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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合理开发发、利用用、节约约和保护护水资源源,发挥挥水资源源的综合合效益,保保护生态态平衡,促促进经济济和社会会的可持持续发展展,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水水法等等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的规定定,结合合本省实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省行政区区域内开开发、利利用、节节约、保保护、管管理水资资源,适适用本条条例。本条例所称称水资源源,包括括地表水水和地下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源属于国国家所有有。农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的水塘塘和由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修建建管理
2、的的水库中中的水,归归各该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使用用。前款所称由由农村集集体经济济组织修修建管理理的水库库,由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在确确保农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及其成成员用水水权益的的前提下下,按照照尊重历历史、维维持现状状的原则则,根据据国家和和省的有有关规定定予以确确认。对水资源依依法实行行取水许许可制度度和有偿偿使用制制度。第四条 开发、利利用、节节约、保保护水资资源,应应当全面面规划、统统筹兼顾顾、标本本兼冶、综综合利用用、讲求求效益,发发挥水资资源的多多种功能能,协调调好生活活、生产产和生态态环境用用水。第五条 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加强强水资源源开发、利利用、节节约和保保护
3、工作作,并将将其纳入入国民经经济和社社会发展展计划,增增加财政政投入,加加强水工工程建设设,促进进水环境境改善。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加强节节约用水水工作,建建立健全全节约用用水管理理制度,强强化节约约用水宣宣传和教教育,全全面推行行节约用用水措施施,推广广节约用用水新技技术、新新工艺、新新产品,发发展节水水型工业业、农业业和服务务业,建建立节水水型社会会。第六条 省人民民政府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全全省水资资源的统统一管理理和监督督工作。市市、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府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照照规定的的权限,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水资资源的统统一管理理和监督督工作。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有关部部
4、门按照照职责分分工,负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域内水资资源开发发、利用用、节约约和保护护的有关关工作。第七条 单位和和个人都都有保护护水资源源和节约约用水的的义务。鼓励单位和和个人以以多种形形式参与与水资源源的开发发、利用用,其合合法权益益受法律律保护。在开发、利利用、节节约、保保护、管管理水资资源等方方面成绩绩显著的的单位和和个人,由由人民政政府给予予奖励。第二章 水资源源规划第八条 开发、利利用水资资源应当当按照流流域、区区域统一一制定规规划。流流域、区区域规划划包括综综合规划划和专业业规划。综合规划以以及与土土地利用用关系密密切的专专业规划划,应当当与国民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规划划以及土土地利用
5、用总体规规划、城城镇体系系规划、城城市总体体规划、环环境保护护规划相相协调。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规划划以及城城市总体体规划、重重大建设设项目布布局和产产业结构构调整应应当与水水资源承承载能力力及环境境状况相相适应,并并进行科科学论证证。制定规划,应应当进行行水资源源综合科科学考察察和调查查评价。第九条 流域、区区域规划划按下列列规定进进行编制制:(一)钱塘塘江、瓯瓯江、东东西苕溪溪流域,杭杭嘉湖地地区、萧萧绍宁地地区的综综合规划划由省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发展展计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会会同有关关部门和和有关市市、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府编制,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专专业规划划由省有有关部门
6、门编制,征征求省相相关部门门意见后后,报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二)甬江江、飞云云江、灵灵江、鳌鳌江流域域、舟山山本岛的的综合规规划由所所在地的的市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发发展计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有有关部门门和有关关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府编制,经经省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发发展计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后后,报市市人民政政府批准准;专业业规划由由所在地地的市有有关部门门编制,征征求同级级相关部部门意见见后,报报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三)其他他江河流流域或者者区域的的综合规规划由所所在地的的县(市市、区)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发发展计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编制,经经上一级级水行政政主管部部
