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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条 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土土地管理理法(以以下简称称土地地管理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管理法实实施条例例(以以下简称称实施施条例)等等有关法法律法规规,结合合本省实实际,制制定本条条例。 第二条条 在本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使用、管管理土地地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必须须遵守本本条例。 第三条条 十分分珍惜、合合理利用用土地和和切实保保护耕地地是我国国的基本本国策。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必必须加强强土地管管理,制制止乱占占耕地和
2、和滥用土土地,维维护土地地的社会会主义公公有制,保保护土地地所有者者和使用用者的合合法权益益。 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土地地管理和和监督工工作,其其主要职职责是: (一)宣宣传、贯贯彻执行行土地管管理的法法律、法法规; (二)组组织编制制和实施施国土规规划、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土土地资源源开发规规划和基基本农田田保护规规划、土土地复垦垦规划、土土地整理理规划、未未利用土土地开发发规划; (三)组组织基本本农田划划定,实实施土地地用途管管制,会会同农业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实施基基本农田田保护和和未利用用土地开开发,组组织土地地
3、整理、土土地复垦垦; (四)组组织实施施土地资资源调查查、地籍籍调查、土土地统计计、土地地动态监监测,实实施土地地权属调调查、土土地登记记发证,调调处土地地权属争争议; (五)组组织实施施土地使使用权出出让,管管理土地地使用权权转让、出出租、抵抵押、作作价出资资、交易易,组织织基准地地价和标标定地价价评测,审审定评估估机构从从事土地地评估的的资格,确确认土地地使用权权价格; (六)负负责拟定定农用地地转用方方案,受受理使用用土地申申请,办办理土地地征用、划划拨手续续; (七)实实施土地地监督检检查,依依法查处处土地违违法案件件; (八)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的其他他职责。 乡(镇镇)人民民政府依
4、依法负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土地管管理的有有关工作作。 第二章章 土地地的所有有权和使使用权 第四条条 乡(镇镇)、村村因历史史原因形形成的公公用和预预留的集集体机动动土地,属属乡(镇镇)、村村全体农农民集体体所有。 第五条条 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办理理土地所所有权、使使用权和和出租、抵抵押等权权利的设设定登记记及变更更登记。 确认林林地、草草原的所所有权或或者使用用权,确确认水面面、滩涂涂的养殖殖使用权权,分别别依照森森林法、草草原法和和渔业业法的的有关规规定办理理。 第六条条 依法法改变土土地的所所有权、使使用权的的,因依依法转让让地上建建筑物、构构筑物等等附着物
5、物导致土土地使用用权转移移的;依依法改变变土地用用途的,必必须自改改变或者者批准之之日起330日内内持相关关批准文文件向土土地所在在地的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提出土土地变更更登记申申请。 第三章章 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 第七条条 县、乡乡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应当划划分土地地利用区区,明确确土地用用途。县县级土地地利用区区,由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组织织划定。乡乡级土地地利用区区,在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指导导下,由由乡级人人民政府府组织划划定。 城镇建建设和非非农业建建设必须须节约使使用土地地,可以以利用荒荒地的,不不得占用用耕地;可
6、以利利用劣地地的,不不得占用用好地。 禁止毁毁坏森林林、草原原开垦耕耕地;禁禁止围湖湖造田和和侵占江江河、湖湖泊滩地地;禁止止在二十十五度以以上陡坡坡地开垦垦耕地。 第八条条 地、州州、市、县县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逐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或或者国务务院批准准。 州、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所在在地的乡乡(镇)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逐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其其他乡(镇镇)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逐级级上报州州、市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批准准。 第九条条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编制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实实行建设设用地总总量控制制。 地、州州、市、县县土地利利用
