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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民事起诉状一、民事起诉状概述(一)民事起诉状的概念、特点与作用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法律文书。起诉,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起诉状是人民院受理民事案件、民事纠纷的依据。当事人通过民事起诉状可以把案件或纠纷事实向法院陈述清楚,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明确提出诉讼请求,让法院了解纠纷情况,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处理案件打下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 (二)民事起诉状的结构、内容与写法 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1、首部。(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诉讼能力,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3、项内容。如有第三人,依前述情况写明。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3)案由。(4)诉讼请求。写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即诉讼标的。依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不同请求,具体写出。2、正文。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和住址三部分内容。(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法律和事实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 (2)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
4、依据。着重写明原、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主旨在于说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一部分必须依照主次顺序逐项列举所提交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并说明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的来源以及可靠程度。特别对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和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证据,必须写明正确的来源。一般证人情况的说明放在其他证据后面,写清证人的姓名和住址。3、尾部。 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写明致送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或
5、者盖章、年月日等。附项应当写明民事起诉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二、民事起诉状的格式民事起诉状(公民)说明:本格式适合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格式相比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使用的经济类起诉状简单,通常用于提出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等的诉讼。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被告:(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份。 具状人: 年月日民事起诉状格式(单位)民事起诉状原告: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6、 职务: 工作单位:住址:电话:被告: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 具状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附:合同副本份。本诉状副本份。其它证明文件份。注: 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三、民事起诉状示例示例一:民事诉状1原告:新西兰THEATRELIGHT LTD. 地址:6 ROWE STREET,P.O.BOX 13-15
7、9 ONEHUNGA AUCKLAND NEWZELAND 电话:64-9-6221187 传真:64-9-6365803 法定代表人:REX GILFILLAN 职务:董事长 被告:珠海泰立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42号协和大厦五楼 电话:0756-3336476 法定代表人:郑大亨 职务:董事长 被告:珠海泰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42号协和大厦六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XIN YU ZHENG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变更公司名称,立即停止使用“泰立”名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泰立调光设备有限
8、公司的“TL”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删除“泰立灯光”()网站上的不实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泰立灯光”()网站及其各自公司网站的主页、“音响世界企业信息网”(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中方股东珠海中粤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粤新公司”)于1994年合作成立中外合作企业珠海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地址为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协和大厦六楼。1997年8月14日,合作公司取得注册“TL”商标。合作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调光台、数字化硅箱(柜)、周边设备、灯具等调光设备及其配
9、套件产品,兼营影视、舞台、场馆工程的设计安装,先后承建了深圳大剧院灯光系统改造工程、辽宁艺术中心、天津大剧院、珠海电视中心、珠海市报业大厦、辽宁艺术中心等工程。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合作公司在舞台灯光设计、安装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商誉。 被告一是合作公司总经理郑大亨与其儿媳投资设立的以舞台灯光、音响工程设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合作公司的总经理郑大亨之子郑新宇投资设立从事调光设备、舞台灯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影视、舞台场馆的灯光系统设计安装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一、被告二的经营范围均与合作公司相近似,但被告一、被告二却在未经合作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用合作公司珠海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名称“泰
10、立”,将企业分别命名为“珠海泰立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珠海泰立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分别侵犯了合作公司的名称权。 2004年,被告一、被告二共同以“泰立灯光”的名义在网站上的首页及其它页面多次使用合作公司的“TL”注册商标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并声称:“泰立灯光的品牌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中国国家商标局10784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共同行为侵犯了合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仅如此,被告一、被告二在网站上还进行了其它的大量不实宣传,如
11、在介绍泰立灯光的历史时,完全盗用合作公司的历史,声称通过ISO9000认证,并将原本由合作公司承建完成的深圳大剧院灯光系统改造工程、辽宁艺术中心、天津大剧院、珠海电视中心、珠海市报业大厦、辽宁艺术中心等工程称为泰立灯光的业绩。网站上公布的泰立灯光的地址亦是合作公司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协和大厦六楼。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使用与合作公司相同的名称、地址,并在对外宣传中冒用合作公司的注册商标、公司历史、冒用合作公司ISO9000认证标志的种种行为,已经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一、被告二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与合作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的
