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法律监督论文-浅谈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4043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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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法律监督法律监督论文-浅谈强化法律监督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议在充分肯定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重申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调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明确了司法、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并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检察机关适用“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监督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当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理应受到重视。笔者以“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

2、和适用现状为基础,就强化这一措施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无逮逮捕必要”的的含义和适用用条件 现行刑事事诉讼法对对于“无逮捕捕必要”的含含义并无明确确规定。刑事事诉讼法第六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据证明有犯罪罪事实,可能能判处有期徒徒刑以上刑罚罚的犯罪嫌疑疑人、被告人人,采取取保保候审、监视视居住等方法法,尚不足以以防止发生社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必要的,应即即依法逮捕。”与与该条规定相相对应,“无无逮捕必要”可可被确定为是是指检察机关关在审查公安安机关提请批批准逮捕的案案件中,认为为犯罪嫌疑人人的行为已经经构成犯罪,并可能判处处有期徒刑以以上刑罚,但但采取取保候候审、监视居居住不致发生生社

3、会危险性性时,可认定定对犯罪嫌疑疑人无采取逮逮捕措施的必必要,并据此此作出不予批批准逮捕的决决定。 根据刑事诉诉讼法第五十十一条的规定定,适用“无无逮捕必要不不捕”需要符符合以下条件件:一是犯罪罪嫌疑人的行行为已经构成成犯罪;二是是犯罪嫌疑人人可能判处管管制、拘役、有有期徒刑以上上刑罚;三是是采取取保候候审、监视居居住不致发生生社会危险性性。上述三个个条件应当同同时具备,缺缺一不可。 二、“无逮逮捕必要”的的适用现状 近年来,随随着刑事案件件数量的逐年年递增,“无无逮捕必要”在在适用中存在在的问题也日日益凸显。经经统计,本院院侦查监督科科2007年年1月至20009年122月共审查公公安机关提

4、请请批捕的犯罪罪嫌疑人10049人,其其中批准逮捕捕916人,因“无逮捕捕必要”作相相对不捕的共共38人,仅仅占审结总人人数的3.662%。在批批准逮捕的人人员中,提起起公诉后被判判轻缓刑罚的的有133人人(包括三年年以下有期徒徒刑、拘役、独独立适用附加加刑、有期徒徒刑和拘役宣宣告缓刑、免免于刑事处分分),被处轻轻缓刑罚人数数占批捕总人人数的12.34%。 分析上述数数据后发现,在司法实践践中存在着“无无逮捕必要不不捕”的适用用率偏低、嫌嫌疑人捕后被被处轻缓刑罚罚的人数较多多等突出问题题。逮捕这一一最严厉的强强制措施已被被看作是保障障刑事诉讼进进行的唯一手手段,“构罪罪即报、构罪罪皆捕”的现现

5、象仍较为普普遍,“慎捕捕、少捕” 的理念较为为淡薄。嫌疑疑人捕后被作作轻缓化处理理的情况大量量出现,从一一个侧面反映映了目前“无无逮捕必要而而不捕”的适适用未得到充充分的重视。 “无逮捕必必要不捕”的的适用率低有有以下几种具具体情况: 1.对外来来人员、无业业人员逮捕率率居高不下。 司法实践中中,嫌疑人是是否外来人员员、无业人员员已逐渐成为为司法人员衡衡量逮捕必要要的一个重要要标准。对于于外地嫌疑人人、无业人员员,公安机关关一般对犯罪罪情节和量刑刑标准等不细细作考虑,大大多提请批准准逮捕。由于于没有足够的的否定依据,为保障诉讼讼、减少风险险,检察办案案人员也往往往会作出批捕捕决定,从而而直接造

6、成对对上述人群的的逮捕率居高高不下。本院院侦查监督科科三年共批捕捕外来人员551人、无业业人员5511人,占批捕捕总人数的665.72%。逮捕措施施对于外来人人员的适用过过于宽泛,是是导致捕后轻轻缓刑处理大大量出现的重重要原因。 2.对初犯犯“无逮捕必必要”适用率率较低。 本院20007年1月至至2009年年12月批捕捕初次犯罪嫌嫌疑人8599人,占批捕捕总数的933.78%,办理的捕后后被判轻缓刑刑罚案件中,初次犯罪的的嫌疑人中有有103人被被判处轻缓刑刑罚,占捕后后被判轻缓刑刑罚总人数的的91.155%,表明对对初犯嫌疑人人“无逮捕必必要而不捕”的的适用率较低低。在法院的的审判实践中中,初

7、犯往往往会被作为酌酌定从轻的情情节予以考虑虑。由于许多多犯罪嫌疑人人初次犯罪时时情节相对较较轻,在认罪罪、悔罪态度度较好的情况况下,大多会会被法院酌情情判处轻缓刑刑罚。上述统统计表明,在在考虑对嫌疑疑人是否应当当适用“无逮逮捕必要不捕捕”时,“初初犯”应当成成为可适用的的重要条件之之一。 三、“无逮逮捕必要”适适用率低的原原因分析 1.执法观观念、执法水水平未能适应应形势的要求求。 在宽严相济济刑事司法政政策的大背景景下,陈旧的的执法观念与与形势和要求求之间的矛盾盾,是导致“无无逮捕必要”适适用率偏低的的重要原因。长长期以来,逮逮捕被视为对对罪犯的一种种惩罚性措施施和“以捕代代侦”、用足足期限

