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36829.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某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36829.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人人(原审原原告)中国国工商银行行福建省分分行营业部部。住所地地:福建省省福州市八八一七中路路600号号。负责人人:刘丹,该该营业部总总经理。委托代代理人:陈陈展鹏,福福建浩辰律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上诉诉人(原审审被告):福建省中中福实业股股份有限公公司。住所所地:福建建省福州市市华林路3312号。法定代代表人:陈陈克根,该该公司董事事。委托代代理人:叶叶俊杰,北北京市中洋洋律师事务务所律师。原审被被告:中国国福建国际际经济技术术合作公司司(又名:福建省中中福(集团团)公司)。住所地地:
2、福建省省福州市华华林路522号。法定代代表人:周周慈云,该该公司总经经理。原审被被告:福建建省中福劳劳务公司。住住所地:福福建省福州州市华林路路257号号。法定代代表人:连连志锋,该该公司总经经理。原审被被告:福建建省中福出出国人员物物资供应公公司。住所所地:福建建省福州市市华林路2257号。法定代代表人:黄黄天宝,该该公司总经经理。原审被被告:中福福技术服务务(澳门)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地:澳门特特别行政区区毕仕达大大马26和和54B中中福商业中中心16号号楼。法定代代表人:周周慈云,该该公司总经经理。上诉人人中国工商商银行福建建省分行营营业部因与与被上诉人人福建省中中福实业股股份有限公公司、
3、原审审被告中国国福建国际际经济技术术合作公司司、福建省省中福劳务务公司、福福建省中福福出国人员员物资供应应公司、中中福技术服服务(澳门门)有限公公司借款担担保合同纠纠纷一案,不不服福建省省高级人民民法院(22000)闽经初字字第41号号民事判决决,向本院院提起上诉诉。本院依依法组成由由审判员张张永平担任任审判长,代代理审判员员王宪森、殷殷媛参加的的合议庭进进行了审理理,书记员员张锐华担担任记录。本本案现已审审理终结。查明:19955年12月月21日,中中国工商银银行福建省省分行国际际业务部(以下简称称国际业务务部)与中中国福建国国际经济技技术合作公公司(以下下简称中福福公司)签签订了一份份编号
4、为LL3519950466U借款合合同。该合合同约定:中福公司司向国际业业务部借款款240万万美元;借借款用途:流动周转转;借款利利率:8?175%。按三个个月浮动;借款期限限:自19995年112月222日至19996年110月200日止;本本合同由中中福技术服服务(澳门门)有限公公司(以下下简称中福福技术)作作为借款的的保证方。11998年年5月255日,中福福技术向省省工行出具具了一份担担保书,其其愿意为中中福公司向向国际业务务部的该笔笔借款提供供担保,承承担连带偿偿还责任,担担保期限自自19955年12月月22日至至借款合同同约定的最最末一期借借款到期之之日后满两两年时止。合合同签订后
5、后,国际业业务部依约约向中福公公司核发了了贷款,贷贷款到期后后,中福公公司未按期期归还贷款款。经中福福公司申请请,并经中中福技术同同意,该笔笔贷款展期期十个月,展展期至19997年88月10日日。19996年111月18日日,国际业业务部又与与中福公司司、中福技技术签订了了一份编号号为L3551960039U的的借款合同同,约定:中福公司司向国际业业务部借款款250万万美元,按按三个月借借款年利率率为8?11125%,按三个个月浮动;借款期限限自19996年111月19日日至19997年111月19日日止。仍由由中福技术术作为借款款方的保证证方,保证证责任为连连带责任保保证。次日日,中福技技术