7、年度度计划,由由本级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有有关部门门编制,逐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或或者国务务院批准准。经批批准的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由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组织织实施。 乡级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在在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指指导下,由由乡级人人民政府府编制,按按照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审批程程序和权权限上报报批准,由由乡级人人民政府府组织实实施。 第十条条 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将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的执行行情况列列为国民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计划划执行情情况的内内容,向向本级人人民代表表大会报报告。 第四章章 耕地地保护 第十一一条 各
8、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按照照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在在有利于于生态平平衡和水水土保持持的前提提下,用用出让、承承包、出出租等方方式开发发荒山、荒荒地、荒荒滩和零零星、闲闲置、废废弃的土土地,从从事种植植业、林林业、畜畜牧业、渔渔业生产产的,使使用期限限最长不不得超过过50年年。 第十二二条 开开发国有有荒山、荒荒地、荒荒滩用于于林业、种种植业、畜畜牧业、渔渔业生产产的,按按照下列列权限批批准; (一)一一次性开开发600公顷以以下的,由由县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 (二)一一次性开开发600公顷以以上、3300公公顷以下下的,由由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批批准; (三)一一次性开开发30
9、00公顷顷以上、6600公公顷以下下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开发农农民集体体所有的的荒山、荒荒地、荒荒滩用于于农业生生产的,一一次性开开发在110公顷顷以下的的,由乡乡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超超过100公顷的的,按照照前款规规定的批批准权限限办理。 第十三三条 经经批准占占用耕地地进行非非农业建建设,一一年以上上未动工工建设,又又不组织织耕种或或者挖了了基沟、砌砌了石脚脚、围墙墙,闲置置荒芜超超过一年年的,应应当缴纳纳该耕地地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44倍的闲闲置费;连续二二年未使使用的,经经原批准准机关批批准,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无无偿收回回土地使使用权,重重新安排排使 用。 土地闲闲置
10、费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组织织征收。 第十四四条 从从事非农农业建设设的单位位和个人人,经批批准占用用耕地的的,应当当开垦与与所占耕耕地数量量和质量量相当的的耕地;没有条条件开垦垦的,应应当按照照所占耕耕地前三三年平均均年产值值的38倍的的标准缴缴纳耕地地开垦费费;开垦垦的耕地地不符合合要求的的,对不不符合的的部分缴缴纳耕地地开垦费费。 耕地开开垦费由由批准农农用地转转为建设设用地的的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征收。其其中,依依法应当当报经国国务院批批准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组织织征收,耕耕地开垦垦费实行行专项资资金管理理,专项项用于新新耕地开
11、开垦。 第十五五条 州州、市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应当当确保本本行政区区域内耕耕地总量量不减少少。耕地地总量减减少的,由由省人民民政府责责令在规规定期限限内组织织开垦与与所减少少耕地的的数量与与质量相相当的耕耕地,并并由省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会会同农业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验收。新新地建设设用地后后,确实实无地开开垦或者者新开垦垦耕地的的数量不不足以补补偿所占占用耕地地数量的的,必须须报经省省人民政政府批准准减免本本行政区区域内开开垦耕地地的数量量,进行行易地开开垦。 第十六六条 州州、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划划定的基基本农田田应当占占本行政政区域内内耕地的的80
12、以上。各各地、州州、市的的基本农农田指标标由省人人民政府府确定。 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当采采取措施施,维护护排灌工工程设施施,改良良土壤,提提高地力力,防止止土地荒荒漠化、盐盐渍化、水水土流失失和污染染土地。 第五章章 建设设用地 第十七七条 建建设征用用土地,由由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统统一受理理建设用用地申请请,经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审审核后,按按照审批批权限逐逐级上报报批准。 建设征征用、使使用土地地,涉及及农用地地转用的的,由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提出出申请,经经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审核后后,按照照审批权权限逐级级上报批批准。 征用、占占用林地地和在城城市规划划区内
