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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思考山东省商业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王茂松摘要公司律师制度是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律师制度的需求而诞生,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公司律师制度发展的新要求,预示着历经十余年试点的公司律师制度,将迎来职业发展的春天。公司律师制度经过长期试点,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本文即以笔者所在单位试点中遇到的难题出发,并结合解决这些问题的实践探索,为公司律师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建议,为有意试点公司律师的企业提供参考。关键词公司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 制度价值 完善建议引言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保障和必然要求。十八届四
2、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但根据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7.1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2300多人,占比。85;山东省共有执业律师1.8万多人,其中公司律师仅95人,占比为0。5%。据了解,国外公司律师已占整个律师执业队伍的15,且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由此,目前的律师队伍结构中公司律师占比较低,落实依法治国战略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公司律师队伍需要进一步壮大,公司律师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完善。但这需要以明晰公司律师在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定位,以及公司律师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足的解决为前提。一、法律
3、职业群体中的公司律师(一)公司律师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衔接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均为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笔者所在单位自08年起设立法律事务部,现有企业法律顾问26人;自1年起正式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试点公司律师制度,现拥有执业公司律师12名,公司律师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即另1法务工作人员尚因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处于公司律师实习期间而未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现法律事务部与公司律师事务部并行,两个名称,一套人马。在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两套制度并行中,笔者深刻地感受到两种制度的功能目的、基本职责、身份与地位几乎完全一致,界限不明、分工不明,而且两种制
4、度的主管机关不同,在制度价值和管理上存在交叉、重叠,一定程度上给管理带来不便,因此,建立统一的企业法务工作制度十分必要.同时,国家一也已于2014年公布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这也给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两种制度融合统一带来契机.笔者认为,两种制度融合统一的趋势是公司律师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较为封闭,公司律师制度则有更大的身份转换空间与平台。同样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虽然存在比较普遍的身份交叉,却不能相对自由顺畅地实现身份转换,且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内部员工,在企业中普遍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身份不独立,开放程度低,不利于提升专业水准。相对企业法律
5、顾问的封闭性而言,公司律师虽然在劳动关系上隶属于公司,但法律业务由律师事务部管理,并作为律师群体的一部分,直接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可以与其他“法律人”相对顺畅地进行身份转换,对外交流渠道较多,平台相对宽广;享有更广泛的业务资源获取渠道,更容易形成扎实的专业功底。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被认可度不及公司律师,不利于与国际律师制度的接轨.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难度明显低于素有“中华第一考”之称的司法考试,入门门槛不同,造成社会尤其是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不如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含金量高。同时,公司律师制度是一项世界通行的制度,经济发达国家只有统一的律师制度,不
6、存在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双轨制,实行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与国际律师制度的接轨。3现行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不吻合。当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仅限于在国资委主管的中央企业及各级国有企业范围内推行,而对其他经济主体如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无法涵盖.而公司律师制度本身无企业性质与类型的限制,虽然目前主要在大型国企试点。(二)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的比较公司律师相较于社会律师有其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1.公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更能从企业实际出发,与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相结合.公司律师专职服务于固定企业,更了解所在企业的管理现状和经营战略、运作模式、制度流程,在驾