8、的手段段。侦查人员员习惯于通过过逮捕来完成成办案,总认认为其他强制制手段不利于于案件的顺利利办结。“构构罪即报、构构罪皆捕”就就成为较为普普遍的现象。 2.“逮捕捕”和“无逮逮捕必要”的的法定条件尚尚不严格。 现行刑诉法法对逮捕的适适用条件过于于宽泛。根据据刑诉法第六六十条第一款款的规定,适适用逮捕的三三个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因绝大多数犯罪都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司法实践中,这条规定反而成为逮捕可以普遍适用的一个充分依据;其次,法律未详细规定如何评判“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被认

9、定为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够细化的法律规定使得逮捕的适用可较为随意;第三,刑诉法规定“身患严重疾病、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作为可采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对象,而与此相对应,逮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就显得过于宽泛。 关于“无逮逮捕必要”的的适用条件,根据刑诉法法第五十一条条的规定,可可能判处管制制、拘役或者者独立适用附附加刑,或者者可能判处有有期徒刑以上上刑罚,但采采取取保候审审、监视居住住不致发生社社会危险性的的犯罪嫌疑人人、被告人,可以不采取取逮捕措施。但但对何种情况况属于“不致致发生社会危危险性”,刑刑诉法未作进进一步的解释释。规定过于于模糊导致“无无逮捕必要”的的适用缺乏可可操作性。

10、 3.适用“无无逮捕必要”不不捕后确有难难以保障诉讼讼进行的风险险。 如何防止被被采取非羁押押性强制措施施的犯罪嫌疑疑人、被告人人脱逃,从而而能保障诉讼讼顺利进行,这一直是一一个难题。目目前,非羁押押性措施主要要依靠保证人人、有关单位位和其他社会会力量来保证证嫌疑人到案案。但司法实实践中发现,即使嫌疑人人或其保证人人缴纳了保证证金,或是有有保证人、单单位等对其跟跟踪监督,仍仍难以避免嫌嫌疑人不能随随传随到、甚甚至于长期脱脱逃的情况发发生,而到目目前为止这一一问题又确无无解决良方。因因担心作出“无无逮捕必要不不捕”后嫌疑疑人失控,尽尽力避免和减减少诉讼风险险,在可捕可可不捕的情况况下,“无逮逮捕

11、必要不捕捕”的适用率率自然偏低。 除以上原因因外,在刑事事案件居高不不下、法定审审查办案期限限较短的情况况下,对不捕捕案件较为严严格的考核规规定及较为繁繁琐的操作程程序,以及不不批准逮捕可可能出现的大大量疏导化解解和维护稳定定工作,也影影响了办案部部门和人员对对“无逮捕必必要”的适用用。对于可捕捕可不捕的案案件,办案部部门和人员多多倾向于便于于操作、利于于终结、少冒冒风险的选择择。 四、强化“无无逮捕必要”适适用的几点看看法 由上可见,“无逮捕必必要”对于严严格逮捕措施施的适用、强强化对宽严相相济刑事政策策的贯彻有着着实际而又重重要的意义。22006年,江西省人民民检察院颁布布的江西省省人民检

12、察院院关于在侦查查监督工作中中贯彻宽严相相济刑事司法法政策的实施施意见(试行行),与之之前的法律法法规相比,该该意见对轻微微刑事案件适适用“无逮捕捕必要”有着着较为明确的的规定,也为为检察机关准准确适用逮捕捕和批准逮捕捕措施提供了了依据。在此此基础上,笔笔者对强化“无无逮捕必要”的的适用、完善善“无逮捕必必要”的办案案规定提以下下几点看法: 1.转变执执法观念、提提高执法水平平 公安、检察察机关办案人人员要更新执执法理念,改改变“只有羁羁押才能打击击犯罪、保证证诉讼”的思思维定势,真真正树立起“慎慎捕、少捕”、“打打击犯罪和保保障人权并重重”的司法理理念。检察办办案人员要依依据实施意意见(试行

13、),不断提提高法律监督督的水平,强强化对公安机机关强制措施施适用是否得得当的监督,把“无逮捕捕必要不捕”的的适用作为侦侦查活动监督督的重要手段段,在日常办办案中注重对对嫌疑人有无无逮捕必要性性的审查。 2.完善相相关规定、明明确适用界限限 实施意见见(试行)第一条、(一)之4、55规定十种情情形作为“无无逮捕必要”的的适用条件。笔笔者认为,应应以实施意意见(试行)的规定为为基础,通过过不断实践,进一步完善善“无逮捕必必要”的适用用条件。 首先,可进进一步明确“无无逮捕必要”可可适用的罪名名类型,区分分恶性轻重,对诸如涉嫌嫌抢劫、绑架架等恶性犯罪罪的嫌疑人、被被告人,应明明确不得适用用“无逮捕必

14、必要不捕”。 其次,对轻轻微刑事案件件,可进一步步明确已成年年犯罪嫌疑人人如系初犯的的,作为可适适用“无逮捕捕必要”的主主体范围。笔笔者认为,在在对累犯规定定应当适用逮逮捕措施的同同时,应明确确对初犯可以以适用“无逮逮捕必要的不不捕”,以此此体现宽严相相济、轻重有有别。 3.健全保保障措施、明明确操作要求求 实施意见见(试行)对对外来人员及及无业人员并并没有作出明明确的规定。笔笔者认为,办办案部门要在在十种情形的的规定基础上上,进一步探探索和细化对对这部分人在在适用“无逮逮捕必要的不不捕”后不致致影响诉讼顺顺利进行的具具体保障性措措施,为将来来适用“无逮逮捕必要的不不捕”的扩大大适用作好准准备。 实施意见见(试行)同同样没有规定定要建立对嫌嫌疑人适用“无无逮捕必要”的的可行性评估估机制。对此此,笔者认为为可通过一段段时期的实践践和探索,进进一步明确“不不致发生社会会危险性”的的具体情形,明确何种情情况可能发生生社会危险性性,为“无逮逮捕必要可行行性评估”提提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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