6、向国际际业务部出出具了一份份担保书,其其愿意为该该借款提供供连带责任任担保。国国际业务部部依约向中中福公司核核发了以上上两笔贷款款,但贷款款到期后,虽虽经国际业业务部催款款,中福公公司和中福福技术均未未履行其还还款义务。19996年3月月19日至至5月166日,中国国工商银行行福建省分分行营业部部(以下简简称工行营营业部)与与中福公司司、福建省省中福劳务务公司(以以下简称中中福劳务)签订了55份流动资资金借款合合同,编号号分别为9961500、961151、9962244、962252、9962899,借款金金额共计11650万万元。借款款双方还分分别就借款款月息率、借借款期限以以及结息方方法
7、等内容容进行了约约定。中福福劳务为上上述5笔借借款,向工工行营业部部提供担保保,保证责责任为自借借款合同生生效之日起起至合同项项下的全部部保证责任任履行完毕毕为止。同同年12月月30日,工工行营业部部与中福公公司订立了了一份编号号为966606的人人民币短期期借款合同同,中福公公司向工行行营业部借借款1000万元,借借款利率为为月息9?24。借借款期限自自19966年12月月30日至至19977年7月55日止。中中福劳务对对中福公司司的该贷款款提供担保保。同日,工工行营业部部与中福劳劳务签订了了一份编号号为966606的最最高额保证证合同,约约定:中福福劳务愿意意为工行营营业部19996年11
8、2月300日至19997年99月5日期期间在8000万元人人民币借款款限额内向向借款人中中福公司发发放的贷款款提供连带带偿还责任任担保。同同年12月月31日,双双方又订立立了编号为为966008的人民民币短期借借款合同,约约定中福公公司向工行行营业部借借款1000万元,借借款利率为为月息9?24。借借款期限自自19966年12月月31日至至19977年7月55日止;中中福劳务对对中福公司司的该笔贷贷款提供担担保。工行行营业部均均依上述合合同约定,如如期向中福福公司核发发了7笔贷贷款合计11850万万元。上述述贷款到期期后,中福福公司归还还了962252、9962899号借款合合同项下借借款本金
9、各各100万万元,其余余16500万元本金金及利息虽虽经工行营营业部多次次催款,中中福公司终终未归还,中中福劳务也也未履行其其承诺的担担保义务。19996年6月月20日,工工行营业部部与中福公公司、福建建省中福出出国人员物物资供应公公司(以下下简称中福福物资)签签订了一份份编号为9963599的流动资资金借款合合同。该合合同规定:中福公司司向工行营营业部借款款300万万元,借款款利率为112?066,按季季收息,利利随本清;借款期限限自19996年6月月20日至至19977年7月55日止。中中福物资为为该借款合合同提供连连带保证责责任。工行行营业部依依合同约定定履行了放放款义务。借借款期限届届
10、满后,虽虽经工行营营业部多次次催要,但但中福公司司仍未履行行还款义务务,中福物物资亦未承承担担保责责任。19996年100月30日日,国际业业务部与中中福公司、福福建省中福福实业股份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简称中福实实业)签订订了一份编编号为L3351966005HH的借款合合同,约定定中福公司司向国际业业务部借款款15000万港元,年年利率为99?968875%,按按三个月浮浮动;借款款期限自11996年年10月331日至11997年年10月331日止。中中福实业作作为借款方方的保证方方,保证方方式为连带带责任保证证。同日,中中福实业还还向国际业业务部出具具了一份担担保书,表表示其愿意意为该笔贷
11、贷款提供担担保。此后后,国际业业务部依照照合同约定定,向中福福公司发放放了贷款。贷贷款到期后后,工行营营业部于11999年年7月1日日向其催款款,但中福福公司未归归还贷款,中中福实业也也未履行其其保证义务务。另查明明:中福公公司在福建建省工商行行政管理局局注册的第第一企业名名称为“福福建省中福福(集团)公司”,第第二企业名名称是“中中国福建国国际经济技技术合作公公司”,该该公司系全全民所有制制企业,注注册资金22亿元人民民币。中福福实业是一一家股份制制上市公司司,成立于于19933年10月月18日,注注册资本为为294 404 655元元。在本案案15000万港元借借款保证合合同签订、履履行过
12、程中中,中福公公司是中福福实业的控控股公司。再查明明:19998年111月16日日,中国工工商银行福福建省分行行下发中中国工商银银行福建省省分行省市市分行机构构改革业务务合并实事事方案,即即工银闽(19988)1399号文。根根据此方案案,国际业业务部与中中福公司签签订的上述述编号为LL3519954066U、L335960005H、LL3519960399U三个借借款合同项项下的贷款款,其债权权由工行营营业部承接接。20000年9月月6日,工工行营业部部向福建省省高级人民民法院提起起民事诉讼讼,请求该该院依法判判令诸被告告承担相应应的民事责责任。福建省省高级人民民法院经审审理认为:工行营业业