7、门、发发展计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后后,报同同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专专业规划划由所在在地的县县(市、区区)人民民政府批批准。跨跨两个或或者两个个以上县县(市、区区)的流流域综合合规划或或者专业业规划,应应当由共共同的上上一级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发展展计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组组织编制制,报同同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第十条 县级以以上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会同同发展计计划、环环境保护护、国土土资源、建建设等有有关部门门,根据据流域、区区域规划划和上一一级水资资源规划划,编制制本行政政区域的的水资源源规划,经经上一级级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发发展计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核后后,报本本级人民民政府批批
8、准。第十一条 经批批准的规规划是开开发、利利用、节节约、保保护水资资源和防防治水害害活动的的基本依依据。规规划的修修改,应应当经原原批准机机关批准准。第三章 水资源源保护和和开发利利用第十二条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采取措措施,加加强水源源源头保保护,加加快生态态公益林林建设,保保护自然然植被和和湿地,涵涵养水源源,防治治水土流流失,改改善生态态环境。水库库区应应当封山山育林,逐逐步减少少水库库库区居住住人口。禁止在水库库库区保保护范围围内采挖挖和筛选选砂石、矿矿藏等活活动。禁止向河道道、湖泊泊、水库库等水域域抛撒垃垃圾、动动物尸体体和其他他污染水水体的物物体。有饮用水供供水功能能的水库库库区
9、的的保护,按按照饮用用水水源源保护的的法律、法法规执行行。第十三条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及其其有关部部门和单单位应当当加强污污水处理理设施建建设。工工业污水水、城乡乡居民生生活污水水应当按按排污规规定的要要求进行行处理。畜禽养殖场场和农副副产品加加工单位位产生的的废污水水,未经经处理达达标,不不得直接接排入河河道、湖湖泊、水水库等水水域。第十四条 在饮饮用水水水源保护护区内禁禁止设置置排污口口。在江河、湖湖泊、水水库、运运河、渠渠道新建建、改建建或者扩扩建排污污口,应应当经有有管辖权权的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同同意,由由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对该项项目的环环境影响响报告书书进行审审批。第十五
10、条 各级级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按照水水功能区区对水质质的要求求和水体体自然净净化能力力,核定定该水域域的纳污污能力,向向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提出出该水域域限制排排污总量量的意见见。各级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根据水水功能区区对水质质的要求求,做好好江河湖湖库水量量水质监监测,发发现重点点污染物物排放总总量超过过控制指指标的,或或者水功功能区的的水质未未达到水水域使用用功能对对水质的的要求的的,应当当及时报报告有关关人民政政府采取取治理措措施,并并向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通通报。水行政主管管部门和和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的水水质监测测数据、资资料应当当实行共共享。水水量水质质监
11、测结结果应当当按国家家规定向向社会公公开。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应当加加强水文文、水资资源信息息系统建建设。县县级以上上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加强对对水资源源的动态态监测。第十六条 开发发利用地地表水,应应当维持持江河的的合理流流量和湖湖泊、水水库的合合理水位位,维护护水体的的自然净净化能力力,防止止对生态态环境造造成破坏坏。第十七条 禁止止围湖造造地。已已经围垦垦的,应应当按照照国家规规定的防防洪标准准有计划划地退地地还湖。禁止擅自填填埋或者者围垦河河道、水水塘、湿湿地。确确需填埋埋或者围围垦的,应应当经过过科学论论证,依依法报经经批准。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及其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采采取
12、有效效措施,加加强对建建设活动动占用水水域行为为的管理理。具体体管理办办法由省省人民政政府制定定。第十八条 开采采地下水水应当遵遵循总量量控制、优优化利用用、分层层取水的的原则,并并符合地地下水开开发利用用规划和和年度计计划中确确定的可可采总量量、井点点总体布布局、取取水层位位的要求求,防止止水体污污染、水水源枯竭竭和地面面沉降、地地面塌陷陷等地质质环境灾灾害的发发生。在沿海地带带开采地地下水,应应当经过过科学论论证,并并采取措措施,防防止地面面沉降和和海水入入侵。在地表水丰丰富的地地区,严严格控制制开采地地下水。地下水开发发利用规规划和年年度计划划,由县县级以上上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会同同国土
