的物是货物。现现代国际贸易易包括的范围围很广,除了了各种有形动动产可以买卖卖外,某些无无形财产,如如专利权,商商标权等也可可以成为国际际国际贸易的的标的物。同同时,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的标的物必必须事实上从从一国运到另另一国,是被被跨国界运输输的,而不动动产不具备这这个条件,因因此不包括在在国际货物买买卖的标的物物之内。虽然然公约没没有对货物下下定义,但其其采取了排除除法,在第22条中规定了了不适用公约约的买卖范围围:(1)购购供私人、家家人或家庭使使用的货物的的销售,除非非卖方在订立

8、立合同前任何何时候或订立立合同时不知知道而且没有有理由知道这这些货物是购购供任何这种种使用;(22)经由拍卖卖的销售;(33)根据法律律执行令状或或其它令状的的销售; (44)公债、股股票、投资证证券、流通票票据或货币的的销售;(55)船舶、船船只、气垫船船或飞机的销销售;(6)电电力的销售。同同时在第3、44、5、6条条又作了相应应的补充。因因为这些标的的物涉及到国国家的经济安安全和金融秩秩序的稳定,应应当予以排除除。故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的标的物实实际上只是指指无需经各国国法律特别确确认的动产实实体物。我国国合同法中中规定的买卖卖合同是属于于狭义的买卖卖,即原则上上它只规范实实体物买卖,而

9、而不规范权利利买卖。关于于知识产权,我我国制定了商商标法、专利利法、著作权权法等法律规规定了注册商商标、专利权权的转让、著著作权的许可可使用等合同同。这些法律律对有关合同同的规定都很很具体,其内内容没有必要要在合同法法中再作规规定,有关权权利的转让问问题可以由这这些专门法去去规定。3、特征不不同。 与国国内货物买卖卖合同相比,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具有下下列特征:(11)复杂性。由由于国际货物物买卖是跨越越一国国界的的贸易活动,合合同所涉及的的交易数量和和金额通常都都比较大,合合同的履行期期限也比较长长,又采用与与国内买卖不不同的结算方方式,故相比比国内货物买买卖合同复杂杂的多 .(22)风险性

10、大大。在进出口口活动中,双双方当事人要要与运输公司司、保险公司司或银行发生生法律关系,长长距离运输会会遇到各种风风险,使用外外汇支付货款款和采用国际际结算方式,可可能发生外汇汇风险,此外外,还涉及有有关政府对外外贸易法律和和政策的改变变,因此,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是当事事人权利、义义务、风险责责任的综合体体。(3)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中买卖卖的货物一般般很少有买卖卖双方直接交交接,而是多多有负责运输输的承运人转转交。而国内内货物买卖合合同则有双方方当事人亲自自交接。 (44)国际货物物买卖合同中中买卖双方多多处于不同的的国家和地区区,了解不深深,直接付款款的情况少,多多利用银行收收款或有银行行

11、直接承担付付款责任。 (5)在国国际货物买卖卖中,买卖双双方面临着法法律适用多样样性的问题。国国内货物买卖卖合同中一般般只适用本国国法即可,而而国际货物买买卖合同从签签订到履行要要涉及到国内内法、外国法法、国际法等等一系列的法法律规范。二、合同同的主要条款款比较(一一)合同的主主要条款概述述 合同的主主要条款是合合同的核心部部分,是合同同权利和合同同义务的集中中体现。买卖卖合同一般有有约首,正文文和约尾三部部分组成,约约首包括合同同名称,编号号,缔约日期期。缔约双方方的名称,地地址及合同的的序言等,正正文是合同的的核心,主要要规定了有关关当事人权利利义务各项的的条款,约尾尾一般注明合合同的文字

