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土地管理规定1279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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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土土地管理理规定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为加强土土地管理理,保护护土地资资源,合合理利用用土地,切切实保护护耕地,促促进社会会经济的的可持续续发展,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土地管理理法实施施条例和和广东东省实施施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土地管理理法办办法等等有关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结合合本市实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本市行行政区域域内的土土地规划划、利用用及保护护活动,应应遵守本本规定。第三条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是是本市土土地管理理的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负责本市市行政区区域内土土地的管管理和监监督工作作以及本本规定的的组织实实施。国土资源源分局是是市国土土资

2、源局局的派出出机构,负负责所在在镇(区区)的土土地管理理工作。村民委员员会应设设立机构构或指定定专职人人员协助助国土资资源分局局负责辖辖区内的的土地管管理工作作。市计划、建设、规划、环保、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等行政管管理部门门,按各各自职责责权限协协助实施施本规定定。第二章 地籍管管理 第四条本本市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土地地依法实实行登记记发证制制度。土地登记记的申请请人必须须是土地地权利人人。土地地权利人人是法人人的,由由其法定定代表人人申请;土地是是共有的的,由共共有人共共同申请请。申请土地地登记,申申请人可可依法委委托代理理人。第五条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者者、集体体土地所所有者、集体土土地使

3、用用者和土土地他项项权利者者应向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提提出土地地登记申申请,由由市人民民政府登登记造册册,核发发国有有土地使使用证、集体体土地所所有证、集体体土地使使用证或或土地地他项权权利证明明书,确确定使用用权、所所有权或或他项权权利。确认林地地所有权权或者使使用权,确确认水面面、滩涂涂的养殖殖使用权权,分别别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森林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渔业法法的有有关规定定办理。第六条集集体土地地所有权权依法确确认给各各农村集集体。依依法属于于村农民民集体所所有的土土地,由由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经营营、管理理;已经经依法属属于村民民委员会会、村民民小组或或分别属属于村内内两个以以上农

4、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的农民民集体所所有的,由由村民委委员会、村民小小组或村村内各该该农村集集体经济济组织经经营、管管理;已已经属于于镇(区区)农民民集体所所有的,由由镇(区区)农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经营、管理。集体土地地所有权权的登记记发证工工作由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根根据本市市的用地地资料、技术条条件等具具体情形形制定方方案并组组织实施施。第七条依依法改变变土地权权属或者者因依法法转让地地上建筑筑物、附附着物等等而致土土地使用用权转移移的,以以及依法法改变土土地用途途或其他他土地登登记内容容的,必必须向土土地管理理部门申申请土地地变更登登记。第八条土土地权利利人应当当在规定定期限内内向土地地管理

5、部部门申请请土地登登记。城镇范围围(城镇镇中心区区内居委委会的管管辖范围围)内的的国有土土地登记记按下列列情形办办理:(一)未未确认土土地使用用权的商商品房,土土地权利利人应到到土地管管理部门门办理土土地登记记手续。(二)非非商品房房屋的土土地变更更登记,按按下列不不同情况况办理:1、地上上建设工工程项目目未竣工工或地上上无建筑筑物、构构筑物的的,土地地权属或或用途发发生变更更,直接接到土地地管理部部门办理理土地变变更手续续。2、地上上的建设设工程项项目已竣竣工,土土地连同同地上建建筑物、构筑物物权属或或用途变变更的,土土地权利利人先到到土地管管理部门门办理土土地变更更登记手手续,后后到房产产

6、管理部部门办理理房产变变更手续续。房产管理理部门在在受理上上述房产产登记申申请后,应应将土地地使用证证送同级级土地管管理部门门查验核核实,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验核实实后送回回房产管管理部门门。房产产管理部部门办理理房地产产权证书书时,在在土地使使用证上上注明“已换领领房地产产权证”字样,将将土地使使用证发发还土地地权利人人。(三)以以出让方方式取得得土地使使用权的的权利人人,申请请改变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宗地出出让合同同约定定的建设设条件、土地用用途或规规划要点点的,必必须办理理土地变变更手续续,土地地管理部部门相应应调整土土地使用用权出让让金和变变更土地地登记内内容。土地权利利人凭变变更后的

