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以下简称农机监理)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机监理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机监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第三条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农机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农机监理行政处罚的管辖第四条农机监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管辖。第五条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
2、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违法案件。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管辖。第七条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第八条 县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监理机构协办的,可以发送协办函。有关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将协办结果书面告知发函单位。第九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第三章农机监理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农机安全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监理机构必须查明事实
3、;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农机监理调查处理农机监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第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机监理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采纳。农机监理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三条农机监理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四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
4、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三)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填写农机监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农机监理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农机监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机监理机构备案。第二节一般程序第十七条实施农机监理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
5、一般程序。第十八条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农机监理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农机监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所属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农机监理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二十条农机监理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
6、笔录上注明情况。第二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第二十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在调查案件时,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第二十三条农机监理机构收集证据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驾驶执照、车辆等强制措施。第二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农机监理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第二十五条案件
7、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要求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农机监理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监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8、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农机监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十九条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农机监理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当事人可当场向农机监理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三十条农机监理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
9、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三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作出吊销驾驶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二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机监理机构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相应部门负责。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农机监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第三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
10、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三十五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指定的法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
11、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第三十八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机监理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
12、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审查。第四十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章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第四十一条农机监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在送达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农机监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
13、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农机监理行政处罚文书有困难的,可委托其他农机监理机构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二条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当场作出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三条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农机监理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
14、难,经当事人提出,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农机监理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农机监理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四十五条农机监理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机监理机构。第四十六条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四十七条对生效的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
15、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对暂扣农业机械逾期不接受处罚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第四十九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农机监理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五十条农机监理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农机监理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第五章立卷归档第五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二)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第五十二条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农机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基本文书格式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统一制定。第五十五条 农机监理行政处罚基本文书制作依据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