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某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中国工商商银行福福建省分分行营业业部与福福建省中中福实业业股份有有限公司司、中国国福建国国际经济济技术合合作公司司等借款款担保合合同纠纷纷上诉诉人(原原审原告告)中国国工商银银行福建建省分行行营业部部。住所所地:福福建省福福州市八八一七中中路6000号。负责责人:刘刘丹,该该营业部部总经理理。委托托代理人人:陈展展鹏,福福建浩辰辰律师事事务所律律师。被上上诉人(原审被被告):福建省省中福实实业股份份有限公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省福州市市华林路路3122号。法定定代表人人:陈克克根,该该公司董董事。委托托代理人人:叶俊俊杰,北北京市中中洋律师师事务所所律师。原审审被告:中国福福建国际际经济技技术
2、合作作公司(又名:福建省省中福(集团)公司)。住所所地:福福建省福福州市华华林路552号。法定定代表人人:周慈慈云,该该公司总总经理。原审审被告:福建省省中福劳劳务公司司。住所所地:福福建省福福州市华华林路2257号号。法定定代表人人:连志志锋,该该公司总总经理。原审审被告:福建省省中福出出国人员员物资供供应公司司。住所所地:福福建省福福州市华华林路2257号号。法定定代表人人:黄天天宝,该该公司总总经理。原审审被告:中福技技术服务务(澳门门)有限限公司。住所地地:澳门门特别行行政区毕毕仕达大大马266和544B中福福商业中中心166号楼。法定定代表人人:周慈慈云,该该公司总总经理。上诉诉人中
3、国国工商银银行福建建省分行行营业部部因与被被上诉人人福建省省中福实实业股份份有限公公司、原原审被告告中国福福建国际际经济技技术合作作公司、福建省省中福劳劳务公司司、福建建省中福福出国人人员物资资供应公公司、中中福技术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公司借款款担保合合同纠纷纷一案,不服福福建省高高级人民民法院(20000)闽闽经初字字第411号民事事判决,向本院院提起上上诉。本本院依法法组成由由审判员员张永平平担任审审判长,代理审审判员王王宪森、殷媛参参加的合合议庭进进行了审审理,书书记员张张锐华担担任记录录。本案案现已审审理终结结。查明明:19995年年12月月21日日,中国国工商银银行福建建省分行行国际
4、业业务部(以下简简称国际际业务部部)与中中国福建建国际经经济技术术合作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中福公公司)签签订了一一份编号号为L33519950446U借借款合同同。该合合同约定定:中福福公司向向国际业业务部借借款2440万美美元;借借款用途途:流动动周转;借款利利率:88?1775%。按三个个月浮动动;借款款期限:自19995年年12月月22日日至19996年年10月月20日日止;本本合同由由中福技技术服务务(澳门门)有限限公司(以下简简称中福福技术)作为借借款的保保证方。19998年55月255日,中中福技术术向省工工行出具具了一份份担保书书,其愿愿意为中中福公司司向国际际业务部部的该笔笔借
5、款提提供担保保,承担担连带偿偿还责任任,担保保期限自自19995年112月222日至至借款合合同约定定的最末末一期借借款到期期之日后后满两年年时止。合同签签订后,国际业业务部依依约向中中福公司司核发了了贷款,贷款到到期后,中福公公司未按按期归还还贷款。经中福福公司申申请,并并经中福福技术同同意,该该笔贷款款展期十十个月,展期至至19997年88月100日。119966年111月188日,国国际业务务部又与与中福公公司、中中福技术术签订了了一份编编号为LL3511960039UU的借款款合同,约定:中福公公司向国国际业务务部借款款2500万美元元,按三三个月借借款年利利率为88?11125%,按
6、三三个月浮浮动;借借款期限限自19996年年11月月19日日至19997年年11月月19日日止。仍仍由中福福技术作作为借款款方的保保证方,保证责责任为连连带责任任保证。次日,中福技技术向国国际业务务部出具具了一份份担保书书,其愿愿意为该该借款提提供连带带责任担担保。国国际业务务部依约约向中福福公司核核发了以以上两笔笔贷款,但贷款款到期后后,虽经经国际业业务部催催款,中中福公司司和中福福技术均均未履行行其还款款义务。19996年年3月119日至至5月116日,中国工工商银行行福建省省分行营营业部(以下简简称工行行营业部部)与中中福公司司、福建建省中福福劳务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中福劳劳务)签签订了
