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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法律监视法律监视文-浅谈强化法律监视视野下无逮捕必要之适用2021年11月27日,江西第十一届人民常务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加强检察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视工作的?。?在充分肯定全检察诉讼监视工作获得明显成效的同时,重申了检察的定位,强调了检察开展诉讼监视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明确了、执法应当承受并配合检察法律监视的责任。检察适用“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监视采取强迫措施是否得当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当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因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理应受到重视。笔者以“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现状为根底,就强化这一措施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无逮捕必要的含义
2、和适用条件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无逮捕必要的含义并无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可能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尚缺乏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与该条规定相对应,“无逮捕必要可被确定为是指检察在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可能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可认定对犯罪嫌疑人无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并据此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
3、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制、拘役、有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上述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现状 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无逮捕必要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经统计,本院侦查监视科2007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审查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1049人,其中批准逮捕916人,因“无逮捕必要作相对不捕的共38人,仅占审结总人数的3.62。在批准逮捕的人员中,提起公诉后被判轻缓刑罚的有133人(包括三年以下有徒刑、拘役、适用附加刑、有徒刑和拘役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分),被处轻缓刑罚人数占批捕总人数的12.34。 分析上述数据后发
4、现,在理中存在着“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率偏低、嫌疑人捕后被处轻缓刑罚的人数较多等突出问题。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迫措施已被看作是保障刑事诉讼进展的唯一手段,“构罪即报、构罪皆捕的现象仍较为普遍,“慎捕、少捕 的理念较为淡薄。嫌疑人捕后被作轻缓化处理的情况大量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率低有以下几种详细情况: 1.对外来人员、无业人员逮捕率居高不下。 理中,嫌疑人是否外来人员、无业人员已逐渐成为人员衡量逮捕必要的一个重要。对于外地嫌疑人、无业人员,一般对犯罪情节和量刑等不细作考虑,大多提请批准逮捕。由于没有足够的否认根据,为保障诉讼、
5、减少风险,检察办案人员也往往会作出批捕,从而直接造成对上述人群的逮捕率居高不下。本院侦查监视科三年共批捕外来人员51人、无业人员551人,占批捕总人数的65.72。逮捕措施对于外来人员的适用过于广泛,是导致捕后轻缓刑处理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 2.对初犯“无逮捕必要适用率较低。 本院2007年1月至2021年12月批捕初次犯罪嫌疑人859人,占批捕总数的93.78,的捕后被判轻缓刑罚案件中,初次犯罪的嫌疑人中有103人被判处轻缓刑罚,占捕后被判轻缓刑罚总人数的91.15,说明对初犯嫌疑人“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适用率较低。在的审讯理中,初犯往往会被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由于许多犯罪嫌疑人初次犯
6、罪时情节相对较轻,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情况下,大多会被酌情判处轻缓刑罚。上述统计说明,在考虑对嫌疑人是否应当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时,“初犯应当成为可适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无逮捕必要适用率低的原因分析 1.执法观念、执法程度未能适应形势的要求。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下,陈旧的执法观念与形势和要求之间的矛盾,是导致“无逮捕必要适用率偏低的重要原因。长以来,逮捕被视为对罪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和“以捕代侦、用足限的手段。侦查人员习惯于通过逮捕来完成办案,总认为其他强迫手段不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结。“构罪即报、构罪皆捕就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 2.“逮捕和“无逮捕必要的法定条件尚不严格。 现行刑诉
7、法对逮捕的适用条件过于广泛。根据刑诉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逮捕的三个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措施缺乏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因绝大多数犯罪都可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在理中,这条规定反而成为逮捕可以普遍适用的一个充分根据;其次,法律未详细规定如何评判“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被认定为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够细化的法律规定使得逮捕的适用可较为随意;第三,刑诉法规定“身患严重疾病、怀和哺乳自己婴儿的妇作为可采取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对象,而与此相对应,逮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就显得过于广泛。 “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根据刑诉法第五
8、十一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采取逮捕措施。但对何种情况属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刑诉法未作进一步的解释。规定过于模糊导致“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缺乏可操作性。 3.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后确有难以保障诉讼进展的风险。 如何防止被采取非羁押性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从而能保障诉讼顺利进展,这一直是一个难题。目前,非羁押性措施主要依靠保证人、有关和其他社会力量来保证嫌疑人到案。但理现,即使嫌疑人或其保证人缴纳了保证金,或是有保证人、等对其跟踪监视,仍难以防止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甚至
9、于长脱逃的情况发生,而到目前为止这一问题又确无解决良方。因担忧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后嫌疑人失控,尽力防止和减少诉讼风险,在可捕可不捕的情况下,“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率自然偏低。 除以上原因外,在刑事案件居高不下、法定审查办案限较短的情况下,对不捕案件较为严格的考核规定及较为繁琐的操作程序,以及不批准逮捕可能出现的大量疏导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也影响了办案部门和人员对“无逮捕必要的适用。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办案部门和人员多倾向于便于操作、利于终结、少冒风险的选择。 四、强化“无逮捕必要适用的几点看法 由上可见,“无逮捕必要对于严格逮捕措施的适用、强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有着实际而又重要的意义
10、。2006年,江西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江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监视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施行()?,与之前的法律法规相比,该对细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也为检察准确适用逮捕和批准逮捕措施提供了根据。在此根底上,笔者对强化“无逮捕必要的适用、完善“无逮捕必要的办案规定提以下几点看法: 1.转变执法观念、进步执法程度 、检察办案人员要更新执法理念,改变“只有羁押才能打击犯罪、保证诉讼的思维定势,真正树立起“慎捕、少捕、“打击犯罪和保障并重的理念。检察办案人员要根据?施行()?,不断进步法律监视的程度,强化对强迫措施适用是否得当的监视,把“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作为侦查活动监视的
11、重要手段,在日常办案中注重对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性的审查。 2.完善相关规定、明确适用界限 ?施行?()?第一条、(一)之4、5规定十种情形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笔者认为,应以?施行()?的规定为根底,通过不断理,进一步完善“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条件。 首先,可进一步明确“无逮捕必要可适用的罪名类型,区分恶性轻重,对诸如抢、等恶性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应明确不得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 其次,对细微刑事案件,可进一步明确已成年犯罪嫌疑人如系初犯的,作为可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主体范围。笔者认为,在对累犯规定应当适用逮捕措施的同时,应明确对初犯可以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以此表达宽严相济、轻重有别。 3.健全保障措施、明确操作要求 ?施行()?对外来人员及无业人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办案部门要在十种情形的规定根底上,进一步探究和细化对这局部人在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后不致影响诉讼顺利进展的详细保障性措施,为将来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不捕的扩大适用作好准备。 ?施行()?同样没有规定要建立对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可行性评估机制。对此,笔者认为可通过一段时的理和探究,进一步明确“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详细情形,明确何种情况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为“无逮捕必要可行性评估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