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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本校学生群众性组织。第二条 本组织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反映同学建议、意见和合理要求,在维护学校集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维护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
2、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第三条 本会参加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并成为其团体会员,承认和遵守其章程。第二章 会员第四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声誉,协助本会开展工作,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3)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
3、家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上级组织的章程文件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代会的召开须经校党委的批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3)修改本会章程;(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校学生会委员会;(5)讨论通过本会的决议、制度、条例。第九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是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生会委员会由本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4、各院、系、校区学生分会主席为学生会委员会自然委员。每届委员会在任期内每两周至少要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1)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2)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开会;(3)推选学生会主席团;(4)组织全校性学生活动,调动基层组织开展活动;(5)筹备下一届学代会。第十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在部分委员毕业离校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审批,适当增补新委员。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新委员的程序:通过学校学生会、各分团委、各学生分会推荐和接受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5、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对个人能力、素质考核和审查后,由主席团会议提出候选人人选,候选人经学校学生会全委会会议(委员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半数通过后报团委审核,上报校党委审批,党委批复后即成为新委员。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会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学生会秘书长由团委老师担任,设主席一人,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主席团成员若干名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下设秘书处、学习部、体育部、生活部、文娱部、女生部、宣传部、治安部、劳动部、勤工部、科技部、实践部、公关部13个职能部门,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并可聘任干事协助工作。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主持学生会
6、日常工作,确保学生会的高效运转。主席团的构成: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学生分会主席等成员组成。主席团成员每两周至少集中一次召开例会;主席团成员协助校学生会主席开展学生会工作。第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的任期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期限相同,它的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为止。对于任期内失职的干部,罢免要经委员会开会讨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报团委审批通过即可生效。 第四章 基层组织第十四条 各院、系、校区学生分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院、系、校区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第十五条 各学生分会在院、系、校区的党政领导和校学生会的领导下,在院、系、校区分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学校
7、规章制度及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第十六条 各学生分会的主要职能:结合各院、系、校区实际情况协助本院、系、校区领导和校学生会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为本院、系、校区同学排忧解难,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七条 各院、系、校区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和审议学生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讨论学生分会工作,选举学生分会委员。第十八条 各院、系、校区学生分会委员会负责各院、系、校区学生分会的日常工作,可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选举若干部长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第十九条 各班委会为本组织的最基层组织,是各院、系、校区学生分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第二
8、十条 各班委会在校、院、系、班主任的领导和学生分会的指导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各项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的主要职能:根据学校、院、系、班主任和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制定本班工作的实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协助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时事教育;培养同学们正确的政治思想,端正学习态度,形成优良学风,组织好全班同学的学习、文娱、体育、卫生、宣传等各项工作,带领全班同学创先进班集体;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第二十二条 各班委会负责各班的日常工作,可选举班长一人,副班长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选举学习、文娱、体育、宣传、卫生、生活、治
9、安、女生等委员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第五章 学生干部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会干部(包括正副主席、正副部长、干事)、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并遵守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必须做到:(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向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2)热心学生工作,勇于开拓创新;(3)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4)谦虚、谨慎,密切联系同学,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5)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第六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财务主管人由学生会主席担任,代表主席团审批在学生会范围内的财务收支,并做好现金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指定一名副秘书长协助财务主管人负责学生会范围内的财务审核,管理账目。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学生会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