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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摘要: 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有表及里,有浅入深地分析比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构想。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间的商业交往日益密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数
2、量也将大大增加。但在学术研究方面,鲜有人充分的总结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同并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充分的理解合同法和公约的精神实质,对当事人不仅有履行合同实体上的意义,而且也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虽然我国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公约的规定,许多地方达成了一致,但也存在着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并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外贸实践,有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外贸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也大有裨益。 从上述问题出发,本文试图分析和讨论二者在合同成立要件,合同主要条款,买卖双方的义务之间的不同,从而探讨如何使我国合同法全面与国
3、际接轨,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一、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与国内货物物买卖合同基基本概念与特特征比较(一)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的基本概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当事事人之间确立立相互权利义义务关系的一一种协议。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是指营营业地处于不不同国家或地地区的当事人人之间所订立立的,并由一一方提供货物物并转移所有有权,另一方方支付价款的的合同 .公公约对此也也在第1条第第(1)款中中作了类似的的表述。该公公约所采用的的是以营业地地是否分别位位于不同国家家或地区作为为衡量国际合合同的标准,至至于双方当事事人的国籍及及其他因素,均均不予考虑。而而我国原涉涉外经济合同同法第2条条规定,确立立涉外合同的的标准是
4、国籍籍主义,与公公约的营业业地主义有明明显的差异,合合同法并未未对上述问题题作出例外规规定,所采用用的是与公公约相一致致的标准,即即营业地主义义。同时,就就调整范围来来说,公约并并不能解决与与国际货物相相关的销售问问题,公约约第4条规规定:“本公公约只适用于于销售合同的的订立以及买买方和卖方因因此种合同产产生的权利义义务”,至于于其他的法律律问题,如违违约金、定金金条款的效力力等,都不属属于公约的的调整范围,要要由相应的国国内法去解决决。因此,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最鲜明明的特征就是是国际性,无无论是在合同同的当事人,还还是在合同的的履行等方面面都带有涉外外因素。(二)国内内货物买卖合合同的基本
