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土地管理规定162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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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总 则 第一条 为为加强土土地管理理,保护护土地资资源,合合理利用用土地,切切实保护护耕地,促促进社会会经济的的可持续续发展,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实实施条例例和广广东省实实施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办法等等有关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结合合本市实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 第二条本本市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土地地规划、利利用及保保护活动动,应遵遵守本规规定。 第三条 市市国土资资源局

2、是是本市土土地管理理的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负责本市市行政区区域内土土地的管管理和监监督工作作以及本本规定的的组织实实施。 国土资源分分局是市市国土资资源局的的派出机机构,负负责所在在镇(区区)的土土地管理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会应设立立机构或或指定专专职人员员协助国国土资源源分局负负责辖区区内的土土地管理理工作。 市计划、建建设、规规划、环环保、房房产、林林业、农农业、水水利等行行政管理理部门,按按各自职职责权限限协助实实施本规规定。 第二章 地地籍管理理 第四条 本本市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土地地依法实实行登记记发证制制度。 土地登记的的申请人人必须是是土地权权利人。土土地权利利人是法法人的,由由其

3、法定定代表人人申请;土地是是共有的的,由共共有人共共同申请请。 申请土地登登记,申申请人可可依法委委托代理理人。 第五条 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者者、集体体土地所所有者、集集体土地地使用者者和土地地他项权权利者应应向市国国土资源源局提出出土地登登记申请请,由市市人民政政府登记记造册,核核发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证证、集集体土地地所有证证、集集体土地地使用证证或土土地他项项权利证证明书,确确定使用用权、所所有权或或他项权权利。 确认林地所所有权或或者使用用权,确确认水面面、滩涂涂的养殖殖使用权权,分别别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森林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渔业法法的有有关规定定办理。 第六条 集集体土地地所

4、有权权依法确确认给各各农村集集体。依依法属于于村农民民集体所所有的土土地,由由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经营营、管理理;已经经依法属属于村民民委员会会、村民民小组或或分别属属于村内内两个以以上农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的农民民集体所所有的,由由村民委委员会、村村民小组组或村内内各该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经营营、管理理;已经经属于镇镇(区)农农民集体体所有的的,由镇镇(区)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经营营、管理理。 集体土地所所有权的的登记发发证工作作由市国国土资源源局根据据本市的的用地资资料、技技术条件件等具体体情形制制定方案案并组织织实施。 第七条 依依法改变变土地权权属或者者因依法法转让地地上建筑筑物、附

5、附着物等等而致土土地使用用权转移移的,以以及依法法改变土土地用途途或其他他土地登登记内容容的,必必须向土土地管理理部门申申请土地地变更登登记。 第八条 土土地权利利人应当当在规定定期限内内向土地地管理部部门申请请土地登登记。 城镇范围(城城镇中心心区内居居委会的的管辖范范围)内内的国有有土地登登记按下下列情形形办理: (一)未确确认土地地使用权权的商品品房,土土地权利利人应到到土地管管理部门门办理土土地登记记手续。 (二)非商商品房屋屋的土地地变更登登记,按按下列不不同情况况办理: 1、地上建建设工程程项目未未竣工或或地上无无建筑物物、构筑筑物的,土土地权属属或用途途发生变变更,直直接到土土地

6、管理理部门办办理土地地变更手手续。 2、地上的的建设工工程项目目已竣工工,土地地连同地地上建筑筑物、构构筑物权权属或用用途变更更的,土土地权利利人先到到土地管管理部门门办理土土地变更更登记手手续,后后到房产产管理部部门办理理房产变变更手续续。 房产管理部部门在受受理上述述房产登登记申请请后,应应将土地地使用证证送同级级土地管管理部门门查验核核实,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验核实实后送回回房产管管理部门门。房产产管理部部门办理理房地产产权证书书时,在在土地使使用证上上注明“已换领领房地产产权证”字样,将将土地使使用证发发还土地地权利人人。 (三)以出出让方式式取得土土地使用用权的权权利人,申申请改变变

