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司法信息化演进及其技术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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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中国司法信息化演进及其技术路径试论中国司法信息化的演进及其技术路径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正在经验深远变革,尤其当跨界、链接、共融已成为贯穿各行各业从功能到场景、从应用到体验的重要主题之际,司法的规则形态与运作过程也在技术赋能下完成了差序格局的重塑。在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互联网+司法体制改革才智法院建设的顶层驱动下,司法信息化不是新型信息技术与传统司法活动的简洁叠加,而是法院体系的一次重大的自我革命,其核心内涵在于将当下技术创新成果作为助推司法改革的工具性路径,将之与审判、执行以及包括司法人事、司法行政在内的流

2、程管理等详细业务作有机耦合,进而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实力现代化的目标。推动司法的信息化、才智化,建立以司法大数据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开放平台,并据此打造可供应裁判指引、统一法律适用的全流程智能司法应用体系,这既是中国法院体系在构建法治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最重要的技术侧支持,也代表着显著提升司法实力、实现司法为民和公允正义终极目标的将来想象。司法信息化;才智法院;技术标准;正义标准 一、背景 近年来,腾讯、阿里等互联网科技企业纷纷与各级法院系统开展关于建设才智法院的合作,创建出新时代司法功能场景变迁的中国路径。在这一事实背景下,一系列关涉司法信息化、互联网+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互联网法院、才智

3、法院建设的基础信息值得梳理。概言之,以诉讼程序电子化、网络化为核心的法院审判信息化工作始终以三大诉讼法及其配套规范为法律依据,程式繁杂、专业程度高的内、外部司法需求与司法规律应当借助更技术的话语、逻辑与方法论予以简明但精准的诠释与表达。由此,本文意旨就以下内容进行综述:一是中国司法信息化的基本历程;二是中国司法信息化的法理基础;三是中国信息化司法改革的現实痛点;四是透过连接与计算实现中国法院体系的才智效应输出。二、中国司法信息化的基本历程 一般认为,中国司法信息化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头。1996 年 5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召开全国法院通信及计算机工作会议,部署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工作,确定

4、北京、上海、广东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下级法院作为全国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的试点单位。这标记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起步。当然,也有论者持不同观点,其认为二十世纪八十年头专家系统的开发才是我国法院信息化之路的开启(孙海波,2020)。20022012 年,中国司法信息化进入广泛推动阶段。为加强法院信息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成立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7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亦做出制度支配,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确定以明确司法信息化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并据此夯实信息化工作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还对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程式、规划、技术标准、基本要求和实施方

5、案等内容作为这一阶段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加以规定。详细之,各级人民法院更加注意硬件和软件相结合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审判公开等方面的作用:硬件投入从传统的数据库、服务器等常规设备,向多元化的庭审设施、视频设备等转变;与此同时,案件管理、司法统计、决策支持、案例管理、内部人事管理等业务软件的开发应用亦未忽视。党的十八大以后,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更是订明为:应不断满意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将信息化技术全面应用至司法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的全过程;要依靠信息技术,把握司法工作规律,提高审判实力;通过信息化与审判工作的高度融合,实现审判执行流程再造,推动审判方式的变革。明显,司法管理信息化

6、与司法裁判信息化构成了法院信息化的双翼,也由此被寓于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更高阶意涵。推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更被夯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看法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这个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当中。据统计,在四五改革纲要框定的 65 项司法改革目标中,有 35 项不同程度地依靠于信息技术手段。四五改革纲要亦对各级人民法院信息化覆盖率提出详细的指标性要求。在司法统计改革方面,四五改革纲要还明确提出建立全国法院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截至 2016 年,中国法院已经全面建成以互联互通为主要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 版本,基础设施建设完备,核心应用系统日

7、益成熟,司法信息资源的搜集整合及管理运用初见成效(李林、田禾、吕艳滨,2017)。广域的网络覆盖为全业务网上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国 3520 个法院、9277 个人民法庭和海事派出法庭全部接入法院专网。数据实时统计、实时更新,以及信息化与各项审判业务良性互动的初步形成,不仅大大提升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水平,也标记着由全国四级法院编织的信息化网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年公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再次强调了加强顶层设计、加快系统建设、强化保障体系、提升应用成效等四个方面 55 项重点建设任务要求,尤其是正式提出要全力推动以司法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分