5、概概念和特征我国合同同法第1330条规定,买买卖合同是出出卖人转移标标的物的所有有权于买受人人,买受人支支付价款的合合同 .买卖卖关系的主体体是出卖人和和买受人。国国内货物买卖卖合同作为买买卖合同的主主要形式,是是一种转移货货物所有权,并并以支付货款款为对价的诺诺成性双务合合同。(三)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与国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概念及及特征之比较较作为买卖合合同,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与国内货物物买卖合同在在许多地方是是一致的。二二者都是出卖卖人转移标的的物的所有权权,买受人支支付价款的合合同,具有买买卖合同的一一般特征。但但是,二者也也存在着许多多不同之处:1、合同当当事人不同。国国际货物买
6、卖卖合同当事人人,即货物的的卖方和买方方,公约虽虽然未对当事事人的缔约能能力作出规定定,但根据中中国对外贸贸易法第88条之规定,只只有经对外贸贸易经济合作作部的批准,取取得对外贸易易经营权的企企业和组织,才才能作为当事事人与外商订订立国际货物物买卖合同,个个人不能订立立此合同。而而国内货物买买卖合同却没没有如此严格格的限制。2、标的物物不同。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的标的物物是货物。现现代国际贸易易包括的范围围很广,除了了各种有形动动产可以买卖卖外,某些无无形财产,如如专利权,商商标权等也可可以成为国际际国际贸易的的标的物。同同时,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的标的物必必须事实上从从一国运到另另一国,是被
7、被跨国界运输输的,而不动动产不具备这这个条件,因因此不包括在在国际货物买买卖的标的物物之内。虽然然公约没没有对货物下下定义,但其其采取了排除除法,在第22条中规定了了不适用公约约的买卖范围围:(1)购购供私人、家家人或家庭使使用的货物的的销售,除非非卖方在订立立合同前任何何时候或订立立合同时不知知道而且没有有理由知道这这些货物是购购供任何这种种使用;(22)经由拍卖卖的销售;(3)根据法法律执行令状状或其它令状状的销售; (4)公债债、股票、投投资证券、流流通票据或货货币的销售;(5)船舶舶、船只、气气垫船或飞机机的销售;(6)电力的的销售。同时时在第3、44、5、6条条又作了相应应的补充。因
8、因为这些标的的物涉及到国国家的经济安安全和金融秩秩序的稳定,应应当予以排除除。故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的标的物实实际上只是指指无需经各国国法律特别确确认的动产实实体物。我国国合同法中中规定的买卖卖合同是属于于狭义的买卖卖,即原则上上它只规范实实体物买卖,而而不规范权利利买卖。关于于知识产权,我我国制定了商商标法、专利利法、著作权权法等法律规规定了注册商商标、专利权权的转让、著著作权的许可可使用等合同同。这些法律律对有关合同同的规定都很很具体,其内内容没有必要要在合同法法中再作规规定,有关权权利的转让问问题可以由这这些专门法去去规定。3、特征不不同。 与国国内货物买卖卖合同相比,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
9、同具有下下列特征:(1)复杂性性。由于国际际货物买卖是是跨越一国国国界的贸易活活动,合同所所涉及的交易易数量和金额额通常都比较较大,合同的的履行期限也也比较长,又又采用与国内内买卖不同的的结算方式,故故相比国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复杂的多 .(2)风风险性大。在在进出口活动动中,双方当当事人要与运运输公司、保保险公司或银银行发生法律律关系,长距距离运输会遇遇到各种风险险,使用外汇汇支付货款和和采用国际结结算方式,可可能发生外汇汇风险,此外外,还涉及有有关政府对外外贸易法律和和政策的改变变,因此,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是当事事人权利、义义务、风险责责任的综合体体。(3)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中买卖卖的货