7、的土地使使用证和和出让合合同到房房产管理理部门申申请办理理房产登登记。房房产管理理部门在在受理登登记申请请后,应应将土地地使用证证送同级级土地管管理部门门查验核核实,根根据土地地管理部部门出具具的审核核意见,办办理房地地产权证证,并在在土地使使用证上上注明“已换领领房地产产权证”字样,将将土地使使用证发发还土地地权利人人。城镇范围围以外的的,应由由土地管管理部门门、房产产管理部部门依据据各自的的职责,分分别核发发土地使使用证、房屋所所有权证证。第九条城城镇范围围内的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依法进进行出租租、抵押押,已办办理土地地登记的的,应向向土地管管理部门门申请办办理出租租、抵押押登记。第十条申

8、申请土地地登记应应向土地地所在地地的土地地管理部部门提交交下列资资料:(一)申申请人的的身份证证明;(二)土土地权属属来源证证明或者者权利证证书、地地上物权权属证明明材料;(三)土土地权属属变更或或者土地地他项权权利的合合同书或或者批准准文件;(四)缴缴纳有关关税费的的证明;(五)土土地登记记申请表表;(六)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其他他证明文文件。第十一条条土地登登记后,发发现错登登或者漏漏登的,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证核实实后应当当办理更更正登记记;有关关权利关关系人也也可以申申请更正正登记。土地权利利人隐瞒瞒事实,采采取欺骗骗手段非非法骗取取土地登登记的,土土地管理理部门查查证核实实后应予予

9、以撤销销该登记记,注销销相应的的土地证证书。第十二条条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应建立立、健全全地籍管管理档案案,地籍籍档案实实行查询询有偿使使用制度度。档案案查询的的有偿使使用标准准由市国国土资源源局会同同物价部部门制定定。第十三条条土地证证书是土土地权利利人拥有有合法土土地权利利的法律律凭证,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非非法扣留留、涂改改或销毁毁。土地地证书破破损、灭灭失的,土土地权利利人可向向原土地地登记发发证机关关申请换换发、补补发。第十四条条实行土土地证书书的定期期查验制制度。市市国土资资源局应应根据土土地管理理的需要要,确定定土地证证书查验验的范围围和时间间并发布布通告。土地权权利人应应当如实

10、实提供土土地权属属和使用用现状等等资料,不不得隐瞒瞒和阻挠挠土地证证书查验验工作。第十五条条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应依照照有关规规定和本本市实际际,统一一制定规规程和技技术标准准,组织织实施本本市辖区区内数字字化地形形测量和和建成区区、规划划建设区区数字化化地籍测测量,并并及时更更新资料料和完善善地籍管管理制度度,建立立地籍管管理信息息系统。第三章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第十六条条市、镇镇(区)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应当当依据上上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编制,实实行分级级审批。市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由市人人民政府府组织市市国土资资源局和和其他有有关部门门编制,上上报省人人民政府府批准;镇(区区)土地

11、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由镇人人民政府府(区办办事处)编编制,上上报市人人民政府府批准。镇人民政政府(区区办事处处)编制制的镇(区区)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中的建建设用地地总量、耕地保保有量、基本农农田保护护区面积积和占补补耕地量量应符合合市级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确定定的控制制指标。镇(区)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应当当划分土土地利用用区,根根据土地地使用条条件,确确定每一一块土地地的用途途,并予予以公告告。第十七条条经批准准的市、镇(区区)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是实行行土地用用途管制制制度的的依据,需需修改或或者调整整的,应应当按法法定程序序报原批批准机关关批准。编制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审审核

12、城镇镇建设规规模、审审批农用用地转建建设用地地、划定定基本农农田保护护区、编编制土地地开发整整理专项项规划等等,应当当以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为依据据。城市总体体规划、交通建建设规划划、环保保规划等等专业规规划,应应当与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相衔衔接。第十八条条市、镇镇人民政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应严严格执行行上级下下达的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实实行建设设用地总总量控制制。市国土资资源局应应当根据据上级人人民政府府下达的的农用地地转用指指标、占占补耕地地指标和和土地开开发整理理计划指指标,按按年度拟拟定执行行方案,报报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分分解下达达各镇人人民政府府(区办办事处)。各镇人人民