12、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合作公司多年来所取得的良好商誉。 对于被告一、被告二侵犯合作公司合法权益的上述行为,本应以合作公司名义起诉。但因合作公司的总经理合作公司中方股东中粤新公司董事长郑大亨同时担任被告一的股东、董事长,亦为被告二的股东郑新宇的父亲;加之合作公司的中外合作双方于2002年11月发生纠纷,自此,合作公司完全被中粤新公司控制,无法召开正常的董事会、股东会,合作公章亦由中粤新公司掌管。因此,合作公司目前不可能对被告一、被告二提起诉讼。故原告以合作公司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1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新西兰THEATRELIGHT LTD. 二四年十一月日 第二节 民事答辩状一、民事答辩状概述(一)民事答辩状的概念、特点与作用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单方面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复答,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
14、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充分阐明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民事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第一审答辩状和第二审答辩状两种。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答辩状在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诉讼双方的意见、要求。以达到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二是有利于维护被告、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体现了诉讼当
15、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 (二)民事答辩状的结构、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由三部分所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1、首部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事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2、正文主要在于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提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主张的正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其中涉及到举证事项,还应当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3、尾部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在附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二、民事答辩状的格式 民事
16、答辩状答辩人:答辩人因一案(或:辩人因对一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三、民事答辩状示例示例一:答辩人肖鹏: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 答辩人因原告肖亮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一、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理由是: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之父肖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2002年肖立被宣告死亡后,被告肖鹏之父与被告肖鹏表示继承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而原告肖亮未表示接受继承。实际该遗产已由肖明继承,自此算起原告明知其权利受侵犯之日到2004年6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7、。 二、被告肖鹏所继承的财产是父亲肖明所应继承的财产。肖立被宣告死亡后,父亲肖明已继承了肖立的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肖明于2003年在一次车祸中死亡,被告肖鹏作为肖明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了肖明所继承的肖立的遗产,不属于代位继承。三、肖立所立的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对第二份遗嘱,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可以由肖哲继承。因为被告肖哲自2004年6月才得知有该份遗嘱,从其主张继承的权利至提出继承权止未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综上所述,被告肖鹏认为,原告已丧失了继承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肖哲可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 此致 _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鹏 年 月 日附:1、本答辩状副
18、本份;2、证据复印件份。 第三节 民事诉讼代理词一、民事诉讼代理词概述(一)民事诉讼代理词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民事代理词是指民事案件的原、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中,为了维护其所代理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之内发表或递交的具有综合性的代理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是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作好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代理意见的准备工
19、作,写好民事诉讼代理词,确定代理意见的中心内容和要点。民事诉讼代理词是对民事诉讼委托人主张的事实进行全面又系统的论证,是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又系统的反驳,是代理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对民事诉讼的进行有重要意义。首先,代理词通过对案件和诉讼请求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认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裁判奠定基础;其次,代理词有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认清是非责任,进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民事诉讼代理词的结构、内容与写法 1、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20、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2、正文。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深入地阐述代理意见,阐述是应层次清晰,符合逻辑,民事代理词的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应当根据不同的案情,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争执焦点进行分析论证,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阐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维护本方当事人合法权益。(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被代理人诉讼地位的不同,代理词的基础、论证方法和论证重点也不同。原告方的代理词以起诉状为基础,是起诉状的补充和发挥,因而通常以正面阐述事实、分析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主。(3)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不同,代理词的侧重
21、点和具体内容也不同,一审程序中的代理词针对双方争议事实进行分析论证,而二审则要处理好与一审代理词的关系。(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代理词是否涉及实体权利和处分权,应由代理人所具有的代理权限决定,代理律师具有特别授权,则在代理词中可以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代理律师只具有一般授权,则无权发表有关实体权利处分的意见,即使发表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代理词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往往要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其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为基础进行阐述、分析,为其请求提供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二、民事诉讼代理