10、物一般般很少有买卖卖双方直接交交接,而是多多有负责运输输的承运人转转交。而国内内货物买卖合合同则有双方方当事人亲自自交接。 (4)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中买卖双方方多处于不同同的国家和地地区,了解不不深,直接付付款的情况少少,多利用银银行收款或有有银行直接承承担付款责任任。 (5)在国际货物物买卖中,买买卖双方面临临着法律适用用多样性的问问题。国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中一般只适适用本国法即即可,而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从签订到到履行要涉及及到国内法、外外国法、国际际法等一系列列的法律规范范。二、合同的的主要条款比比较(一)合同同的主要条款款概述 合同同的主要条款款是合同的核核心部分,是是合同权利和和合
11、同义务的的集中体现。买买卖合同一般般有约首,正正文和约尾三三部分组成,约约首包括合同同名称,编号号,缔约日期期。缔约双方方的名称,地地址及合同的的序言等,正正文是合同的的核心,主要要规定了有关关当事人权利利义务各项的的条款,约尾尾一般注明合合同的文字及及文本数,合合同的生效,有有效期及 双双方的签署和和日期等 .国际货物买买卖合同与国国内货物买卖卖合同在合同同的基本结构构上相当一致致,都是由这这三部分组成成的。(二)我国国合同法与与公约关关于合同条款款之比较 作作为合同的主主体部分,各各国都在本国国实体法中对对合同的条款款予以明确的的规定,根据据我国合同同法第122条,第1331条之规定定,国
12、内货物物买卖合同的的内容有当事事人约定,一一般应包括当当事人的名称称或姓名及住住所,标的,数数量,质量。价价款及报酬,履履行期限,地地点和方式,违违约责任,解解决争议的方方法,除此之之外,还可以以包括包装方方式,检验标标准和方式,结结算方式,合合同使用的文文字及其效力力等条款。 国际货物买买卖合同的主主要条款虽然然在公约中中未有明确的的表述,但在在国际贸易实实践中可以总总结出,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与国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在商品的名名称和品质规规格、装运、商商品检验(检检疫)、索赔赔条款上大体体一致,但是是由于其涉外外性与复杂性性,对主要条条款的规定更更加严谨,限限制的更加严严格了,这主主要体现在
13、以以下几个方面面:1、数量条条款。此条款款只要包括交交货数量和计计量方法。制制定数量条款款时应明确计计量单位和度度量衡知道,尤尤其在农副产产品的交易中中由于这些货货物的计量不不易精确,故故为避免争议议,应在合同同中对交货的的数量规定一一个机动幅度度,也即“溢溢短装条款”。2、包装条条款。根据公公约第355条规定,卖卖方交付的货货物必须与合合同所规定的的数量,质量量和规格相符符,并须按照照同类货物通通用的方式装装箱和包装。除除双方当事人人业已另有协协议外。若无无约定,则按按照同类货物物通用的方式式进行装箱和和包装,如果果没有此种通通用方式,则则按照足以保保全和保护货货物的方式装装箱和包装,否否则
14、视为与合合同不同。同同时,包装条条款中须明确确国际对运输输标志的惯常常做法以及订订明包装费用用由何方负担担 .3、价格条条款。价格条条款在国际货货物买卖中有有相当突出的的作用,直接接关系到双方方当事人的经经济利益和所所承担的风险险责任。在国国际货物买卖卖中,合同作作价主要有固固定价格,滑滑动价格和后后定价格三种种方式。在贸贸易实务中,还还应密切注意意国际贸易术术语的应用。4、保险条条款。由于国国际货物买卖卖风险比较大大,故保险条条款在合同中中就显得非常常必要。这与与国内货物买买卖合同有较较大的区别。在在货物买卖中中,应注意各各种贸易术语语中保险费用用和保险责任任的负担。5、支付条条款。国际买买
15、卖合同中,一一般都规定,货货物的结算除除了政府记帐帐的方式外,大大部分是通过过银行进行现现汇结算 ,而而国内货物买买卖合同大部部分通常都是是通过现金或或银行转帐进进行结算。此此条款主要包包括支付工具具,支付时间间和支付方式式。6、不可抗抗力条款。这这是国际货物物买卖合同中中普遍采用的的一种例外条条款。按照公公约规定,遭遭受不可抗力力的一方可以以解除和迟延延履行合同而而不承担责任任,只有当既既没有不可抗抗力因素,又又有当事人过过失的情况下下,当事人才才承担相应的的赔偿责任。7、仲裁条条款。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一般都规定定,如双方协协商不成,应应提交仲裁机机构进行仲裁裁。我国对外外贸易法规定定,我