13、资资源等部部门制定定。第十九条 省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会会同省国国土资源源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根据据地下水水分布状状况及开开采情况况,划定定地下水水的超采采地区和和严重超超采地区区。在地下水超超采地区区,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应当严严格控制制地下水水的开发发利用。在在地下水水严重超超采地区区,禁止止开采地地下水,已已开采的的应当限限期停止止。具体体期限由由省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会会同国土土资源等等相关部部门,征征求有关关市、县县(市、区区)人民民政府意意见后提提出,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第二十条 利用用水域从从事旅游游开发的的,应当当符合水水功能区区划和水水环境保保护功能能区划的的要求,并并
14、不得污污染水体体和影响响行洪安安全。第二十一条条 水电电资源的的开发应应当符合合规划。水水电资源源的开发发使用权权可以通通过招标标等方式式取得。第四章 水资源源配置和和取水管管理第二十二条条 县级级以上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会会同有关关部门依依据上一一级的水水中长期期供求规规划和本本地区的的实际情情况,制制订本行行政区域域的水中中长期供供求规划划,经本本级发展展计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审审查批准准后执行行。第二十三条条 县级级以上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根根据流域域规划和和水中长长期供求求规划,编编制江河河径流调调蓄计划划和水量量分配方方案,报报本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跨跨行政区区域的径径流调蓄蓄
15、计划和和水量分分配方案案,由共共同的上上一级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征求有有关人民民政府和和有关部部门的意意见后编编制,报报本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编制径流调调蓄计划划和水量量分配方方案,应应当服从从防洪的的总体安安排,遵遵循基本本生活优优先原则则,并兼兼顾上下下游、左左右岸和和有关地地区之间间的利益益。第二十四条条 水源源和引供供水工程程建设、供供水调度度应当以以径流调调蓄计划划和水量量分配方方案为依依据。有有调蓄任任务的水水工程,应应当按照照径流调调蓄计划划和水量量分配方方案蓄水水、放水水。第二十五条条 跨流流域及跨跨县级以以上行政政区域调调配水资资源,应应当进行行全面规规划和科科学论证证,统筹
16、筹兼顾利利害关系系各方的的利益以以及调出出和调入入地区的的用水需需要,防防止对生生态环境境造成破破坏。第二十六条条 县级级以上发发展计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会会同同级级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根据水量量分配方方案、本本行政区区域城乡乡用水状状况、下下一年度度水源预预测及上上级主管管部门下下达的取取水控制制总量,制制定区域域年度用用水计划划。第二十七条条 直接接从江河河、湖泊泊、地下下和水工工程拦蓄蓄的水域域内取水水,应当当办理取取水许可可,并按按照取水水许可规规定条件件取水。下列取水不不需办理理取水许许可:(一)农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及其成成员使用用本集体体经济组组织的水水塘、水水库中的的水的
17、;(二)家庭庭生活和和零星散散养、圈圈养畜禽禽饮用取取用少量量地表水水的;(三)在城城乡供水水管网未未覆盖的的区域,因因家庭生生活需要要取用地地下水的的;(四)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情情形。前款各项取取水,妨妨碍公共共用水、环环境安全全或者损损害他人人用水合合法权益益的,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可以限限制其取取水,直直至禁止止取水。第二十八条条 需要要申请取取水许可可的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的建设设项目,列列入国家家基本建建设管理理程序的的,建设设单位应应当在报报送建设设项目设设计任务务书前,向向县级以以上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提提出取水水许可预预申请;建设项项目批准准后,再再提出取取水许可可申请
18、。其其他建设设项目,可可以直接接申请取取水许可可。第二十九条条 取水水许可可可能涉及及第三方方利益的的,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在收收到取水水许可预预申请或或者申请请之日起起七日内内向社会会公告。第第三方对对取水申申请有异异议的,应应当在公公告后十十日内向向公告机机关提出出。第三十条 取水水许可程程序及审审批权限限,按照照国务院院和省人人民政府府的规定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条 在本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直接从从江河、湖湖泊、地地下取水水或者利利用水资资源发电电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应当当缴纳水水资源费费。但本本条例第第二十七七条第二二款规定定的取水水除外。水资源费由由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收取取,纳入入财政专