12、及及文本数,合合同的生效,有有效期及 双双方的签署和和日期等 .国际货物买买卖合同与国国内货物买卖卖合同在合同同的基本结构构上相当一致致,都是由这这三部分组成成的。(二二)我国合合同法与公公约关于合合同条款之比比较 作为合合同的主体部部分,各国都都在本国实体体法中对合同同的条款予以以明确的规定定,根据我国国合同法第第12条,第第131条之之规定,国内内货物买卖合合同的内容有有当事人约定定,一般应包包括当事人的的名称或姓名名及住所,标标的,数量,质质量。价款及及报酬,履行行期限,地点点和方式,违违约责任,解解决争议的方方法,除此之之外,还可以以包括包装方方式,检验标标准和方式,结结算方式,合合同

13、使用的文文字及其效力力等条款。 国际货物买买卖合同的主主要条款虽然然在公约中中未有明确的的表述,但在在国际贸易实实践中可以总总结出,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与国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在商品的名名称和品质规规格、装运、商商品检验(检检疫)、索赔赔条款上大体体一致,但是是由于其涉外外性与复杂性性,对主要条条款的规定更更加严谨,限限制的更加严严格了,这主主要体现在以以下几个方面面:。11、数量条款款。此条款只只要包括交货货数量和计量量方法。制定定数量条款时时应明确计量量单位和度量量衡知道,尤尤其在农副产产品的交易中中由于这些货货物的计量不不易精确,故故为避免争议议,应在合同同中对交货的的数量规定一一个机动幅

14、度度,也即“溢短装条款款”。2、包包装条款。根根据公约第第35条规定定,卖方交付付的货物必须须与合同所规规定的数量,质质量和规格相相符,并须按按照同类货物物通用的方式式装箱和包装装。除双方当当事人业已另另有协议外。若若无约定,则则按照同类货货物通用的方方式进行装箱箱和包装,如如果没有此种种通用方式,则则按照足以保保全和保护货货物的方式装装箱和包装,否否则视为与合合同不同。同同时,包装条条款中须明确确国际对运输输标志的惯常常做法以及订订明包装费用用由何方负担担 .33、价格条款款。价格条款款在国际货物物买卖中有相相当突出的作作用,直接关关系到双方当当事人的经济济利益和所承承担的风险责责任。在国际

15、际货物买卖中中,合同作价价主要有固定定价格,滑动动价格和后定定价格三种方方式。在贸易易实务中,还还应密切注意意国际贸易术术语的应用。4、保险条款。由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比较大,故保险条款在合同中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有较大的区别。在货物买卖中,应注意各种贸易术语中保险费用和保险责任的负担。5、支付条款。国际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货物的结算除了政府记帐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进行现汇结算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此条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6、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例外条款。按照公约规定,遭受不可抗

16、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迟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担责任,只有当既没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当事人过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如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的涉外买卖合同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相对较少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和纠纷。8、法律适用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合同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故很有必要设立法律适用条款来规定准据法,以防止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缺点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一般来说,国际上都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但根据我国现

17、行法律,还要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限制 .公约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的 适用范围规定的更加完备与广泛。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予以规范调整,故较少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我国合同法应当充分地借鉴公约,特别是一些在国际贸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条款的设立上能日趋完善。三、合同成立之比较研究(一)合同成立之形式要件比较研究 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

18、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证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此可见,这一规定与公约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着些许不同: 1、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加入公约时,对第11条第(1)款作出保留,公约的此规定在我们没有法律约束力。在适用公约时,我国仅承认书面形式的销售合同的效力。而且考虑到我国对外贸易制度及海关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需要,应当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书面形式 .本人认为,虽然如此,但合同法明显地对合同的形式的要求比过去放宽,买卖合同的形式自治,合同法对公约的保留在合同

19、形式上虽然有表面的冲突,但并不存在实质冲突,这就充分地显示了我国立法机关对缔约自由和合同形式意思自治认识的重大转变,证明了平衡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的信心,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对交易效率的渴望。我们应当运用和谐解释的原则,将尽可能地协调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的冲突之处,使立法或缔约所体现的进步理念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2、书面形式的界定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谓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但按照公约第20条第(1)款规定,书面形式并不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此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进行国家货物