16、国的涉涉外买卖合同同若协商不成成,应提交北北京中国贸易易促进委员会会对外贸易仲仲裁委员会按按其规则进行行仲裁 .而而国内货物买买卖合同则相相对较少采用用仲裁方式来来解决争议和和纠纷。8、法律适适用条款。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中,由由于涉及合同同当事人来自自不同的国家家,故很有必必要设立法律律适用条款来来规定准据法法,以防止在在发生争议时时无法缺点解解释合同和解解决争议的法法律。一般来来说,国际上上都根据当事事人意思自治治原则确定,但但根据我国现现行法律,还还要受到最密密切联系原则则和公共秩序序保留原则的的限制 .公公约中对当事事人意思自治治权利的 适适用范围规定定的更加完备备与广泛。而而国内货物
17、买买卖合同一般般都有合同同法和民民法通则予予以规范调整整,故较少设设立此条款。 所以,无论论是在法律上上,还是在实实践中,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与国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的主要条款款还是存在一一定的差异的的,我国合合同法应当当充分地借鉴鉴公约,特特别是一些在在国际贸易中中的做法,使使之在合同条条款的设立上上能日趋完善善。三、合同成成立之比较研研究(一)合同同成立之形式式要件比较研研究 具备法法定的形式要要件,是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成立的必必要条件,公公约第111条明确规定定:“销售合合同无须以书书面订立或书书面证明,在在形式方面也也不受任何其其他条件限制制,销售合同同可以包括人人证在内的任任何证明。
18、”根根据我国合合同法的规规定,当事人人订立合同,可可以采取书面面形式,口头头形式与其他他形式,但法法律和行政法法规规定采用用书面形式或或当事人约定定采用书面形形式的,应当当采取书面形形式。由此可可见,这一规规定与公约约大体一致致,但也存在在着些许不同同: 1、我我国在19886年12月月11日加入入公约时时,对第111条第(1)款作出保留留,公约的此此规定在我们们没有法律约约束力。在适适用公约时,我我国仅承认书书面形式的销销售合同的效效力。而且考考虑到我国对对外贸易制度度及海关对进进出口贸易的的监管需要,应应当对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要求书面形形式 .本人人认为,虽然然如此,但合合同法明显显地对
19、合同的的形式的要求求比过去放宽宽,买卖合同同的形式自治治,合同法法对公约约的保留在在合同形式上上虽然有表面面的冲突,但但并不存在实实质冲突,这这就充分地显显示了我国立立法机关对缔缔约自由和合合同形式意思思自治认识的的重大转变,证证明了平衡交交易安全与交交易便捷的信信心,反映了了市场经济发发展对交易效效率的渴望。我我们应当运用用和谐解释的的原则,将尽尽可能地协调调条约与国内内法不一致的的冲突之处,使使立法或缔约约所体现的进进步理念具有有优先适用的的效力。2、书书面形式的界界定不同。 我国合同同法规定,书书面形式是指指合同书,信信件和数据电电文等可以有有形地表现所所载内容的形形式,所谓数数据电文包
20、括括电报,电传传,传真,电电子数据交换换和电子邮件件。但按照公公约第200条第(1)款规定,书书面形式并不不包括传真,电电子数据交换换和电子邮件件。因此以传传真,电子数数据交换和电电子邮件进行行国家货物买买卖交易,符符合合同法上上关于书面形形式的要求,但但从公约意义义上并非书面面形式,这也也是区分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与国内货货物买卖合同同的一个重要要方面。 随随着当今科学学技术的迅猛猛发展,电子子商务的前景景更加广阔。数数据电文,电电子邮件在实实践中广泛运运用,我国也也逐渐加快了了立法步伐,22004年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电子签名名法草案出出台,开始全全面确认电子子合同的书面面效力并使之之有可操