13、征征用、使使用土地地的,用用地单位位和个人人分别报报经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林业、建建设部门门审核同同意后,按按照本条条例规定定办理建建设用地地审批手手续。 经批准准的建设设用地,用用地单位位必须按按照批准准的用途途使用,不不得擅自自改变。确确需改变变用途的的,按土土地管理理法第第五十六六条规定定办理。 第十八八条 国国有农场场、林场场、牧场场、渔场场和水利利设施管管理单位位,利用用本单位位使用的的土地从从事农业业建设的的,按照照土地地管理法法、实实施条例例和本本条例的的规定办办理农用用地转用用和批准准用地手手续。 第十九九条 建建设需要要征用农农民集体体土地的的,由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土地
14、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建建设单位位,拟定定征地补补偿、安安置方案案,并听听取被征征地的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和农农民的意意见。 征地补补偿、安安置方案案应当列列入建设设项目用用地预审审内容。征征地补偿偿、安置置方案随随征用土土地方案案批准之之后,由由被征用用土地所所在地的的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在115日内内公告征征地补偿偿、安置置方案并并组织实实施。被被征用土土地的所所有权人人、使用用权人应应当在公公告规定定的期限限内,持持土地权权属证件件到当地地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办办理征地地补偿登登记。 第二十十条 征征用下列列土地,由由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一)基基本农田田以外的的耕地不
15、不超过335公顷顷的; (二)耕耕地以外外的其他他土地不不超过770公顷顷的。 第二十十一条 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城市和和州、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所在在地的乡乡(镇)建建设用地地规模范范围内,州州、市、县县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为为实施该该规划而而将农用用地转为为建设用用地的,按按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分分批次逐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或或者国务务院批准准。 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乡(镇镇)、村村庄建设设用地规规模范围围内,乡乡(镇)人人民政府府为实施施该规划划进行农农村村民民住宅、公公共设施施、公益益设施建建设,而而将农用用地转为为建设用用地的,按按
16、照土地地利用年年度计划划分批次次逐级上上报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批批准。 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城镇、村村庄建设设用地规规模范围围以外的的建设项项目占用用土地,涉涉及农用用地转为为建设用用地的,逐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按照本本条前三三款规定定批准农农用地转转用,需需要征用用集体土土地的,在在省人民民政府征征地批准准权限内内的,同同时办理理征地审审批手续续。超过过省人民民政府征征地批准准权限的的,上报报国务院院审批。 第二十十二条 为实施施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和和城市规规划,在在已批准准的农用用地转用用范围内内的具体体建设项项目用地地划拨或或者有偿偿使用的的,按
17、下下列权限限审批: (一)用用地在004公公顷以下下的,由由县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报报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备案案; (二)用用地在004公公顷以上上、2公公顷以下下的,由由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批批准,报报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备案案; (三)用用地在22公顷以以上,由由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具体建建设项目目需要占占用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确定的的国有未未利用土土地的,按按照前款款规定的的权限批批准。 第二十十三条 征用土土地的土土地补偿偿费标准准为: (一)征征用菜地地、水田田按照该该耕地被被征用前前三年平平均年产产值(下下同)
18、的的8110倍补补偿,水水浇地、园园地、藕藕塘按照照799倍补偿偿,望天天田、旱旱地按照照688倍补偿偿,轮歇歇地按照照6倍补补偿,牧牧草地、渔渔塘按照照355倍补偿偿; (二)征征用种植植3年以以下新开开垦耕地地,按照照上年产产值的22倍补偿偿,并补补偿开发发投资; (三)征征用宅基基地、打打谷场、晒晒场等生生产、生生活用地地,按照照原土地地类别补补偿; (四)划划拨国有有农场、林林场、牧牧场、渔渔场土地地的补偿偿标准,按按照本款款(一)、(二二)、(三三)项的的规定办办理。 征用、划划拨林地地的补偿偿标准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办理理。 第二十十四条 征用土土地的安安置补助助费标准准为: (
