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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检验检疫总局局局令第1337号质量量技术监督行行政处罚程序序规定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督行政处罚程程序规定已已经20111年1月133日国家质量量监督检验检检疫总局局务务会议审议通通过,现予公公布,自20011年7月月1日起施行行。局 长 二一一年年三月二日质量技术监督行行政处罚程序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规范质量技术术监督行政处处罚程序,保保障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有有效实施行政政管理,保护护公民、法人人和其他组织织的合法权益益,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行政处罚罚法等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定,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各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办理行行政处罚案件件,适用本规规定。法律、法法
2、规另有规定定的,依照其其规定。第三条办理行行政处罚案件件,应当做到到事实清楚,证证据确凿,程程序合法,法法律、法规、规规章适用准确确,处罚合理理、公正,执执法文书使用用正确、规范范。第四条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应当加强系系统内部门之之间办案协作作。办理行政处罚案案件时,需要要其他部门协协助的,可以以提出协查请请求;接到协协查请求的,应应当予以协助助和配合。发发现违法行为为需要由其他他部门进一步步处理的,应应当及时通报报。第五条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应当加强对对本级案件承承办机构和下下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办办理行政处罚罚案件的监督督检查。上级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对下下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办办理的重大行
3、行政处罚案件件,可以进行行督办。第六条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办理行政处处罚案件实行行回避制度。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审理人员员和听证人员员与案件有直直接利害关系系的,应当回回避。当事人或者前款款规定人员本本人申请回避避,应当在行行政处罚决定定作出之前提提出,由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主要负责责人作出是否否回避的决定定。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主主要负责人是是否回避由上上一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决定。第二章 管 辖第七条行政处处罚案件由违违法行为发生生地的县级以以上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管管辖。有管辖权的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在本行政政区域之外开开展调查取证证等活动的,应应当通报相关关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必必要时逐级
4、报报请共同的上上一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做好协调工工作。相关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应当予予以协助和配配合。 第八条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之间对管辖辖权发生争议议的,报请共共同的上一级级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指定定管辖。有管辖权的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由于特殊殊原因不能行行使管辖权或或者上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认为需要要指定管辖的的,可以指定定管辖。第九条上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在必要要时,可以直直接办理下级级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管辖辖的行政处罚罚案件。对重大、复杂的的行政处罚案案件,下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可以报报请上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办理。第十条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发现办理的的案件不属于于本机关管辖
5、辖的,应当将将案件移送有有管辖权的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受移送的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对管辖权有有异议的,应应当报请共同同的上一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指定管管辖,不得再再自行移送。第十一条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发现办理理的案件属于于其他行政管管理部门管辖辖的,应当依依法移送其他他有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发现违法法行为涉嫌犯犯罪的,应当当依照有关规规定将案件移移送司法机关关。第三章 行政政处罚的一般般程序第十二条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对依据监监督检查职权权或者通过举举报、投诉、其其他部门移送送、上级部门门交办等途径径发现的违法法行为线索,应应当自发现之之日起15日日内组织核查查,并决定是是否立案。