21、作性性,为电子合合同的合法性性扫除障碍。这这标志着我国国立法逐渐与与国际接轨。公公约中有关关合同的在书书面要求,要要约与承诺发发生效时间,有有效性,撤消消问题上都与与现行的电子子商务的做法法有冲突。它它面临着三种种发展方向:一是修改公公约,二是是专门就电子子商务合同订订立新的国际际条约,三是是将间接电子子商务部分在在修改公约约的基础上上继续在旧的的公约体系下下。而直接电电子商务则可可以将其纳入入世界服务贸贸易体系中加加以规范。(二)实质质要件的比较较 我国合同同法与公约约均规定以以要约和承诺诺的方式来订订立合同,并并且在要约、承承诺的概念,撤撤消和撤回上上都基本一致致,例如,在在承诺发表达达方
22、式上,合合同法与公公约都承认认承诺的表达达方式有二,一一的以书面或或口头的方式式作出,二是是以行为方式式作出,前提提是根据交易易习惯或要约约表明可以以以行为方式作作出承诺。但但是,在某些些方面,合合同法与公公约也存在在着一些不同同:1、按合合同法规定定,要约是希希望与他人订订立合同的意意思表示,其其内容确定或或可得确定,得得因相对人的的承诺而使合合同成立,而而公约第第14条第(1)款规定定:向一个或或一个以上特特定的人发出出订立合同的的建议,如果果十分确定,且且表明要约在在得到承诺时时就将受其约约束的意思,即即构成要约。显显而易见,二二者之间的区区别在于要约约是否必须向向一个或一个个以上的特定
23、定人发出的 .按照公公约的规定定,非向一个个或一个以上上特定人提出出的建议,仅仅应视为要约约邀请,除非非提出建议的的人明确的表表示相反的意意思,但合合同法第115条却规定定,要约邀请请是希望他人人向自己发出出要约的意思思表示,如寄寄送的价目表表,拍卖公告告,招标公告告以及商业广广告等。2、在要约约的变更上,国国际货物买卖卖合同与国内内货物买卖合合同也有区别别。虽然公公约与我国国合同法都都认为要约变变更的前提是是承诺对要约约作出了实质质性变更。但但对实质性变变更,二者有有不同的理解解,公约第第19条第(2)款规定定:有关货物物的价格,付付款,货物的的数量,质量量,交货地点点和时间,一一方当事人对
24、对另一方当事事人的赔偿责责任范围或解解决争端等等等的添加或不不同条件,均均视为实质上上变更发价的的条件。与我我国合同法法第30条条相比,我们们还可以发现现,合同法法规定的更更加完备,限限定的范围也也更加广泛,除除公约中中规定的事项项外,还包括括了有关合同同的标的和履履行方式的变变更均为实质质性变更。3、合同法法第20条第第(2)款规规定要约失效效为要约人依依法撤消要约约,而公约中中规定的是撤撤消或撤回要要约。根据要要约撤回的定定义,本人认认为 ,要约约撤回时,要要约并未生效效,所以谈不不上失效,故故不能未失效效的条件。由由此可见我国国合同法对公公约的大胆吸吸收,同时也也可以看出我我国立法工作作
25、者的严谨。4、承诺生生效的确定标标准不同。公公约第188条规定,承承诺要约于表表示承诺的通通知到达要约约人时生效,而而不是发出之之时。很明显显其采用的是是到达说,虽虽然我国合合同法也采采取了到达生生效原则,但但是还规定,通通过函件电报报,电传达成成的协议,如如一方要求签签订确认书时时,则合同不不是在收到确确认书时生效效,而是在确确认书经签订订后才能成立立。5、按照合合同法规定定,数据电文文是书面形式式之一,要约约与承诺都可可以采用数据据电文的形式式,合同法法对以数据据电文形式形形成的要约和和承诺规定了了相应的生效效规则,但公公约中并无无数据电文的的任何规定。可可见,合同同法对公公约有了新新的发
26、展,在在计算机与互互联网高速发发达的今天,明明确地对以数数据电文形订订立合同的行行为作出规范范,是经济和和科技发展所所提出的要求求,也是对公公约一定程程度上的发展展。6、合同同法中规定定了缔约过失失责任原则。在在当事人订立立合同时有以以下情形之一一的,给对方方造成损失的的,应当承担担损害赔偿责责任:假借订订立合同,恶恶意进行磋商商,故意隐瞒瞒与订立合同同有关的重要要事实或提供供虚假情况,有有其他违背诚诚实信用原则则的行为 .国内买卖合合同必须遵守守该原则的有有关规定,而而国际货物买买卖合同就不不一定,要看看其所选择的的准据法,如如果选用的是是公约,则则无缔约过失失责任而言了了。四、买卖双双方义