19、一)被被征地单单位人均均耕地在在66667平平方米以以上的,安安置补助助费总额额为被征征用耕地地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下下同)的的4倍;人均耕耕地在66667平方方米以下下的,每每减少550平方方米,增增加年产产值的11倍;被被征用耕耕地的安安置补助助费总额额最高不不得超过过被征用用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的的15倍倍。 (二)征征用园地地、藕塘塘的安置置补助费费,为该该地、塘塘年产值值的6倍倍; (三)征征用渔塘塘的安置置补助费费,为该该地年产产值的44倍; (四)划划拨国有有农场、林林场、牧牧场、渔渔场土地地的安置置补助费费,为该该地年产产值的55倍; (五)征征用集体体的宅基基地、建建设用地
20、地、打谷谷场、晒晒场、新新开垦33年以下下的种植植地的,为为原土地地类别年年产值的的4倍。 第二十十五条 依照本本条例第第二十三三条、第第二十四四条的规规定支付付土地补补偿费和和安置补补助费,尚尚不能保保持群众众原有生生活水平平,特别别是征地地后人均均耕地不不足111677平方米米的,经经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可可以适当当增加安安置补助助费。但但是,土土地补偿偿费和安安置补助助费的总总和不得得超过被被征用土土地前三三年平均均年产值值的300倍。 第二十十六条 征用土土地上有有附着物物的,按按照下列列标准支支付补偿偿费: (一)被被征用土土地上有有青苗的的,一般般不得铲铲除,确确需铲除除时,按按照
21、当季季一茬实实际产值值补偿; (二)被被征用土土地上的的房屋、设设施需要要拆迁的的,采取取产权调调换、作作价补偿偿或者产产权调换换和作价价补偿相相结合的的形式进进行补偿偿。产权权调换的的面积按按照所拆拆房屋的的建筑面面积计算算。作价价补偿的的金额按按照所拆拆房屋建建筑面积积的重置置价格结结合成新新计算; (三)被被征用土土地上的的坟墓拆拆迁、零零星树木木(包括括果树)的的补偿标标准,由由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规规定; (四)征征用打谷谷场、晒晒场应当当补偿建建场成本本费。 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发发出征地地通知后后种植或或者建造造的地上上附着物物和地下下设施,不不予补偿偿;在非非法
22、占用用土地上上建设的的建筑物物和其他他设施,不不予补偿偿。 第二十十七条 征用城城市郊区区菜地的的,应当当缴纳新新菜地开开发建设设基金,由由州、市市、县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统一一管理,专专款用于于新开发发菜地。昆昆明市西西山区、官官渡区每每平方米米缴纳330元;昆明市市各县(含含东川区区)、曲曲靖市、玉玉溪市、县县级市和和州人民民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所所在地的的镇每平平方米缴缴纳2225元元;其他他县每平平方米缴缴纳155元。 第二十十八条 经批准准征用集集体耕地地的,按按照征用用面积调调减农业业税和合合同订购购粮。征征用土地地时,未未收获当当年作物物的,当当年调减减;已收收获的下
23、下年调减减。 第二十十九条 征用土土地的各各项补偿偿费和安安置补助助费,除除被征土土地上属属于个人人的附着着物和青青苗补偿偿费以及及自谋职职业人员员的安置置补助费费付给本本人外,其其余费用用归被征征地单位位集体所所有,专专款用于于被征地地单位发发展生产产和安排排多余劳劳动力就就业以及及不能就就业人员员的生活活补助,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侵侵占或者者挪用。 第三十十条 因因征用土土地造成成多余劳劳动力的的,主要要通过发发展农副副业生产产和举办办乡、村村企业等等途径加加以安置置,也可可以安排排符合条条件的人人员到有有安置条条件的用用地单位位或者其其他单位位就业,并并将相应应的安置置补助费费转拨给
24、给吸收劳劳动力的的单位。自自谋职业业人员的的安置补补助费,按按本条例例第二十十九条规规定办理理,不再再对其安安置。征征用土地地的农业业人口转转为非农农业人口口的办法法,由省省人民政政府制定定。 第三十十一条 建设项项目施工工和地质质勘查以以及其他他需要临临时使用用国有或或者集体体所有土土地的,应应当在申申请报批批建设项项目用地地时提出出申请,由由批准建建设项目目用地的的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单独申申请临时时使用土土地的,占占用非耕耕地的由由县级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批批准;占占用耕地地的由州州、市人人民政府府、地区区行政公公署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占占用基本本农
25、田的的由省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批批准。其其中,在在城市规规划区内内的临时时用地,在在报批前前,应当当先经有有关城市市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同同意。 临时使使用土地地的使用用者应当当按照批批准临时时使用土土地的用用途使用用土地,并并不得修修建永久久性建筑筑物。 临时使使用土地地期限一一般不超超过二年年。确需需超过二二年的,应应当重新新办理临临时用地地使用审审批手续续。 第三十十二条 依照土土地管理理法第第五十八八条第一一款(一一)、(二二)项规规定收回回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的补补偿,以以有偿方方式取得得国有土土地使用用权的,按按照合同同约定的的土地使使用年限限扣除已已使用年年期的有有偿使