19、专户,实实行收支支两条线线管理。水水资源费费应当用用于对生生态环境境的保护护及水资资源保护护、管理理和节约约用水工工作。水资源费征征收管理理具体办办法,由由省人民民政府制制定。第三十二条条 取水水许可持持证人应应当安装装符合国国家计量量标准的的取水计计量设施施,并保保证取水水计量设设施的正正常运行行,不得得擅自拆拆除、更更换。农农业灌溉溉应当逐逐步安装装取水计计量设施施。取水计量设设施发生生故障不不能正常常运行的的,应当当在三日日内向当当地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报报告,并并及时修修复。第五章 节约用用水第三十三条条 省级级行业主主管部门门应当制制订行业业用水定定额,报报同级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和质
20、量量监督检检验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核核同意后后,由省省人民政政府公布布。用水超过定定额的单单位,应应当进行行节水改改造,在在规定的的期限内内达到定定额标准准。第三十四条条 用水水应当计计量,并并按照批批准的用用水计划划用水。用水实行计计量收费费和超定定额累进进加价制制度。用用水单位位应当在在每年年年底前向向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申报报下一年年度的用用水计划划,由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根据其其用水状状况和下下一年度度水源预预测综合合平衡后后核定。第三十五条条 各级级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农农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做好渠渠系配套套改造和和建设,对对农业蓄蓄水、输输水工程程采取必必要的防防渗漏措措施,推推广
21、农业业节水技技术和节节水灌溉溉方式,减减少农业业用水,提提高农业业用水效效率。合理调整水水库供水水功能,增增加对城城市、工工业供水水。农业业供水水水源转向向城市、工工业供水水的,水水价中应应当附加加农业节节水补偿偿资金,专专项用于于农业节节水。第三十六条条 省经经济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会同省省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和其其他有关关部门,根根据国家家规定制制定并公公布本省省限期淘淘汰的落落后的、耗耗水量高高的工艺艺、设备备和产品品的名录录。生产者、销销售者或或者生产产经营中中的使用用者应当当在规定定的时间间内停止止生产、销销售或者者使用列列入淘汰汰名录的的工艺、设设备和产产品。第三十七条条 各级级人
22、民政政府及其其有关部部门应当当推广节节水型生生活器具具的应用用,支持持节水技技术的开开发;加加强城乡乡供水管管网改造造,降低低供水管管网漏失失率,逐逐步推行行分质供供水,提提高生活活用水效效率;鼓鼓励使用用再生水水,提高高污水再再生利用用率。第三十八条条 水资资源紧缺缺地区应应当对耗耗水量高高的工业业、农业业和服务务业项目目加以限限制。海岛等水资资源短缺缺的地区区,鼓励励对雨水水和微咸咸水的收收集、开开发、利利用和对对海水的的利用、淡淡化。第三十九条条 新建建、扩建建、改建建建设项项目应当当制定节节水措施施方案,配配套建设设节水设设施。节节水设施施应当与与主体工工程同时时设计、同同时施工工、同
23、时时投入使使用。已建建设项项目未配配套建设设节水设设施的,应应当逐步步进行节节水设施施的配套套建设。第四十条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积极采采取措施施,逐步步推进城城乡一体体化供水水,保障障城乡居居民的饮饮用水水水量和水水质,并并实行有有利于节节约水资资源和保保护环境境的水价价政策。供水价格应应当按照照补偿成成本、合合理收益益、优质质优价、公公平负担担的原则则确定。对城市供水水价格逐逐步实行行阶梯式式水价和和分类水水价。第六章、监监督检查查第四十一条条 县级级以上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建建立水政政巡查制制度,加加强对用用水单位位取水工工程建设设情况、取取排水情情况的检检查;其其中,对对地下水水
24、取水工工程施工工应当进进行现场场监督。县级以上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及其水水政监督督检查人人员在监监督检查查中,发发现用水水单位未未依法办办理取水水许可或或者未按按照批准准的取水水条件进进行取水水设施建建设的,应应当责令令其停止止建设;对拒不不停止、继继续施工工的,经经县级以以上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人批批准,可可以查封封、暂扣扣用于施施工的取取水工具具、取水水设备。查封、暂扣扣的期限限最长不不得超过过十五日日。因案案情重大大等原因因难以及及时处理理的,经经县级以以上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人批批准,可可以延长长十五日日。第四十二条条 县级级以上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及其水水政监督督检查人人员履
25、行行本条例例规定的的监督检检查职责责时,依依法行使使调查取取证权、现现场检查查权、制制止权、行行政处罚罚权等职职权。第四十三条条 有关关单位或或者个人人对水政政监督检检查人员员的监督督检查工工作应当当给予配配合,如如实提供供有关资资料和情情况,不不得拒绝绝、拖延延或者谎谎报,不不得阻碍碍水政监监督检查查人员依依法执行行职务。第四十四条条 水政政监督检检查人员员在履行行监督检检查职责责时,应应当出示示执法证证件,依依照法定定程序执执法。水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加强强对本部部门、本本系统行行政执法法活动的的监督检检查,建建立健全全内部监监督机制制。第七章 法律责责任第四十五条条 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或