7、驭企业的政策及受规制的环境方面,更具优势。同时,公司律师在企业中具有法律人员与管理人员双重职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单纯就法律而法律,而更注重考量企业经营实际、战略目标、市场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因素,能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角度综合思考问题,提出法律与管理相结合的建议,从而满足决策需求。2.公司律师能够及时处理法律事务,降低企业成本。一方面,聘请社会律师,企业要付出一定的常年顾问费,且在一些纠纷案件处理、重大项目并购上往往需另行付费,而公司律师薪酬一般比较固定,基于金钱成本考虑,大型集团或跨国公司通常仅将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事务外包给社会律师处理;另一方面,相较于社会律师,公司律师作为企业员工,更能够密切跟
8、踪、关注企业面临的法律环境与风险,有条件进行风险的全过程管理,在发现法律风险苗头时,能及时介入并采取控制措施,从而有效降低时间成本公司律师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亦能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优秀的社会律师通常为众多企业提供顾问服务,而且存在着一些执业上的风险,特别是当社会律师服务的不同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时,如不进行回避而选择为某方提供服务,便可能出现有失职业道德的行为,损害一方的利益。而公司律师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只为就职单位提供服务.服务对象的固定性使得公司律师服务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对本企业所涉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往往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在提供符合企业需求的高端法律服务
9、方面并不比社会律师逊色,同时作为企业的员工,公司律师对企业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能够与企业同荣辱、共患难,也能具有较高的保密意识。二、设立公司律师的考量作为山东省内第二家试点公司律师的国有企业,笔者所在单位推行公司律师,除去多产业板块经营的法律需求外,主要在于公司律师制度有不同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社会律师的独特价值.(一)利于获取社会律师的资源,提升人员专业素质人员素质是确保法务工作质量的关键一环。笔者所带单位产业多元化,发展速度快,对法律人员的素质要求高。而本单位属于地方国有企业,法务人员同外界沟通的主动性不够,了解律师界最新信息及理念、培训资源等方面的机会与途径有限,信息相对闭塞,并且法务
10、人员本身较为年轻,专业经验不足。为加强法务工作同律师界的沟通,获取司法部门、律协等诸多方面的培训资源,不断提高法务人员专业素质与技能,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尤为必要.(二)便于吸引留住高素质人才,为法务人员打造发展平台笔者在同众多的企业交流中发现,企业培养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流失严重已成为普遍现象。笔者所在单位也面临同样窘境,优秀的法务人员受社会律师高薪酬的吸引,很多转行进入律所,一些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也想法设法挂靠在律所,法律顾问队伍的不稳定,打乱了法务工作的延续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通过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可为法务人员提供与同行学习交流、提升专业素质的渠道与平台。同时,公司律师可直接转
11、换为社会律师、且执业年限连续计算,使得公司律师可在法律职业群体内进行身份的转换外,一定程度上稳定法务队伍及人员思想。(三)便于法务工作的内部宣传如前所述,企业法律顾问入职门槛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和社会认可度不及公司律师,当前大部分企业普遍存在重外部律师意见、轻内部法务人员能力的问题,一些领导认为外来的和尚会念经,久而久之,内部法务人员得不到高层认可,而且,其他业务部门也会误认为法务工作主要依赖外部律师,法务人员的专业性不如社会律师通过设立律师事务部,便于宣传法务人员同样具备律师的资格条件和专业素质,有利于改善自身地位,提升领导层及业务部门对法务工作的认可度,增强法务人员的话语权。(
12、四)便于工作开展,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公司律师享有更广泛的执业权利和更多的执业便利,如调查取证、阅卷等,企业法律顾问进行该类工作时,往往需要委托律师进行,给工作带来不便,通过试行公司律师,此类问题可迎刃而解。对企业而言,公司律师能够更独立地开展工作,长远看更有利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与商业价值的创造.三、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后的实践情况由于可参考借鉴的经验有限,笔者所在单位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后,不断探索公司律师管理模式,利用律师事务部平台加强人员培训,并积极参与同管理机关的沟通,努力为公司律师制度发展建言献策.(一)试行“公司律师事务部+服务单位”的双重管理模式笔者所在单位公司律师事务部设在集团总
13、部,子公司具备条件的法务人员可申请加入,由总部统一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实习、培训、考核等,集团总部对公司律师进行双重管理,即在专业业务上由公司律师事务部纵向统一管理,包括轮岗交流、培训等方面;在管理职能上公司律师接受所在单位管理,包括人事关系、薪酬福利发放等.笔者认为,该双重管理模式仅是过渡,公司律师管理最终应走向集团化统一管理,即:统一招聘、统一实习、统一执业、统一培训,由此发挥集团总部更为强大的号召力和更为丰富的资源优势,为子公司的律师获取集团层面的统一执业和培训机会提供便利,也使整个集团内部职位流动、岗位轮转更加便利,从而利于公司律师开拓视野、打破身份界限、进行职业规划。此外,通过统