7、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宗宗地出让让合同约约定的建建设条件件、土地地用途或或规划要要点的,必必须办理理土地变变更手续续,土地地管理部部门相应应调整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金和变变更土地地登记内内容。 土地权利人人凭变更更后的土土地使用用证和出出让合同同到房产产管理部部门申请请办理房房产登记记。房产产管理部部门在受受理登记记申请后后,应将将土地使使用证送送同级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验核实实,根据据土地管管理部门门出具的的审核意意见,办办理房地地产权证证,并在在土地使使用证上上注明“已换领领房地产产权证”字样,将将土地使使用证发发还土地地权利人人。 城镇范围以以外的,应应由土地地管理部部门、房房产管理理部门依

8、依据各自自的职责责,分别别核发土土地使用用证、房房屋所有有权证。 第九条 城城镇范围围内的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依法进进行出租租、抵押押,已办办理土地地登记的的,应向向土地管管理部门门申请办办理出租租、抵押押登记。 第十条 申申请土地地登记应应向土地地所在地地的土地地管理部部门提交交下列资资料: (一)申请请人的身身份证明明; (二)土地地权属来来源证明明或者权权利证书书、地上上物权属属证明材材料; (三)土地地权属变变更或者者土地他他项权利利的合同同书或者者批准文文件; (四)缴纳纳有关税税费的证证明; (五)土地地登记申申请表; (六)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证证明文件件。 第十一条 土地

9、登登记后,发发现错登登或者漏漏登的,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证核实实后应当当办理更更正登记记;有关关权利关关系人也也可以申申请更正正登记。 土地权利人人隐瞒事事实,采采取欺骗骗手段非非法骗取取土地登登记的,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证核实实后应予予以撤销销该登记记,注销销相应的的土地证证书。 第十二条 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应建立立、健全全地籍管管理档案案,地籍籍档案实实行查询询有偿使使用制度度。档案案查询的的有偿使使用标准准由市国国土资源源局会同同物价部部门制定定。 第十三条 土地证证书是土土地权利利人拥有有合法土土地权利利的法律律凭证,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非非法扣留留、涂改改或销毁毁。土地地证书破破损

10、、灭灭失的,土土地权利利人可向向原土地地登记发发证机关关申请换换发、补补发。 第十四条 实行土土地证书书的定期期查验制制度。市市国土资资源局应应根据土土地管理理的需要要,确定定土地证证书查验验的范围围和时间间并发布布通告。土土地权利利人应当当如实提提供土地地权属和和使用现现状等资资料,不不得隐瞒瞒和阻挠挠土地证证书查验验工作。 第十五条 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应依照照有关规规定和本本市实际际,统一一制定规规程和技技术标准准,组织织实施本本市辖区区内数字字化地形形测量和和建成区区、规划划建设区区数字化化地籍测测量,并并及时更更新资料料和完善善地籍管管理制度度,建立立地籍管管理信息息系统。 第三章 土土

11、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 第十六条 市、镇镇(区)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应当当依据上上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编制,实实行分级级审批。市市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由由市人民民政府组组织市国国土资源源局和其其他有关关部门编编制,上上报省人人民政府府批准;镇(区区)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由镇人人民政府府(区办办事处)编编制,上上报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 镇人民政府府(区办办事处)编编制的镇镇(区)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中的的建设用用地总量量、耕地地保有量量、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区面面积和占占补耕地地量应符符合市级级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控控制指标标。 镇(区)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应当当划分土土地利用用区,

12、根根据土地地使用条条件,确确定每一一块土地地的用途途,并予予以公告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准的市、镇镇(区)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是实实行土地地用途管管制制度度的依据据,需修修改或者者调整的的,应当当按法定定程序报报原批准准机关批批准。编编制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审核核城镇建建设规模模、审批批农用地地转建设设用地、划划定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区、编编制土地地开发整整理专项项规划等等,应当当以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为依据据。 城市总体规规划、交交通建设设规划、环环保规划划等专业业规划,应应当与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相衔衔接。 第十八条 市、镇镇人民政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应严严格执行行上级下下达的土土地