27、务比较较。买卖双方的的义务是买卖卖法的核心内内容,也是买买卖合同内容容的具体体现现。一般来说说,合同法法或者公公约关于买买卖合同义务务的规定,都都是属于非强强制性的规定定。双方当事事人可以排除除起适用而作作出不同的规规定,如果合合同当事人作作出了与合合同法或公公约不同的的约定,则按按约定办理。下下面我就从我我国合同法法和公约约的比较出出发,分析国国内货物买卖卖合同与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在买卖双双方义务上的的不同。(一)卖方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务主要是要按按合同约定的的方式、时间间、地点交付付货物,提供供约定的有关关货物的各种种单据,并保保证其所交付付的货物符合合合同的各项项要求,同时时还必须对货
28、货物所涉及的的有关权利承承担担保义务务 . 根据据合同法第第135条规规定,出卖人人应当履行向向买受人交付付标的物或交交付提取标的的物的单证,并并转移标的物物的所有权的的义务。可见见,出卖人的的主要义务是是将标的物的的所有权转移移给买受人,出出卖人应当按按照约定的期期限,地点,数数量来交货,并并且在交付货货物的同时,应应当按照约定定或交易习惯惯向买受人交交付提取标的的物单证以外外的有关单证证及资料。此此外,出卖人人还需对其交交付的货物的的 品质和权权利承担担保保义务。公公约也相似似地规定了出出卖人的义务务,但在实现现其义务的过过程中存在着着一些差异:1、交付义义务中交货地地点的差异。当当合同当
29、事人人对交付货物物的四点没有有约定或约定定不明确时,合合同法和公公约对此采采用了不同的的补缺原则。合合同法采用用的是“约定定推定定法定定”顺序补缺缺,尽可能充充分的尊重当当事人的真实实意图。在履履行地点不明明确时,首先先采用补充协协议。只有在在无法达成协协议的情况下下在采用推定定方式,即依依合同有关条条款或者交易易习惯确定如如果仍然无法法确定,才适适用合同法第第62条第(3)款或第第141条的的法定方式。而而公约则则不同,因为为公约调调整的合同双双方当事人处处于不同国家家,因而补充充协议显得不不太实际,而而且耗时较长长,故公约约没有采用用补充协议的的补缺方式,而而是采用刚性性的规定方式式。如:
30、公公约在第331条明确规规定了三种情情况下的履行行地点。以期期尽量缩短交交易周期,降降低交易成本本。2、货物权权利瑕疵担保保义务不同。在在货物买卖合合同中,货物物的权利保证证仪是卖方的的一项主要义义务。合同法法和公约对此此规定有较大大的差异。 合同法第第150条规规定,出卖人人就交付的标标的物,负有有保证第三人人不向买受人人主张任何权权利的义务,但但法律另有规规定的除外。买买受人在订立立合同时知道道或应当知道道第三人对买买卖的标的物物享有权利的的,出卖人不不承担上述的的权利保证义义务 . 公公约则规定定,卖方所交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第三人不能提提出任何权利利或要求的货货物,除非买买方同意在这
31、这种权利和要要求的条件下下,收取货物物,卖方所交交付的货物,必必须是第三方方不能根据工工业产权或其其他知识产权权主张任何权权利或要求的的货物,但以以卖方在订立立合同时已知知道或不可能能不知道的权权利或要求为为限,而且这这种权利或要要求是以工业业产权或其他他知识产权为为基础。 由由此可见,在在货物权利保保证方面,合合同法与公公约存在着着的主要差异异在于(1)在合同法法中,卖方方免责的条件件是在订立合合同时,买方方知道或应当当知道第三人人对买卖的标标的物享有权权利,而在公公约中,卖卖方免责的条条件是即使有有第三人提出出权利要求,但但买方同意并并收取货物。(2)公约约特别规定定了卖方对于于货物的知识
32、识产权的保证证义务,但在在合同法中中无此特别规规定。(二)买方方义务的比较较货物买卖合合同作为一种种双务合同,买买卖双方的义义务都是相对对应的。买方方的基本义务务主要有两项项,一项是支支付价款,另另一项是受领领货物。公约约与合同法对对此规定是最最主要的区别别在买方的付付款义务上。1、在国际际贸易中,买买方支付货款款的义务不仅仅仅是支付货货款这么简单单,还应包括括按照合同或或任何法律,规规章的要求履履行相关的步步骤及手续,以以便使货款得得以支付,因因为国际贸易易付款程序远远比国内贸易易复杂,并且且涉及到外汇汇的使用问题题,如果买方方不履行必要要的付款手续续,到时可能能付不了款。此此外,买方支支付