20、买卖交易,符合合同法上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但从公约意义上并非书面形式,这也是区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前景更加广阔。数据电文,电子邮件在实践中广泛运用,我国也逐渐加快了立法步伐,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出台,开始全面确认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使之有可操作性,为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扫除障碍。这标志着我国立法逐渐与国际接轨。公约中有关合同的在书面要求,要约与承诺发生效时间,有效性,撤消问题上都与现行的电子商务的做法有冲突。它面临着三种发展方向:一是修改公约,二是专门就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新的国际条约,三是将间接电子商务部分在修

21、改公约的基础上继续在旧的公约体系下。而直接电子商务则可以将其纳入世界服务贸易体系中加以规范。(二)实质要件的比较 我国合同法与公约均规定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订立合同,并且在要约、承诺的概念,撤消和撤回上都基本一致,例如,在承诺发表达方式上,合同法与公约都承认承诺的表达方式有二,一的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作出,二是以行为方式作出,前提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但是,在某些方面,合同法与公约也存在着一些不同:1、按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确定或可得确定,得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而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订立合同的

22、建议,如果十分确定,且表明要约在得到承诺时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显而易见,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要约是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的 .按照公约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的表示相反的意思,但合同法第15条却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商业广告等。2、在要约的变更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也有区别。虽然公约与我国合同法都认为要约变更的前提是承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但对实质性变更,二者有不同的理解,公约第19条第(2)款规定: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数

23、量,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第30条相比,我们还可以发现,合同法规定的更加完备,限定的范围也更加广泛,除公约中规定的事项外,还包括了有关合同的标的和履行方式的变更均为实质性变更 .3、合同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要约失效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而公约中规定的是撤消或撤回要约。根据要约撤回的定义,本人认为 ,要约撤回时,要约并未生效,所以谈不上失效,故不能未失效的条件。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公约的大胆吸收,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工作者的严谨。4、承诺生效的确定标准不同。公约第18条规定,承诺要

24、约于表示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不是发出之时。很明显其采用的是到达说,虽然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到达生效原则,但是还规定,通过函件电报,电传达成的协议,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则合同不是在收到确认书时生效,而是在确认书经签订后才能成立 .5、按照合同法规定,数据电文是书面形式之一,要约与承诺都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合同法对以数据电文形式形成的要约和承诺规定了相应的生效规则,但公约中并无数据电文的任何规定。可见,合同法对公约有了新的发展,在计算机与互联网高速发达的今天,明确地对以数据电文形订立合同的行为作出规范,是经济和科技发展所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公约一定程度上的发展。6、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

25、过失责任原则。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国内买卖合同必须遵守该原则的有关规定,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就不一定,要看其所选择的准据法,如果选用的是公约,则无缔约过失责任而言了。四、买卖双方义务比较。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合同法或者公约关于买卖合同义务的规定,都是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起适用而作出不同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作出了与合同法或公约不同的约定,则按约定办理。下面我就从我国

26、合同法和公约的比较出发,分析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义务上的不同。(一)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是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提供约定的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并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必须对货物所涉及的有关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 根据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数量来交货,并且在交付货物的同时,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及资料。此外,出卖人还需对其交

27、付的货物的 品质和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公约也相似地规定了出卖人的义务,但在实现其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差异:1、交付义务中交货地点的差异。当合同当事人对交付货物的四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和公约对此采用了不同的补缺原则。合同法采用的是“约定推定法定”顺序补缺,尽可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履行地点不明确时,首先采用补充协议。只有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采用推定方式,即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才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3)款或第141条的法定方式。而公约则不同,因为公约调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因而补充协议显得不太实际,而且耗时较长,故公约没有采用补充协

28、议的补缺方式,而是采用刚性的规定方式。如:公约在第31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履行地点。以期尽量缩短交易周期,降低交易成本。2、货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不同。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权利保证仪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合同法和公约对此规定有较大的差异。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的权利保证义务 . 公约则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和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