6、检验、检测、检检定、鉴定等等所需时间,不不计入前款规规定期限。立案案件应当报报请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负负责人批准,并并按照本规定定程序办理,直直至结案。第十三条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在调查取取证时,案件件承办人员不不得少于两人人,应当向当当事人或者有有关人员出示示行政执法证证件,并记录录在案。第十四条案件件承办人员应应当对案件进进行全面调查查,收集认定定案件事实的的证据。书证、物证、视视听资料、证证人证言、当当事人陈述、现现场笔录以及及检验、检测测、检定或者者鉴定结果等等,经查证属属实后作为认认定案件事实实的证据。第十五条现场场检查由案件件承办人员进进行,可以邀邀请法定检验验、检测、检检定、鉴定机
7、机构的人员或或者有关技术术人员参加。现现场检查应当当通知当事人人到场。当事事人拒不到场场的,不影响响检查的进行行,承办人员员应当在笔录录中载明情况况。现场检查情况应应当如实记入入现场检查笔笔录,由当事事人签署意见见,并签名或或者盖章。必必要时,可以以采取拍照、录录像等方式记记录现场情况况。第十六条案件件承办人员对对当事人或者者有关证明人人的询问调查查应当个别进进行。询问前前应当收集、核核对被询问人人的身份证明明,并告知其其权利和义务务。询问调查应当制制作笔录,经经被询问人确确认无误后在在笔录上逐页页签名或者盖盖章。笔录如如有差错、遗遗漏,应当允允许其更正或或者补充,更更正或者补充充部分应当由由
8、被询问人以以签名、盖章章或者押印等等方式确认。第十七条案件件承办人员应应当收集与案案件有关的原原始证明材料料作为证据。收收集原始证明明材料有困难难的,可以提提取复制件、影影印件或者抄抄录本等,并并由证据提供供人标明“经经核对与原件件无误”。收集、提取的证证据应当注明明出证日期、证证据出处,并并由案件承办办人员、证据据提供人签名名或者盖章。第十八条案件件承办人员在在调查取证过过程中,可以以要求当事人人或者有关证证明人提供与与案件有关的的证明材料。根根据需要可以以采取录音、录录像和拍照等等方式收集证证据。第十九条案件件调查中发现现的涉嫌假冒冒产品,可以以交由被假冒冒的企业进行行鉴别。经质质量技术监
9、督督部门查证后后,可以将企企业出具的鉴鉴别证明材料料作为认定案案件事实的证证据。出具证明材料的的企业对其证证明内容负责责,并依法承承担相应的法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收集证据据时,可以采采取抽样取证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检验、检测、检检定或者鉴定定的,应当委委托具有法定定资质的机构构进行。检验验、检测、检检定或者鉴定定结果应当告告知当事人。法法律、法规、规规章对复检有有规定的,应应当同时告知知当事人复检检权利。第二十一条在在证据可能灭灭失或者以后后难以取得的的情况下,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可以对对与涉嫌违法法行为有关的的证据采取先先行登记保存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先行登记保存存措
10、施,应当当经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负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对对于先行登记记保存的证据据,应当在77日内作出以以下处理决定定。逾期未作作出处理决定定的,先行登登记保存措施施自动解除。(一)根据情况况及时采取记记录、复制、拍拍照、录像等等证据保全措措施;(二)根据有关关法律、法规规规定采取查查封、扣押、封封存等行政强强制措施;(三)违法事实实不成立,或或者违法事实实成立但依法法不应当予以以查封、扣押押、封存的,解解除先行登记记保存措施。第二十三条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在办理理行政处罚案案件中,可以以依据法律、法法规、规章的的规定采取查查封、扣押、封封存等行政强强制措施。经调查,不需要要继续采取行行政强制
11、措施施的,应当及及时解除行政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行政强制措施施,应当经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负责人人批准。第二十四条调调查取证过程程中,出现当当事人拒绝接接受调查、当当事人或者有有关人员拒绝绝在相应执法法文书上签名名或者盖章等等情况的,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应当在执法法文书或者其其他有关材料料上载明情况况,并以录音音、录像等视视听资料加以以证明。必要时,案件承承办人员可以以邀请第三方方作为见证人人。第二十五条因因涉嫌违法的的自然人死亡亡或者法人、其其他组织终止止,并且无权权利义务承受受人等原因,致致使调查无法法继续进行的的,案件承办办机构可以报报请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主主要负责人批批准后,决定定终
12、止调查并并结案。第二十六条各各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应应当设立行政政处罚案件审审理委员会,实实行案件集体体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件的的审理,按照照质量技术术监督行政处处罚案件审理理规定的有有关规定执行行。第二十七条对对当事人拟作作出行政处罚罚的,应当告告知当事人违违法事实、处处罚依据及理理由、处罚种种类及幅度,并并告知当事人人依法享有的的陈述、申辩辩、听证等权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应当充分分听取当事人人的陈述和申申辩,不得因因当事人申辩辩而加重处罚罚。第二十八条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对当事事人提出的事事实、理由和和证据,应当当进行复核。案案件复核按照照质量技术术监督行政处处罚案件审理理规定的有有关