13、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实实行建设设用地总总量控制制。 市国土资源源局应当当根据上上级人民民政府下下达的农农用地转转用指标标、占补补耕地指指标和土土地开发发整理计计划指标标,按年年度拟定定执行方方案,报报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分分解下达达各镇人人民政府府(区办办事处)。各各镇人民民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应严严格执行行市人民民政府下下达的年年度用地地计划,建建立年度度各项用用地指标标台帐制制度。 第十九条 镇人民民政府(区区办事处处)负责责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本本镇(区区)内耕耕地占补补平衡指指标任务务,并执执行耕地地保护任任期目标标责任制制。 第二十条 建立土土地调查查、统计计制度,对对全市土

14、土地利用用状况实实行动态态监测。 土地管理部部门应当当根据国国家土地地调查和和统计的的规定,会会同有关关部门进进行土地地调查和和统计,每每年开展展一次土土地变更更调查并并进行统统计汇总总,每五五年进行行一次土土地利用用现状调调查,更更换工作作图件,保保持土地地管理资资料的现现势性。土土地所有有者和土土地使用用者应按按照有关关规定配配合调查查、统计计、监测测,如实实提供有有关资料料,不得得虚报、瞒瞒报、拒拒报、迟迟报。 土地调查结结果经批批准后,应应向社会会公布,作作为编制制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的的依据。 第四章 耕耕地保护护与开发发 第二十一条条 加强耕耕地保护护,严格格控制耕耕地转为为非耕地

15、地。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严严格执行行占用耕耕地补偿偿制度。非非农业建建设经批批准占用用耕地的的,按照照“占多少少,垦多多少”的原则则,由占占用耕地地的单位位负责开开垦与所所占用耕耕地的数数量和质质量相当当的耕地地;没有有条件开开垦或者者开垦的的耕地不不符合要要求的,应应当按规规定缴纳纳耕地开开垦费,该该项专款款用于开开垦新的的耕地。 第二十二条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严格格执行基基本农田田保护制制度。已已划定的的基本农农田保护护区,任任何单位位或个人人不得侵侵占或擅擅自改变变其用途途。 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采取措措施,维维护排灌灌工程设设施,改改良土壤壤,提高高地力,防防止基本本农田水水土流失失和

16、污染染土地。 禁止占用基基本农田田建窑、建建坟或者者擅自在在基本农农田保护护区内建建房、挖挖砂、采采石、采采矿、取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基本农田田发展林林果业或或挖塘养养殖。 第二十三条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当按按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组织农农用土地地开发。市市农用土土地开发发年度计计划由市市国土资资源局会会同计划划、农业业、财政政等部门门编制,报报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实实施。 各镇人民政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应当当有规划划、有计计划地组组织土地地整理工工作。凡凡通过整整理道路路、河涌涌、荒丘丘等或改改造、搬搬迁村庄庄而新增增耕地的的,经有有关部门门验收合合格,其其新增耕耕地可按按国家规规定折抵

17、抵建设占占用耕地地的补偿偿指标。 不具备耕地地开发条条件的,应应向市国国土资源源局申请请,统一一安排参参加省国国土资源源厅组织织的易地地开发补补充耕地地,享受受易地开开发补充充耕地指指标、耕耕地保有有量指标标和农用用地转用用奖励指指标。 第二十四条条 新增建建设用地地的土地地有偿使使用费和和耕地开开垦费中中地方留留成部份份,纳入入市土地地开发资资金管理理,用于于土地开开发和土土地整理理。 因挖损、塌塌陷、压压占等造造成土地地破坏的的,用地地单位或或个人应应按有关关规定进进行复垦垦或缴纳纳土地复复垦费。复复垦的土土地应优优先用于于农业。 第二十五条条 禁止任任何单位位或个人人闲置、荒荒芜耕地地。

18、对不不再用于于农业生生产、不不履行土土地承包包合同而而弃耕的的土地,应应依法收收回承包包权。 第五章 建建设用地地 第二十六条条 建设占占用土地地,应符符合市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和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年年度建设设用地指指标优先先安排国国家和省省的重点点建设项项目用地地、市人人民政府府确定的的重点建建设项目目用地和和高科技技建设项项目用地地。属国国家禁禁止供地地项目目目录的的建设项项目,不不予提供供建设用用地;属属国家限限制供地地项目目目录的的建设项项目,应应先取得得国土资资源部或或省国土土资源厅厅许可,才才予办理理有关用用地审批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条 建设项项目需要要占用土土地利用用总体