13、部、国际际业务部与与中福公司司签订的111份借款款合同,系系当事人的的真实意思思表示,其其内容符合合有关法律律规定,应应确认为有有效。工行行营业部、国国际业务部部依约履行行了放款义义务,中福福公司仅归归还了2000万元借借款,其余余款项(本本金及利息息)应依法法清偿,并并支付逾期期还款的罚罚息。国际际业务部依依编号为LL3519954066U、L3351966039UU、L355960005H三份份借款合同同向中福公公司发放的的贷款,其其债权已由由工行营业业部承接。工工行营业部部依照其与与中福公司司签订的编编号为966150、9961511、962224、9962522、962289、9966
14、066、966608号借借款合同,向向中福公司司共发放贷贷款18550万元,中中福公司仅仅归还了2200万元元,尚欠工工行营业部部借款本金金16500万元及其其利息。根根据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若干问题题的解释第第三十二条条第二款规规定,上述述7份保证证合同就保保证期限的的约定条款款,均属于于约定不明明,保证人人中福劳务务的保证期期间为主债债务履行期期届满之日日起两年。在在借款合同同的诉讼时时效期间内内,债权人人工行营业业部多次向向连带保证证人中福劳劳务主张了了债权,并并在诉讼时时效内向人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故故中福劳务务作为上述述7项借款款的保证人人,其保证证责任
15、不能能免除。同同理,中福福物资、中中福技术的的保证责任任亦不能免免除。中福福实业为中中福公司向向国际业务务部借款11500万万港元提供供了连带责责任担保,该该款期限为为一年,即即19966年10月月31日至至19977年10月月31日。其其约定的保保证期间“自自19966年10月月31日起起至合同约约定的最末末一期借款款到期之后后满两年时时止”。国国际业务部部在保证责责任期间内内多次向中中福公司、中中福实业主主张了债权权,并得到到其确认。中中福实业是是为其股东东中福公司司借款提供供的担保,根根据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若干问题题的解释第第四条的规规定,该担担保合同为为
16、无效合同同。国际业业务部明知知中福公司司系中福实实业的股东东,仍接受受中福实业业提供的担担保,国际际业务部与与中福实业业均有过错错,应当承承担各自相相应的责任任。根据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适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担保法法若干问问题的解释释第七条条规定,中中福实业对对中福公司司所借款项项及利息不不能清偿部部分的二分分之一承担担赔偿责任任。中福劳劳务、中福福物资、中中福技术、中中福实业承承担责任后后,有权向向主债务人人中福公司司追偿,该该追偿权的的诉讼时效效自保证人人承担责任任之日起开开始计算。该该院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经济济合同法第第六条、第第二十九条条,国务院院借款合合同条例第第十六条,中中华
17、人民共共和国担保保法第六六条、第二二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十条之规定定,判决:一、被告告中福公司司应在本判判决生效后后十日内向向原告工行行营业部偿偿还借款本本金19550万元人人民币、4490万美美元、15500万港港元及依照照借款合同同约定的相相应利息,逾逾期归还按按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二二百三十二二条之规定定办理;二二、被告中中福劳务对对被告中福福公司上述述借款中的的16500万元人民民币的本金金及利息承承担连带清清偿责任;三、被告告中福物资资对被告中中福公司上上述3000万元人民民币借款的的本金及利利息承担连连带清偿责责任;四、被被告中福技技术对被