14、一的注册和管理,也使集团总部能够整体掌控企业风险管理策略与尺度,提升法务人员的地位与作用,一定程度上提高全集团内公司律师队伍的凝聚力,拓宽发展空间和上升渠道,减少人员流失。(二)组织开展内部集中培训,培养复合型公司律师随着笔者所在单位进军新兴行业以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法律事务渐趋复杂。法务工作追求的高质量、高标准,要求公司律师不能仅局限于掌握法律专业技能,更应具备一定的财税、管理、业务知识,针对复杂法律问题,能够从多角度提出综合方案。适应企业需求,笔者所在公司律师事务部建立了定期培训交流制度,每月定期举办一次内部集中培训会,并将财务知识、管理知识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法律
15、问题或纠纷案例作为研讨课题,共同学习研究,促使公司律师专业素质与整体服务能力的提升。(三)加强同管理机关、社会律师的沟通,借鉴同行经验当前笔者单位公司律师事务部所属司法局、律协等主管部门并不对公司律师进行区别管理,协会中的“公司律师业务委员会”实为公司提供服务的社会律师委员会,一般由社会律师担任主任,公司律师参与度较低.基于此,针对公司律师试点中存在的困惑、社会律师如何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等问题,积极与司法局、律协等主管部门沟通,使主管部门了解公司律师的特殊性,使社会律师的服务能够站在企业的角度更具针对性,同时,积极参与并成为律协公司业务委员会的一员,学习、借鉴同行先进经验.四、公司律师制
16、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公司律师制度为法务人员培训、专业素质提升等带来便利的同时,笔者认为,该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一)顶层设计缺失,配套制度缺乏司法部于002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公司律师试点的指导思想、任职条件、主要职责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至今仍未出台细化的配套制度。除个别省份外,大部分省份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也缺乏细化落实的意见与办法.同时,200年重新修订的律师法并没有对公司律师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律师缺乏法律依据.顶层设计的缺失与配套制度的不足直接导致公司律师制度一直处于缓慢的试点过程中。(二)申请设立公司律师方面存在诸多障碍1.执业律师3人以上方可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出
17、于加强管理的本意,律师法规定人以上才能成立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成立也适用该规定,这就将有意愿申请公司律师执业但本企业又达不到设立律师不条件的人员拒之门外.实践中,存在某些中小企业可申请公司律师的人员,通过各种变通方式在律师事务所挂靠实习和执业的现象,存在不规范之处。在当前情况下,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在司法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下设公司律师管理中心,发挥与律师事务所类似的公共挂靠平台作用,给因人数限制而不具备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企业法务人员提供挂靠的机会,并由该平台做好实习、培训、年度考核等挂靠管理.挂靠平台的做法虽然与律师法不完全吻合,但却完全符合三中全会会、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有
18、利于快速推进公司律师的发展,建议允许有条件的省份对该挂靠平台进行试点2实习指导律师数量难以满足实习人员需求。根据规定,实习指导律师需执业满五年,且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两人笔者所在律师事务部设立之初,急于发展壮大公司律师队伍,出现实习指导律师数量不足的情况,经与司法部门、律协的沟通,采取由社会律所实习指导律师委托培养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习效果.(三)公司律师日常管理存在诸多问题1.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受国资委与司法部门、律协的双重管理。如前所述,笔者所在单位的公司律师也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实上存在双重管理。作为律师,接受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要进行执业实习及考核、年度考核和执业培训
19、;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又接受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外部管理体制上需要国资部门与司法部门进行衔接。对此,建议取消双重管理,或者在双重管理下,进一步明晰管理部门的权限与分工。比如,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体制机制建设、人员队伍配备、法律顾问等级评审、薪资待遇、职责范围、履职能力考核等方面接受国资部门的管理与指导;在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律师实习、注册、律师执业考核等专业素质与技能提升方面由律协的行业自治,司法部门监督指导。.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没有理顺,未真正与社会律师形成差异化管理。由于顶层设计与配套制度的不足,对于公司律师的管理只能参照社会律师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没有特
20、定化的管理体制。公司律师的培训也是与社会律师培训一同进行,但是公司律师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内容,这是社会律师培训所缺乏的再者,公司律师因起步晚,发展慢,没有形成师资力量雄厚的培训团队,培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公司律师的管理附庸于社会律师管理,并未形成与社会律师并驾齐驱的管理体系.3.缺乏激励机制,薪酬机制未市场化、社会化。当前试行公司律师的企业多为大企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相对高端,接触业务面广,人员成长较快,在某种程度上同于社会律师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但是薪酬待遇没有社会化、市场化,还是按照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确定工资,享受管理处室待遇。同时,虽然司法部的试点意见中规定公司律师可以参加