19、规规划确定定的国有有未利用用土地55公顷以以下的,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进行行非农业业建设使使用本集集体所有有的未利利用地55公顷以以下的,或或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城镇、村村庄建设设用地范范围内为为实施城城镇、村村庄规划划使用建建设用地地的,由由市人民民政府审审批;将将农民集集体土地地征为国国有的,须须报省人人民政府府或国务务院批准准。 第二十八条条 建设项项目需使使用国有有土地的的,除按按国家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方式供地地外,应应以有偿偿出让方方式取得得土地使使用权。经经营性房房地产项项目用地地,实行行招标、拍拍卖出让让,具体体办法按按市人民民政府的的有关规规定执行行。 第二十九条

20、条 建设用用地审批批应遵循循“城镇进进圈、工工业进园园、民宅宅进区”的原则则。 城镇居民住住宅、商商业、文文化教育育及其他他生活设设施等城城镇建设设用地,应应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划定的的城镇建建设用地地区内安安排;工工业建设设用地,应应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划定的的市、镇镇(区)工工业园区区内安排排;农村村居民住住宅、生生活设施施等用地地,应在在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划划定的村村庄建设设用地区区内安排排。 能源、交通通、水利利、矿产产、军事事设施等等建设项项目,确确需使用用上述范范围以外外的土地地的,应应按照依依法批准准的建设设用地文文件和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的布布局合理理安排。 市、镇

21、(区区)工业业园区具具体管理理办法,由由市人民民政府制制定。 第三十条 建设用用地申请请程序: (一)建设设用地预预审。用用地单位位或个人人,应在在建设项项目可行行性论证证的同时时,向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提提出建设设用地预预审申请请。市国国土资源源局对建建设用地地有关事事项进行行预审,并并根据预预审结果果和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核定用用地指标标,向申申请人核核发建建设项目目用地预预审报告告书。 (二)建设设用地申申请。建建设项目目被批准准后,申申请人凭凭下列资资料向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提提出建设设用地申申请: 1、用地申申请报告告(属使使用农地地的,还还应提交交农地转转用指标标批复文文件、补补充耕地地

22、方案或或缴交耕耕地开垦垦费凭证证); 2、建设项项目计划划任务书书或政府府批准投投资建设设的其他他文件; 3、建设设项目用用地预审审报告书书; 4、申请人人的身份份证明; 5、建设项项目选址址的地形形图及建建设平面面布置图图; 6、规划部部门核发发的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 7、用地涉涉及环保保、消防防、林业业、水利利等事项项的,须须提交有有关部门门的书面面意见; 8、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其他他文件资资料。 市国土资源源局对申申请资料料审查后后,报有有审批权权的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对对不符合合申请条条件或申申请资料料不符合合要求的的,市国国土资源源局应自自受理申申请之日日起十五五个工作作日内书

23、书面通知知申请人人。 第三十一条条 经依法法批准的的建设用用地,市市国土资资源局应应公告并并书面通通知申请请人。属属划拨用用地的,由由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发给土土地划拨拨决定书书;属属出让供供地的,由由市国土土资源局局与用地地者签订订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出出让合同同,发发给建建设用地地批准书书。 第三十二条条建设设用地的的土地使使用者应应依法缴缴纳有关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条 建立土土地收购购储备制制度。东东莞市土土地储备备中心受受市人民民政府委委托负责责具体实实施土地地收购、储储备及相相关的土土地征用用等工作作。 第三十四条条 农村村村民建住住宅,镇镇或村公公共设施施、公益益事业需需使用农农民集体体

24、所有土土地的,由由农村集集体经济济组织或或建设单单位按建建设用地地报批程程序经镇镇人民政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审核核后,向向市国土土资源局局提出申申请,报报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城镇规划区区内不得得新增单单家独院院式住宅宅用地,提提倡建公公寓式楼楼房。根根据城市市建设需需要,应应当有计计划地整整治城中中村,城城中村用用地应依依法征用用后纳入入土地储储备库。农农村村民民只允许许按一户户一宅的的规定申申请使用用本村集集体土地地建设住住宅,规规划宅基基地应贯贯彻合理理利用土土地、切切实保护护耕地的的原则,一一般按每每户宅基基地1220至1500平方米米的标准准执行,占占用耕地地较多的的镇(区区)严格格