13、政府府(区办办事处)应应严格执执行市人人民政府府下达的的年度用用地计划划,建立立年度各各项用地地指标台台帐制度度。第十九条条镇人民民政府(区区办事处处)负责责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本本镇(区区)内耕耕地占补补平衡指指标任务务,并执执行耕地地保护任任期目标标责任制制。第二十条条建立土土地调查查、统计计制度,对对全市土土地利用用状况实实行动态态监测。土地管理理部门应应当根据据国家土土地调查查和统计计的规定定,会同同有关部部门进行行土地调调查和统统计,每每年开展展一次土土地变更更调查并并进行统统计汇总总,每五五年进行行一次土土地利用用现状调调查,更更换工作作图件,保保持土地地管理资资料的现现势

14、性。土地所所有者和和土地使使用者应应按照有有关规定定配合调调查、统统计、监监测,如如实提供供有关资资料,不不得虚报报、瞒报报、拒报报、迟报报。土地调查查结果经经批准后后,应向向社会公公布,作作为编制制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的的依据。第四章耕耕地保护护与开发发第二十一一条加强强耕地保保护,严严格控制制耕地转转为非耕耕地。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严格执执行占用用耕地补补偿制度度。非农农业建设设经批准准占用耕耕地的,按按照“占多少少,垦多多少”的原则则,由占占用耕地地的单位位负责开开垦与所所占用耕耕地的数数量和质质量相当当的耕地地;没有有条件开开垦或者者开垦的的耕地不不符合要要求的,应应当按规规定缴纳纳耕

15、地开开垦费,该该项专款款用于开开垦新的的耕地。第二十二二条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严严格执行行基本农农田保护护制度。已划定定的基本本农田保保护区,任任何单位位或个人人不得侵侵占或擅擅自改变变其用途途。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采取取措施,维维护排灌灌工程设设施,改改良土壤壤,提高高地力,防防止基本本农田水水土流失失和污染染土地。禁止占用用基本农农田建窑窑、建坟坟或者擅擅自在基基本农田田保护区区内建房房、挖砂砂、采石石、采矿矿、取土土等。禁止占用用基本农农田发展展林果业业或挖塘塘养殖。第二十三三条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按照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组织织农用土土地开发发。市农农用土地地开发年年度计划划由市国国土

16、资源源局会同同计划、农业、财政等等部门编编制,报报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实实施。各镇人民民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应当当有规划划、有计计划地组组织土地地整理工工作。凡凡通过整整理道路路、河涌涌、荒丘丘等或改改造、搬搬迁村庄庄而新增增耕地的的,经有有关部门门验收合合格,其其新增耕耕地可按按国家规规定折抵抵建设占占用耕地地的补偿偿指标。不具备耕耕地开发发条件的的,应向向市国土土资源局局申请,统统一安排排参加省省国土资资源厅组组织的易易地开发发补充耕耕地,享享受易地地开发补补充耕地地指标、耕地保保有量指指标和农农用地转转用奖励励指标。第二十四四条新增增建设用用地的土土地有偿偿使用费费和耕地地开垦费费中地方

17、方留成部部份,纳纳入市土土地开发发资金管管理,用用于土地地开发和和土地整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等造成土土地破坏坏的,用用地单位位或个人人应按有有关规定定进行复复垦或缴缴纳土地地复垦费费。复垦垦的土地地应优先先用于农农业。第二十五五条禁止止任何单单位或个个人闲置置、荒芜芜耕地。对不再再用于农农业生产产、不履履行土地地承包合合同而弃弃耕的土土地,应应依法收收回承包包权。第五章建建设用地地第二十六六条建设设占用土土地,应应符合市市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和和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年度建建设用地地指标优优先安排排国家和和省的重重点建设设项目用用地、市市人民政政府确定定的重点点建设项项目用地地和高科科技