26、或者其他他有关部部门以及及水工程程管理单单位及其其工作人人员,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由由有关部部门按管管理权限限对直接接负责的的主管人人员和其其他责任任人员予予以行政政处分;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一)对不不符合法法定条件件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核发发许可证证、签署署审查同同意意见见的;(二)对符符合法定定条件的的用水申申请单位位或者个个人,未未在规定定期限内内核发许许可证、签签署审查查同意意意见,故故意拖延延的;(三)违反反规定收收取水资资源费的的;(四)不履履行监督督检查职职责或者者发现违违法行为为不予查查处,造造成严重重后果的的;(五)拒不不执行禁禁止开采采期限规规定,放放
27、任取用用水单位位和个人人在禁止止开采区区开采地地下水的的;(六)拒不不执行水水量分配配方案和和水量调调度预案案的;(七)拒不不服从水水量统一一调度的的;(八)有调调蓄任务务的水工工程,未未按径流流调蓄计计划和水水量分配配方案蓄蓄水、放放水,造造成损害害的;(九)其他他玩忽职职守、滥滥用职权权、徇私私舞弊行行为的。第四十六条条 违反反本条例例规定,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按按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水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水污染染防治法法等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的规定定予以处处罚:(一)在饮饮用水水水源保护护区内设设置排污污口的;(二)未经经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同意意,擅自自在江河河、湖泊泊新建、改
28、改建或者者扩建排排污口的的;(三)畜禽禽养殖场场和农副副产品加加工单位位超标排排放废污污水的;(四)围湖湖造地或或者未经经批准围围垦河道道的;(五)未经经批准擅擅自取水水的;(六)未按按照批准准的取水水许可规规定条件件取水的的;(七)拒不不缴纳、拖拖延缴纳纳或者拖拖欠水资资源费的的;(八)建设设项目的的节水设设施没有有建成或或者没有有达到国国家规定定的要求求,擅自自投入使使用的;(九)生产产、销售售或者在在生产经经营中使使用明令令淘汰的的落后的的、耗水水量高的的工艺、设设备和产产品的。第四十七条条 违反反本条例例第十二二条第三三款规定定,在水水库库区区保护范范围内采采挖和筛筛选砂石石、矿藏藏等
29、活动动的,由由县级以以上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责责令停止止违法行行为,采采取补救救措施,并并可处以以五千元元以上五五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违反本条例例第十二二条第四四款规定定,向河河道、湖湖泊、水水库等水水域抛撒撒垃圾、动动物尸体体和其他他污染水水体的物物体的,由由县级以以上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或或者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责责令限期期打捞、清清除,有有关单位位和个人人拒不打打捞、清清除的,对对个人处处以五十十元以上上二百元元以下的的罚款,对对单位处处以一千千元以上上一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条 违反反本条例例第二十十条规定定,利用用水域从从事旅游游开发不不符合水水功能区区划要求求的,由由县级
30、以以上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责责令停止止违法行行为,采采取补救救措施,并并可处以以五千元元以上五五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第四十九条条 取水水许可持持证人违违反本条条例第三三十二条条规定,未未安装取取水计量量设施或或者安装装的取水水计量设设施不符符合国家家计量标标准的,或或者擅自自拆除、更更换取水水计量设设施的,由由县级以以上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责责令限期期安装或或者修复复,并按按工程设设计取水水能力或或者设备备铭牌功功率满负负荷连续续运行的的取水能能力确定定取水量量征收水水资源费费,并可可处以一一千元以以上一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逾期期拒不安安装或者者不修复复的,吊吊销其取取水许可可证。第五十条 取水
31、水许可持持证人违违反本条条例第四四十三条条规定,拒拒绝提供供有关资资料或者者提供虚虚假资料料的,由由县级以以上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责责令改正正,予以以警告;拒不改改正的,可可处以五五百元以以上五千千元以下下的罚款款。第五十一条条 依照照本条例例规定应应当给予予行政处处罚,有有关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未未依法给给予行政政处罚的的,上级级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有权权责令其其作出行行政处罚罚,并可可提请有有关部门门对有关关负责人人给予行行政处分分。下级水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作出出违法审审批、越越权审批批或者错错误决定定的,上上级水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责令令其限期期纠正或或者予以以撤销。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条 本条条例自220033年1月1日起施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