8、析计算为核心的司法信息化 3.0 版本的升级换代,也由此引发了关于开拓创新、主动构建才智法院的新议题。2017 年,国务院制定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再次为才智司法建设进行顶层设计背书,提出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才智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书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实力智能化。三、中国司法信息化的规范基础:原则与价值 才智法院在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才智法院的看法中被明确定义为: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名、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

9、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三全三化的才智法院无疑代表了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以及法院系统的最高决策部门对于司法信息化演进趋势的精准研判甚至是恰当想象。详细而言:首先,司法信息化与才智法院所辐射的业务板块主要包括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以下简称立审执)的典型诉讼过程,透过司法信息公开达至高标准的司法透亮度水平,以及涉及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编制调整、确定员额、评价业绩等司法管理事务。其次,亦是与上述业务相对应的,司法信息化的服务对象依次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以及法官及相关司法行政人员,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司法理念贯

10、穿始终。由此也衍生出判明司法信息化质效的一系列标准与评估体系,例如中国社科院法治探讨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在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7 年)中总结到,促进法院工作向服务便捷化、审判智能化、执行高效率、公开常态化以及决策精准化发展,将有效为总体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 3.0 版本即才智法院的初步形成奠定坚实基础(李林、田禾、吕艳滨,2017)。肯定程度上,这代表了司法功能最朴实的双重价值本位,即效率和公正。下文也将围绕这五个维度作规范阐述。(一)诉讼服务优化 法院信息化的初始目标之一是推动诉讼服务的流程再造,尤其是借助移动互联技术提升整个诉讼程序的效率以切实减轻当事人与律师的诉累。以最高人民

11、法院关于全面推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看法为代表的多份司法信息化指导看法均要求贯彻系统化、标准化以及信息化等原则,为当事人及律师供应贯穿立审执全过程、一站式、多媒介、综合性涉诉服务,便利其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在服务便捷化这一评估板块下,是否支持网上立案,在线缴、退费,电子送达相关文书,电子卷宗查阅,远程视频接访,律师排期自动避让等一系列细分要素已然成为判明中国法院信息化的基础性指标(李林、田禾、吕艳滨,2017)。从法经济学角度看,电子法院、科技法庭乃至互联网+司法改革等新型法院架构所意图解决的核心司法痛点无疑是充分利用法制存量资源,节约诉讼成本,进一步扩展司法便民的途径

12、与范围。这无疑是前述司法效率本位的一个侧面。例如,全网搭建的互联网法院以及无纸化诉讼服务平台突破了传统诉讼程序在空间上的局限性;对于诉讼参加人而言,其在立案、提交证据、保全申请、开庭审理、电子签名、送达与签收诉讼文书,以及申请执行等关键步骤无需出席到场,实现了从网络空间的跨行政区域到诉讼空间的跨行政区域。(二)裁判才智化司法裁判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司法信息化的动身点应是更好地协助法官办案进而定争止纷,即才智法院在原则上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帮助法官在案件增长迅猛的状况下将法官相对有限的时间、精力集中在审与判、裁与决上。裁判才智化、智能化正是法官导向这一范式下的产物,透过司法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帮

13、助法官提高审判质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逆境无疑是才智审判的主要任务,这在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意义尤为重大。在实践中,司法信息化在审判服务、管理等领域的详细应用也已逐步从审判信息的收集、监管逐步发展到向审判服务供应如司法资源智能推送(法规查询、案例指导、量刑参考等)、文书协助生成、电子送达、庭审语音识别、智能纠错等技术支持(李林、田禾、吕艳滨,2017)。例如,卷宗电子化要求实现卷宗随案生成;文书协助生成系统则能依据法官承办案件的相关信息协助生成裁判文书模板;以及案件线索关联指标通常聚焦于网上办案系统是否可以实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涉诉涉执案件自动推送功能。此外,强化流程节点的精准限制(包含记录、反馈