25、按省的的规定执执行。鼓鼓励以拆拆旧建新新、改造造旧村庄庄、规划划新农村村的方式式建农村村住宅,推推广农民民公寓式式住宅。 涉及农地转转用途的的,由各各镇人民民政府(区区办事处处)根据据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拟拟定农地地转用方方案、耕耕地补充充方案,经经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审查后后统一上上报审批批。 第三十五条条 农、林林、牧、渔渔生产占占用农用用地建永永久性建建筑物的的,应办办理建设设用地审审批手续续。 第三十六条条 临时使使用土地地的,使使用者应应与权属属单位签签订临时时使用土土地合同同,经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批批准后办办理临时时用地登登记。临临时用地地期限应应不超过过两年,不不得兴建建永久性性建筑

26、物物。使用用合同期期满,使使用者应应交还土土地,恢恢复土地地的原使使用状况况,注销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条 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应建立立闲置土土地检查查处理制制度,定定期对辖辖区内的的建设用用地使用用情况进进行检查查,对逾逾期不开开发建设设、经依依法确认认为闲置置土地的的,按照照法律、法法规规定定及时处处理,并并将处理理情况报报市人民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条 征用土土地应当当根据社社会经济济发展和和城市总总体规划划、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的需要要,按照照土地开开发供应应计划的的安排,实实行有计计划征用用。 确立市人民民政府统统一征用用土地制制度。需需征用农农民集体体所有土土地的,由由市国土土资源局局根

27、据职职责和法法定程序序,代表表市人民民政府负负责组织织征地的的审查报报批和具具体实施施工作。 第三十九条条 征用土土地的土土地补偿偿费、安安置补助助费、青青苗补偿偿费和地地上附着着物补偿偿的具体体标准和和计算办办法,由由市人民民政府根根据国家家和省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制定。 土地补偿费费、安置置补助费费应支付付给被征征土地的的农村集集体经济济组织,土土地补偿偿费应按按规定用用于发展展集体生生产,安安置补助助费应按按规定用用于安置置剩余劳劳动力,地地上附着着物及青青苗补偿偿费应支支付给地地上附着着物及青青苗的所所有者。土土地补偿偿费的兑兑现手续续必须凭凭土地权权属证明明等文件件办理。 镇人民政府

28、府(区办办事处)应应当对征征地补偿偿费用的的管理使使用和收收益的分分配进行行指导和和监督。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应将将征用土土地的补补偿费用用的收支支状况向向村民公公布,接接受监督督,不得得侵占、挪挪用、克克扣、截截留、私私分征地地补偿费费用。 第四十条 土地被被征用后后,应依依法办理理土地权权属变更更登记、修修改或更更换权利利证书,按按规定核核减农业业税和粮粮食定购购任务。 第六章 土土地使用用权交易易管理 第四十一条条 土地使使用权转转让、出出租和抵抵押,应应当符合合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条件件,并应应当向市市国土资资源局申申请办理理审核和和登记手手续。 第四十二条条 下列情情形的土土地使用

29、用权交易易行为,应应报市国国土资源源局审核核: (一)将以以有偿方方式取得得的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进进行转让让的; (二)划拨拨土地使使用权转转让、出出租、抵抵押的; (三)改变变土地用用途或使使用条件件的; (四)土地地使用权权分割转转让的; (五)法律律、法规规规定批批准的其其他情形形。 第四十三条条 下列情情形不得得进行土土地使用用权交易易: (一)土地地权属有有争议的的; (二)未依依法领取取土地证证书的; (三)司法法机关和和行政机机关依法法裁定、决决定查封封或以其其它形式式限制土土地权利利的; (四)市人人民政府府依法决决定收回回土地使使用权的的; (五)共有有土地使使用权未未经共有