7、55份流动动资金借借款合同同,编号号分别为为961150、961151、962224、962252、962289,借款金金额共计计16550万元元。借款款双方还还分别就就借款月月息率、借款期期限以及及结息方方法等内内容进行行了约定定。中福福劳务为为上述55笔借款款,向工工行营业业部提供供担保,保证责责任为自自借款合合同生效效之日起起至合同同项下的的全部保保证责任任履行完完毕为止止。同年年12月月30日日,工行行营业部部与中福福公司订订立了一一份编号号为9666066的人民民币短期期借款合合同,中中福公司司向工行行营业部部借款1100万万元,借借款利率率为月息息9?224。借款期期限自11996
8、6年122月300日至119977年7月月5日止止。中福福劳务对对中福公公司的该该贷款提提供担保保。同日日,工行行营业部部与中福福劳务签签订了一一份编号号为9666066的最高高额保证证合同,约定:中福劳劳务愿意意为工行行营业部部19996年112月330日至至19997年99月5日日期间在在8000万元人人民币借借款限额额内向借借款人中中福公司司发放的的贷款提提供连带带偿还责责任担保保。同年年12月月31日日,双方方又订立立了编号号为9666088的人民民币短期期借款合合同,约约定中福福公司向向工行营营业部借借款1000万元元,借款款利率为为月息99?244。借借款期限限自19996年年12
9、月月31日日至19997年年7月55日止;中福劳劳务对中中福公司司的该笔笔贷款提提供担保保。工行行营业部部均依上上述合同同约定,如期向向中福公公司核发发了7笔笔贷款合合计18850万万元。上上述贷款款到期后后,中福福公司归归还了9962552、9962889号借借款合同同项下借借款本金金各1000万元元,其余余16550万元元本金及及利息虽虽经工行行营业部部多次催催款,中中福公司司终未归归还,中中福劳务务也未履履行其承承诺的担担保义务务。19996年年6月220日,工行营营业部与与中福公公司、福福建省中中福出国国人员物物资供应应公司(以下简简称中福福物资)签订了了一份编编号为9963559的流
10、流动资金金借款合合同。该该合同规规定:中中福公司司向工行行营业部部借款3300万万元,借借款利率率为122?066,按按季收息息,利随随本清;借款期期限自119966年6月月20日日至19997年年7月55日止。中福物物资为该该借款合合同提供供连带保保证责任任。工行行营业部部依合同同约定履履行了放放款义务务。借款款期限届届满后,虽经工工行营业业部多次次催要,但中福福公司仍仍未履行行还款义义务,中中福物资资亦未承承担担保保责任。19996年年10月月30日日,国际际业务部部与中福福公司、福建省省中福实实业股份份有限公公司(以以下简称称中福实实业)签签订了一一份编号号为L33519960005H的
11、的借款合合同,约约定中福福公司向向国际业业务部借借款15500万万港元,年利率率为9?968875%,按三三个月浮浮动;借借款期限限自19996年年10月月31日日至19997年年10月月31日日止。中中福实业业作为借借款方的的保证方方,保证证方式为为连带责责任保证证。同日日,中福福实业还还向国际际业务部部出具了了一份担担保书,表示其其愿意为为该笔贷贷款提供供担保。此后,国际业业务部依依照合同同约定,向中福福公司发发放了贷贷款。贷贷款到期期后,工工行营业业部于119999年7月月1日向向其催款款,但中中福公司司未归还还贷款,中福实实业也未未履行其其保证义义务。另查查明:中中福公司司在福建建省工
12、商商行政管管理局注注册的第第一企业业名称为为“福建建省中福福(集团团)公司司”,第第二企业业名称是是“中国国福建国国际经济济技术合合作公司司”,该该公司系系全民所所有制企企业,注注册资金金2亿元元人民币币。中福福实业是是一家股股份制上上市公司司,成立立于19993年年10月月18日日,注册册资本为为2944 4004 6655元元。在本本案15500万万港元借借款保证证合同签签订、履履行过程程中,中中福公司司是中福福实业的的控股公公司。再查查明:119988年111月166日,中中国工商商银行福福建省分分行下发发中国国工商银银行福建建省分行行省市分分行机构构改革业业务合并并实事方方案,即工银银
13、闽(119988)1339号文文。根据据此方案案,国际际业务部部与中福福公司签签订的上上述编号号为L33519954006U、L355960005HH、L33519960339U三三个借款款合同项项下的贷贷款,其其债权由由工行营营业部承承接。220000年9月月6日,工行营营业部向向福建省省高级人人民法院院提起民民事诉讼讼,请求求该院依依法判令令诸被告告承担相相应的民民事责任任。福建建省高级级人民法法院经审审理认为为:工行行营业部部、国际际业务部部与中福福公司签签订的111份借借款合同同,系当当事人的的真实意意思表示示,其内内容符合合有关法法律规定定,应确确认为有有效。工工行营业业部、国国际业