18、建设设项目用用地。属属国家禁禁止供地地项目目目录的的建设项项目,不不予提供供建设用用地;属属国家限限制供地地项目目目录的的建设项项目,应应先取得得国土资资源部或或省国土土资源厅厅许可,才才予办理理有关用用地审批批手续。第二十七七条建设设项目需需要占用用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确确定的国国有未利利用土地地5公顷以以下的,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进行行非农业业建设使使用本集集体所有有的未利利用地55公顷以以下的,或或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城镇、村庄建建设用地地范围内内为实施施城镇、村庄规规划使用用建设用用地的,由由市人民民政府审审批;将将农民集集体土地地征为国国有的,须须报省人人民政府府或国务

19、务院批准准。第二十八八条建设设项目需需使用国国有土地地的,除除按国家家规定可可以划拨拨方式供供地外,应应以有偿偿出让方方式取得得土地使使用权。经营性性房地产产项目用用地,实实行招标标、拍卖卖出让,具具体办法法按市人人民政府府的有关关规定执执行。第二十九九条建设设用地审审批应遵遵循“城镇进进圈、工工业进园园、民宅宅进区”的原则则。城镇居民民住宅、商业、文化教教育及其其他生活活设施等等城镇建建设用地地,应在在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划划定的城城镇建设设用地区区内安排排;工业业建设用用地,应应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划定的的市、镇镇(区)工工业园区区内安排排;农村村居民住住宅、生生活设施施等用地地,应在

20、在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划划定的村村庄建设设用地区区内安排排。能源、交交通、水水利、矿矿产、军军事设施施等建设设项目,确确需使用用上述范范围以外外的土地地的,应应按照依依法批准准的建设设用地文文件和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的布布局合理理安排。市、镇(区区)工业业园区具具体管理理办法,由由市人民民政府制制定。第三十条条建设用用地申请请程序:(一)建建设用地地预审。用地单单位或个个人,应应在建设设项目可可行性论论证的同同时,向向市国土土资源局局提出建建设用地地预审申申请。市市国土资资源局对对建设用用地有关关事项进进行预审审,并根根据预审审结果和和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核核定用地地指标,向向申请人人核发建

21、建设项目目用地预预审报告告书。(二)建建设用地地申请。建设项项目被批批准后,申申请人凭凭下列资资料向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提提出建设设用地申申请:1、用地地申请报报告(属属使用农农地的,还还应提交交农地转转用指标标批复文文件、补补充耕地地方案或或缴交耕耕地开垦垦费凭证证);2、建设设项目计计划任务务书或政政府批准准投资建建设的其其他文件件;3、建建设项目目用地预预审报告告书;4、申请请人的身身份证明明;5、建设设项目选选址的地地形图及及建设平平面布置置图;6、规划划部门核核发的建建设用地地规划许许可证;7、用地地涉及环环保、消消防、林林业、水水利等事事项的,须须提交有有关部门门的书面面意见;8、法律

22、律、法规规规定的的其他文文件资料料。市国土资资源局对对申请资资料审查查后,报报有审批批权的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对不符符合申请请条件或或申请资资料不符符合要求求的,市市国土资资源局应应自受理理申请之之日起十十五个工工作日内内书面通通知申请请人。第三十一一条经依依法批准准的建设设用地,市市国土资资源局应应公告并并书面通通知申请请人。属属划拨用用地的,由由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发给土土地划拨拨决定书书;属属出让供供地的,由由市国土土资源局局与用地地者签订订国有有土地使使用权出出让合同同,发发给建建设用地地批准书书。第三十二二条建建设用地地的土地地使用者者应依法法缴纳有有关税费费。第三十三三条建立立土地收收购

23、储备备制度。东莞市市土地储储备中心心受市人人民政府府委托负负责具体体实施土土地收购购、储备备及相关关的土地地征用等等工作。第三十四四条农村村村民建建住宅,镇镇或村公公共设施施、公益益事业需需使用农农民集体体所有土土地的,由由农村集集体经济济组织或或建设单单位按建建设用地地报批程程序经镇镇人民政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审核核后,向向市国土土资源局局提出申申请,报报市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城镇规划划区内不不得新增增单家独独院式住住宅用地地,提倡倡建公寓寓式楼房房。根据据城市建建设需要要,应当当有计划划地整治治城中村村,城中中村用地地应依法法征用后后纳入土土地储备备库。农农村村民民只允许许按一户户一宅的的规