21、律师职称评定,但由于企业没有律师职称系列,且职称评定需人事部门的资格审查,使得实践中并没有公司律师进行职称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律师的积极性。.较高的会费支出,影响企业试点积极性。以笔者单位律师事务部所属律协为例,每年需缴纳公司律师事务部团体会费,公司律师还需缴纳个人会费,而企业法律顾问无需缴纳费用,既然两种制度功能职责趋同,企业管理层处于控制成本的考虑,会降低试点公司律师的积极性高.5。对公司律师的考核内容(包括实习考核、年度考核等)同社会律师考核标准一致,影响考核效果。上述问题的存在成为公司律师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当务之急建议修订律师法,并遴选优秀的公司律师代表参与修订工作,在增强公司
22、律师的社会认知度的同时,明确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更好的适应公司律师的行业发展具体建议内容如下:()明确公司律师制度的独立地位,增加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各自职能范围、功能作用以及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的条款,丰富律师执业类型,实现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和功能作用的多样化。(2)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建议增加公司律师必要的单独规范。(3)涉及公司律师纳入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执业证书的颁发等具体管理、监督事项,建议同时进行相应的调整。(4)明确公司律师晋升及奖惩机制、考核机制。对于公司律师的考核标准,建议应从公司律师的岗位职责出发,充分考虑到公司律师作为企业员工,仅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和行
23、业发展,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职业特点,适当调配业务素质与管理能力的占比,以考核标准引导公司律师的职业发展。同时建议参考法律顾问及社会律师现有的等级评审制度。另外,与律师法的修订相配套,建议完善律师协会公司业务委员会,或在条件成熟时试点建立公司律师专门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具有很强的自治性质,美、德两国的律师协会在律师的培训、准入、指导、监督、惩戒、淘汰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权力,在律师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职责主要为:代表公司律师的利益,规定公司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参与修订相关法律,管理公司律师就业,为公司律师谋取福利,搭建交流平台,提升公司律师业务水平;组织公司律师进修,出版公司律师组织
24、的刊物等。五、公司律师与法律顾问资格的衔接与过渡除上述提及的问题外,在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消后,还需要做好公司律师与法律顾问资格的衔接。笔者认为,虽然国家已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但是现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人数较多,须谨慎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身份”的切换问题,以平稳度过过渡期。对此,笔者建议考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将公司律师证分为、证,具体为:(一)“老人老办法”.对已经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颁发公司律师A证,可在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间自由转换工作。2.仅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而未通过司法考试的,颁发公司律师B证,只可从事公司律师工作,不可以转为社会律师;通过司法考试者
25、,可换取公司律师A证.。对当前既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又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建议公司在待遇及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二)“新人新办法今后新入行的公司法务人员,应一律要求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领取A证,否则,只能从事公司律师助理工作。A、B证的设置,分出了层次和等级,完全与世界对律师行业的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相吻合,便于公司律师队伍的稳定和个人价值的提升。需要说明的是,参照律师法第八条规定,“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应有例外。即根据该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于符合此类条件,已经申请执业的,建议按照“老人老办法”,予以颁发公司律师A证;符合此类条件,但未申请执业的,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律师A证人员,或执行“新人新办法”,仍需明确的立法规定,并应从严掌握。总之,通过公司律师的试点,笔者体会到该制度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从顶层设计、实施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但我们更应看到该制度存在的特殊价值与发展前景,相信公司律师制度的春天很快来临。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