14、务务部依约约履行了了放款义义务,中中福公司司仅归还还了2000万元元借款,其余款款项(本本金及利利息)应应依法清清偿,并并支付逾逾期还款款的罚息息。国际际业务部部依编号号为L33519954006U、L35519660399U、LL359960005H三三份借款款合同向向中福公公司发放放的贷款款,其债债权已由由工行营营业部承承接。工工行营业业部依照照其与中中福公司司签订的的编号为为961150、961151、962224、962252、962289、966606、966608号号借款合合同,向向中福公公司共发发放贷款款18550万元元,中福福公司仅仅归还了了2000万元,尚欠工工行营业业部借款
15、款本金116500万元及及其利息息。根据据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于于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担保保法若若干问题题的解释释第三三十二条条第二款款规定,上述77份保证证合同就就保证期期限的约约定条款款,均属属于约定定不明,保证人人中福劳劳务的保保证期间间为主债债务履行行期届满满之日起起两年。在借款款合同的的诉讼时时效期间间内,债债权人工工行营业业部多次次向连带带保证人人中福劳劳务主张张了债权权,并在在诉讼时时效内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故中福福劳务作作为上述述7项借借款的保保证人,其保证证责任不不能免除除。同理理,中福福物资、中福技技术的保保证责任任亦不能能免除。中福实实业为中中福公司司向国际际业务部
16、部借款115000万港元元提供了了连带责责任担保保,该款款期限为为一年,即19996年年10月月31日日至19997年年10月月31日日。其约约定的保保证期间间“自119966年100月311日起至至合同约约定的最最末一期期借款到到期之后后满两年年时止”。国际际业务部部在保证证责任期期间内多多次向中中福公司司、中福福实业主主张了债债权,并并得到其其确认。中福实实业是为为其股东东中福公公司借款款提供的的担保,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关于适适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担保法法若干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四条条的规定定,该担担保合同同为无效效合同。国际业业务部明明知中福福公司系系中福实实业的股股东,仍仍接受中中福实
17、业业提供的的担保,国际业业务部与与中福实实业均有有过错,应当承承担各自自相应的的责任。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关于适适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担保法法若干干问题的的解释第七条条规定,中福实实业对中中福公司司所借款款项及利利息不能能清偿部部分的二二分之一一承担赔赔偿责任任。中福福劳务、中福物物资、中中福技术术、中福福实业承承担责任任后,有有权向主主债务人人中福公公司追偿偿,该追追偿权的的诉讼时时效自保保证人承承担责任任之日起起开始计计算。该该院依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经经济合同同法第第六条、第二十十九条,国务院院借款款合同条条例第第十六条条,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担保法法第六六条、第第二十一一条,中华人
18、人民共和和国民事事诉讼法法第一一百三十十条之规规定,判判决:一一、被告告中福公公司应在在本判决决生效后后十日内内向原告告工行营营业部偿偿还借款款本金119500万元人人民币、4900万美元元、15500万万港元及及依照借借款合同同约定的的相应利利息,逾逾期归还还按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二百百三十二二条之规规定办理理;二、被告中中福劳务务对被告告中福公公司上述述借款中中的16650万万元人民民币的本本金及利利息承担担连带清清偿责任任;三、被告中中福物资资对被告告中福公公司上述述3000万元人人民币借借款的本本金及利利息承担担连带清清偿责任任;四、被告中中福技术术对被告告中福公公司上述