22、词格式民事诉讼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诉讼代理人:年 月 日三、民事诉讼代理词示例审判长、审判员: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受原告陈晶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本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和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着重考虑:原告陈晶是湖南环保学院的学生,2005年4月29日陪同学到被告的店面做去痣的后期护理,在被告的怂恿和吹嘘之下,接受了被告为其祛除青春痘的美容服务并预交了100元钱(被告已承认),到了晚上,原告的面部就出现小块红肿并拌有轻微烧痛感,原告怕出问题第二天就匆忙赶
23、到被告店面将情况告知被告,被告却说是正常现象并为原告再次做了面部护理;谁知做完这次护理后,原告回家后感觉面部烧痛感越来越严重,第三天再次来到被告的店面要求上医院检查,被告反而说是在排毒;到了第四天原告面部大面积红肿并出现流水、流浓的现象,原告非常害怕,就和父亲一起来到被告店面要求去看医生,被告此时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将原告送到被告单位所设的仁和医院,经医院诊断“面部起疤痕并溃烂三天,痒、痛。面部满布红色疤痕,疤痕已破,渗透明液体,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并要求住院留观。”原告后在仁和医院住院六天至2005年5月6日发现面上未见好转就要求转院至湘雅医院,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才同意,
24、后经湘雅医院诊断为“额头见红色丘疹,其上覆着黄痂,为接触性皮炎。”湘雅医院为原告开出药物治疗才见好转。一、对原告陈晶的面部损害,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1、对被告的美容资质、以及是否合法经营表示怀疑。至本案的举证期限届满,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其美容资质、营业执照等证明其是否具有经营这种特殊行业的经营资格,而本代理人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包括到被告店面协商)也从未看到过被告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根本不具有合法经营的资格。2、被告就算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那么作为一个美容师,应当知道需要先对客户做皮肤过敏测试,再做美容。被告所犯的各种低级错误,是导致本案美容事故的纠
25、纷发生的根本原因。而在本案中,被告至少三个地方犯了这种错误:(1)被告从未为原告作过皮肤测试就直接往原告脸上涂药物致使本事故的发生;(2)原告来反映情况时被告再次为其做了面部护理、涂药膏致使面部感染更加严重;(3)在原告上医院之前已来过被告店面三次反映情况,被告却说这是正常现象,从而错过了治疗的最好时机。 3、美容行业作为一个特种行业,是需要具有一定资质、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才能从事这种行业,而被告却连这种美容基本常识都不懂且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却从事这种关乎他人人身安全的特种行业(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不具有从事该行业的资质),理应予以取缔、重罚,从而给其他欲从事这种行业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的人以
26、警戒。 因此在本案中,该美容事故完全是因为被告的过错而造成的,原告没有过错,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二、被告应承担并先行支付原告面部修复后续治疗费3000元; 原告在出院时,曾向湘雅医院资深专家咨询过面部全部恢复要多久,还需要花费多少钱?得到的答复是需要连续治疗两年以上且花费不低于3000元。当原告要求专家能否开具证明时,专家却说不好开具证明,因为所讲的是保守估计,具体需要多久恢复和花费多少钱要在治疗时才能确定。但被告此时却不愿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自己还是一个学生,原告父母是领取长沙市城镇最低保障金,家庭无过多的其他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承担这笔医疗费用,也就不可能要求专家开出证明。可原告的
27、面部修复则刻不容缓,否则今后很难恢复。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判令被告先行支付该笔费用,以做为原告看病应急。三、本次美容事故不仅对原告身体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对其精神也是一个巨大创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是湖南环保学院的大二学生,今年还只有19岁,这可是花一般的年龄,却因为其一时的疏忽,相信了被告能够为其祛除面部上几粒青春痘,而使其面部能够变得更美,但被告却使原告面部不仅没有变美反而容貌毁损,经过这次事故,现在原告不能较长时间晒太阳,否则脸上就长水疱。只有整天呆在教室或者躲在家中不敢出门,班上的集体活动也不能参加,给原告的生活、学习造成极大的不便,同时给原告精神上也造成难已弥补的创伤,
28、原来的活泼、开朗的原告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整天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的原告,时常担心被人讥笑。经过本次事故使原告的生活、精神、学业都受到重大影响,本来这种损失用金钱等物资财产是无法弥补的,但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精神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作为对原告的适当补偿。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原告诉讼代理人:贺灵芝 2005年7月20日第四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概述(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特点与作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时制作的用于
29、就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138条又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这是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别程序一般也实行独任审理。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民事案件
30、一个程序的审结,便要宣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结果,就诉讼性案件来说即开庭审判、宣告判决,其形式就是制作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判决文书只是民事判决书中的一种。其根本目的在于正确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解决实体问题,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种种民事关系,以保证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正确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判决书的一类。民事判决的作用是一致的,基本根本作用在于正确地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保证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与写法书写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
31、之间纠纷的结论。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遗漏。一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1、首部(1)标题与案号。标题由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分成两行正中写明。案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时,第一项写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第二项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顺序依次按原告、被告、第三人排列。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可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
32、如“原告(即反诉被告)、被告(即反诉原告)”。(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属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的,在姓名之后,应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诉讼代理人应分别在各当事人的后面。(4)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该项可写为“原告xxx(姓名)诉被告xxx(姓名)xx(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xx独经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xxx,xxx、证人xxx等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1