30、有人书面面同意的的; (六)未按按本规定定办理审审核、审审批手续续的; (七)已办办理土地地抵押登登记但未未经抵押押权人同同意的; (八)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禁禁止交易易的其它它情形。 第四十四条条以出出让方式式取得的的土地使使用权,必必须在缴缴清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金金、取得得国有土土地使用用证并按按法律、法法规和出出让合同同规定的的条件对对土地进进行投资资开发后后,方可可进行转转让、出出租。 以划拨方式式取得的的土地使使用权转转让或因因转让地地上建筑筑物导致致土地使使用权转转移的,应应当向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提提出申请请,准予予转让的的,应当当由转让让方补办办出让手手续、缴缴纳出让让金。 出租以划

31、拨拨方式取取得的土土地使用用权的,应应当向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提提出申请请,准予予出租的的,应当当由出租租方办理理出让手手续,缴缴纳出让让金或以以出租所所得收益益抵交出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条 市人民民政府应应加强对对土地交交易市场场的管理理,建立立和完善善有形土土地市场场,规范范土地交交易行为为。 东莞市土地地交易中中心是市市人民政政府指定定的土地地交易综综合场所所。 土地使用权权交易应应当遵循循公平、公公开、公公正的原原则。 第四十六条条 下列情情形的土土地使用用权交易易,必须须进入市市土地交交易中心心公开进进行招标标、拍卖卖: (一)政府府出让经经营性房房地产项项目(指指商品住住宅、写写字楼、

32、商商铺、酒酒店及高高级娱乐乐设施,不不包括工工业厂房房和经济济适用住住房)及及其他具具有竞投投性的项项目用地地; (二)原经经批准划划拨或出出让,因因改变原原批准土土地用途途、使用用条件并并用于经经营性房房地产项项目的土土地; (三)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应应公开进进行招标标、拍卖卖的其他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院判决需需拍卖、变变卖用于于清偿债债务的土土地使用用权,可可由法院院自行选选择拍卖卖机构,但但选择市市土地交交易中心心以外的的拍卖机机构的,应应向市土土地交易易中心办办理有关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条 下列情情形的土土地使用用权交易易,必须须进入市市土地交交易中心心进行交交易或者者办理交交易鉴证证

33、手续: (一)将以以有偿方方式取得得的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进进行转让让、出租租、抵押押的; (二)划拨拨土地使使用权转转让、出出租、抵抵押,或或者以土土地使用用权作价价入股合合营、合合作的; (三)国有有、集体体企业改改组、改改制、改改造等涉涉及土地地资产处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条 申请土土地使用用权交易易的,申申请人应应向市土土地交易易中心提提交以下下资料: (一)申请请书; (二)土地地使用权权交易申申请表; (三)交易易土地的的权属证证明; (四)法人人代表身身份证明明; (五)按规规定需评评估的,提提交评估估报告; (六)按规规定需办办理公证证的,提提交公证证文件; (七)法律律、法规规规

34、定的的其他资资料。 第四十九条条 实行土土地使用用权价格格评估制制度。土土地使用用权价格格评估,应应遵循公公正、公公平的原原则,以以公布的的基准地地价和标标定地价价为基础础,参照照市场价价格,由由依法设设立的具具有土地地评估资资质的中中介服务务机构评评估。地地价评估估结果涉涉及国家家土地收收益的,必必须报市市国土资资源局确确认。 对全市建成成区和规规划建设设区的土土地进行行分等定定级。根根据土地地分等定定级的有有关规定定,市人人民政府府制定和和公布基基准地价价,由市市国土资资源局负负责组织织具体实实施和管管理。 土地评估中中介服务务机构办办理营业业执照后后,应到到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备案。 第五十

35、条 土地使使用权入入市交易易的,申申请人应应先委托托省级以以上国土土部门批批准的具具备土地地评估资资格的评评估机构构评估地地价,地地价评估估结果报报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条 经批准准同意的的土地使使用权交交易,按按有关规规定缴纳纳税费后后,市国国土资源源局方予予办理土土地变更更登记手手续。 第五十二条条 划拨土土地使用用权需要要抵押的的,应当当先进行行地价评评估,由由市国土土资源局局核定土土地出让让金。 第七章 监监督检查查 第五十三条条 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对违反反土地管管理法律律、法规规的行为为进行监监督检查查,镇人人民政府府(区办办事处)应应当予以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条 市国土土