29、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 由此可见,在货物权利保证方面,合同法与公约存在着的主要差异在于(1)在合同法中,卖方免责的条件是在订立合同时,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而在公约中,卖方免责的条件是即使有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但买方同意并收取货物。(2)公约特别规定了卖方对于货物的知识产权的保证义务,但在合同法中无此特别规定。(二)买方义务的比较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是相对应的。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一项是

30、支付价款,另一项是受领货物。公约与合同法对此规定是最主要的区别在买方的付款义务上。1、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仅仅是支付货款这么简单,还应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因为国际贸易付款程序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并且涉及到外汇的使用问题,如果买方不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到时可能付不了款。此外,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和条件也与国内贸易有所不同 .2、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价款,但公约无此种规定,尽管公约并不禁止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约定价款。五、我国合同法

31、存在的缺陷和完善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足:1、承诺生效问题合同法第28条、29条是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问题。理论上讲逾期承诺有三种情况,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超出期限后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合同法第28、29两条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况,而未论及第三种情况,而公约中则将一、三两种情况概括为正常情况下的逾期一同加以规定体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本人认为这实际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也是合同法相对于公约不足之处 .2、知识产权担保问题合同法中规定卖方义务时指出卖方有按

32、时交送货物的义务,有对货物所有权提供担保的义务,却没有像公约第41条那样对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显然是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买卖合同日益增多的趋势。3、意思自治问题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将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自治权利限制于“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有违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作为市场主体发生经济关系进行经济交往的最重要的手段,合同也以自由为其旗帜。相应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灵魂。作为规范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的法律,合同法应首先确立并保护意思自治的原则,其次才是着眼于防止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滥

33、用。唯有如此,才能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合同法所追求的效率目标。由独立,平等、自由的各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和履行、解释、争议的解决等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正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主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中通行的准则。比较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我国采取的“处理合同争议”的限制性作法罕有先例可循,虽然这一规定在我国存在已久(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民法通则第145条和海商法第269条等)。 此外还有国家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如我国这样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限制在“处理合同争议”,实无必要,应该予以修改。修改后的文字表述形式可以是“当事人

34、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可以仿照公约的用语,即“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选择规则对国际民商事关系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对争议解决的规范作用。4、我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有很多漏洞,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合同法只是规定对于标的物的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什么权利。因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物权法,而且现有法律中也未明确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也不很统一。因此亟需指定物权法对此明确规范,这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深入研究,包括借鉴各国立法经验,使之臻于完善。5、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公约的很少,

35、甚至合同中没有法律适用条款,往往由仲裁庭来发现公约的适用,这反映了我国当事人对法律选择的意识不够 .综上所述,合同法尽管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外,但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结构上均做了较大的调整,大胆吸收了国际上一些新的作法,使我国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对公约有关条款内容的吸收与改进,使二者相得益彰,共同完善,为我国国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规范的接轨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通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国内法与国际立法的差距,从而找出协调二者的最佳途径,最终实现法律上的统一。参考文献:1、孙艺军 买卖合同实务指南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3

36、年1月出版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出版3、曹祖军 国际商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10月出版4、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出版5、翁国民 国际贸易法。学科导读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1年2月出版7、沈四宝、王军、焦津洪 国际商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年12月出版8、赫子竞 浅析合同法与销售公约关于“实质性变更”规定的异同 9、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马宁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及总则 11、郭明瑞、房绍坤 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出版12、崔建远 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 1999年

37、出版13、陈联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载世界经理人周刊 14、刘会利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付款义务 载2002年国际商报航空运单的作用 明阳船务有限公公司 htttp:/ss.yinggle.coom/l/ggj/7200367.hhtml 浅论实际承运人人的无单放货货责任(上) http:/ 必须结汇的外汇汇收入有哪几几种 htttp:/ss.yinggle.coom/l/ggj/7200365.hhtml 船舶抵押权法条条 httpp:/m/l/gjj/7203364.httml 从理发看移民加加拿大生活的的变迁 htttp:/s.yinngle.ccom/l/gj/722036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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