24、定申申请使用用本村集集体土地地建设住住宅,规规划宅基基地应贯贯彻合理理利用土土地、切切实保护护耕地的的原则,一一般按每每户宅基基地1220至1500平方米米的标准准执行,占占用耕地地较多的的镇(区区)严格格按省的的规定执执行。鼓鼓励以拆拆旧建新新、改造造旧村庄庄、规划划新农村村的方式式建农村村住宅,推推广农民民公寓式式住宅。涉及农地地转用途途的,由由各镇人人民政府府(区办办事处)根根据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拟定定农地转转用方案案、耕地地补充方方案,经经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审查后后统一上上报审批批。第三十五五条农、林、牧牧、渔生生产占用用农用地地建永久久性建筑筑物的,应应办理建建设用地地审批手手续

25、。第三十六六条临时时使用土土地的,使使用者应应与权属属单位签签订临时时使用土土地合同同,经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批批准后办办理临时时用地登登记。临临时用地地期限应应不超过过两年,不不得兴建建永久性性建筑物物。使用用合同期期满,使使用者应应交还土土地,恢恢复土地地的原使使用状况况,注销销登记。第三十七七条市国国土资源源局应建建立闲置置土地检检查处理理制度,定定期对辖辖区内的的建设用用地使用用情况进进行检查查,对逾逾期不开开发建设设、经依依法确认认为闲置置土地的的,按照照法律、法规规规定及时时处理,并并将处理理情况报报市人民民政府。第三十八八条征用用土地应应当根据据社会经经济发展展和城市市总体规规划、土

26、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的需需要,按按照土地地开发供供应计划划的安排排,实行行有计划划征用。确立市人人民政府府统一征征用土地地制度。需征用用农民集集体所有有土地的的,由市市国土资资源局根根据职责责和法定定程序,代代表市人人民政府府负责组组织征地地的审查查报批和和具体实实施工作作。第三十九九条征用用土地的的土地补补偿费、安置补补助费、青苗补补偿费和和地上附附着物补补偿的具具体标准准和计算算办法,由由市人民民政府根根据国家家和省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制定。土地补偿偿费、安安置补助助费应支支付给被被征土地地的农村村集体经经济组织织,土地地补偿费费应按规规定用于于发展集集体生产产,安置置补助费费应按规规定用

27、于于安置剩剩余劳动动力,地地上附着着物及青青苗补偿偿费应支支付给地地上附着着物及青青苗的所所有者。土地补补偿费的的兑现手手续必须须凭土地地权属证证明等文文件办理理。镇人民政政府(区区办事处处)应当当对征地地补偿费费用的管管理使用用和收益益的分配配进行指指导和监监督。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应将将征用土土地的补补偿费用用的收支支状况向向村民公公布,接接受监督督,不得得侵占、挪用、克扣、截留、私分征征地补偿偿费用。第四十条条土地被被征用后后,应依依法办理理土地权权属变更更登记、修改或或更换权权利证书书,按规规定核减减农业税税和粮食食定购任任务。第六章土土地使用用权交易易管理第四十一一条土地地使用权权

28、转让、出租和和抵押,应应当符合合法律、法规规规定的条条件,并并应当向向市国土土资源局局申请办办理审核核和登记记手续。第四十二二条下列列情形的的土地使使用权交交易行为为,应报报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审核:(一)将将以有偿偿方式取取得的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进行转转让的;(二)划划拨土地地使用权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的;(三)改改变土地地用途或或使用条条件的;(四)土土地使用用权分割割转让的的;(五)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批准的的其他情情形。第四十三三条下列列情形不不得进行行土地使使用权交交易:(一)土土地权属属有争议议的;(二)未未依法领领取土地地证书的的;(三)司司法机关关和行政政机关依依法裁定定、决定定

29、查封或或以其它它形式限限制土地地权利的的;(四)市市人民政政府依法法决定收收回土地地使用权权的;(五)共共有土地地使用权权未经共共有人书书面同意意的;(六)未未按本规规定办理理审核、审批手手续的;(七)已已办理土土地抵押押登记但但未经抵抵押权人人同意的的;(八)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禁止交交易的其其它情形形。第四十四四条以以出让方方式取得得的土地地使用权权,必须须在缴清清土地使使用权出出让金、取得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证证并按法法律、法法规和出出让合同同规定的的条件对对土地进进行投资资开发后后,方可可进行转转让、出出租。以划拨方方式取得得的土地地使用权权转让或或因转让让地上建建筑物导导致土地地使用权权