36、资源局局依法履履行监督督检查职职责时,有有权采取取下列措措施: (一)要求求被检查查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提供供有关土土地权利利的文件件和资料料,进行行查阅或或者予以以复制。 被检查的单单位或者者个人必必须如实实提供,不不得转移移、销毁毁有关文文件和资资料,不不得提供供虚假的的文件和和资料。 (二)要求求被检查查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就有有关土地地权利和和土地使使用情况况等问题题作出说说明,也也可向当当事人、证证人或者者关系人人提出询询问。 (三)进入入被检查查单位或或个人非非法占用用的土地地现场进进行勘测测、拍照照、摄像像。 被检查的单单位或个个人应当当配合并并提供便便利条件件,不得得拒绝或或阻挠。

37、 当事人拒绝绝配合的的,不影影响勘验验的进行行。 (四)责令令违法嫌嫌疑人在在调查期期间不得得变卖、转转移与案案件有关关的财物物,必要要时,可可以申请请人民法法院冻结结其银行行账户。 (五)行政政处罚决决定生效效后,发发现违法法行为人人为逃避避法律制制裁而隐隐匿、转转移违法法所得或或者可能能妨碍土土地行政政处罚实实施的,可可依法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对对违法行行为人的的财产进进行查封封或冻结结其银行行存款。 (六)责令令非法占占用土地地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停止止正在进进行的违违反土地地管理法法律、法法规的行行为。 (七)对非非法占用用土地进进行建设设的,采采取暂扣扣施工设设备、建建筑材料料等措施施及时

38、予予以制止止。 对暂扣的施施工设备备、建筑筑材料等等,应出出具暂扣扣清单送送达当事事人;暂暂扣期限限一般不不超过33个月,特特殊情况况需要延延长期限限的,应应经市国国土资源源局负责责人批准准,但延延长期不不得超过过2个月。 暂扣的施工工设备、建建筑材料料可以委委托有关关单位保保管,暂暂扣和保保管的费费用由被被暂扣人人承担。 (八)对涉涉嫌土地地违法的的单位或或者个人人,停止止为其办办理有关关土地审审批、登登记手续续。 第五十五条条 阻挠、干干涉和妨妨碍土地地管理监监督检查查人员依依法执行行职务,或或者对土土地管理理监督检检查人员员、举报报土地违违法行为为的举报报人打击击报复的的,对有有关责任任

39、人员依依法给予予行政处处罚,有有关责任任人员是是国家工工作人员员的,按按管理权权限给予予行政处处分;违违反治安安管理规规定的,由由公安机机关依法法给予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构成犯犯罪的,由由司法机机关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 第五十六条条 土地管管理监督督检查人人员依法法履行监监督检查查职责时时,应当当出示省省人民政政府统一一制发的的行政执执法证件件或者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的的执法证证件。 第五十七条条 对在土土地管理理监督检检查中发发现的国国家工作作人员的的土地违违法行为为,应当当向有关关机关或或主管部部门反映映,并可可以提出出对该国国家工作作人员给给予行政政处分的的建议。 土地行政主主管部

40、门门的工作作人员玩玩忽职守守、滥用用职权、徇徇私舞弊弊,构成成犯罪的的,移交交司法机机关处理理;尚不不构成犯犯罪的,依依法给予予行政处处分。 第五十八条条 对发生生土地违违法行为为的单位位和个人人,由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按按照土地地管理的的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给予行行政处罚罚;构成成犯罪的的,由司司法机关关依法追追究刑事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行政处罚罚决定不不服的,可可依法申申请行政政复议或或依法提提起行政政诉讼。第五十九条条 对揭发发和举报报土地违违法行为为有功的的人员,市市人民政政府应当当给予表表彰或奖奖励。 第八章 附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定由市国国土资源源局负责责解释,自自公布之之日起施施行。过过去本市市有关土土地管理理的文件件、规定定与本规规定有抵抵触的,按按本规定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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