14、与监督)作为审判管理的主要环节亦是审判智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构成对司法效率价值的有效回应。利用信息化对审判流程的关键节点进行实时管理,各节点自动提示、预警显示、催辦督办和逾期冻结,一旦计算机系统自动检测到案件承办人未按法定时限审理,预警系统将对案件承办人及部门领导自动警示;对未录入开庭信息、超审限、结案后未按期归档等实行冻结,以此强化法官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的程序意识,实现诉讼案件的过程限制。(三)提速执行率 法院强制执行是保障司法裁判与当事人权益得以落实的最终关节。透过信息技术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并以此助力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正是司法信息化的应有之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5、下发的关于执行指挥系统建设的指导看法,全国法院均被纳入一套统一建制的联通执行指挥系统。该系统不仅实现了全国四级法院间的执行网络纵向互联,同时还与各中心国家机关、商业银行总行外部网络实现了横向对接。与此同时,司法信息化与法院执行工作深度勾连还主要体现为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系统的开发应用,以及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详细而言: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4 年年底正式开通网络执行查控体系,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腾讯、支付宝、京东等公、私营部门联合完成网络查控对接,有效实现了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证券、

16、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信息的查询和全面限制。其次,全国法院还通过流程节点管理为案件执行订明白标准。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设置了立案、分案、执行通知书、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以及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案款安排和发还等多个程序性节点,将执行期限的管理和限制由领导督办导向转变为系统跟踪系统内的每一项执行步骤只有完成标准化动作后才能进入下一环节,从而合理规范执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与标准尺度(陈甦、田禾,2019)。最终,依托信息化,最高人民法院亦与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其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心组织部、中心宣扬部等 4

17、4 家单位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并据此与中国银联、腾讯、阿里巴巴等 18家单位实现数据对接与业务协同,最大限度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此类被执行人进行消费以及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从而强化失信惩戒。(四)强化司法公开 毋庸置疑,司法公开是中国法院信息化 2.0 版本的最主要成果之一。依托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人民法院新媒体等司法信息化应用的发展,中国法院的司法透亮度得以全方位提升,审务信息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社会共享、流程信息的主动推送、法庭审理的远程可视,以及执行信息的全程透亮等都可视为信

18、息化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与广度的有力体现。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数据显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覆盖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公布裁判文书超过 2550 万份,累计访问量超过 47.2 亿人次,成为目前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中国司法公开的另一项经典范例还在于全面铺开的庭谛视频直播。2016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推出覆盖四级法院的中国庭审公开网将海量的庭审直播过程全方位、深层次地展示在新媒体平台上,让不特定公众可以便捷、快速地了解庭审全过程,并降低了旁听的门槛。中国庭审公开网也成为继前述三大网站后的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标记着中国司法透亮度机制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19、诚然,司法透亮度亦有法理例外,一方面,判决书公开或涉及当事人、第三人、法官以及书记员隐私爱护等法益冲突叙事逻辑;另一方面,其也是针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的风险前提(王禄生,2020)。(五)裁判精准化 精确地讲,决策精准化代表着中国法院信息化基于对司法大数据进行深度整合、挖掘以及利用从而建制才智法院的将来愿景,同时更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所内在的同案同判、类案标准统一等实质与形式正义要求。2018 年 12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看法,提出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同时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这一背景下的时代

20、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才智法院的看法中获得方法论优解,即挖掘利用海量司法案件资源,供应面对各类诉讼需求的相像案例推送、诉讼风险分析、诉讼结果预判。延绽开来,中国才智法院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整合司法审判、司法人事、司法行政、共享数据等多类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以统一法律适用、供应裁判指引为目标,构建服务统一裁判尺度的大数据探讨平台;实现全流程、全方位、集成式的司法审判学问协助和案件推理服务,将判后监督管理转变为判前办案指引,从阅历推断为主转变为数据参照印证,有效推动同案同判,统一法律裁判尺度,为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供应有力的科技支援。概言之,通过互联互

21、通尤其是对司法大数据的数据连接与算法计算,作为司法信息化更高阶形态的志向化才智法院,彰显其才智效应的基本路径无疑在于从司法活动的信息化支撑演进至促进裁判规则的统一与裁判思维的趋同,即从技术标准到正义标准。诸如北京法院开发的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上海法院206刑事案件智能协助办案系统都在实践中起到统一类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的保障效果(孙海波,2020)。四、中国司法信息化改革的现实痛点 才智法院是中国司法信息化改革的下一个方向,然而其仍受困于当下中国法律体制中的一系列未解难题。本文无意针对建设才智法院的现实痛点作整全、详尽排列,仅就如下代表性问题绽开论述:一是成文法体系下,相对滞后的立法规范无力为法