26、用用费后,剩剩余费用用退还给给原土地地使用者者。 第三十十三条 农村村村民一户户只能拥拥有一处处宅基地地,用地地面积按按照以下下标准执执行: (一)城城市规划划区内,人人均占地地不得超超过200平方米米,一户户最多不不得超过过1000平方米米; (二)城城市规划划区外,人人均占地地不得超超过300平方米米,一户户最多不不得超过过1500平方米米。 人均耕耕地较少少地区的的农村村村民宅基基地面积积,在上上述标准准内从严严控制;山区、半半山区、边边疆少数数民族地地区的农农村村民民宅基地地标准,可可以适当当放宽。具具体执行行标准,由由州、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根根据实际际情况制制定,报报省
27、人民民政府批批准。 农村村村民迁居居拆除房房屋后腾腾出的宅宅基地,必必须限期期退还集集体,不不得私自自转让。 经批准准使用的的宅基地地,必须须按批准准的位置置和面积积建盖,超超过二年年未建成成使用的的,由农农村集体体经济组组织报经经原批准准机关批批准,无无偿收回回土地使使用权。 第三十十四条 农村集集体经济济组织兴兴办企业业和乡村村公共设设施、公公益事业业建设使使用农民民集体土土地的审审批权限限按照本本条例第第二十二二条的规规定办理理。涉及及占用农农用地的的,按照照本条例例第二十十一条规规定办理理。 第六章章 监督督检查 第三十十五条 县级以以上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依照国国家土地地管理法法律
28、、法法规行使使土地监监督检查查权。 县级以以上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有专专职的土土地监察察队伍和和人员,土土地监督督检查人人员依法法执行公公务受法法律保护护。 第三十十六条 县级以以上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有权对对下列事事项进行行监督检检查: (一)耕耕地保护护情况; (二)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和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执行行情况; (三)农农用地转转用、土土地征用用和使用用情况; (四)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划拨、出出让、转转让、出出租、抵抵押、作作价入股股、终止止等情况况; (五)集集体土地地非农业业建设使使用情况况; (六)土土地有偿偿使用费费和耕地地开垦费费等有关关费用的的收缴、使使用
29、情况况。 (七)土土地登记记和发证证情况; (八)土土地开发发利用和和土地开开垦情况况; (九)依依法应当当监督检检查的其其他事项项。 第三十十七条 县级以以上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对非法法占用土土地的,责责令停止止违法行行为,限限期改正正;对拒拒不改正正的,可可以会同同有关部部门采取取查封、扣扣押或者者没收建建筑材料料和其他他设施等等处罚措措施予以以制止。 省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在监督督检查中中发现州州、市、县县人民政政府不依依法收回回闲置土土地,应应当在报报经省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依法法收回用用地单位位的土地地使用权权,收回回的闲置置土地尚尚未征为为国有的的,应当当交由原原集体土土地经
30、营营管理单单位恢复复耕种;已经征征为国有有或者原原属国家家所有的的,作为为省级储储备土地地,符合合耕种条条件的应应当组织织耕种。 第七章章 法律律责任 第三十十八条 采取荒荒废耕地地、虚报报人口数数量、冒冒名顶替替申报用用地、隐隐瞒谎报报土地类类别、化化整为零零等手段段骗取批批准,非非法占用用土地建建住宅或或者从事事其他建建设的,按按照土土地管理理法第第七十六六条、第第七十七七条及实实施条例例第四四十二条条的规定定处理。 不按照照批准的的位置使使用土地地的,按按照土土地管理理法第第七十六六条、第第七十七七条及实实施条例例第四四十二条条的规定定处理。 第三十十九条 在土地地的所有有权、使使用权争
31、争议解决决之前,擅擅自改变变土地现现状的,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责令令其限期期恢复,给给他人造造成损失失的,应应当予以以赔偿。 第四十十条 违违反本条条例第六六条规定定的,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责令令限期办办理,对对逾期拒拒不办理理土地变变更登记记的,由由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报报经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批准,注注销原土土地登记记和原土土地证书书。 违反本本条例第第七条第第三款规规定的,按按有关法法律、法法规予以以处罚。 第四十十一条 国家工工作人员员玩忽职职守、滥滥用职权权、徇私私舞弊,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依依法给予予行政处处分,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 (一)弄弄虚作假假审批土土地的; (二)越越权审批批土地的的; (三)对对土地违违法行为为依法应应当给予予行政处处罚,而而不给予予行政处处罚的; (四)违违法进行行检查、采采取强制制措施的的; (五)其其他不依依法执法法的行为为。 第八章章 附 则 第四十十二条 本条例例自公布布之日起起施行。119944年6月月2日云云南省第第八届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第七七次会议议通过的的云南南省土地地管理实实施办法法同时时废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