13、规定执行行。第二十九条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对当事事人依法给予予行政处罚的的,应当制作作行政处罚决决定书,载明明当事人姓名名或者名称及及地址、违法法事实及证据据、处罚依据据及理由、处处罚种类及幅幅度、处罚履履行方式及期期限、救济途途径及期限、作作出处罚决定定的行政机关关名称及日期期等内容,并并加盖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定的行政机关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应当自作出出之日起7日日内按照本规规定第七章的的有关规定送送达当事人。第三十条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实施行政政处罚,依法法责令当事人人改正或者限限期改正违法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的期限按照法法律、法规、规规章或者技术术规范的规定定执行。法律律、法规、
14、规规章或者技术术规范没有规规定的,改正正期限一般不不超过30日日;确有必要要超过30日日的,应当根根据案件实际际情况确定,并并报请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负责人批准准。第三十一条因因案件管辖或或者其他依法法需要报请上上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决决定的案件,下下级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应应当及时上报报。上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应当自接接到上报材料料之日起155日内作出决决定。第三十二条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办理行行政处罚案件件,应当自立立案之日起33个月内作出出处理决定。因因案情复杂不不能按期作出出处理决定的的,经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主要负责人人批准,可以以延长30日日。案情特别别复杂,经延延期仍不能作作出处
15、理决定定的,应当报报请上一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批准,适适当延长办案案期限。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听证、公告告、检验、检检测、检定或或者鉴定以及及发生行政复复议或者行政政诉讼的,所所需时间不计计入前款规定定期限。第四章行政处处罚的听证程程序第三十三条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拟作出出以下行政处处罚决定之一一的,应当告告知当事人有有要求举行听听证的权利。自自告知次日起起算,当事人人享有在3日日内提出听证证申请的权利利:(一)责令停产产停业的;(二)吊销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核发的许许可证的;(三)处以较大大数额罚款的的。前款(三)项规规定的较大数数额罚款的标标准,按照地地方性法规、地地方政府规章章等有关规范范
16、性文件的规规定执行。地地方性法规、地地方政府规章章等有关规范范性文件未做做规定的,较较大数额罚款款的标准为33万元以上(含3万元)。第三十四条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设立的的行政处罚案案件审理委员员会下设办公公室(以下简简称案审办),负负责听证的具具体组织工作作。第三十五条当当事人要求听听证的,应当当以书面形式式提出听证申申请;当事人人口头提出申申请的,案审审办应当将当当事人基本情情况、听证请请求事项以及及事实和理由由记录在案,并并由当事人签签名或者签章章。当事人逾期未提提出听证申请请的,视为放放弃听证的权权利。第三十六条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应当自自接到当事人人听证申请之之日起15日日内,按照以以
17、下要求组织织听证:(一)确定听证证主持人和记记录员。听证证主持人由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主要负负责人指定非非本案承办人人员担任,听听证记录员由由案审办有关关人员担任。(二)确定听证证参加人。听听证参加人包包括案件承办办人员以及当当事人。当事事人可以委托托1至2名代代理人参加听听证,委托代代理人参加听听证的,应当当提交书面委委托书。(三)确定听证证主要内容。案案审办向听证证主持人提交交当事人基本本情况、违法法事实、证据据、拟处罚意意见以及听证证申请等有关关材料。(四)确定听证证时间和地点点。案审办应应当在举行听听证的7日前前,将听证的的时间、地点点通知当事人人。第三十七条当当事人在举行行听证之前,
18、提提出撤回听证证申请的,应应当准许,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理由不出席听听证的,视为为撤回听证申申请。第三十八条除除涉及国家秘秘密、商业秘秘密或者个人人隐私的案件件,听证会应应当公开举行行。听证会按按照以下程序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宣布听证会纪纪律;(二)核对听证证参加人姓名名、年龄、身身份,告知听听证参加人权权利、义务;(三)案件承办办人员提出当当事人违法事事实、证据以以及处罚意见见;(四)当事人进进行申辩和质质证;(五)主持人宣宣布听证会结结束。第三十九条听听证主持人负负责维持听证证会秩序,保保障听证参加加人依法行使使陈述、申辩辩的权利;同同时享有询问问听证参加人人的权利。当事人或者其
19、委委托代理人无无正当理由放放弃申辩和质质证权利退出出听证会的,主主持人可以宣宣布听证终止止。第四十条听证证会结束后,听听证笔录应当当当场交听证证主持人以及及听证参加人人审核无误后后签名或者盖盖章。案审办应当将听听证笔录和案案件有关材料料一并提交行行政处罚案件件审理委员会会进行重新审审理。第四十一条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对未依依法告知当事事人听证权利利或者未依法法组织听证的的,其作出的的行政处罚决决定无效。第五章 行政政处罚的简易易程序第四十二条对对于违法事实实清楚、证据据确凿,依法法应当对公民民处以五十元元以下、对法法人或者其他他组织处以一一千元以下罚罚款或者警告告的行政处罚罚的,可以当当场作出
20、行政政处罚决定。第四十三条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在实施当场场处罚时,应应当收集必要要的物证、书书证、当事人人陈述、现场场笔录等证据据,并使用统统一的当场处处罚决定书。前款规定的当场场处罚决定书书应当载明当当事人的违法法事实、行政政处罚依据、罚罚款数额、时时间、地点以以及行政机关关的名称,并并由案件承办办人员及当事事人签名或者者盖章后,当当场交付当事事人。当事人人拒绝签名或或者盖章的,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应当注明情情况。第四十四条案案件承办人员员实施当场处处罚,当场收收缴罚款的,应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行政处罚罚法的有关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案案件承办人员员适用简易程程序实施当场场处罚的,应应当符合本