33、货款的时时间和条件也也与国内贸易易有所不同 .2、合同法法规定,在当当事人未约定定或价款约定定不明确时,当当事人可以协协议补充约定定,未能达成成补充协议的的,按合同有有关条款或交交易习惯确定定价款,但公公约无此种规规定,尽管公公约并不禁止止当事人以补补充协议的形形式来约定价价款。五、我国合合同法存在在的缺陷和完完善我国合同同法与公公约相比,在在以下方面存存在着不足:1、承诺生生效问题合同法第第28条、229条是关于于逾期承诺的的效力问题。理理论上讲逾期期承诺有三种种情况,即受受要约人超过过承诺期限发发出承诺;受受要约人在承承诺期限内发发出承诺,按按照通常情况况能够及时到到达要约人,因因其他原因
34、超超出期限后到到;受要约人人在承诺期限限内发出承诺诺,但按照通通常情形也无无法在规定期期限内到达。合合同法第228、29两两条只规定了了前两种情况况,而未论及及第三种情况况,而公约约中则将一一、三两种情情况概括为正正常情况下的的逾期一同加加以规定体现现了以上三种种情况,本人人认为这实际际是立法技术术上的问题,也也是合同法法相对于公公约不足之之处。2、知识产产权担保问题题合同法中中规定卖方义义务时指出卖卖方有按时交交送货物的义义务,有对货货物所有权提提供担保的义义务,却没有有像公约第第41条那样样对货物的知知识产权问题题做出明确的的规定。这一一点显然是不不适应现代国国际贸易中与与知识产权有有关的
35、买卖合合同日益增多多的趋势。3、意思自自治问题合同法第第126条第第(1)款将将涉外合同的的当事人选择择合同适用的的法律的自治治权利限制于于“选择处理理合同争议所所适用的法律律”,有违合合同当事人意意思自治的精精神。如前所所述,市场经经济是自由竞竞争的经济。作作为市场主体体发生经济关关系进行经济济交往的最重重要的手段,合合同也以自由由为其旗帜。相相应地,合同同当事人意思思自治是合同同法的灵魂。作作为规范市场场主体合同行行为的法律,合合同法应首首先确立并保保护意思自治治的原则,其其次才是着眼眼于防止当事事人合同自由由权利的滥用用。唯有如此此,才能调动动当事人的积积极性,从而而实现合同同法所追求求
36、的效率目标标。由独立,平平等、自由的的各方当事人人自己决定合合同主体资格格、订立和履履行、解释、争争议的解决等等事项所适用用的法律,正正是意思自治治原则的必然然要求和主要要内容,也是是世界各国立立法和国际公公约中通行的的准则。比较较之后,我们们可以发现,我我国采取的“处处理合同争议议”的限制性性作法罕有先先例可循,虽虽然这一规定定在我国存在在已久(见于于涉外经济济合同法第第5条、民民法通则第第145条和和海商法第第269条等等)。 此外外还有国家规规定当事人只只能选择与合合同有客观联联系的国家的的法律,但是是如我国这样样将当事人选选择法律的自自由限制在“处处理合同争议议”,实无必必要,应该予予
37、以修改。修修改后的文字字表述形式可可以是“当事事人可以选择择合同所适用用的法律”,也也可以仿照公公约的用语语,即“合同同适用当事人人选择的法律律”。只有这这样,才能更更好地发挥法法律选择规则则对国际民商商事关系全过过程、而不仅仅仅是对争议议解决的规范范作用。4、我国合合同法中的的瑕疵担保责责任制度还有有很多漏洞,还还有很多悬而而未决的问题题,合同法法只是规定定对于标的物物的状况出卖卖人对买受人人应承担什么么义务,买受受人对出卖人人享有什么权权利。因我国国目前尚未制制定物权法,而而且现有法律律中也未明确确对善意买受受人的保护问问题,实践中中处理这一问问题也不很统统一。因此亟亟需指定物权权法对此明
38、确确规范,这就就值得我们进进一步深入探探讨深入研研究,包括借借鉴各国立法法经验,使之之臻于完善。5、在国际际贸易实践中中,当事人在在合同中明确确约定适用公公约的很少,甚甚至合同中没没有法律适用用条款,往往往由仲裁庭来来发现公约的的适用,这反反映了我国当当事人对法律律选择的意识识不够。综上所述,合合同法尽管管还存在着一一些不足之外外,但无论是是在内容上,还还是在结构上上均做了较大大的调整,大大胆吸收了国国际上一些新新的作法,使使我国合同同法对国际际货物买卖合合同更具有针针对性和可操操作性,尤其其是对公约约有关条款款内容的吸收收与改进,使使二者相得益益彰,共同完完善,为我国国国内经济立立法与国际经经济规范的接接轨迈出了重重要的一步。通通过国际货物物买卖合同与与国内货物买买卖合同的比比较,我们可可以更加深刻刻地理解国内内法与国际立立法的差距,从从而找出协调调二者的最佳佳途径,最终终实现法律上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