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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田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正确、及 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 依法行政,根据南充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其 他有关人事、监察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政府执法部 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 效率和管理,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政府负 责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追究。政府依法治理办公室负责承办追究行政执法过
2、错责 任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因故意或过失,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 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 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六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 职责的;(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 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情形。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
3、“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包括以下情形:(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缺乏的;(二)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四)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形。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点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政府执法部门及相应的 直接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人)承当。前
4、款所称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 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核人和 批准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受 委托单位及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当。受委托单位 能够证明因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原因导致过错的除外。第十条审核人、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 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当责任。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 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当责任。法律、法规对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的承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责令执法部门限 期改正或者责令书面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5、、 取消年度各类综合先进评比资格。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责 令书面检讨。对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应当诫勉谈 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按规定暂扣行政执法证。对情 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按规定 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人承当赔偿费用。已调离原执法岗位或单位的,不 影响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因过失导致行政执法 过错,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轻微,及时改正 的
6、,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二)造成国家赔偿的;(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五)1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 的情形。第十五条对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可能需要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法制机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拟制如下处理意见:(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拟制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追究决定书;(二)事实不清楚,证据不
7、充分或者有免责情形或者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拟制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决 定书;(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的决定。第十六条法制机构拟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 定书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书报经政府批 准后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依据;(五)处理决定;(六)不服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七)作出决定的机关(盖章)和决定日期。第十七条政府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在
8、作 出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法制办备案。第十八条政府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在被 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政府执法部门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 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责任追究机关申诉。 责任追究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复查决定。政府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申诉的,处 理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经确认,政府执法 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自行纠正。第十九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 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政府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 文件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