21、规规定第十三条条、第二十七七条、第五十十六条的规定定。第六章行政处处罚的执行和和结案第四十六条行行政处罚决定定书一经送达达,即发生法法律效力。行行政复议或者者行政诉讼期期间,行政处处罚决定不停停止执行,法法律另有规定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当当事人未按行行政处罚决定定规定的期限限缴纳罚款的的,质量技术术监督部门可可以每日按罚罚款数额的百百分之三加处处罚款。第四十八条当当事人不履行行行政处罚决决定的,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可以依法法申请人民法法院强制执行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强制执行的期期限为当事人人的法定起诉诉期限届满之之日起1800日内。第四十九条当当事人确有经经济困难,需需要延期或者者分期缴纳罚罚款
22、的,应当当提出书面申申请。经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主要负责责人批准,可可以延期或者者分期缴纳。第五十条对罚罚没物品的处处置,按照质质量技术监督督罚没物品管管理和处置办办法的有关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对对依法解除登登记保存或者者行政强制措措施,需要返返还涉案物品品的,应当及及时予以返还还。当事人下落不明明或者无法确确定涉案物品品所有人的,应应当采取公告告方式告知领领取。公告期期满仍无人领领取的,经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主要负负责人批准,将将涉案物品上上缴或者依法法拍卖后将所所得款项上缴缴国库。第五十二条有有以下情形之之一的,经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主要负负责人批准,可可以中止行政政处罚决定的的执行:(
23、一)行政复议议或者行政诉诉讼期间,依依法需要中止止执行的;(二)申请人民民法院强制执执行,人民法法院裁定中止止执行的;(三)其他需要要中止执行的的。第五十三条因因自然人死亡亡或者法人、其其他组织终止止,并且无权权利义务承受受人等原因,致致使行政处罚罚决定无法继继续执行的,经经质量技术监监督部门主要要负责人批准准,可以终止止行政处罚决决定的执行。第五十四条有有以下情形之之一的,经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负责人人批准后,予予以结案:(一)行政处罚罚决定执行完完毕的;(二)经人民法法院判决或者者裁定后,执执行完毕的;(三)不予行政政处罚的;(四)案件移送送有管辖权部部门或者司法法机关的;(五)决定终止止
24、调查的;(六)决定终止止行政处罚决决定执行的。第五十五条质质量技术监督督部门对以下下案件,应当当在结案后115日内向上上一级质量技技术监督部门门报告、备案案:(一)上级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督办的案案件;(二)指定管辖辖的案件;(三)在本行政政区域内有重重大影响的案案件;(四)向司法机机关移送的案案件;(五)经人民政政府行政复议议或者行政诉诉讼结案的案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部门对于本级级人民政府交交办的案件或或者在本行政政区域内有重重大影响的案案件,应当及及时向本级人人民政府报告告。第五十六条案案件办理过程程中形成的材材料,应当按按照档案管理理的有关规定定立卷存档。第七章 期间与与送达第五十七条期
25、期间包括法定定期间和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指定的期期间。期间以时、日、月月、年计算,期期间开始的时时和日不计算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后一日是节假假日的,以节节假日后的第第一日为期间间届满的日期期。期间不包括在途途的时间,执执法文书在期期满前交邮的的,不算过期期。第五十八条送送达执法文书书应当使用送送达回证,由由受送达人在在送达回证上上载明收到日日期,签名或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达回证上的签签收日期为送送达日期。第五十九条送送达执法文书书,应当直接接送交受送达达人。受送达达人是公民的的,本人不在在时交与其同同住的成年家家属签收;受受送达人是法法人或者其他他组织的,应应当由法人的的法定代表人人、其
26、他组织织的主要负责责人或者该法法人、组织的的委托代理人人、负责收件件的人签收。签签收日期为送送达日期。第六十条受送送达人拒绝接接收执法文书书的,送达人人可以邀请有有关基层组织织等第三方的的见证人员到到场,说明情情况,在送达达回证上载明明拒收事由和和日期,由送送达人、见证证人签名或者者盖章,把执执法文书留在在受送达人的的住所,即视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采采用录音、录录像等方式记记录送达情况况。第六十一条直直接送达执法法文书有困难难的,可以委委托基层质量量技术监督部部门或者有关关基层组织代代为送达,也也可以邮寄送送达。邮寄送达的,以以邮寄回执上上载明的收件件日期为送达达日期。第六十二条采采取本规定
27、第第五十九条、第第六十条、第第六十一条规规定的方式无无法送达的,可可以公告送达达。公告送达达,可以在受受送达人原住住所地张贴公公告,也可以以根据实际情情况,通过报报纸、电视或或者互联网等等新闻媒体发发布公告。自自发出公告之之日起,经过过60日,即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当在案卷中载载明公告送达达的原因和经经过。第八章 附 则则第六十三条法法律、法规授授权的质量技技术监督执法法机构办理行行政处罚案件件,依照本规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本本规定由国家家质量监督检检验检疫总局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本本规定自20011年7月月1日起施行行。原国家技技术监督局11990年77月16日公公布的技术术监督行政案案件办理程序序的规定、11995年112月8日公公布的技术术监督行政案案件现场处罚罚规定、11996年99月18日公公布的技术术监督行政案案件听证工作作规则同时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