30、转移的的,应当当向市国国土资源源局提出出申请,准准予转让让的,应应当由转转让方补补办出让让手续、缴纳出出让金。出租以划划拨方式式取得的的土地使使用权的的,应当当向市国国土资源源局提出出申请,准准予出租租的,应应当由出出租方办办理出让让手续,缴缴纳出让让金或以以出租所所得收益益抵交出出让金。第四十五五条市人人民政府府应加强强对土地地交易市市场的管管理,建建立和完完善有形形土地市市场,规规范土地地交易行行为。东莞市土土地交易易中心是是市人民民政府指指定的土土地交易易综合场场所。土地使用用权交易易应当遵遵循公平平、公开开、公正正的原则则。第四十六六条下列列情形的的土地使使用权交交易,必必须进入入市土

31、地地交易中中心公开开进行招招标、拍拍卖:(一)政政府出让让经营性性房地产产项目(指指商品住住宅、写写字楼、商铺、酒店及及高级娱娱乐设施施,不包包括工业业厂房和和经济适适用住房房)及其其他具有有竞投性性的项目目用地;(二)原原经批准准划拨或或出让,因因改变原原批准土土地用途途、使用用条件并并用于经经营性房房地产项项目的土土地;(三)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应公开开进行招招标、拍拍卖的其其他情形形。经人民法法院判决决需拍卖卖、变卖卖用于清清偿债务务的土地地使用权权,可由由法院自自行选择择拍卖机机构,但但选择市市土地交交易中心心以外的的拍卖机机构的,应应向市土土地交易易中心办办理有关关手续。第四十七七条

32、下列列情形的的土地使使用权交交易,必必须进入入市土地地交易中中心进行行交易或或者办理理交易鉴鉴证手续续:(一)将将以有偿偿方式取取得的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进行转转让、出出租、抵抵押的;(二)划划拨土地地使用权权转让、出租、抵押,或或者以土土地使用用权作价价入股合合营、合合作的;(三)国国有、集集体企业业改组、改制、改造等等涉及土土地资产产处置的的。第四十八八条申请请土地使使用权交交易的,申申请人应应向市土土地交易易中心提提交以下下资料:(一)申申请书;(二)土土地使用用权交易易申请表表;(三)交交易土地地的权属属证明;(四)法法人代表表身份证证明;(五)按按规定需需评估的的,提交交评估报报告;

33、(六)按按规定需需办理公公证的,提提交公证证文件;(七)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其他他资料。第四十九九条实行行土地使使用权价价格评估估制度。土地使使用权价价格评估估,应遵遵循公正正、公平平的原则则,以公公布的基基准地价价和标定定地价为为基础,参参照市场场价格,由由依法设设立的具具有土地地评估资资质的中中介服务务机构评评估。地地价评估估结果涉涉及国家家土地收收益的,必必须报市市国土资资源局确确认。对全市建建成区和和规划建建设区的的土地进进行分等等定级。根据土土地分等等定级的的有关规规定,市市人民政政府制定定和公布布基准地地价,由由市国土土资源局局负责组组织具体体实施和和管理。土地评估估中介服服务机

34、构构办理营营业执照照后,应应到市国国土资源源局备案案。第五十条条土地使使用权入入市交易易的,申申请人应应先委托托省级以以上国土土部门批批准的具具备土地地评估资资格的评评估机构构评估地地价,地地价评估估结果报报市国土土资源局局备案。第五十一一条经批批准同意意的土地地使用权权交易,按按有关规规定缴纳纳税费后后,市国国土资源源局方予予办理土土地变更更登记手手续。第五十二二条划拨拨土地使使用权需需要抵押押的,应应当先进进行地价价评估,由由市国土土资源局局核定土土地出让让金。第七章监监督检查查第五十三三条市国国土资源源局对违违反土地地管理法法律、法法规的行行为进行行监督检检查,镇镇人民政政府(区区办事处