33、)事实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执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执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在诉讼中,各方提供的事实和意见虽然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客观、如实地写入,以体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便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在叙述其经过查证所确认的事实时,既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案情,又要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并交待清因果关系。人民法院经过查证所确认的事实,一般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发生的时间
34、、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双方争议的焦点,认定事实的证据等8个要素。(2)理由部分。理由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它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提供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判决的理由是指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辨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和理由予以支持,不正当的请求和理由予以驳斥,进行批评教育,讲明道理。判决适用的法律是人民法院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民事法律条文。凡是有法可依的,都必须准确地引用有关法律条文。(3)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它用肯定、明确的文字,指出当事人之间的
35、权利义务,解决诉讼纠纷,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判决结果采用分条列项予以表述,这样内容明确,便于当事人执行。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由谁负担。3、尾部。一次写明下列事项:(1)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3)写明发出判决书正本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4)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戳记,并在其右下方由书记员署名。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x民初字第xx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
36、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
37、事实与理由)。被告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xxx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审判长 xxx审判员 xxx审判员 xxxxxxx年x月xx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xxx三、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示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中国科学院工程热
38、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秦伟,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科峰,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人熊,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932楼506号。 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金隅嘉华大厦C座605B。 法定代表人:曹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琪,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简称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诉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时代桃源公司)确认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
39、2007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科峰、马人熊,被告时代桃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诉称:原告是主要从事能源、动力和环境研究与开发利用的国家科研机构。该所马人熊研究员1995年就开始进行填埋气的消纳和利用研究,1998年已完成该项技术的总体方案,其中包括低压头多管组合式燃烧器的设计方案。2000年马人熊研究员承担了国家重大环保设备国产化项目玉龙坑填埋场封场工程填埋气体发电成套设备研制方案及成套设备的研制,研究所的这项专有技术作为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予以保护和利用。
40、200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时代桃源公司利用该窃取的技术,于2004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名称是“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申请号是CN200410096759.0,公开日是2006年6月14日。从该申请案的摘要和主权项描述来看,其产品的外形、内部结构和工作原理与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的封闭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完全相同。据查,该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为宋燕民,宋燕民于1999年9月至2002年12月在原告处读研究生期间,跟随其导师马人熊研究员做填埋气燃烧器实验研究,并参与了马人熊课题组玉龙坑填埋场封场工程填埋气体发电成套设备研制方案及成套设备的火炬项目。宋燕民毕业离所后,于2003
41、年8月2005年1月又返回研究所,以所里的流动研究人员的身份参与马人熊课题组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于此期间,宋燕民全面接触和获取了研究所的全部火炬技术及其他技术。因此,被告用该项技术以其另外三位股东杨军华、宁显峰、关磊为发明人的名义,于2004年12月申报发明专利。综上所述,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应为马人熊研究员,而该发明应为职务发明,申请人应为马人熊研究员所在的单位,即原告。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为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被告时代桃源公司辩称:(一)涉案申请的“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专利与原告所拥有的“封闭式填埋气焚烧火炬”技术有本质不同。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燃烧器喷嘴出口直
42、接进入引射器,没有预混空气,在燃烧器的形式上与原告技术不同。关于气体压力明确说明“喷嘴进口的填埋气压力按15000Pa进行设计,设计保证了压力降至8000Pa时仍能稳定燃烧,不回火”,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提及低压范围。本专利说明书中约定了精确尺寸,而原告技术资料中并未提及设计尺寸。原告在火炬上的创新为“超宽负荷调节比”,本专利权利要求中为“100:1”,而原告证据资料中提及“127:1”,其范围已经覆盖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火炬技术作为一个系统,核心部分为燃烧器,其他部分都是常规技术的运用,比如辅助件、控制系统等,涉案专利与原告技术不仅在非核心部分的设计有很多不同,在核心部分的设计上也是完全不
43、同的(不同点最多的在于燃烧器),足以说明双方的技术虽然同属于火炬技术,但实质并不相同,是两种不同的技术。(二)原告诉称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技术并申请权利,不能成立。原告证据均为“设计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课题任务书”等,未见“验收报告”等资料,仅能证明该所在其证据所显示的时间开始了该项技术的研究,但并未证明其已经研发成功。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称“1998年已完成该项技术总体方案,其中包括低压头多管组合式燃烧器的设计方案”,但在其提供证据中未能证明1998年该所取得何种研究成果;也未能说明该“专有技术”所指何物。原告指责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技术申请权利,其另一根据是被告的股东之一宋燕民曾在原告处读研和工作,因此“全面接触和获取了研究所的全部火炬技术及其他技术”,对此被告认为:宋燕民是被告的股东之一,但其并不是该专利的发明人;本专利的发明人为杨军华、宁显峰、关磊。杨军华、宁显峰两人在环境工程、环境规划技术领域有较好的专业基础。1999年9月2002年8月,宋燕民在原告处的身份是在读研究生,在导师的安排下,就玉龙坑填埋场工程填埋气体发电成套设备研制方案及成套设备项目中的部分课题进行参与,是其研究生期间正常学习的一部分,毕业后于2003年8月2005年1月在原告处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