18、告告中福公司司上述4990万美元元借款的本本金及利息息承担连带带清偿责任任;五、被被告中福实实业对被告告中福公司司上述15500万港港元借款本本金及利息息不能偿还还部分的二二分之一承承担赔偿责责任。一审审案件受理理费5633 2000元(人民民币)由中中福公司承承担,中福福劳务对其其中92 500元元、中福物物资对其中中25 0010元、中中福技术对对其中344 5100元承担连连带责任。原原告工行营营业部不服服上述民事事判决中的的第五项,向向本院提起起上诉。工行营营业部上诉诉称:19996年110月300日,我方方与中福公公司签订一一份借款合合同,借款款金额为11500万万港元,中中福实业为
19、为该笔借款款提供保证证责任,其其出具的保保证书中明明确约定担担保方式为为连带保证证责任。我我方依照合合同约定发发放贷款11500万万港元,借借款方中福福公司逾期期未归还上上述借款本本金及利息息,担保人人中福实业业应当承担担连带清偿偿责任。我我国公司司法第六六十条禁止止的是公司司的董事、经经理个人以以公司的财财产为本公公司的股东东或者其他他个人债务务提供担保保,本案的的担保行为为是中福实实业的公司司行为,而而并非董事事、经理的的个人行为为。请求二二审法院撤撤销福建高高院一审判判决中的第第五项,并并依法改判判中福实业业对中福公公司15000万港元元借款的本本金及利息息承担连带带清偿责任任。中福实实
20、业答辩称称:根据我我国公司司法第六六十条第三三款及最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适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担保法法若干问问题的解释释(以下下简称担担保法解释释)第四四条的规定定,中福实实业为中福福公司提供供的担保为为无效担保保。上述有有关公司对对股东及个个人提供担担保的禁止止性股东,是是根据我国国公司发展展过程中的的正反经验验而做出强强制性规范范。本案债债权人、主主债务人及及担保人存存在着同等等的缔约过过失,应承承担同等的的过错责任任。因此,中中福实业对对中福公司司15000万港元借借款本息,只只能承担不不能清偿部部分三分之之一的赔偿偿责任。我我方二审虽虽未提出上上诉,但也也不应剥夺夺就此主张张的权利。本
21、院认认为:国际际业务部与与中福公司司签订的编编号为L3351966005HH的借款合合同,系合合同双方的的真实意思思表示,其其内容合法法,为有效效合同。中中福公司如如期得到并并使用了国国际业务部部发放的11500万万港元贷款款,应当按按照借款合合同的约定定偿付借款款本息。本本案中福实实业的担保保行为发生生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担保法法生效之之后,对该该担保合同同的效力认认定及处理理应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担保保法及担担保法解释释的相关关规定。中中福实业以以该公司财财产为其股股东中福公公司15000万港元元的借款提提供担保,违违反了法律律关于禁止止此类关联联交易的强强制性规定定,该担保保合同为无无
22、效合同。中中福实业系系一家上市市公司,依依其公开披披露的信息息,国际业业务部对中中福公司作作为中福实实业之最大大股东的控控股地位,应应当明知。故故国际业务务部与中福福实业对造造成上述担担保合同无无效均有过过错,应当当承担相应应责任。本本案事实清清楚,双方方当事人对对此无异议议。上诉人人工行营业业部关于中中福实业应应对中福公公司15000万港元元借款的本本金及利息息承担连带带清偿责任任的上诉理理由,没有有法律依据据,本院不不予支持。本本院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担保保法第五五条第二款款、最高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若干问题题的解释第第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十三条第一一款第(一一)项之规规定,判决决如下:驳回上上诉,维持持原判。本案二二审案件受受理费766 1100元,由上上诉人中国国工商银行行福建省分分行营业部部负担。本判决决为终审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