35、处)应当当予以协协助。第五十四四条市国国土资源源局依法法履行监监督检查查职责时时,有权权采取下下列措施施:(一)要要求被检检查的单单位或者者个人提提供有关关土地权权利的文文件和资资料,进进行查阅阅或者予予以复制制。被检查的的单位或或者个人人必须如如实提供供,不得得转移、销毁有有关文件件和资料料,不得得提供虚虚假的文文件和资资料。(二)要要求被检检查的单单位或者者个人就就有关土土地权利利和土地地使用情情况等问问题作出出说明,也也可向当当事人、证人或或者关系系人提出出询问。(三)进进入被检检查单位位或个人人非法占占用的土土地现场场进行勘勘测、拍拍照、摄摄像。被检查的的单位或或个人应应当配合合并提供

36、供便利条条件,不不得拒绝绝或阻挠挠。当事人拒拒绝配合合的,不不影响勘勘验的进进行。(四)责责令违法法嫌疑人人在调查查期间不不得变卖卖、转移移与案件件有关的的财物,必必要时,可可以申请请人民法法院冻结结其银行行账户。(五)行行政处罚罚决定生生效后,发发现违法法行为人人为逃避避法律制制裁而隐隐匿、转转移违法法所得或或者可能能妨碍土土地行政政处罚实实施的,可可依法申申请人民民法院对对违法行行为人的的财产进进行查封封或冻结结其银行行存款。(六)责责令非法法占用土土地的单单位或者者个人停停止正在在进行的的违反土土地管理理法律、法规的的行为。(七)对对非法占占用土地地进行建建设的,采采取暂扣扣施工设设备、

37、建建筑材料料等措施施及时予予以制止止。对暂扣的的施工设设备、建建筑材料料等,应应出具暂暂扣清单单送达当当事人;暂扣期期限一般般不超过过3个月,特特殊情况况需要延延长期限限的,应应经市国国土资源源局负责责人批准准,但延延长期不不得超过过2个月。暂扣的施施工设备备、建筑筑材料可可以委托托有关单单位保管管,暂扣扣和保管管的费用用由被暂暂扣人承承担。(八)对对涉嫌土土地违法法的单位位或者个个人,停停止为其其办理有有关土地地审批、登记手手续。第五十五五条阻挠挠、干涉涉和妨碍碍土地管管理监督督检查人人员依法法执行职职务,或或者对土土地管理理监督检检查人员员、举报报土地违违法行为为的举报报人打击击报复的的,

38、对有有关责任任人员依依法给予予行政处处罚,有有关责任任人员是是国家工工作人员员的,按按管理权权限给予予行政处处分;违违反治安安管理规规定的,由由公安机机关依法法给予治治安管理理处罚;构成犯犯罪的,由由司法机机关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第五十六六条土地地管理监监督检查查人员依依法履行行监督检检查职责责时,应应当出示示省人民民政府统统一制发发的行政政执法证证件或者者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定的执法法证件。第五十七七条对在在土地管管理监督督检查中中发现的的国家工工作人员员的土地地违法行行为,应应当向有有关机关关或主管管部门反反映,并并可以提提出对该该国家工工作人员员给予行行政处分分的建议议。土地行政政主

39、管部部门的工工作人员员玩忽职职守、滥滥用职权权、徇私私舞弊,构构成犯罪罪的,移移交司法法机关处处理;尚尚不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给予行行政处分分。第五十八八条对发发生土地地违法行行为的单单位和个个人,由由市国土土资源局局按照土土地管理理的法律律、法规规规定给给予行政政处罚;构成犯犯罪的,由由司法机机关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当事人对对行政处处罚决定定不服的的,可依依法申请请行政复复议或依依法提起起行政诉诉讼。第五十九九条对揭揭发和举举报土地地违法行行为有功功的人员员,市人人民政府府应当给给予表彰彰或奖励励。第八章附附则第六十条条本规定定由市国国土资源源局负责责解释,自自公布之之日起施施行。过过去本市市有关土土地管理理的文件件、规定定与本规规定有抵抵触的,按按本规定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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