22、院信息化进程中的种种技术创新供应刚好的合法性支撑;二是需求导向的主体错位现象在实践中尤其显著,信息化应符合实务规律并服务司法审判,而非成为法官的工作负担。(一)电子法律交往的合法性确认 互联网变更了传统的人际间交互模式,例如作为创新公法关系的电子交往关系就在才智法院的制度实践中频繁运用。一般认为,互联网创新的边界在于不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合法性确认,然而即便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说明已对電子送达与视频庭审等司法创新业务作出规定的状况下,大量电子法律交互形式仍有待立法及司法说明的正式确认。这也被称之为才智法院的配套立法。第一,明确电子诉讼的适用范围,即结合诉讼的类型、阶段、主体类型等要素对当事人的

23、电子诉讼程序选择权进行有效订明。其次,电子诉讼将诉讼方式由面对面亲历完成转变为通过网络媒介远程操作,因而包括诉讼参加人身份真实性认证等信息识别及平安问题将全程影响电子诉讼的正常运行。当事人身份认证及其电子提交与法院电子送达所产生的电子法律交互的合法性由此成为关键问题。第三,法院庭审是诉讼的核心阶段,如何以电子化的方式同等实现庭审功能当属电子诉讼立法的关注点之一。例如,成文立法应对远程视频庭审是否对一系列诉讼程序性原则,如干脆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公开审理原则、辩论原则等,或者当事人的诉权造成减损作出研判;以及对适用电子化庭审的详细诉讼类型进行更为明确的列举或界定。诚然,当事人同意是适用视频庭

24、审的充分条件,以及现实法律规定电子化庭审这一特定创新的庭审方式并不适用于一般程序。第四,证据电子化的诉讼效力、提交形式、如何交换,以及如何连接其与证据原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构成了举证、质证阶段的关键,这些内容仍待立法规范进一步厘清。第五,关于案件卷宗是否能以电子形式干脆存储归档的问题,也缺乏明文法律依据。总而言之,未穷尽列举的上述问题均关涉庭审的程序要件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定地受立法法调整规范。对此,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应制定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法,或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为电子法律交互的各种形式供应明确法律依据,从而避开中国才智法院建设遭受合法性危机。(二)需求导向的主体错位

25、与矫正才智法院的运行应坚持需求导向。从司法产品的生产和运用频次上看,司法信息化的需求首先来自法官。一般认为,司法信息化的需求层级从高到低分别为:第一圈层是法官、当事人;其次圈层是法院管理者、其他诉讼参加人;第三圈层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李林、田禾、吕艳滨,2017)。如何助力法官公正高效审判,是司法信息化的核心目的。然而在信息化实践中,需求导向的主体往往是错位的,由此也导致才智法院服务方向与业务重点的偏废。详细而言,对才智法院作出规划决断与应用开发的通常是法院管理者与信息部门,这些绝少参加实务的非审判人员既不了解审判规律,也不知晓法官的真实需求,因而无法实现技术支持与司法需求的精确匹配。一线审判

26、人员则由于不懂技术而缺乏向信息技术部门说明自身需求的实力,也造成了才智法院系列应用才智化程度低、适用度差、体验不佳,甚至加重法官工作负担等问题。基于对审判业务的深度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规划到处长何帆指出,才智法院应当满意法院系统及法官的如下实际需求以防止信息化建设与审判业务脱节:第一,破除数据隔离,即对流程数据、执行数据、裁判文书、案件数据、人事数据等条块信息进行汇总,以服务于案件分析、法官业绩评估等司法业务模块。其次,优化基础数据留存路径,还原业务数据真实性。确保数据真实、全面的重要技术前提在于将数据提存步骤与办案工作合为一体,自动生成,无需人工录入亦不增加法官额外负担。第三,在审判及调研部门设置信息专员,以满意技术供应与业务需求的贯穿。由审判信息专员刚好指导审判部门供应数据、修正偏差,从而更全面地了解一线实务部门的数据需求,并将之反馈给技术部门进行才智系统的调试与迭代(何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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