19、述4900万美元元借款的的本金及及利息承承担连带带清偿责责任;五五、被告告中福实实业对被被告中福福公司上上述15500万万港元借借款本金金及利息息不能偿偿还部分分的二分分之一承承担赔偿偿责任。一审案案件受理理费5663 2200元元(人民民币)由由中福公公司承担担,中福福劳务对对其中992 5500元元、中福福物资对对其中225 0010元元、中福福技术对对其中334 5510元元承担连连带责任任。原告告工行营营业部不不服上述述民事判判决中的的第五项项,向本本院提起起上诉。工行行营业部部上诉称称:19996年年10月月30日日,我方方与中福福公司签签订一份份借款合合同,借借款金额额为15500
20、万万港元,中福实实业为该该笔借款款提供保保证责任任,其出出具的保保证书中中明确约约定担保保方式为为连带保保证责任任。我方方依照合合同约定定发放贷贷款15500万万港元,借款方方中福公公司逾期期未归还还上述借借款本金金及利息息,担保保人中福福实业应应当承担担连带清清偿责任任。我国国公司司法第第六十条条禁止的的是公司司的董事事、经理理个人以以公司的的财产为为本公司司的股东东或者其其他个人人债务提提供担保保,本案案的担保保行为是是中福实实业的公公司行为为,而并并非董事事、经理理的个人人行为。请求二二审法院院撤销福福建高院院一审判判决中的的第五项项,并依依法改判判中福实实业对中中福公司司15000万港
21、港元借款款的本金金及利息息承担连连带清偿偿责任。中福福实业答答辩称:根据我我国公公司法第六十十条第三三款及最高人人民法院院关于适适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担保法法若干干问题的的解释(以下下简称担保法法解释)第四四条的规规定,中中福实业业为中福福公司提提供的担担保为无无效担保保。上述述有关公公司对股股东及个个人提供供担保的的禁止性性股东,是根据据我国公公司发展展过程中中的正反反经验而而做出强强制性规规范。本本案债权权人、主主债务人人及担保保人存在在着同等等的缔约约过失,应承担担同等的的过错责责任。因因此,中中福实业业对中福福公司115000万港元元借款本本息,只只能承担担不能清清偿部分分三分之之一
22、的赔赔偿责任任。我方方二审虽虽未提出出上诉,但也不不应剥夺夺就此主主张的权权利。本院院认为:国际业业务部与与中福公公司签订订的编号号为L33519960005H的的借款合合同,系系合同双双方的真真实意思思表示,其内容容合法,为有效效合同。中福公公司如期期得到并并使用了了国际业业务部发发放的115000万港元元贷款,应当按按照借款款合同的的约定偿偿付借款款本息。本案中中福实业业的担保保行为发发生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担保保法生生效之后后,对该该担保合合同的效效力认定定及处理理应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担担保法及担担保法解解释的的相关规规定。中中福实业业以该公公司财产产为其股股东中福福公司11500
23、0万港元元的借款款提供担担保,违违反了法法律关于于禁止此此类关联联交易的的强制性性规定,该担保保合同为为无效合合同。中中福实业业系一家家上市公公司,依依其公开开披露的的信息,国际业业务部对对中福公公司作为为中福实实业之最最大股东东的控股股地位,应当明明知。故故国际业业务部与与中福实实业对造造成上述述担保合合同无效效均有过过错,应应当承担担相应责责任。本本案事实实清楚,双方当当事人对对此无异异议。上上诉人工工行营业业部关于于中福实实业应对对中福公公司15500万万港元借借款的本本金及利利息承担担连带清清偿责任任的上诉诉理由,没有法法律依据据,本院院不予支支持。本本院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担担保法第五条条第二款款、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担担保法若干问问题的解解释第第七条、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民事诉讼讼法第第一百五五十三条条第一款款第(一一)项之之规定,判决如如下:驳回回上诉,维持原原判。本案案二审案案件受理理费766 1110元,由上诉诉人中国国工商银银行福建建省分行行营业部部负担。本判判决为终终审判决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