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936建设法规ok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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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1.工程建设监理: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2.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依法监理的原则。科学、公正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3.现阶段强制监理的范围: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程序: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建设监理意见;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

2、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5.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结合项目特点,收集设计所需技术经济资料。编写设计大纲。组织方案竞赛或设计委托合同。拟定和商谈设计委托合同。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基础资料。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搞好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设计。配合设计进度,组织设计与有关部门,如消防、环保、地震、人防、防汛、园林,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的协调工作。组织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造型。组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或咨询。审核工程估算、概算。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审核施工图纸。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组织设计文件的报批。6.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拟定项目招标方案并征得业

3、主同意。办理招标申请。编写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工程综合说明;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投标须知;拟定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编制标底,标底经业主认可后,并报送所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组织投标。组织现场勘查,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组织开标、评标及决算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7.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施工阶段投资控制。8.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雇佣与被雇佣,是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9.业主与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关系:委托和被委托。10.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11.业主在工程项

4、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利。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利。提出仲裁的权利。12.业主的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协助承包商的义务。13.业主应对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业主或和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一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提前56天

5、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任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建立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14.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质量管理方面。进度管理方面。财务管理方面。合同管理方面15.

6、监理单位的义务: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回避义务。16.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17.承包商享有的权利:拒绝接受指定分包商权。提出索赔权。终止受雇和暂停工作权。提出仲裁权。18.承包商的义务:按规定工期完工的义务。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清理现场的义务。保护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义务。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义务。遵守国家、地区成文的

7、法令、法规的义务。第八章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企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从业人员的权利: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权;知情权;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停止作业及紧急撤离权;依法获得赔偿权5.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

8、: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保护;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第九章1.建设工程质量:指工程实体质量,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2.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纵向管理、横向管理3.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4.监督站的权限: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与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

9、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工程,则令其停工整顿。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方准交付使用。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5.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具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必要的进场实验报告。已签署工程保证书。6.建材使用许可制度: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建材产品质

10、量认证制;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7.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委托监理的责任;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8.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9.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10.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遵守职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回避责任;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

11、责任第十章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确立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合同监督管理的特殊性3.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要约邀请、要约、承诺5.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款与支付;竣工与决算6.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7.抗辩权:

12、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要求和权利主张的权利。8.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定金、留置9.合同的保全:代立权、撤销权10.索赔:当事人依据自己享有的权利向某一方提出的有关资格、财产、金钱及其他方面的赔偿要求。11.建设工程合同索赔: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或非自身原因而遭到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12.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原因:合同风险分摊不均;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工期拖延;业主违约;合同缺陷;国家法令的变更;其他13.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合同和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和有关资料;前期索赔文件;法律与法规第一章1.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

13、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2.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3.建设法规的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一个部门及其所处的层次,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调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则主要采用民事手段来加以调整。这表明,建设法规

14、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而其运行的调整手段也是综合的,很难明确将其划归某一法律部门。但是其主要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它主要还是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4.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体系中还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但它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3.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

15、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宝塔形结构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将该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个具体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梯形结构即是不设立基本法律,而已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法规体系的最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小体系。 4.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由五个层次组成: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5.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具体表现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

16、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法制统一原则:所有法律有着内在统一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一国法律体系。建设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组成本体系的每一个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要求。该法律体系与其他体系也不应冲突。对于基本法德有关规定,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都必须遵循。与地位同等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相互协调。建设法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

17、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不应互为矛盾。权责利相一致原则,具体表现为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一个主体享有建设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6.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第二章7. 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

18、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8. 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9. 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种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它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10.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内容包括:(1)投资意向:是投资主体发现社会存在合适的投资机会所产生的投资愿望。它是工程建设活动的起点,也是工程建设得以进行的必备条件;(2)投资机会分析:是投资主体对投资机会所进行的初步考察和分析,在人为机会合适、有良好的预后效益时,则可进行进一步的行动;(3)项目建议书:是投资机会分析结果文字化后所

19、形成的书面文件,以方便投资决策者分析、抉择;(4)可行性研究:是指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对拟建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内容进行的分析论证;(5)审批立项:是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准程序,审查通过后即予以立项,正式进入工程项目的建设准备阶段。1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规划、征地、拆迁、报建、工程发包和承包。12.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内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单位技术、物质方面的准备;取得开工许可) 工程施工(施工调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生产准备。13. 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1)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按计划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建成,并

20、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成为竣工。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涉及、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2)工程保修。第三章14. 工程建设职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15.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分别为(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

21、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承包的企业;(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资格,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4)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去的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5)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它又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分包活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活动中劳务作业的企业。16.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

22、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17.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18. 注册建造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核准注册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19. 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6章 1.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查文件的活动。2.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质、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

23、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3.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定制的标准。5.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按标准的内容,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三类按适用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按执行效力,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活

24、动中,根据当地的气候、地质、资源、环境等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是指工程建设活动中,企业内部统一的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当事人自愿采用的标准。7.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两种。8.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及相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注意与先进标准的协调发扬民主、充

25、分讨论9.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发布:工程国家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标准发布后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送备案。10.工程设计的原则: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26、新材料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11.工程设计分几个阶段进行: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可以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12.各设计阶段的深度: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欲安排,土地征用谈判。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技术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确

27、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与施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并应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13.抗震防设范围: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抗争设防地区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1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28、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15.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需进行施工图检查。各地的具体审查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6.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是否损害公共利益17.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有固定的工

29、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18.施工图审查的要求:审查机构在审查结束后,影响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个期限范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又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

30、取。第四章 1.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的为中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2.城市规划: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3.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包括: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4.城市规划法地域使用范围是城市的规划区。城市规划法中人的使用范围是,凡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

31、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于该法。5.编制城市规划的方针:(1)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符合国情、勤俭建国6.编制城市规划的原则:(1)城市规划与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及地方特色的原则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 (4)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7.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的原则:(1)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 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 方便宜行的原则 (2)旧城改建的原则: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 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与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相结合的原则8.城市规

32、划的种类: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9.城市规划的编制权限:城市规划法规定,设定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该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10.城市规划的审批:(1)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先叫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市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

33、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城市详细规划: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已编制有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1.选址意见书的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和对项目选址的意见12.建设用地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得核发程序:(1)用地申请 (2)现场踏勘、征求意见 (3)提供设计条件 (4)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 (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4.临时建设用

34、地许可证: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临时使用的土地。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1)领证申请 (2)初步审查 (3)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 (4)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7.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1)验线 (2)现场检查 (3)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在六个月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18.临时建设: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生活的需要临时搭建的结果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

35、。(临时建设期限由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2年)19.风景名胜区:指依法审定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20.历史文化名城:指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第五章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建设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作的交易行为2.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发包方事先标明拟建工程的内容和要求,由愿意承包的单位递送标书,明确其承包工程的价格、工期、质量等条件,再由发包方从中择优选择工程承包方的交

36、易方式。3.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以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方式。4.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 (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5)特殊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5.我国当前的建设工程承包的方式:(1)全过程承包。即交钥匙工程: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堪称、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承包。(2)设计、施工总承包。即从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为止的总承包。(3)施工总承包。即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总承包。6.可不进行招标投标而直接

37、发包的工程项目有:(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要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业技术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7.建设工程招标:指招标人就拟建工程发布通告,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单位参加竞争,从中择优选定工程承包方的法律行为。8.建设工程招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9.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1)全过程招标。即对建设工程从项目建议书开始,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建设全过程实行招标 (2)勘察设计招标。即对工程的勘

38、察设计进行招标 (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即对工程建设中所需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招标 (4)工程施工招标。即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招标,它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招标方式10.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建设单位自行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这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12.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13.招标代理机

39、构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14.招标项目具备的条件:(1)已落实建设资金 (2)已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 (3)必要的准备工作已完成15.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点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招标。16.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17.公开招标和要求招标的主要区别:(1)发信息的方式不同:一是公告,一是投标邀请书(2)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 (3)公开的程度不同 (4)时间和费

40、用不同18.建设工程招标的要求:招标方式上的限制。信息发布的要求。禁止实行歧视待遇的要求。保证合理时间的要求。19.投标人:相应投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人。20.投标行为的要求:保密要求;合理报价;诚实信用21.开标:投标截止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22.有关开标的相关规定:参加人。标书密封的现场认定。当众宣读、记录备查。23.评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24.评标的相关规定:评标标准。独立评审。标价的确认。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人的责任。25.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26.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相应服务。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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